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待遇都没到场,临时找了两个陪审员这是违规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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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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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张小龙&&发布时间: 09:04:02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立法上使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加强。2009年12月,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做了进一步要求。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处在初期阶段,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因素仍然不少,如何进一步完善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日起正式实施,从立法上明确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不能废除,而且还要予以完善发展的趋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监督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监督是陪审制实现的保障,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失去监督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国家审判权也不例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司法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直接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如果一名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一般要三思而后行。在庭审活动中,在法官的意识中其一言一行会有双方当事人的注视、旁听群众的注视、更有人民陪审员关注,这种无声的监督会使法官在做出裁决之时会慎之又慎。&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具体的个案中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相对于其他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利害关系不大,他们也更容易在司法审判中揭露自己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而更容易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陪审员代表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就是强化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础构成之一。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陪审员作为普通公民的代表,参与审判活动中受到的干扰往往比法官要小得多,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从而有助于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各种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干预,尤其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干扰。法院现行的如案件审批制、裁判文书逐级签发制、案件请示汇报制等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而且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干预都是暗箱操作进行的,法官往往受制于人难以完全抵制。并且,从现实情况而言,法院做出的裁判也不可能受到所有人员的欢迎,甚至“不得人心”。恰恰这个“不得人心”的裁判如果是由法官单独制作的,由于法官具有特定化的特征,所以很容易成为公众有时甚至是官方批评的目标,这必定会对他个人、他的家庭和他的职业都会带来负面影响,法官由此而被免职现象并非没有。&而陪审员由于来自普通群众,案件一旦审结,他们便消散于公众的视野,所以由他们来决定那些对法官难于决定的争议案件,法官则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正如杰斐逊所说的,“陪审制就像减震器,可以将来自司法之外的干扰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由于陪审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室,同政府和其他机关也没有其它持续性的联系,不受人事、经济等方面的控制,政府及其他机关没有能力通过一般的官方手段(如组织关系、职位调动等)来惩罚和制约,从而更能有效地抵制各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的干预也能在一定程序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有效的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3、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民主是陪审制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方式,是陪审制的核心,民主贯穿于陪审制始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我党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人民主权理论就是要求由人民分享国家权力,而司法权力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理应当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司法活动,直接感受到参与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它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参与审判提供了一个途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4、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对社会生活、民众的愿望有着深刻的感知,他们能从另一个视角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避免了法官对法律适用过度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思维方式的“机械化”,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让民众接受,从而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从司法和谐的角度而言,人民陪审员在不履行审判权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把社会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带进来,更有利于改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于一些民间纠纷,在他们没有参与审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当民间调解者,以其法律素养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注重上岗,未尽实质。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始就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筹备。第一批全国共选任出人民陪审员26917人,对这些陪审员各级人大和法院都举行了相当隆重的上岗仪式;缺乏的是对他们进行深层次的审判业务培训,从而导致“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履行职责时在对法律的适用上是有一定障碍的。由此导致少数人民陪审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陪而不审,或在评议案件和表决过程中随声附和。”(二)陪而不审,懵懵懂懂。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人员与《人民法院报》记者联合撰写的调查报告认为,在《决定》实施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为“提高审判质量强化社会监督”。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则用“工作进展不均衡&管理难度比较大”这样较为缓和的语词来表达,主要问题为同样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也因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无实质改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如泥塑木雕、懵懵懂懂,在评议时哑口无言或随声附和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一种现象,甚至有陪审员说自己在庭审活动中的感觉就象“坐飞机”。由于缺少必要的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往往基于对日常生活经验和感性的认识,而生活经验有时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三)案情了解不够,审判职能发挥不完备。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对陪审工作视为兼职,经常会以工作比较繁忙、单位对人民陪审工作不够支持或以年龄偏大,加上路途遥远,不能和法院法官保持经常性联系为由,仅仅参加一下案件的开庭审理,无法对案件做比较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影响了陪审员作用的正常发挥。(四)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难度大。经过筛选并由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成为目前我国除法官之外唯一能够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因此其具有双重身份:行使审判权时同法官角色类似,平时则具有自己本身的职业或社会角色,是普通民众的一员。这支特殊的松散型队伍要发挥好的作用必须进行有效管理,对此《决定》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方面由基层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进行管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管理困难的现象:在法院组织的培训、参加陪审工作以及法院召开的陪审员座谈会时,陪审员均可因自身工作繁忙而请假或索性拒绝参加,并无惩戒机制;在参与案件审判时,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职权,可以不发言或随声附和而不受指责,或可以发言决定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但却无需承担任何错案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陪审员则完全是普通民众,虽在5年任期内担任“准法官”角色,却不受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约束。(五)缺乏参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人民陪审领域,有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平时谴责司法不公时义正词严,但主观上却并不珍惜用难得的陪审机会来积极参与司法,做一个公平正义的分配者,心甘情愿当配角,作陪衬,走过场。尽管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在逐渐增强,但这毕竟需要一个过程,而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在我国,参加人民陪审并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因此人民陪审员对于参加陪审,既没有自觉性也没有强迫性。