一个党员干部被罪犯被诬陷怎么办又得不到认证通常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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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有一个疑问,律师知道罪犯有罪,还辩护么,是不是我电视看多了。 | 生活与法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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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律师仅仅帮助当事人获得合理或者说最小量刑
无罪推定?
所谓辩护,有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之分。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独立于被告人的,不是被告人让你辩无罪你就一定要辩无罪。聘请辩护人是相当于购买他/她(们)的专业知识服务,辩护人会根据案件证据、情节等,结合专业知识,在法律上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理学硕士
就算没有律师,也要辩护,因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其一,对于很多像楼主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律师貌似被抬高到了法官的位置。律师虽然起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但律师并不能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或结果,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一旦成立了委托关系,就必须落实自己应尽的工作。对于一起尚未判定的案件,在事实和证据都未得到法庭的明确之前,大众主观上的“他犯了罪应该判刑”不止是对无罪推定概念的疏离,更是普通人无法理解律师工作性质和内容的结果。其二,哪怕是十恶不赦罪恶滔天的人,也具有最基本的为自己辩解和请求律师帮自己辩护的权利。事实上,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中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导致了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律师帮坏人脱罪”这一原本十分正当且正义的诉讼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是每一名公民都享有的合法权利,所以哪怕律师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确犯了罪,也可以且应当在程序上为其进行恰当的辩护。其三,对于律师而言,在一定范围内知晓自己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却仍旧为其进行辩护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基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试想,如果律师知道了当事人有罪之后就不替他辩护了,那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岂不是皆无法律援助可寻求?法庭岂不是成为只有公诉方的“偏庭”?程序正义又如何保护?但是,这个律师“保密”的权利是有一定界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律师知晓了犯罪嫌疑人所犯的非本案的其他罪行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时,是应当进行举报的。
有罪没罪只有在法庭宣判之后才才能决定,之前他只是一个嫌疑犯,对律师而言只是一个当事人或者说客户。
引用 的话:许霆案是一个最好的反例,本身是盗窃罪或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但是群众的意见是无罪;北京今年的诈骗透析案,硬生生歪成了爱情故事;纠正一点,政府不参与判刑,法院才有权判刑~请注意你自己也说了是民事不当得利之罪。盗窃是不成立的,因为ATM本身是代替银行职员在执行与客户之间的合约关系,职员出错不能算客户盗窃,ATM出错就也不能算。如果ATM出错就能算用户盗窃的话,ATM的使用本来就是对用户带有极大风险的危险物品,明知危险存在还放任其散布街头,令公众置身于危险之中的人,才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可达死刑立即执行的。银行行长有判这个罪吗?没有,连刑拘都没有过,所以ATM的性质不是前面假设的这样的。那么民事案件判出无期徒刑来绝对是有问题的
