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桐屿杜岙案犯朱开富判几年呢?

逃亡十年他换了名字跑遍全国
逃亡十年他换了名字跑遍全国
因讨要生活费将包工头捅死
最终因&思家心切&被抓
姜宏伟&池广福
  几天前,朱勇在福建漳州市长泰县一建筑工地上打工,他心里有种不祥的预感:可能会有事情发生。
  这种担惊受怕的滋味在这十年中一直折磨着他,谁也不知道,朱勇其实叫朱开富。十年前,他在路桥犯下一桩命案,随后便逃之夭夭。
  讨要生活费将工头捅死
  朱开富是贵州人,1975年生,十年前,他还很年轻。
  2001年10月,26岁的他在路桥汽车南站一带散卖报纸,认识了同样卖报为生的湖南人唐某。11月份,两人转行在路桥桐屿一建筑工地干起了泥水工。
  做了10来天后,朱开富向包工头杨某要生活费,但遭到了拒绝。
  朱开富为此耿耿于怀。
  11月25日晚上,朱开富告诉唐,过两天他还要去找杨要钱,杨要是不给,就杀了他。
  唐以为,朱开富只是随口说说。
  没想到,11月29日清晨,朱开富果然带着一把菜刀来到了桐屿的建筑工地,再次向杨讨要几百元生活费。
  双方没说几句便发生了争执,这时,朱开富拿出菜刀捅了杨某,杨后来倒在血泊中死亡。
  化名在全国各地打零工
  包工头杨某被朱开富捅伤后,曾挣扎着大声呼救,惊动了工棚内的工友。
  等工友们跑到现场,发现杨某已经躺在血泊中不能动弹,这时,朱开富手持菜刀,朝桐屿火葬场方向跑去。
  见此情形,工友们马上报了警。
  犯下命案后,朱开富很快逃离了台州,后来的十年里,他化名在全国各地以打零工为生,妄图逃脱罪责。
  和他一起打工的工友们,只知道他叫朱勇,不知道他其实有个&秘密&一直藏在心里,这个&秘密&,一直折磨着他,使他有家不能回,也不敢联系亲人。
  与家人的短暂联系让他露了馅
  十年过后,朱开富以为路桥警方已经放松了对他的追捕。
  其实他不知道,自他逃亡后,路桥警方一直运用多种手段全力追查他的行踪,公安机关对外公开悬赏5000元征集线索,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全国通缉。
  2001年至2011年,路桥刑侦大队数十次组成专案追捕组,奔赴全国多个省市开展追捕,平均每年要组织好几次定向追捕行动,悬赏标准也从5000元提高到了10000元。
  今年年初,警方再次确定将&2001&11&29&命案作为主攻对象,全力缉拿犯罪嫌疑人朱开富。
  今年1月份前后,朱开富思家心切,与家人有了短暂的联系,被路桥警方发现,经多方侦查,路桥警方确定了朱开富可能所在的地区&&&福建漳州市。
  2月22日下午,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追捕组民警经过30多个小时连续不间断的工作,在漳州市长泰县一建筑工地,将正在干活化名朱勇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朱开富抓获。
  2月24日,朱开富被押回路桥。
  朱开富承认了十年前他在路桥捅死包工头杨某的犯罪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月28日 台州晚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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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唐某甲等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禄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曾用名&段小飞&,绰号&飞机&),男,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禄丰县。因涉嫌抢劫于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禄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段某某,女,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农民,住禄丰县,系被告人蒋某某母亲。
被告人马某某,男,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禄丰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鸭子&),男,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因涉嫌抢劫于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汉族,农民,现住禄丰县,系被告人唐某甲父亲。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刑诉(2014)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唐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在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西侧人行道分别对李登伟、朱炳玮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后朱炳玮朝龙城中学方向跑开,跑到世纪大街南段龙辰盆景园与盛世佳园售楼部之间的人行道上时被蒋某某、唐某甲堵住,唐某甲踢了朱炳玮腰部一脚,蒋某某从朱炳玮身上搜出人民币85元。破案后,抢劫的钱财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朱炳伟的伤情为轻微伤。且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朱炳伟不敢正常到学校上学。
2、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金鑫路,持针筒威胁,称&自己是吸毒的,有艾滋病&,抢劫李艳明人民币80元、李绍海人民币100元;16时许蒋某某又去到金山镇星宿公园,采用同样手段,抢劫高明建人民币300元、高光超人民币40元。
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世界恐龙谷职工宿舍204房间盗窃了同宿舍冯俊华的一台价值42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并于当天用所盗窃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禄丰支行、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柜员机上取款2480元。后蒋某某将所盗窃的财物归还冯俊华。