“人民陪审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并不是人人都享有参加陪审的权利,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由组织上挑选才能获得的,基本上是一种准职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以推荐为主,其任用权取决于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大常委会,实质是行政程序运作的结果,直接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员队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真正热心陪审事业希望参与司法“代表人民在审判中发出声音”的人当不了人民陪审员,而占着人民陪审员名额的人则将其作为组织上安排的任务来完成。二是人民陪审员的组成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为主,缺乏草根性和平民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于长期在体制内接受教育成长起来的,服从管理和不给领导添乱成为自觉的意识,再加上担任人民陪审员是领导交办的,完成这项任务不但影响本职工作,而且还要支出交通费、伙食费等,显然也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少实惠,一些人民陪审员将陪审工作当作额外负担和走过场而已,接到法院通知,能不来就不来,来了也是“陪而不审”。另外对陪审补助标准法律未作规定,都由法院自己确定,由于受到当地财政拨款限制,标准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审工作的积极性。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第一,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1954年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规定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确定,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8年宪法也重申了该规定。但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删除了这项内容。对此,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王汉斌作出了说明:“不少法院提出,第一审都要有陪审员参加,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要求作比较灵活的规定。”可见,删除这一规定是考虑了当时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的现实情况,使陪审制度的适用从方便法院角度出发更加灵活,体现了淡化乃至废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想。而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根据建立起来的,并以全国人大的《决定》来推动,就立法本身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当性而言,由于缺乏宪法上的直接依据,而存在“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问题,更使参加陪审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论述显得苍白。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陪审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第二、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优先将那些文化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特别是一些行业专家、学者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之中。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不懂法律、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合议庭,则很难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如果能够将一些专家、学者请来做人民陪审员,则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真正对法院审判起到促进作用。&在把好文化素质关和法律知识关的同时,更应当对那些在民间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热心审判事业、关心群众疾苦的人员作为选任对象。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对陪审员工作支持&,协调财政部门拨出专门培训经费,作为保障。建议法院与人大协商,对人民陪审员制定一套专门的考核制度。该制度包括:陪审出勤情况、行使审判表决权情况等等。任期届满后由,人大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任用。因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并不高,也不精通法律,因此,有必要每年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以每半年培训一次,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为宜。另外,法院应为人民陪审员配备最新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督促他们进行学习,适时组织笔试。笔试以后,人民法院对所有陪审员进行排名,对屡次考试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建议人大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这样,人民陪审员有了压力,也就有了动力。他们会为了保住自己的职务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第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多方协调,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用于为人民陪审员添置设备,落实车费、工资、补助等各项必要开支。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开庭时,法院应当专门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备办公设施和休息场所。法院应在平时加强同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及相关单位座谈会,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以便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安排工作、生活,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参加案件审理,提高参审率。在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冲突时,应当积极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优先保障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同时,逐步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第四、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违法审判,违法裁判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陪审员都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从其性质讲是法官的组成部分之一,那么陪审员就应当与审判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改,将人民陪审员纳入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应进一步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应当依据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多次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2)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3)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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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4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不需要通过,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学历要求也没有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不单独办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担当审判长《关于完善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 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二)参加案件调查;(三)参加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四)参加案件评议。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第十六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审判活动违反的;(二)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未能解决的;(三)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四)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的。&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据《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所载,人民评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 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 具体体现。 通过学习《培训教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们明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 民主的重要途径,它对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人民陪审员 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 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 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法在办案、审案过程中协助职 业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职业法官开展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 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他们可以将法院的一些举措依法贯彻到人民群众之中,并将人民群众的一 些建议和情况反馈回给法院,协助法院做好这方面的事情,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得民心;人民陪审员制 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 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 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个个用法的良好局面。 