另,律师的职责不是黑的说成白的,而是找出检察官所说此事为黑的证据链是否牢靠,是不是有可能存在实际是灰蓝绿紫的可能性。至于说是不是因为是蓝的就不判罪,这是由法官决定的,实际上法官也应该是按律条来看,律条上说蓝黑都算的就判,律条上说只适用纯黑的,那就不算。
引用 的话:有罪没罪只有在法庭宣判之后才才能决定,之前他只是一个嫌疑犯,对律师而言只是一个当事人或者说客户。这个么。。。。。有些地方是无罪认定的,但国内不是,所以这条你还是该打个问号,我们是允许无证据关押九个月的,实际操作上因为官僚作风和其他问题,时限经常有超过。换言之,要依法搞残一个守法公民,并不难。
律师是一把刀。一把熟知法律和逻辑的刀。一个涉案的人,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无辜的被告;当然,也可能是罪犯。————————————————当人们被伤害时,他们将不得不到法庭上试图“讨回公道”——至于法庭是否与公道有关,另论。此时,他将不得不以法律、证据和逻辑为武器,与对手执证。而他的对手,可能是雇得起说客甚至伪证者的权势者;也可能是狡猾的、熟悉法律的老油条。很显然,他处于弱势。而律师,就可以成为他手里的武器。————————————————但,另一方面,罪犯也可能是个普通人——不是老油条,不是权势者。他甚至可能是类似《连城诀》里的狄云一样的、老实巴交的被诬陷者。或者,案件的一部分可能是他做的,但另一部分,是基于某些目的的栽赃——不能为他洗脱后者,他就会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同时还必定会导致真正的罪犯漏网。同样的,他也需要反击的武器。————————————————作为武器,律师无需考虑正义,因为正义会在双方律师的辩论中得到——他的考虑,实际上反而导致了非正义。甚至,哪怕当他知道自己的当事人的确有罪,但检方证据不足、逻辑不清甚至伪造证据,他也应当指出这些疏漏乃至违规之处。哪怕因此而导致罪犯逍遥法外。否则,检方完全可能因为同样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法律漏洞),在另外的案子里导致无辜者被判有罪。此时,为罪犯辩护的律师,就是法律/检方/证据的试金石。—————————————————甚至,最恶心的,如果律师私下收了对手的钱财、于是故意不为当事人辩护,致使他无辜被判;过后却推脱说是因为自己通过某些图x知道当事人有罪,所以出工不出力……这样乌烟瘴气下去,还可能有真相吗?
引用 的话:请注意你自己也说了是民事不当得利之罪。盗窃是不成立的,因为ATM本身是代替银行职员在执行与客户之间的合约关系,职员出错不能算客户盗窃,ATM出错就也不能算。如果ATM出错就能算用户盗窃的话,ATM的使用本来就是对用户带有极大风险的危险物品,明知危险存在还放任其散布街头,令公众置身于危险之中的人,才是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可达死刑立即执行的。银行行长有判这个罪吗?没有,连刑拘都没有过,所以ATM的性质不是前面假设的这样的。那么民事案件判出无期徒刑来绝对是有问题的可能我表述的不太清楚,我的意思是判处其盗窃罪符合法理,不构成犯罪的话,也完全可以追溯其民事责任。针对你的观点逐一反驳和说明:第一,哪来的民事不当得利之罪啊?罪刑法定哎,刑法上根本没有这一条罪;第二,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 对方过错不是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第三,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也不对,ATM机里塞一颗炸弹这才叫危害公共安全,用户受到法律制裁并非危害其人身安全;第四,不要混淆强制措施和刑罚,刑事拘留和死刑之间没有可比性,说不上谁轻谁重;第五,民事案件判无期绝对不可能,但是此案是不是犯罪可以讨论,何必说它一定是民事案件呢?
引用 的话:可能我表述的不太清楚,我的意思是判处其盗窃罪符合法理,不构成犯罪的话,也完全可以追溯其民事责任。针对你的观点逐一反驳和说明:第一,哪来的民事不当得利之罪啊?罪刑法定哎,刑法上根本没有这一条罪;第二,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 对方过错不是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第三,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也不对,ATM机里塞一颗炸弹这才叫危害公共安全,用户受到法律制裁并非危害其人身安全;第四,不要混淆强制措施和刑罚,刑事拘留和死刑之间没有可比性,说不上谁轻谁重;第五,民事案件判无期绝对不可能,但是此案是不是犯罪可以讨论,何必说它一定是民事案件呢?