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业编制考试时间人员在行政机关任正科级干部,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后,是否还保留正科级别

行政撤职 要降低几个级别?_百度知道
行政撤职 要降低几个级别?
某局长 正科级 因违纪,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问 行政撤职后 降低几个级别 是 从正科直接降到科员 降两格 还是降成副科 降一格。
提问者采纳
上误导楼主了,也只能保个科员了从现实来讲,行政撤职之后是可以有职务的行政撤职只是要求降低一级以上职务,能什么职务都没有,你懂的正科级局长大都数是县局一号吧,当然有可能是副科,并没有说规定具体到降几级;之后的级别是与新的职务挂钩的如果是常务副局长,多了就不再说了,级别吗,就要看事情的影响还有这个局长自身能力和他的利益集团的影响力,就有可能保住他的正科;不给力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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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雪藏一段时间后出山的,但是会降低至少两个级别撤职就是没有行政职位了,有的官员和上级领导关系好
撤职就是一撤到底,成为普通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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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处分正科级如何规定
我是一名正科级干部,因新农村建设问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职务和级别是否变动,如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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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变动。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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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由正科级提拔至正科职到参公事业单位任职的工资待遇?
转载 编辑:李强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公务员由正科级提拔至正科职到参公事业单位”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公务员由正科级提拔至正科职到参公事业单位”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公务员由正科级提拔至正科职到参公事业单位任职的工资待遇?,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在机关正科级与正科职工资收入不同?问题是我到参公单位工作,工资仍在机关拿,正科职待遇享受吗?解决方案2:肯定不同了。单位一把手和享受正科待遇的收入能一样吗。到参公也是一样的。有实权和没实权的差距也很大。解决方案3:在江苏公务员提拔到事业单位任职,如工资关系不转,要看事业单位性质才能确定是否加工资解决方案4:你工资关系不转,肯定不会加工资的吧,如果你是去参公单位任一把。补贴肯定会多的。解决方案5:公务员提拔到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工资调整的文件,主要是国家和江苏省的,拜托专家提供,谢谢了解决方案6:公务员提拔到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工资调整的文件,主要是国家和江苏省的,拜托专家提供,谢谢了解决方案7:没有,可以去当地人社局官网查询。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答:1、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同职级间的待遇是一样的; 2、正科级和正科职的职务工资不一样; 3、地方规范性津补贴要看各地方的政策,有的地方实职领导与非领导职务之间没有差别。===========================================问:正科级公务员被聘任到事业单位任副处职务,是否应按公务员副处确定工资?答: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问:正科级公务员被聘任到事业单位任副处职务,是否应按公务员副处确定工资?答:科级事业干部不能转任公务员。如果你在政府部门。提拔成副处级领导干部时,可以办理参公手续,等同视作公务员,转任只适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现阶段中组部对转任进行了严格控制,比较困难。===========================================问:正科级公务员被聘任到事业单位任副处职务,是否应按公务员副处确定工资?答:副科提正科,根据公务员法,原则上是要满三年,但现在满两年提拔的也很不少,甚至两年不到的也有。基本上每个市都有几个30岁不到就副处的。前些年还有报道30岁做到副厅级的===========================================问:麻烦高手详细解答!谢谢答:正科还不是公务员?您开什么国际玩乐?正科级待遇事业单位不参公,您就考去吧! 副处你要的是行政实职的,还是事业的?说明白点在问===========================================问:晋升机会重要还是公务员身份重要? 我现在是县级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几年...答:首先,你究竟想要什么。我可以这么说,参公必然要改为公务员,而公益单位则不是。区别很大,主要体现在工资上。至于升职,你可以这么理解,随着公务员体质的日益健全,公益性单位,尤其是正科级别的,基本很难升入公务员系统,因为你的身份不是...===========================================问:晋升机会重要还是公务员身份重要? 我现在是县级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几年...答: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是两个完全不要用的工作环境,这边可能待遇方面相差不大,但是在某一些方面的差别还是有的,不知道您说的单位正科书记是否是参公单位的。如果是参公单位的话,那么就还行。这边建议您可以看一下事业单...===========================================问:晋升机会重要还是公务员身份重要? 我现在是县级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几年...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简称参公,就是在公务员编制不够变通的一种,实质是事业单位,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就是所在的人员是事业编制但是享受公务员待遇,工资待遇提拔办法跟公务员是一样的,唯一就是身份不同,每年公务员考试,...===========================================问:机关是正处级。 下属单位是科级非参公事业单位。 请问: 1、非参公事业...答:你这种情况我看到过,我是在卫生局工作的,是局机关正局级,下属单位是医院非参公的事业单位,曾经有人从医院调动到卫生局局机关工作,原来的编制变成了公务员编制,只是通过内部的考试和调动手续,没有去考公务员,只是卫生局的组织人事处给他...===========================================可以调任。调任是有提拔的意思的,跟调动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调动,也不是没这个可能,但非常难。接收单位要有空编,愿意接收你,参公单位要肯放人。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原则上的年限仅仅作为参考。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一般是可以参加公开竞聘正科级领导职务(乡科级实职)的(一般需要任副主任科员三四年)。但如果就地直接提拔的话...===========================================这不叫调入,叫领导干部晋升。只要有人或组织推荐是可以的。副主任科员又是另一回事,工龄满20年,经组织部门审批,可以晋升到非领导职务副主任科员,如果你晋升到副科级干...===========================================事业机关的领导编制一样是公务员编制,身份没有变化。而且明显是副处的待遇比正科好。===========================================比如县团委、县工会等都是正科级群团,县社保局、广电局、环卫局、园林局等都是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依然是正科===========================================不能。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都是由组织和人事部门管理。虽然存在机关(公务员)和事业... 科级领导职务(如:副乡长、副科长等),才能被提拔为正科级。实际上,公务员身份对于领导...===========================================不可能转。从原则上说,副处级以上才有能转为公务员的可能,但是很少有能转的,除非你的关系非常的硬,或者做出了什么重大的贡献之类的,特殊照顾。这个没有什么年龄限制。===========================================事业编制就比较不划算了,事业编制工资里只有工人和技术人员两类,你还没有职称,工资怎么套改也得下来一大截。 而且公务员的工资将来要和事业单位工资拉开档次,到时候差...===========================================参公人员与公务员没有什么具体区别,要说有的话,也就是正式和非正式了,参公全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公也可以正常晋升,晋升到了相应职位就会自动转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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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帮助公务员职务被罢免后是否还可以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公务员职务被罢免后是否还可以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09-07-05 &匿名提问 发布
