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伤证的日本法定结婚年龄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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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女人领结婚证年龄是你多少啊?男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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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尚未治愈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即确立夫妻关系,发给结婚证:(一)重婚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协议不成时,应当补办登记。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男女双方约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六条 结婚年龄,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予以登记。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取得结婚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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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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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必须两个条件都满足)才可以办结婚证.
好像是根据地区不同有差异!我们着女22周岁男24周岁一方地一方天
婚姻法规定女性满20周岁,男性满22周岁既可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法规定女生是20周岁,男生是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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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聘、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7:03:54&&&&孙钦刚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受聘、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本是我国提倡的优秀公民精神,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健全,该类法律问题纠纷不断,超龄劳动力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明。
一、 何为超龄(关于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尚无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
二、 身份不同、待遇不同,导致法律关系不同。
目前司法实践将超龄劳动力划分为
1、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 没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
对于第一种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第二种人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引申出:城市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业人员,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第三类。
第四类,单位内退职工,未达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给其他单位,如何界定?目前我没有查到相关规定,我认为:依照上述精神,一般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如果聘用中另行参见工伤保险的,应当《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 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问题)
现有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法律规定界定的归责原则明显不同,我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后法,效力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只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作出了规定,对雇主是单位的情况未作规定,对于未作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归责原则)无法律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分清伤害事故的原因,并以此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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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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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此复。  &&&&&&&&&&&&&&&&&&&&&&&&&&&&&&&&&&&&&&&&&&&&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所规定的。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本答复全文系北京市工伤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网络转载。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资深律师,专业律师,中国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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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年龄受伤是否属工伤
时间:&&|&&作者:程维朋&&|&&浏览:144
53岁 四川人 深圳市龙岗区某公司清洁工。213年1月张女士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张女士受伤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张女士&&53岁&人&市某公司清洁工。213年1月张女士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张女士受伤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做出深圳人社认字(2013)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受伤为工伤。但同在工伤认定书下达的同月,该人社局做出深人社伤准撤字(龙)【号工伤认定撤销决定,撤销张女工伤认定的决定。其理由是张女超过法定工作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张女士多次要求其说明理由,人社局给出口头回复是未参加社会保险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达到法定年龄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能认定工伤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经过多方求证和了解。人社局做出这个决定是有依据的:根据省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但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该项做出具体规定。该案中张女士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实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养老待遇。还不能真正定性为退休。退休是指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待遇的工人。退休同时达到2个条件,才能是真正的退休。适用地方法规还是全国性的法规的困惑就工伤认定超过法定年龄是否认定工伤,各地适用有所不同。广东省范围内也出现内似问题的发生。王女士&&53&岁&&&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12年在单位受伤&单位向人力资源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女士为工伤。之后顺利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2010年63岁的张家平在上下班途中受。张家平直性亲属向人力资源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经行政起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人社局依法做出工伤认定书。就以上3个案例不难看出各地使用法律和实际作有所不同。&深圳都是达到法定年龄也是在同一地区但做出的结果完全不同,所根据的是是否参加社保来鉴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来是对是否是工伤进行行政确认演变成已参保为确定基础的认定了。工伤认定的真正意义在于确认劳动者在哪些情况、哪些时间、从事哪些特定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对其事故的性质认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深圳人社局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来认定是否属工伤的出发点就已经错误。无法律依据可靠,伪背工伤认定真正含义和意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62规定在实际中如何使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修改于2012年1月实施,该条例对其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巨大的修改和调整,修改过后增加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事实该条例是无法的以实施,根据现在广东发展和需要一些达到法定年龄后的劳动者仍然在&继续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做出最后的贡献,然而由于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导致工伤事故的继续发生,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些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及时得到社会养老的福利,逼迫继续以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出不予使用本条例的规定欠缺考虑社会因素。然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根本没有对其达到法定年龄以后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使用法无禁止原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其做出详细解释。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的处理原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又有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伤的不适本规定。这就让在广东的工伤认定出现认定范围的困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属地方法规,它的法律效力只能在该地区使用。在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产生冲突时,按就高法为准。换句话说广东省的不适用,不代表全国性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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