第一,抠字眼就没意思了么,换成责好了吧第二,非法占有构成非法,这本身就是循环论证,在这种圈子话的语境下,合法和非法压根不是条文规定的,而是判决人决定的,这种法实际没有可执行性。如果一定要说非法占有的话,占有赠送物算非法吗?带有给付现金功能的ATM在取款口放出的现金本来就是给予提款人的,自律不趁人之误或趁人之便取他人利益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范畴,如果这个被认为可以上升到违法程度来讨论的话,不如先讨论一下多如牛毛的贸易商取的是何种利,他们是不是也不当得利了?我相信没有人愿意花两三倍的价钱去买东西,但如果你不知道原价品在哪里,你只能被这些投机分子赚取巨额差价,我口袋里的钱,我没有同意他们取,但他们趁我不便或是一时判断失误给取走了,那么他们是不是该判无期徒刑?在商业化背景的社会里谈不当得利,本身就是一件可笑的事情。第三,钓鱼执法和滥用职权确实不属于危害公众安全,但其结果是和恐怖活动一样的,令百姓人人自危,无法获得安全感第四,原来刑拘和死刑是没有轻重的,呵呵,您试着跟别人多说几次这句话好了。好吧,我知道这两者在定义上的区别,但你觉得我是跟你掉书袋说术语玩官样文章么?就是玩这些的人太多了才造成百姓对法律的不理解。对于法律的受众,也就是老百姓来说,刑拘和死刑除了程度不同外,都是做了坏事受处罚的形式,不会有人去区别他们在公文上的区别,在强调区别的时候你也别忘了判决前刑拘是可以抵判决后量刑的。第五,不当得利是民事概念还是刑事概念?你回答我好了。
引用 的话:第一,抠字眼就没意思了么,换成责好了吧第二,非法占有构成非法,这本身就是循环论证,在这种圈子话的语境下,合法和非法压根不是条文规定的,而是判决人决定的,这种法实际没有可执行性。如果一定要说非法占有的话,占有赠送物算非法吗?带有给付现金功能的ATM在取款口放出的现金本来就是给予提款人的,自律不趁人之误或趁人之便取他人利益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范畴,如果这个被认为可以上升到违法程度来讨论的话,不如先讨论一下多如牛毛的贸易商取的是何种利,他们是不是也不当得利了?我相信没有人愿意花两三倍的价钱去买东西,但如果你不知道原价品在哪里,你只能被这些投机分子赚取巨额差价,我口袋里的钱,我没有同意他们取,但他们趁我不便或是一时判断失误给取走了,那么他们是不是该判无期徒刑?在商业化背景的社会里谈不当得利,本身就是一件可笑的事情。第三,钓鱼执法和滥用职权确实不属于危害公众安全,但其结果是和恐怖活动一样的,令百姓人人自危,无法获得安全感第四,原来刑拘和死刑是没有轻重的,呵呵,您试着跟别人多说几次这句话好了。好吧,我知道这两者在定义上的区别,但你觉得我是跟你掉书袋说术语玩官样文章么?就是玩这些的人太多了才造成百姓对法律的不理解。对于法律的受众,也就是老百姓来说,刑拘和死刑除了程度不同外,都是做了坏事受处罚的形式,不会有人去区别他们在公文上的区别,在强调区别的时候你也别忘了判决前刑拘是可以抵判决后量刑的。第五,不当得利是民事概念还是刑事概念?你回答我好了。第一,认真你就输了的逻辑我只能笑笑第二,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贸易本身是两利的行为,而且合法的贸易都是有合同的,商人所获的利益之所以不是不当得利,就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另外欺诈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之后,商人最后要把你的钱还给你,恰恰是基于不当得利这个制度。欺诈的数量到一定程度,是可以判诈骗罪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恰恰是无期徒刑。在商业化背景的社会里不谈不当得利制度,才是荒谬的。再说这个ATM机的问题,ATM机吐钱,许霆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占有那些钱,构成不当得利如何不妥?第三,钓鱼执法,滥用职权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好,承认自己观点的错误。第四,把学理和法条的严谨规定说成是官样文章掉书袋,反智主义我可不太喜欢。恰恰是老百姓认为刑拘和死刑都是做了坏事受处罚的形式,才更应该坚持区分这两者的区别,未审先判很好玩么?如果你支持这种观点,希望不要忘了刑诉的根本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也不要忘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所区分。第五,我已经回答了,此案是民事,是刑事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事问题上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妥。