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审判机关吸 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的陪审制度,其传统功能和意义一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 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陪审员作为公众中 的一员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从理念上讲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诉讼中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且 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法条的不足和法官认识的缺欠。 二、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用与时俱进的观点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员 制度,强化人民陪审制的适用,创新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新的现实意义。 1、为社会深层次和全方位地了解法院展开视窗。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 动,建立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直接通道,提高了解层次: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 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和保证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 落实,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2、为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提供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 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 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 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3、为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环境实际有机统一设定结合点。司法的性格应当是保守的。在人民法院实 行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民主、公开、效率、效益、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日益支配 着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与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尤其广大农村,诉讼当事人是农民,他们不会写诉状, 又请不起律师代为诉讼,更不懂举证、质证,审判方式改革显为超前。农民不知道怎样打官司,农民认 知的打官司是从包公审案的戏中感受的,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活动未必能够理想化的得以操作。定纷 止争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目的也必然不能达到和体现。在这样的现实,人民陪审制度却日益被弱化和淡化 。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不具有超前的理性,以其现实的、民间的认 识和观念,参与到审判活动,牵制和缓冲职业法官的超前行为,在制约与被制约中,达到二者的平衡。 防止和纠正审判活动脱离实际、背离司法职能和效果。 4、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通过诉讼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各种利益冲突,是我国法律确 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进行诉讼调解,与法官主持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和补 强的作用:①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着社会的观点和力量,易被当事人认同和信任;②陪审员不 讲法言法语,使用民众的表达方式,表达结果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现实社会环境下,由于不廉洁 对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响,陪审员参与调解,能对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补强作用。 5、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地方党委的有关规定,50岁以上的法 官同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一样实行“一刀切”而提前退休。由于国家实行司法考试的要求,基层法院新的 审判力量不能得到补充,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如我区某县人民法院有6个派出人民法庭 ,其中4个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不足三人,不能组成合议庭。通过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 陪审员的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可以弥补和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的不足 ,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6、有利于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中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假种子和 假化肥引起的坑农害农案件、医疗事故案件等,均涉及到农业、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以外 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发挥陪审员的技术特长,使其专业技术知识与法官的法 律知识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使用的建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 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 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除此之外,我国现 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的具体条件、管理使用、待遇等,未作具体规定。比如,陪审员通过什么方 式选举,由哪一级人大选举等,无法为据。笔者认为: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行使的是国家审判 权,法官的审判权产生的基础是权力机关对法官职务的任命,所以人民陪审员应通过权力机关选举或任 命,来确立其所享有的审判权。2、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体现民意 ,所以,陪审员要经过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产生。一、人民陪审员要有自己的明确定位我们人民陪审员不能和法官一模一样。现在的各种媒体常常提到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陪审制度的价值目标,我认为这是对“陪审制度”的定位,而不是对陪审员的定位。在一个具体的个案当中,陪审员的首要任务是要和法官一起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作出判决。因此,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根据本人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文化素养、人文知识和抽象思维能力对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断,真实地表达出陪审员本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我个人理解,立法者选择“一审二陪”的合议庭组成模式,直接目的是期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合合议庭中三人的意见以寻求一种司法平衡。基于这种目的,一个定位准确的陪审员就应该具有不同于法官的案件视角和视野。只有当陪审员表达出不同于法官的思维和思想时,才具备融合观点和寻求平衡的前提。1、法院对陪审制度的认识起主导作用。如果大案要案真正使用了陪审员,陪审制的价值才能有效体现。是否重视陪审员的意见,法官的态度起决定作用,关键看法官把陪审员当摆设还是当战友。2、陪审员对陪审制的认识起重要作用 。一是陪审员是否相信自己能发挥作用;二是陪审员是否想发挥作用;三是陪审员的素质对陪审制的效果起关键作用。陪审员的意见不要求完全正确,但不能不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3、完善陪审制度的根本措施是完善陪审案件的合议制度,特别是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更要注重倾听和吸纳陪审员的意见。二、人民陪审员务必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通过这次学习,我更进一步地清楚了人民陪审员有法律赋予我们的以下职责:1、查阅案卷权。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可以审查、核实和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2、参与庭审权。一是刑事诉讼中的讯问权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询问权,二是调查核实权。人民陪审员有权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有权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予以调查核实。3、表决权。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证据认定权。三是法律适用权。四是同等投票权。4、参与调解权。应遵循:一是自愿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陪审员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进行调解,而应当会同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作出判决。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只有基本事实查清、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做到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三是合法原则。当事人处分不得违背法律、政策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5、将不同意见写进笔录权和签字权。将不同意见写进笔录是对法官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司法解释规定,“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三、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大众化与精英化之间的矛盾从人民陪审员的名称来看,应当毫无疑问要求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大众化,有学者说陪审制度是一种“草根民主”,他的民主就在于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一般民众,而不是有特定身份的人;他的“草根性”在于它通过普通百姓参与审判,平衡精英化的法官对法律的垄断,防止法律的过度精英化。但无论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上看,还是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任期、工作方式等来看,我们都可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是精英性与专业性的。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员肩负的担子比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重,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则比我们成熟些。