公务员职位如何分类?在《公务员法》“职务与级别”一章...在设计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时,出现了两种主张:一是级别封顶,二是职级不封顶。这取决于职级晋升的年限规定。职务与级别...“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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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公平、公正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实际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处分工作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的具体内容,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必须公正、公平,包括定性上的平等和量纪上的平等两方面。定性上的平等,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违纪行为定性时,只应考虑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情况,不应考虑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与定性无关的因素。任何行政机关公务员只要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即使其身居要职或者腰缠万贯,也必须确定为违纪,不得网开一面。在当前的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克服权力和金钱对处分工作的干扰和破坏。量纪上的平等,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处分时,裁量的标准应当统一,不得因人而异,不能因为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地位、身份、职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要切实做到执纪公平,秉公办事。同时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对违法违纪嫌疑人的保护一律平等。对违法违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因其地位、身份、职务的不同而不同。(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其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必须处分,不能姑息宽容。处分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其对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它体现了一级行政组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予以惩处,对违法违纪行为有着抑制和警示的作用,同时也是对遵纪守法者的肯定与鼓励。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分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必要的、适当的惩处本身是一种很有效的教育。要通过惩处,教育违法违纪行为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又不要一棍子打死,要给予一定的出路。总之,教育与惩处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惩处的根本目的,惩处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挽救和教育的手段。而有了严肃的惩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遵循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克服“不教而诛”,单纯惩处的倾向,又要克服否定惩处作用,认为“教育万能”的思想。只有把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处分的最大效果,实现处分的最终目的。(3)错责相适应原则。 这里所谓的处分的错责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重处分,反之,则应当规定和适用轻处分,不能轻重倒置。 在处分实践中,在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之前,首先要确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即违法违纪行为属于何种错误。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应的处分也有所不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轻重有别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因此,准确认定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量纪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要判定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违法违纪行为轻重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依据。影响违法违纪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除上述的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外,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也会有一定的影响。第三,结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的态度等情节来具体裁量处分。如违法违纪行为人违法违纪后能够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那么,就应当从轻处分。 理解错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主要是由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决定的,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违法违纪行为的过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违法违纪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对纪律责任的承担和处分的轻重都有影响。因此,错责相适应原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处分,轻违法违纪行为轻处分的简单的错误与处分等价主义,而是在立足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兼顾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的错责相适应。据此,违法违纪行为人所承担的纪律责任,并不是绝对与违法违纪行为的轻重成正比的,有的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了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有主动交代或者立功表现等,就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③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违纪行为人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本条例第二条已明确规定认定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中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恰当的处理,要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公务员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法违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的目的,还会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产生消极作用。处理重了,滥施纪律,就会损害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指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程序合法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案件的根本保证。案件调查处理遵循程序性规定,与遵守实体性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只有达到程序合法的要求,才能保证处分决定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认为程序严格会束缚手脚,影响办案效率,这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处分决定机关要在注重把好事实关、定性处理关的同时,注重把好程序关。 手续完备。手续,是指政纪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例如,立案报告、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等。政纪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履行哪些手续,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处分决定机关就不能合法进行下一个程序。同时,手续完备也是对被调查处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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