引用 的话:第一,认真你就输了的逻辑我只能笑笑第二,不当得利的定义是什么?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贸易本身是两利的行为,而且合法的贸易都是有合同的,商人所获的利益之所以不是不当得利,就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另外欺诈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之后,商人最后要把你的钱还给你,恰恰是基于不当得利这个制度。欺诈的数量到一定程度,是可以判诈骗罪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恰恰是无期徒刑。在商业化背景的社会里不谈不当得利制度,才是荒谬的。再说这个ATM机的问题,ATM机吐钱,许霆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占有那些钱,构成不当得利如何不妥?第三,钓鱼执法,滥用职权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好,承认自己观点的错误。第四,把学理和法条的严谨规定说成是官样文章掉书袋,反智主义我可不太喜欢。恰恰是老百姓认为刑拘和死刑都是做了坏事受处罚的形式,才更应该坚持区分这两者的区别,未审先判很好玩么?如果你支持这种观点,希望不要忘了刑诉的根本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也不要忘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所区分。第五,我已经回答了,此案是民事,是刑事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民事问题上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妥。第一,过第二,合法根据是什么?请告诉我那条法律规定了正当得利的种类?我倒是可以告诉你,在投机倒把罪被取消之后,不当得利完全就是民事内容了,任何判处刑事罪名的都得有其他的刑事违法行为才行。合同包含口头合同和制式合同,以成立数量来看,绝大部分都是不需要文字的,实际上银行也有零钞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矩,就是为银行在不当得利时免责用的,是不是判百姓盗窃就是因为百姓没有写这类店堂告示?运输和垄断权分包可以产生两利,但贸易绝对没有,一方赚取的利润,完全只有从另一方的潜在损失中获取,相信这里头有产出还不如相信狗屎的GDP价值。大部分贸易商在描述其经营获利方式的时候,都会将自己描述成前两者,但注册为贸易公司还自带物流或者外贸权的还真少。这种描述不正吻合了欺诈的本质么。ATM机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是自动柜员机的缩写,其工作目的就是替代银行出纳的收付款职责。它和用户之间的操作,就代表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约过程。请问许霆用何种方式令机器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取到了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金钱?如果不是,那么就不存在欺诈,而是银行的错误,银行内部的错误导致的合约以错误方式履行,从而使其他人获利,这不存在欺诈,也就是有效合约,否则每个合约人都可以反悔,股市里每天都会挤满要求退还昨天割肉今天涨停股票的人,因为那些从他们的抛售中获利的人不当得利了,而且这个规模还真不小,算算股市总值吧。第三,别高兴得太早,后面自有令你不高兴的内容。哟,略过了呀,可以的,选择性无视,我喜欢。第四,这不是严谨的问题,而是语境的问题,当一个人说天干物燥小心火烛的时候,你别扯天干地支,别人当然知道那些是啥,但和我们谈的有关系么?扯开话题等于认输哦,认输你就赢了。另,未审先判我们没看到,但未判先罚我们倒是领教已久。区别是前者动了老爷们的图章,后者动了百姓的尊严,还有所谓的正义黑白。不过呢,在事不关己者的眼里,百姓的尊严如草芥,正义黑白太下贱,只有官印恒久远,不在笼中有价来。呵呵,无罪已经蹲大牢,有罪才居庙堂台。第五,既然你觉得是民事,那么你告诉我哪条民事有无期徒刑可判的