我认为,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凭社会道德伦理标准断案,知识并不能带来道德的进步,资格无助于职业操守,高学历并不意味着道德必然高尚。(二)广泛性与固定化之间的矛盾从实践看,法院大都将少数人民陪审员固定在某一审判业务庭,以此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造成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存在不均衡的现象。退出、补选机制不完善。对于因工作调任、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不能及时予以免职并补充选任。个案抽选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以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为基础,数量过少就会使抽选流于形式,失去实际价值,而候选陪审员数量过多,则会使大多数陪审员长期没有机会参加审判工作,既浪费资源也不利于提高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过长的候选名单无疑会增加选任工作的成本。(三)实质性参与和业务素质欠缺之间矛盾我国现阶段的法官队伍素质尚且不能整体上达到对适用法律得心应手的程度,即使有职业法官的辅助,人民陪审员对适用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看,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也只是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既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又要对案件裁判负责法律的应用与论证,必须一丝不苟、防止偏颇。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及一般理性判断事实真相是力所能及的事情。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司法解释过多,且不断推陈出新,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规则适用等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在法官的解释、指导下予以涉及与运用。因为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必须适用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法律规定,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不能教条地理解适用法律问题,否则将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权力行使上发生冲突。因法律知识欠缺、审判经验不足等原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怎样当好称职的人民陪审员娴熟的法律技能是公正司法的基础,良好的品德修养是公正司法的根本。在品德无私无畏,能力学有所专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是必须的。(一)、为了不辱使命,努力注意揣摩和学习法官的判案思路和手法,并据此摸索自己的陪审方式很有必要。我认为,有的法官审理案件使用“剪枝法”即:剪掉枝杈,直接进入主干审理,我在参与其案件审理时特别注重开庭前加强对案情的了解,自己理出基本的法律关系脉络。有的法官审理案件使用“梳理法”,即开庭时先将案件整体进行梳理,让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明确的思路,我在参与其案件审理时则注重如何从陪审员角度发问,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焦点。还有法官审理案件使用“引领法”即:法官把自己想要知道的问题和可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先罗列出来,在法庭上引领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我在庭审中就更注重契合法官审理思路以陪审员的角度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引导其息诉止争。(二)、作为一名陪审员,自己来自于人民群众,就一定要将群众心声放在心头,充分利用自己来自基层,与群众距离近,更易与群众交流沟通的优势,努力搭建法院与群众间的连心彩虹桥。除了做好陪审工作外,我们有义务把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社会,为普法作出一己之力。(三)、人民陪审员一定要陪而有为,合而有言。切忌在陪审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陪而不审,在法律适用时合而不议。我认为一个合格的陪审员务必做到三个认真:即开庭前认真看(阅读卷宗);庭审中认真听(听取审判长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答辩,有必要时及时发问);合议时认真讲(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准绳,从常情常理、社会舆论、公序良俗、民心向背、价值取向,全方位、多视角、多维空间发表有水平、负责任的合议意见)。不说违心话,不说外行话。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时要敢于较真,在合议记录中保留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倔强和底气来自自己对法律的娴熟理解运用,也来自自己对庭审过程的孜孜以求与一丝不苟。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生活不是为了法律,而法律是为了生活。”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百姓美好的生活。虽然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理想的目标还存在相当差距,改进和完善也不能靠一朝一夕。但是,这一制度顺应了司法民主的大趋势。我相信,每一个人民陪审员,若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在诉讼中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为化解社会矛盾,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本人水平有限,谬误在所难免。对的就算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勉。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各位同仁不吝赐教。谢谢大家!唯愿公平润泽苍生,期待公正兼济天下。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16:53:02|&&分类:&|举报|字号&订阅我是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先后在政法战线多个部门工作,特别是对法院的工作有较多的了解。这次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虽没有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深深的感觉到这是一份沉重的责任。那么,怎样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当好人民陪审员呢?下面结合我在法院工作的一些经历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谈几点体会:一、&&&& 要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陪审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它是对司法民主的反映和体现。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塑造了普通市民的政治素质。在英美法院中,陪审团被法官视为解围之神、黑盒子和计算机,只要向这台机器里输入正确的问题,就必须接受它给出的答案。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追求民主与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绝不是一种制度“作秀”。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腐败一词进入政治家的话语系统开始,司法正日渐遭遇信任危机,本应该是最崇高与神圣的职业却成为社会转型期遭诟病颇多的领域,如何缔造一个能够最终妥善解决社会争端、实现社会正义的廉洁的司法系统便成为沟通社会各界的共同话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缓解民众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发动群众监督法官的现实选择。民主化要求遏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滥用,更要求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而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认为也已经具有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条件:努力钻研业务,把握好每一次“为人民说话”的机会,把话说到点子上,立志不做“陪衬员”。(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内容。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到了司法审判活动中,保证了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沟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力。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应该肯定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担任人民陪审员,不仅是公民一项光荣的权利,也是一项光荣的义务。二、要努力担任好人民陪审员这一角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地位。那么,如何扮演好人民陪审员这一重要角色呢?第一,要以创新务实的精神,主动地、创造性地、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恪尽职守,不负众望,无愧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因此,每个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人民嘱托,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毫无懈怠,履职到位,不能徒有虚名。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党的宗旨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就要始终不渝的做到司法为民。每一位人民陪审员都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利益,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爱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在陪审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严格依法行事。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要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尽量做到客观公正,使案件处理的效果达到最佳。要配合审判长工作,服从庭审安排,评议时应当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第二,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在从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具有兼职性,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有很多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有如何妥善处理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陪审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参加陪审,同时人民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时,也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在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要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在陪审活动中,要“求公正,重原则、说真话、讲效率、守纪律”。