2、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兴寰宇酒店701房间盗窃了同住的王勇的入住收据(寄存物品2万元、凭单取)后,即到服务台将2万元人民币取走。
3、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11号出租房内将其抵押给朱文华的一套价值2200元的台式电脑盗走,后蒋某某将电脑还给朱文华。
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价值合计28880元。
三、职务侵占
2013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受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派遣到禄丰石门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同月26日,蒋某某上班期间持有卡号&&&
加油卡共计收取油款18902.07元,其仅将3000元投入投币式保险柜,携带15902元离开石门加油站无法联系。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帮助他人联系,将谢存剑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万通网吧门口被盗的价值3200元的一辆红色金舰踏板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摩托车已收缴返还被害人。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10指令情况记录、报案记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抢劫未成年人钱财,其行为已经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抢劫罪,被告人唐某甲犯抢劫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1、对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对被告人马某某单处罚金。3、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认为自己是在不知道是黑车的情况下才以600元购买的。
被告人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犯有以下罪行:
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在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西侧人行道分别对李登伟、朱炳玮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后朱炳玮朝龙城中学方向跑开,跑到世纪大街南段龙辰盆景园与盛世佳园售楼部之间的人行道上时被蒋某某、唐某甲堵住,唐某甲踢了朱炳玮腰部一脚,蒋某某从朱炳玮身上搜出人民币85元。破案后,抢劫的钱财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朱炳伟的伤情为轻微伤。且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朱炳伟不敢正常到学校上学。
2、日15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金鑫路,持针筒威胁,称&自己是吸毒的,有艾滋病&,抢劫李艳明人民币80元、李绍海人民币100元;16时许蒋某某又去到金山镇星宿公园,采用同样手段,抢劫高明建人民币300元、高光超人民币40元。
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世界恐龙谷职工宿舍204房间盗窃了同宿舍冯俊华的一台价值42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并于当天用所盗窃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禄丰支行、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柜员机上取款2480元。后蒋某某将所盗窃的财物归还冯俊华。
2、日中午,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兴寰宇酒店701房间盗窃了同住的王勇的入住收据(寄存物品2万元、凭单取)后,即到服务台将2万元人民币取走。
3、2013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11号出租房内将其抵押给朱文华的一套价值2200元的台式电脑盗走,后蒋某某将电脑还给朱文华。
以上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价值合计28880元。
三、职务侵占
2013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受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派遣到禄丰石门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同月26日,蒋某某上班期间持有卡号&&&加油卡共计收取油款18902.07元,其仅将3000元投入投币式保险柜,携带15902元离开石门加油站无法联系。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帮助他人联系,将谢存剑停放在禄丰县金山镇和顺巷万通网吧门口被盗的价值3200元的一辆红色金舰踏板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摩托车已收缴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蒋某某购买一辆明知是赃物的价值3200元的红色金舰踏板摩托车。破案后,摩托车已收缴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甲犯有抢劫的罪行: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西侧人行道分别对李登伟、朱炳玮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后朱炳玮朝龙城中学方向跑开,跑到世纪大街南段龙辰盆景园与盛世佳园售楼部之间的人行道上时被唐某甲、蒋某某堵住,唐某甲踢了朱炳玮腰部一脚,蒋某某从朱炳玮身上搜出人民币85元。破案后,抢劫的钱财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朱炳伟的伤情为轻微伤。且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朱炳伟不敢正常到学校上学。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蒋某某、唐某甲共同抢劫罪的证据