引用 的话:第一,过第二,合法根据是什么?请告诉我那条法律规定了正当得利的种类?我倒是可以告诉你,在投机倒把罪被取消之后,不当得利完全就是民事内容了,任何判处刑事罪名的都得有其他的刑事违法行为才行。合同包含口头合同和制式合同,以成立数量来看,绝大部分都是不需要文字的,实际上银行也有零钞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矩,就是为银行在不当得利时免责用的,是不是判百姓盗窃就是因为百姓没有写这类店堂告示?运输和垄断权分包可以产生两利,但贸易绝对没有,一方赚取的利润,完全只有从另一方的潜在损失中获取,相信这里头有产出还不如相信狗屎的GDP价值。大部分贸易商在描述其经营获利方式的时候,都会将自己描述成前两者,但注册为贸易公司还自带物流或者外贸权的还真少。这种描述不正吻合了欺诈的本质么。ATM机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是自动柜员机的缩写,其工作目的就是替代银行出纳的收付款职责。它和用户之间的操作,就代表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约过程。请问许霆用何种方式令机器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取到了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金钱?如果不是,那么就不存在欺诈,而是银行的错误,银行内部的错误导致的合约以错误方式履行,从而使其他人获利,这不存在欺诈,也就是有效合约,否则每个合约人都可以反悔,股市里每天都会挤满要求退还昨天割肉今天涨停股票的人,因为那些从他们的抛售中获利的人不当得利了,而且这个规模还真不小,算算股市总值吧。第三,别高兴得太早,后面自有令你不高兴的内容。哟,略过了呀,可以的,选择性无视,我喜欢。第四,这不是严谨的问题,而是语境的问题,当一个人说天干物燥小心火烛的时候,你别扯天干地支,别人当然知道那些是啥,但和我们谈的有关系么?扯开话题等于认输哦,认输你就赢了。另,未审先判我们没看到,但未判先罚我们倒是领教已久。区别是前者动了老爷们的图章,后者动了百姓的尊严,还有所谓的正义黑白。不过呢,在事不关己者的眼里,百姓的尊严如草芥,正义黑白太下贱,只有官印恒久远,不在笼中有价来。呵呵,无罪已经蹲大牢,有罪才居庙堂台。第五,既然你觉得是民事,那么你告诉我哪条民事有无期徒刑可判的第一,我说了许霆案是许霆欺诈么?银行和用户之间的合同是我把卡插进ATM机里,ATM吐出我想取的数量。超出这个数量的钱你以所有目的占有有合法根据么?这个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么?还给银行有问题?第二,别树稻草人了,把强制措施说成是未判先罚,而且何必把这些和正义黑白扯一起。第三,这个案子有争议,我没说此案一定是民事。
引用 的话:第一,这个欺诈的不存在是用来说明银行授权ATM机和许霆之间的取款行为合约并不是可以自然撤销的无效合约,所以根据预授权的事实合约拿取出钱口钱钞的许霆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核对取款金额的职责原本在柜员,现在转移到ATM机,从来没有在客户过,许霆完全可以不清点而取走全部现金,因此现金数量是否符合操作的后果并不在客户,相反,银行有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按照这个合约附件,许霆的多取部分完全是正当得利,是对ATM机差错和双方未及时清点结果造成误差的正偏差部分的按约履行。第二,公道自在人心,说再多“强制措施”,也不能改变公民利益已经收到损害的结果,最终这些历史残存是不是会随着时代消亡,还是留给人民自己去看吧第三,刑事案件有民事部分没有问题,但民事部分绝不会成为刑事判罚的依据,因此即便那个极其荒唐的不当得利存在,也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最终人们愤怒的原因,不是因为许霆必须退还多取的钱款,而是他被判无期徒刑。你不能因为不当得利去判一个人盗窃罪,回过头来发现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时候又坚持不肯撤销盗窃罪,说盗窃罪是刑事,不当得利是民事。
刑事诉讼貌似是不可以的。。。。
引用 的话:这几年司法机关公信力低迷,连续几个民愤杀人的案子一出来群众都疯了。法院之所以会被迫改判,还是因为司法不够独立,受到行政系统维稳压力的影响。目前的状态,司法别想独立,经费二字就足够成为不能独立的理由了。
引用 的话:一,对于很多像楼主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律师貌似被抬高到了法官的位置。律师虽然起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但律师并不能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或结果,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一旦成立...不能同意再多。。感谢解决我许久的疑惑。。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引用 的话:一句话不割,在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冲突时,个人认为必须职业道德为先。+1.