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光依赖法官,要加强独立思考,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自己接触的国家秘密不能泄露;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不能泄露;对案件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内容,也应当保密。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做到不徇私枉法,不贪污受贿,不吃请受礼,不插手非自己陪审案件。注重司法礼仪,遵守法院有关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清廉如水,做一名称职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三、要积极争做遵纪守法、学法用法、宣传法律的楷模人民陪审工作既光荣又神圣。成为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就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认清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陪审工作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性。第一,作为人民陪审员,必须要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使命感、荣誉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都表现出良好的素质,确保自身形象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要求。要带头遵纪守法,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从某种程度讲,人民陪审员也是法官,也是裁判者,所以也要象法官一样,时刻保持公正形象,保持一个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能体现出自己比普通群众更守法。第二,当好人民陪审员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了解审判活动规律。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已形成其特有的知识系统,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下,其专业化发展方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日趋完善。因此,作为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更应该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以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工作,否则不仅难以适应陪审制度的需要,而且可能会给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带来障碍,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具体的学习方法很多,途径也不少:一是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潜心钻研,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努力成为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要多参加案件审理,勇于实践,要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多向法官求教。三是要积极思索如何把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与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多在专业和法律的结合上下功夫。第三,要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更多的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与法制建设。在遇到个别群众对法院、对审判工作不理解时,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加以解释和引导,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调处纠纷的能力,努力消除群众的对立抵触情绪,协助人民法院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圆满解决,以自己的良好行动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意要说:一、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又一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这些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由于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等诸多原因,这些措施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释解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管道不畅,纠纷四溢,导致人民到处上访。我将这一现象归结为:?上访是因为司法不畅。?二、正义根植于信赖。信仰的树立需要费尽移山精力,而信仰的坍塌却只在一夜之间。为了保障法官自主、公正、独立地审理案件,我不赞成在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只要法官是在公正地履行职责。法官判案,不仅要有见识,还要有胆识,错案追究制会吓破法官的胆。同时,为了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对于那些上下其手,枉法卖权者,要坚决、干净、彻底地清除之。司法积弊已久,决非一日之寒,必须从制度上有所突破,而完善的陪审制是根治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三、托克维尔在170多年就曾断言,陪审制对主审法官有利。本次陪审经历也证明了这一点。英美的陪审制将事实的判断权交给陪审员,如果出现事实判断错误,法官可以很超然地说:?我虽然对此感到遗憾,但这是陪审员的事,我无能为力。?超然赢得神圣。城管执法吓死人原告是一位下岗工人,和妻子一起在街道边摆地摊,卖包子。一日,城管的车呼啸而来,贩夫走卒们望风而逃,作鸟兽散。原告没能脱逃,落到了城管的手中。城管将原告车上的包子放在地下,将三轮车往城管的执法车上拉,要没收。三轮车是原告生活的主要依据,原告当然力拒。就在拉拉扯扯之间,原告的妻子一头栽倒在地,口吐黄水,大小便失禁。城管立即安排人和车将其妻拉到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其妻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妻患有脂肪性心脏病??我记得不很准确。据法医称,这种病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任何表现,但如果受到外界强烈刺激,可能突然发病,导致死亡。事件发生后,媒体大加炒作,称城管执法气死人,吓死人。城管觉得很委屈。城管说,我们执法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我们根本就没有接触死者,她的死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如果要判决我们败诉,我们将来还怎么执法?媒体的压力和城管的实力使得法院必须慎重审理此案。法院决定请我们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接到任务和诉讼材料后,我分析了一下,觉得案件主要有两个问题:1.城管行为的合法性;2.死者的死亡与城管的执法有无因果关系?合法性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三轮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强行拉走原告三轮车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罚程序,而城管在没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走这个程序。他们如果以此抗辩,马上就有程序上的风险。城管在法庭上提出的抗辩是,强行拉走三轮车的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法庭正确地提出,如果拉车行为属于证据保全,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先经行政首长批准,而且必须向原告出具收据。这两点被告都没有做到,法庭认为,被告程序违法。关于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最为复杂的问题。接到案子后,我将精神主要集中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查阅了相关资料,结果发现理论界关于因果关系解释是?一团乱麻?。我就这个问题请教了一些同行,他们也说不出所以然。我想,礼失而求诸野,应当看看老百姓是如何想这个问题的。我在北京?打的?的时候,就将故事说给几个司机听,问他们是什么意见。老百姓的话很朴实:?这码事,不赔肯定不对,毕竟人都死了;全赔也不大对,城管也没打你,也没有骂你,你自己有病。?这就是老百姓的意见。我觉得,老百姓的判断有时比那些终日端坐在书斋里的理论家们更具生活理性。他们根据生活的直觉,说出了很深的道理。比如他们说?毕竟人死了?,这是什么意思?这说明,按照他们的意见,判断案件因果关系要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要考察亲人的情感等。在我这位法律人看来,老百姓的这种分析很合法理。因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在因果关系不是很明朗的情况下,还涉及到价值判断,即法官在决定是否有因果关系时,必须要有政策导向和价值衡量。后来,法庭认为,死者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因为自身有病,次要原因是城管违法行为。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何解释死者早不死、晚不死,偏偏见到城管就死?如果认定城管的行为是惟一致死的原因,则无法解释,其他被执法人并没有死亡?道理实际上就这么简单。法庭因此判决被告行为违法,承担部分国家赔偿责任。顺便说明一下,我们是当庭审、当庭判的,被告可能根本想不到,结果会这么快就出来了。我们在审判期间,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我们星期四到的法院,星期五上午宣判结果。我自己戏言,自己是潇洒走一回。感悟:一、当审判长宣布,本案有两名来自北京的法律专家参与审判时,原告的律师明显来了精神,辩论的劲头一下子提高了。被告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这说明,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助于提升人民对法院的信仰。如果法庭能当庭审,并当庭独立做出判决,庭审的效用就会实在化,而不再是走形式。当事人及律师都会相应地将主要精力用在法庭诉讼上,而不是法庭外的关系运作上。二、法院采取陪审方法解决此案,为判决的正当性埋下了伏笔。任何一方如何指责法院的判决,法院会说,这里不仅有我们法官的意见,也有来自北京的人民陪审员??法律专家的意见。假如我们法官不公正,你不好说北京的专家也不公正吧?这说明,人民陪审制有助于法院减轻社会对法官的压力。三、审案要听听老百姓的意见。理性存于民间,而不仅在于书本,尤其不在那些读了三五本法律书,就坚信自己是人间惟一理性代表,自己是真理惟一代表人的手中。四、有一位法律同行对我们这些法学博士参与陪审提出质疑,理由是,陪审关键是要听普通外行老百姓的意见,而不是法律专家的意见。由法律专家参与陪审,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目的。幸亏我读了一点法律书,知道美国现在有许多律师直接参与陪审。我不客气地回答说,我也是一个老百姓,当然可以参加陪审,而且美国律师还参与陪审呢。这位先生一听说美国人也这么干,马上不出声了。这对我们将来陪审制度改造的一个有益提示,是陪审制度改造过程中,不能排除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参与。五、让人民参与陪审,可以将人民朴素的情感合法地融入法律之中。