110指令记录,证实日17时14分,朱开林报警称在蓝天汽车超市门口逮到两个抢学生钱的人请出警。
朱炳玮陈述,证实日其与李登伟在鹿城大厦路旁去上学的途中被两个16、7岁的男子抢劫,在其向龙城中学逃跑的过程中,被穿白衣的男子追上并按倒在一棵树根旁,穿黑衣的男子用脚踢了其左侧腰部一脚,之后两男子对其进行搜身抢走105元。后在其六叔朱开林开车的追赶下抓着两人,当场两人还了其85元。
蒋某某供述,证实日16时许,其与唐某甲在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西侧人行道分别对两个学生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后其中一名学生朝龙城中学方向跑开,跑了一截就被两人堵住,唐某甲打了那个学生一拳,之后抢走了学生八十多元钱,后两人被该生的大人们在蓝天车市旁堵住。
唐某甲供述,证实日16时许,其与蒋某某在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旁分别对两个学生以语言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后其中一名学生朝龙城中学方向跑开,跑了一截就被两人堵住,蒋某某将该学生按在地上的花台边,其给了该学生一个顶腹,之后蒋某某抢走了该生八十多元钱,后两人被该生的大人们在蓝天车市旁堵住。
证明一份,证实龙城中学138班学生朱炳玮、黄玉诚在日星期天下午在上学途中被分别抢走85元和40元,朱炳玮受此事影响严重于日回家休养。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禄丰县公安局扣押唐某甲人民币共计75元、蒋某某人民币根据145元,发还朱炳玮人民币85元。
李登伟陈述,证实日16时许,在金山镇世纪大街延长线鹿城大厦旁边的路上其与朱炳玮被两个16、7岁的男子抢劫,其中穿灰白衣的人对其搜身、语言威胁并被抢走5元钱。
黄玉诚陈述,证实日16时许在世纪大街延长线齐鲁饭店门口时被一高、一矮两个男子进行威胁,被抢走60元。
李晓文陈述,证实日17时左右,其在世纪大街农民小区被两人抢走了10元钱。
宋存华、朱开明、杨克俭证人证言,证实日下午朱开明的侄儿子朱炳玮被抢劫后,三人开车在蓝天修理厂南侧的人行道上堵住抢劫的二人,朱开明在此过程中用一根小钢筋打了一下两人,并报警。
朱开富、朱开明、朱开林证人证言,证实证实日下午朱炳玮被抢,后朱开明、朱开林等人在蓝天修理厂将抢劫的二人围堵住并报警。朱开富证实朱炳玮受抢劫的影响巨大,无法在龙城中学继续学习已经转学。
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李登伟被抢劫中心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鹿城大厦西侧,朱开林等人抓住蒋某某、唐某甲的现场位于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南段隆辰盆景园与盛世佳园售楼部之间的人行道上。
鉴定意见,证实朱炳玮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二、蒋某某抢劫罪的证据
1、110指令记录,证实日16时18分,高建明报案称,其和同学高光超在星宿公园被一名手持针筒的20岁左右的男子抢走340元请出警。
2、李艳明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多,其和李绍海在金鑫路金沙蛋糕店门外被一个20岁左右上身白方格子衣下身蓝牛仔裤并拿着一个针筒的男子抢走共计170元。
3、李绍海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其与李艳明在政务中心对面的街边遇到一个20岁左右上身白方格子衣下身蓝牛仔裤、下嘴唇留有一厘米左右的胡须的男子,该男子拿着一支针筒说其有艾滋病,威胁李绍海两人是要钱还是要命,抢走李绍海100元和李艳明100元左右的钱。
4、高明建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在星宿公园进门右边的一个凉亭里,其被一个20岁左右留有小胡须、手拿注射器的男子抢走了300元,与其一起的高光超被抢走了40元。
5、高光超陈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在星宿公园进门右边的一个凉亭里,其被一个20岁左右留有小胡须、手拿注射器的男子威胁抢走了40元。
6、蒋某某供述,证实日下午16时许,其在政务中心门前的&大鸡街&,拿着针筒对两个身穿龙城中学校服的学生进行威胁&我是吸毒的,有艾滋病&并从两人身上抢走180元。之后又在星宿公园的凉亭旁用同样的方法对两个男学生进行了抢劫,共劫得300多元。
7、刘建芸、高晓娟证人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其两人与高明建、高光超在星宿公园进门右边的一个凉亭里做作业,期间一个20岁左右留有小胡须、手拿注射器的男子抢走了高明建、高光超共计340元。
8、辨认笔录三份,证实李艳明、李绍海分别从同一张纸上的12张不同照片中认出编号为第6号的照片是日对其进行抢劫的男子(刘建芸认出第6号是日对高建明、高光超进行抢劫的男子),而第6号的身份情况正是蒋某某。
9、辨认笔录两份,证实高光超、高明建分别从同一张纸上的12张不同照片中认出编号为第10号的照片是日对其进行抢劫的男子,而第10号的身份情况正是蒋某某。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李艳明、李绍海被抢劫的现场位于禄丰县金鑫禄南段常青园对面街边,现场南面为政务中心;高明建、高光超被抢劫现场位于禄丰县心宿公园内北侧距离大桥50米左右的石桌旁的人工湖边上。
11、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蒋某某日下午进行抢劫的具体位置。
三、蒋某某盗窃罪的证据
(一)冯俊华被盗案
1、冯俊华陈述,证实日14时手机短信提醒其银行卡被取走2404元,回到宿舍查看发现其华硕牌X54H-V1G7KSX的电脑和卡号为&&&的银行卡。之后于日15时许原为同宿舍的蒋某某又将电脑和银行卡还给了冯俊华,并给了他2500元。
2、账户明细对账单及收据,证实卡号为&&&的银行卡在日分两次共被取走了2480元(支付手续费8元),冯俊华所有的华硕笔记本购买价为4900元。
3、冯俊华申请,证实因为蒋某某已经返还财物,冯俊华不愿意追求蒋某某的刑事责任。
4、蒋某某供述,证实其曾偷过冯俊华的电脑和银行卡,之后已经将这些物品和取走的钱还给了冯俊华。
5、价格鉴定,证实冯俊华华硕电脑市场价为4200元。
