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的22个理由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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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11:35&&来源: |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我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我与爱人去年结婚,到现在整一年。现在我们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我们的情况如下:结婚时,我们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的名字。我们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分到我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的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你爱人向你借款买房,你爱人可以在偿还你的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规范   《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她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是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在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在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解答分析&&&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在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他在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了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他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请问: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解答分析&&&&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的规定予以制裁。 &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自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在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在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年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年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我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我该怎么办?        解答分析&&&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年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我们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我们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解答分析&&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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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女儿的抚养费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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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打算跟我老公去办离婚。我们协议离婚,可是对分割财产方法不太懂,请你帮我分析一下:2003年,我家是招女婿的,当时给他家3万礼金,然后他家买来的东西:1、冰箱1台(约3000元);2、电视柜两台(一台是结婚时买来的,一台是婚后他家送的,约3000/1500);3、沙发一套(约4000元);4、电脑一台(主机已坏,余下显示器)买时共6000元,显示器2000元;5、微波炉一台(约500元);6、洗衣机一台(约1500元);7、空调一台(约1500元);8、首饰(打算互换);9、饭桌一套(他家送的)结婚后他收的礼金6000元给我了。去年我家造了新楼房,所有权是我爸的,我们出资5万,其中自已有1万现金,4万是借来的(未还)。就是这个情况,按这个情况如我们分割财产的话,怎么分才合理?还有就是女儿的问题,女儿由我家来抚养,这抚养费现在是什么的标准?他现在工资2000左右.盼速回!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因此,你们结婚后购置的这些东西,除首饰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平均分配。
对于女儿的抚养费,你可以根据生活实际情况,并结合对方的承受能力来要求负担。“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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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结婚23年,有一女儿21岁,婚后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目前有贷款40万元。由于近期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想解除婚姻关系,办理离婚。我想找您了解一下,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女儿是否能得到财产的分配。期待您的指点。谢谢!
我已经成年工作了,父母也都50多岁了!今年年三十,父亲因母亲让其干家务对她大打出手,赶出家门,母亲心灰意冷离家出走,想要与其离婚但父亲不同意,父亲态度很强硬不认为大打出手有什么不对,我很担心两人继续生活母亲身体会扛不住(母亲有心脏病)。所以想起诉离婚,可家里的房本,存折全是父亲的名字,母亲没有社保和工作一旦离婚母亲会分的多少财产?另外,听外人说父亲在外面有情人可是没有证据,要如何才能帮助母亲呢?
夫妻均四十五岁左右,均具有劳动能力。男方多年来自私自利,不体贴女方和孩子,多次做出抛弃妻儿的行为。双方两年前购买4万元卡车一辆,夫妻共同经营运输贩卖蔬菜生意,男方固执己见,合伙过程中对女方言语羞辱,偶尔伴有打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家庭现金8万左右,家里无贵重家具,房子是单位的,单位已倒闭,房子就一直住着,没有任何证件。由于孩子正在外地上大学,年龄已满18,需要学费。先女方提出只要男方拿出几万元用于孩子上完大学,女方可以连房子,家具什么都不要。请问...
老公出轨,我想与他离婚,有个15岁的女儿,而且孩子愿意跟着我走,请问孩子会否判给我?家里财产甚少,所住房子的拥有权是他父母的,家中只有一台空调、一台电脑、一台电视、一辆汽车、一台冰箱,且有些是我们共同买的,其中汽车是我借钱买的,问,这些如何分割?
我父亲因为赌博欠下10万左右债款,以前也有过经常在外面借钱,最后都是母亲给还的债,因为父亲长时间沉迷与赌博,家里人个个劝他别在去赌,好好工作,他从来都听不进去,家里的事也不管,家里不管经济上总是母亲在承担着,现在子女们都长大了,看到母亲太累了,想要求母亲跟父亲离婚,如果母亲同意跟父亲离婚,这样财产上是怎么分配,包括子女问题,离婚后这些债是属于个人偿还,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偿还的
我是一名七旬老人,中共党龄47年,五年前再婚,再婚前女方提出其女儿上大学无钱交学费,我欣然应允。婚后三年我的朋友赠我250万元,但未说明赠与我个人,再婚妻子则强求平分这笔款,说这是婚后“夫妻共同改产”,我不同意分割,再婚妻子便起诉到法院,并弄虚作假出假证诉求离婚并分割这笔款。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审理中。
我岳母今年68岁.经人介绍九年前与本地分厂一名退伍军人正式结婚.并与九年前领取了结婚证.当时两位老人均丧偶二年之后他们结婚了.现在对方总是打我岳母 .于是我岳母提出了离婚.对方始终有军人补助费每年都在递增 为了结婚而买了两间草房.结婚当时没有买其他物品。请问您
在这种情况下我岳母离婚后他们的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我们婚前他也没有什么经济只有一座老房子,现在有一套房子是婚后买的但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他和他的前妻有一双儿女,女的归了他前妻,儿子归他一直和我们过,婚后我们自己有一个女儿;现在我们的房子还在按揭中,但是我们还有一些现金都放在外面放利息,大概算起来就是说剩下这套房子了,我想问一下,我可以分到房子的一半吗?(婚后的这些财产可以说都是他在外面赚的,但是我也一直照看着这个家呀,他身体是不怎么好了,但是我要是带着女儿,我女儿也才六岁,而且脑...
2007年婚前,女方父母出头期款购买房产,当时加上男方的名字,并且房产证上规定好所属份额,男方占房产1%,女方占99%,并让男方写明前期关于房子的所有费用(头期款,装潢款,地税款等)都有女方出资承担。婚后4年共同还贷,自2011年男方离开家,不负家庭开支和小孩的生活费(当时小孩2岁多)。女方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不离。半年后,女方第二次提交离婚诉讼。
请问:1.在男方离家期间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到。(男方承认当时离家,夫妻开始分居。他没有给钱我只有电话录...
我一朋友,现按揭贷款买了套房,首付款是他的名,买卖合同上是他的名,银行还款是他的名,请问将来在婚前将女友名写上房产证上,如将来婚后出现问题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请问婚后买房由男方父母付全款,但是男方和父母写了借条,将来会偿还买房钱。那么按照新婚姻法,如果现在离婚,房产是不是应该夫妻双方平分?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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