陪审制的一个目的就是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日本最近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业法官的判决时常偏离常识,他们的判断有时让社会一般人觉得不可思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完善了陪审制。我失态了这是一个民事案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百万元计的中介费。原告主张,她与被告订立了中介合同,为被告出售楼房提供中介服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协助被告出售了数千平方米的楼房。原告为此提供了中介合同以及被告单位同意支付中介费的书面文件。被告当庭抗辩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中介合同。本案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被告的前任总经理被解聘后,私自带走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本案原告与这位总经理合谋,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公司的合法利益,争议的法律文件,属于先盖章,后签字。原告及那位总经理坚决否认了原告的主张,声言不存在?先章后字?的问题,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是先签字后盖章。相关文件被提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书属于?先章后字?。庭审开始一段时间后,我开始发问了:陪审员:原告,你说给被告出售房产提供了中介服务。现在问你一个问题,你一共为原告提供了多少平方米的房产中介?原告律师:我来代原告回答问题。陪审员:这个问题由原告自己回答,律师不能代为回答。原告:这个我不清楚。陪审员:你提供中介服务的楼房出售价格是多少?原告:这个我不清楚。陪审员:那么,你都提供了哪些当事人与被告订立销售合同?原告:记不起来了。陪审员:你声言提供了那么多的中介服务,怎么会一个都回忆不起来了呢?原告:想不起来了。??为了查明案情,在法庭上,我的这些问题一个接一个出来,并且语气不太和缓。法院的院长就在台下旁听庭审。庭下,院长笑着说道:?原来学者也容易着急啊??我明白,我失态了,院长在婉言批评我。作为一个审判官,除了有公允之心,还应有公正、中立的外在表现。这些道理我都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不留神,我的举止失当了。感悟:一、司法是一个实践的活动,它不仅要求审判员具备精深的理论水准,而且要有实践操作的经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审判官应持有平和的心态,一种超然的姿态。学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以不同的身份,如律师、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实践出真知。美国的许多著名法学家出身于法官,这不是偶然的巧合。我也真诚地希望法官朋友们在工作之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将他们经手的奇妙的案件提供给社会,提供给学者。二、人民陪审员最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法知识和经验。本案中,?先章后字?到底产生何等法律后果,合议庭认识不一。原告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先字后章?。因此,?先章后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懂一点证据法知识,因此提出,?先章后字?确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先章后字?从证据法角度,不能证明?印章下的字?为加盖印章的人所知悉和认同。因此,提供?先章后字?文书的人应当继续举证。若不能继续举证,则无法认定?先章后字?法律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我的分析正确与否另当别论。但本案给我的启示是,人民陪审员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难免成为应景的道具。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陪审制源起于英国。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专辟一篇谈论英国的陪审团审判。他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这位英国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深情地赞美道,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将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丹宁何许人也?1977年1月5日的《泰晤士报》曾这样评价丹宁的工作:?在我国法律的历史上,人们不会忘掉过去的25年。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时代,是法律改革的时代,是丹宁勋爵的时代。?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这就是丹宁法官对陪审制的判词!丹宁不仅自己由衷地赞美陪审制,而且还在他的书中转述了前辈和同辈们的赞美词。他转述了布莱克斯通于1758年在牛津大学的演讲词:?由陪审团审判过去曾被认为而我相信以后也会被认为是英国法律的光荣??只要这种保障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英国的自由就会继续存在。?丹宁还转述了他的同事德夫林勋爵的赞美词:?由陪审团审判不仅是实现公正的手段,不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还是象征自由永存的明灯。?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波涛汹涌的民意引起部分学者的高度警惕,忧心失控的民意将辗碎司法的车轮,使司法沦为民意的奴仆。有人对民意颇有?当初恨其不起,而今恨其不死?的意味。更有人激情万端地说:?司法让民意走开。?我的意见是,民意并不可怕,司法不应当拒绝民意,民意是支撑司法大厦的基石,司法制度应当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司法不排斥民意,而陪审制就是让民意有效地融入司法的有效形式。没有民意的融入和支撑,司法独立有可能演变成司法独裁。在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之际,作为一名?老?人民陪审员,我谨将自己的经验和感悟实录于此,作为对新的人民陪审制的祝福我是一名新的陪审员,在参加了几次培训及审判后,对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首先,要加强自我学习。在平常工作之余研读一些法律书籍,不断学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执法。 其次,要在审案前了解其内容和相关法规,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进行交流与合议,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第三,要有严格的自律意识,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决不做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法律的事情,承担起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为弘扬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做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 王春生:人民陪审员要学好法律“主修课”,遵循道德“必修课”。要认真学习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力、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虽然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独特的作用,但要公正执法也会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为准则,提高人民陪审员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是我们的“必修课”。 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把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这种独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优势体现在陪审活动中;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同时要发挥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审判功能,帮助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丰富思维判断,增强裁决过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政治要坚定,业务要过硬,作风要顽强,堂堂正正办案,公公正正为民,还应该加强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让群众信服,让人民满意。 董丽娜: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既是一种荣誉、也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一份神圣的使命感。要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奋学法、公正执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学习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审员不是名誉代名词,也不是陪衬,而应该是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真正参与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点,做到有为、有位。 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知之较少逐渐达到知之较多,切实做到从无知到有知,从熟知到真知,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要爱岗敬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当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经历,当成一种事业,不懈追求。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必须积极主动,全身心投入。要充分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还要以其特殊的身份从普通人的视角,用社会道德标准、伦理等对案件分析评价,反映民众声音,使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胡传生:人民陪审员通过法律程序任命,参与陪审案件,行使审判权,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承“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线,廉洁是法官立身之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要坚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适用好法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以自己的好恶来评判案件,应与法官紧密配合,并应发表独立意见,决不形式上参加,而实质上不参加,陪而不审,审而不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09:37也许,我们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高下之分;也许,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与功能的看法迥异不同。但我相信,我们敬畏、珍视公正的灵魂应该是一致的。提要: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尤为令人关注的是,被国外形象比喻为“避雷针”的陪审制度,也曾一度行走在或存或废的边缘。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长期以来都存在一定争议,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尴尬。有的国家对陪审制度钟爱有加,而有的则将其扔进了历史垃圾堆。