引用 的话:一,对于很多像楼主这样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律师貌似被抬高到了法官的位置。律师虽然起到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但律师并不能决定一起案件的性质或结果,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一旦成立...我是问的是前提已经是律师通过了某种途径确切知道罪犯有罪了,进行恰当的辩护,何为恰当?还做无罪辩护恰当吗?
引用 的话:我是问的是前提已经是律师通过了某种途径确切知道罪犯有罪了,进行恰当的辩护,何为恰当?还做无罪辩护恰当吗?这就要看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了,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要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公诉方掌握了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贸然说知道当事人的确有犯罪的事实行为就不能做无罪辩护。
引用 的话:便吐槽一句,一部分人不解为什么要给有罪的人做辩护,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律师往死里开脱就一定符合道德。这些想法恐怕都是因为不太了解法律程序的初衷。客观来看,一个人是否有罪,在法律程序之前是无法判断的。...如果知道了一些有罪的证据却不检举,会不会也也涉及到违法..... 我电视看多了。
引用 的话:如果知道了一些有罪的证据却不检举,会不会也也涉及到违法..... 我电视看多了。辯方并无举证责任,所以不违法
生理学博士
引用 的话:辯方并无举证责任,所以不违法美剧里面,辩方如果获得证据也是要通报给对方的吧
引用 的话:美剧里面,辩方如果获得证据也是要通报给对方的吧是开庭之前把辩方证据以及证人上交给法庭(公诉方也要),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抗辩但不能把有罪的证据拿出来
生理学博士
引用 的话:是开庭之前把辩方证据以及证人上交给法庭(公诉方也要),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抗辩但不能把有罪的证据拿出来我记得凶器和尸体一类的要通知对方的,不能隐瞒
引用 的话:刑事诉讼貌似是不可以的。。。。是可以的,基于任何人都是假定无罪的法律原则,不会有未审就被视为有罪的情况吧
引用 的话:你的观点很直接,主流也是赞同“恶法不为法”。但我个人不同意。所谓善恶的标准,正反的标准,完全是参考系决定。法律的制定者,通过权威也好,酷刑也罢,既然制定了标准,覆盖内的人就应当去执行和尊重。这就是...恶法也为法,但不会永远为法。1955年的美国,黑人不给白人让座要被 监禁罚款。但是今天,这样做不会了。虽然法律条文确实不能随便修改。但是不合理的标准总是会改的。法律也还是要继续完善的
银行安保人
引用 的话:恶法也为法,但不会永远为法。1955年的美国,黑人不给白人让座要被 监禁罚款。但是今天,这样做不会了。虽然法律条文确实不能随便修改。但是不合理的标准总是会改的。法律也还是要继续完善的同意,但是还是强调,在未修改前,有效性应得到严格执行
引用 的话:律师在知道罪犯有罪的情况下,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既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法律。律师可以为犯人争取合理的量刑。上面的故事中,有责任的是控方,因为他们的证据当中有可以反驳的地方,所以才导致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法律没有明确指出律师在明知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不可以做无罪辩护。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不违法。至于职业道德,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在知道了被告人有未完成的重大恶性犯罪,并有能力也有意愿继续完成的前提下,有告知警方的义务。这个条件可是很苛刻的。所以,剩下的就是个人良心与道德底线的问题了。
律师要为嫌疑人辩护,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就像中医从另一个角度看西医己做出诊断的疾病一样,目的就是别误诊,别错诊.辩护为别出冤假错案!意义大去了
引用 的话:律师在知道罪犯有罪的情况下,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既违反职业道德也违反法律。律师可以为犯人争取合理的量刑。上面的故事中,有责任的是控方,因为他们的证据当中有可以反驳的地方,所以才导致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那律师是如何确定罪犯有罪的呢、任何人都不能确定罪犯到底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所以罪犯也只是在法律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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