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在同样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如何管理、运作,专家、学者、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或扬或抑,观点碰撞激烈。本文仅围绕陪审制度在全球的走向、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实意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来作以阐述。由于理论功底的肤浅,理论部分大多拾专家、学者之牙慧,实例部分则穿插部分报摘及自身所作的相关调查、分析。关键字:人民陪审员制度&&& 价值功能全文共9319字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他们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他们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被称为人民陪审员。2005年5 月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经过“改装”重组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隆重登场。这项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全国各地将有成千上万手持红色合格证书的人民陪审员,出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①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新一轮改革并付诸实践一年之际,进一步考察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探讨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解读其价值与功能,也许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陪审制度的未来—1 、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纵观人类,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都找不到民主没有完善而司法已经独立的例证。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具有一种互为依存、相濡以沫的关系。就司法独立具有防止国家暴政、集团暴政的功能言之,独立的司法呵护着人民民主;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可以这样讲,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效仿。②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丹宁勋爵在谈及陪审团的历史功绩时,曾动情地说:“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对英国普通法历史学有专攻的李红海博士也指出,陪审的意义“在于使王室的司法制度得以完善,其合理性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王室法庭在与其他法庭的竞争中更胜一筹。”针对陪审制度日益走向低迷的现状,英国协会由此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称,陪审制“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对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③于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相反,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却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也可以这样说,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衰退是必然的历史选择。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一直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纵观陪审团制度的演变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始终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种种缺陷,并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似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④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尽管当时一些造反组织,提出所谓群众专政和群众审判,但实际上是实行白色恐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旨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始得以恢复。多年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我国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其次,人民陪审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⑤三、在现实环境中理性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从2005年5 月8 日开始,至今刚好一年。然而,社会和媒体对这一事物的强烈关注程度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我不知道我为什么会落选,只知道在一些国家,普通百姓当人民陪审员多的是;我不知道我什么地方不适合当选,只知道我的'人民陪审员’之梦算完了,但对选拔中的质疑没有完。比如文中为什么没有提官员多少名,没有提普通老百姓多少名,却强调博士硕士的'知识性’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既然要求'大专以上’,又何来'大专以上95%’,另外不是大专以上的5 %又是些什么人等等。总之,我有一种被'忽悠’的感觉。”履职的陪审员也有自己的困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成平说:“感到有些法官怕麻烦、怕监督,缺少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主观意愿,加上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没有规定有多少比例的案件必须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导致法院跟法官在是否请人民陪审员上有较大的随意性。许多法官都比较喜欢找自己比较熟悉、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样一来制约作用可能明显削弱。”无论他们的的议论是否有失公允或偏颇,无论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期望有多曼妙,我们都应当承认与面对的是,成长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存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缺乏独立地位,陪审制度存在严重的“陪而不审”现象,形同虚设。陪审员来源缺乏广泛性、代表性,有违陪审制度之初衷。在具体做法制度层面上,对陪审制度的管理,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包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均缺乏相应规定。对于如何衡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如何摆正充分接受民主监督与严保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现在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对其功效是该褒抑或是贬,在具体操作中有时甚至因无章可循而无法拿捏——何俊杰是来自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论坛上他充满激情地介绍了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一年来,他陪审242 件案件,陪审成了他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且法院也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制度,专门给陪审员配备了可以阅卷的办公室。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也很高,还帮法院义务整理上诉卷,一年中他就作了400 多宗上诉卷,“通过作上诉卷我学会了有关审判的专业知识……”可是何俊杰的自豪却遭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的质疑:“一年审242 件案件,还在法院有办公室,这些令我非常担心,这样下去陪审员岂不是成了编外法官?试想,整天和法官低头不见抬头见,到了合议的时候,我怀疑陪审员是否能有十足的底气说'不’!”……正所谓“陪审员自豪的恰恰是专家反对的。”!⑥同样,在实务界,数年来的职业化实践,也使一些法官们习惯于现有的审判模式。外行判案的忧虑、大权旁落的危机感,相关制度设计的瑕疵使一部分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抵触情绪,让我们也来听听他们的声音——“我认为这种制度目前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陪审员的功能有两大块,一个是认定事实,一个是法律适用。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来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也许是他自己的心声。如果说要民主的话,还不如直接和公众沟通。有些专业性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请专家过来,不一定要设人民陪审员,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⑦在各种各样的议论中,除了一些对于具体问题发表的看法,我们也听到了这样一些可贵的理性的声音——“人民陪审员选任'精英化’与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是矛盾的;不分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条件,尽可能吸纳社会各阶层参与,这样才能符合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与西方国家相比,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弱化,并非这一制度的各种优点已发挥殆尽,以致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恰恰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并未有效地实现其功能,甚至变形走调,其制度优势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社会在进步,国家在改革。对于我们吸收借鉴别人的经验,虽然不能完全照搬,但是不等于就是不行啊。为什么不能多给些鼓励?如果什么东西都是一棍子打死,那么即使再好的制度,也实行不了。”“对一个刚刚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制度求全责备,显然有失公允。我们必须认准基本方向,坚定不移地实践、改革,才有前途。倒退没有出路,为人民公正断案才是向前进的根本宗旨。”“虽然目前看来,许多陪审员仍未能发挥理想的作用,'陪衬员’的形象并未根本改变,但只要制度制度合理并得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一定可以实在化。”展望未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陪审员曲鸣在满怀豪情的同时,更深感所肩负责任之重大:“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是整个社会的幸事;成为人民陪审员,是我人生中的一件幸事。但是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从我做起,付出应有的努力,发挥应有的作用。“既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关系,那么我就要更加代表民情民意,成为一座连接着司法公正与公众信任的桥梁;发挥来自人民大众的优势,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良知融入职业法官的司法技术之中,使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既然存在着年龄的差异,身份的不同,生活阅历的多少,道德观念的差异,那么我就要避免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产生不同的情感反应,避免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同情或者厌恶,牢记自己是一个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力求合情合理合法;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理性,对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要广泛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熟知百姓的大事小情,不断磨炼自己,以更加成熟和开阔的思路加深认识”……当然,陪审制度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功能能否最终实现,并不取决于美好的理想,更取决于实际的操作和运行,更应引起我们注意并时刻牢记的是,“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⑧在司法权威尚未很好树立、司法审判频遭质疑的现实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阳光审判”内涵对我们有着特殊意义。解读并反思陪审制度,对其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我比较欣赏何兵教授的观点——就司法过程所需要的知识本身而言,其一是和技术,如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漏洞补充等。在此方面,职业法官有其所长。其二是事实审断方面的知识。事实审断固然需要法律知识——如证据规则的掌握,但更倚重,即普通人通过反复不断的生活经验,积累起来的对事实审断的知识和技能。在此方面,法官与普通人相比,并不技胜一筹。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经验,难分伯仲,个人由此而获得的知识,也就难分高下。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员都是基于常识来思考。在真正的“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帮助也微乎其微。在英美证据法上,当举证责任难以分配时,法律给予的指示是——利益衡量,由于利益其实经常无法衡量,所以实际上交由审判官凭良知判断。而“良知”是基于日常生活的涵养,与法律职业训练几无干系。在大陆法上,对于疑案事实,法律要求审判官“自由心证”。“自由心证”而不是“依法心证”,即表明在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律知识并不起太多的作用。如果法律知识确实有助于提升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事实问题全部交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判断,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断?一项调查显示,压倒多数的职业法官(85%)认为,非职业法官懂得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其三是地方性知识。案件审决离不开地方性知识。如损害赔偿需要参酌本地的经济水平,精神损害需要参酌本地人对损害的评价——在民风淳朴的乡村社会,强奸对女子的名誉损害,就要高于流动的陌生人社会。对于地方性知识,陪审员们“如鱼饮水,冷暖自知”,比职业法官更有直接、深切的感悟。职业法官因为经年的职业生涯,会与同阶官僚产生职业认同,而与普遍民众渐行渐远,产生隔膜。日本司法改革之所以重新引入陪审制,一个原因就是职业法官们的判决,有时让普通民众觉得不可思议。如果职业法官实行流转制,则他们对于任职的“本土”,更是几无所知。不难发现,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在知识储备上,互有优劣。陪审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让职业法官与陪审员合组一庭,目的正在于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法官知识的优越性排斥人民陪审,实难成立。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又因为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暴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正因如此,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称,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⑨四、在实际运作中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也许以上所摘录的专家论述过于枯燥,下面还是以我们对我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过程所作的相关调查作进一步阐述。也许,我们抓住的只是这项司法制度的些许皮毛。也许,我们所作的自认为比较满意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专家、学者的质疑或批驳。但是,毕竟我们迈出了可贵的第一步(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及培训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2005年2 月份院党组研究确定了我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初步意见。根据我院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基层法庭配置情况、院机关业务庭编制情况,初步确定选任16名人民陪审员。院机关各业务庭和四处基层法庭各安排2 名。名额确定后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3 月份我们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确定名额。名额确定后,我们通过“文登大众”和文登电视台向 社会发布了《文登市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明确了选任条件、选任名额、选任方法步骤,并组织了报名。共有30余人参加了报名。我们对人民陪审员报名人选进行了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和政审。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院、司法局共同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合格的人选进行了面试,最后确定了16名人民陪审员,其中13名男同志,3 名女同志,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7 人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0名党员,他们当中既有离岗退休的机关干部,也有在职的机关干部,既有企业的政工干部,又有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干部,还有社区居民,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4 月下旬,统一安排这16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由省高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培训结束后,我们又提请文登市人大常委会对16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命,颁发了人民陪审员证书,并在文登电视台向社会发布了任命公告。5 月19日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开始审理案件,这也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威海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威海日报、威海晚报对此都作了相应报道。(二)、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及参加审判活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2005年5 月1 日起,人民陪审员上岗履行职务。2005年5 月初,我们召开了人民陪审员会议,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陪审员又进行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审判纪律等内容的培训。并根据审判案件的情况,作了相应的分工。我们还统一为16名人民陪审员制做了人民陪审员证,以方便人民陪审员出入法院、审判庭参与陪审。同时,我们出台了《文登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考核规定》,由政治处按照此规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统一管理。今年年初,我们还制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情况登记本》,陪审员每次参与庭审时,由所参与庭审的审判员、书记员将所参与陪审的时间、案号填写完整,并予签名,每半年政治处将此册所填写的案号针对对应卷宗进行检查,此登记本的登记情况将作为年底考核和奖惩的依据。我们向文登市政府申请落实人民陪审员报酬和培训经费的请示得到了批准。年底,我们按照人民陪审员每次出庭45.2元的标准乘以出庭次数再加上每月200 元的补助给每位陪审员计发了补助费用。到目前为止,16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约610 人次。从我院现在工作运行情况来看,不仅陪审的领域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增加。特别是少年庭的陪审员不仅参加庭审,还参加帮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不少案件因此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数百份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能积极发表意见,体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被调查的137 名法官当中,有近100 名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对处理纠纷有帮助,有104 人认为案件审理中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说明法官能认识到自己作为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思维方式、知识领域等方面的一些局限性,因而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议庭之中。在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中,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反映,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有特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也有不少公众反映,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民众的声音,信得过。虽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还较少,但仍可反映出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表现出较强的接受度。通过调查,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意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与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结束语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出于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还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都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现实土壤中行之有效,真正实现民主、公正等价值与功能的崇高追求。⑩应该说,这是一个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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