(二)王勇被盗案
1、110指令记录,证实日15时王勇报案称其入住兴寰酒店701,寄存2万元现金在总台,其朋友蒋某某将其寄存单偷走后将钱取走请出警。
2、王勇陈述,证实其与蒋某某系朋友关系,蒋某某与其共同住在兴寰酒店701房间,之后日蒋某某将王勇的寄存单偷走并将其寄存在酒店总台的2万元现金取走。
3、收据,证实王勇在兴寰酒店总台寄存了2万元现金,并与日被取走。
4、王燕平证言,证实其系兴寰酒店负责前台收银工作人员,王勇寄存在前台的2万元现金被蒋某某凭寄存单取走。
5、辨认笔录两份,证实王勇、王燕平分别从同一张纸上的12张不同照片中认出编号为第5号的照片是取走寄存现金的男子,而第5号的身份情况正是蒋某某。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勇寄存现金被盗现场位于兴寰酒店前台处。
(三)朱文华被盗案
1、朱文华陈述,证实2013年8月份的一天蒋某某将一台蒋某某抵押给其的台式电脑盗走,后电脑已经还给其。
2、借条,证实双方以电脑抵押的价值。
3、蒋某某供述,证实其曾将抵押给朱文华的电脑盗走。
4、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地在金山镇和顺巷11号41-2号电表箱处。
5、估价鉴定,证实电脑价值为2200元。
四、蒋某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1、报案书,证实蒋某某于日被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中石化石门加油站工作,6月26日7:30接班时蒋某某领取卡号为&&&的员工卡用于加油使用。该卡共收油款18902.07元,而蒋某某只将3000元投入保险柜,之后携带15902元离开加油站而无法联系,加油站向金山派出所经侦队报案。
2、高晓军(系石门加油站站长)证言,证实日蒋某某携带油款15902元离开加油站无法联系。
3、马吉明、鲁艳华(系石门加油站员工)证言,证实日蒋某某携带油款15902元离开加油站无法联系。
4、情况说明,证实加油站通过查对账目之后发现是蒋某某未将油款上交,发现问题后无法与蒋某某取得联系。
5、营业执照、中石化云南公司投币式保险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就业派遣约定,证实蒋某某系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中石化石门加油站工作的员工,及蒋某某用员工卡收取油款的事实。
五、蒋某某、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
1、谢存剑陈述,证实日凌晨停在金山镇和顺巷万通网吧门口的红色金舰牌踏板两轮摩托车被盗,之后通过寻找在公安局门口发现该摩托车,骑车人称是其男友刚花600元购买的。
2、110指令记录,证实日1时谢存剑报警称其价值3000元的踏板摩托车在万通网吧门口被盗,请出警。
3、照片,证实被盗踏板摩托车的式样及被盗现场的情况。
4、蒋某某供述,证实其将绰号为&马土&与另外一个男子偷来的摩托车介绍买家,买给了马某某。
5、马某某供述,证实日通过蒋某某的介绍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摩托车。
6、杨晓红证言,证实日其男朋友马某某向三个20岁左右的男子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摩托车。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存剑摩托车被盗的地点位于万通网吧,蒋某某帮人将摩托车卖给马某某的地点位于禄丰县金山镇联络线恐龙环岛处。
8、估价鉴定,证实谢存剑被盗金舰牌踏板摩托车的价格为3200元。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马某某认为是在自己不知情、不知道是黑车的情况下才买的。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具有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的效力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登伟、朱炳玮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抢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李艳明、李绍海、高建明、高光超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将被害人的财物予以抢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冯俊华、王勇、朱文华的财物,导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控制,虽然蒋某某在之后主动将电脑与银行卡还给了冯俊华,将电脑还给了朱文华,但这并未构成盗窃罪的终止,因为蒋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犯罪行为已完成,故蒋某某对三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摩托车仍然予以销售、以明显低价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抢劫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犯抢劫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蒋某某、唐某甲、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三、被告人马某某单处罚金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良升
人民陪审员  李 发
人民陪审员  游天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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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合力围剿命案逃犯
为实现命案侦破&两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年初以来,路桥警方在狠抓现行命案侦破工作的同时,针对命案在逃人员缉捕难的实际情况,专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劝诫小组&和&追捕小组&,加大对命案逃犯潜逃规律的研究,先后破获本地命案积案2起、抓获外省命案逃犯7名、抓获本地命案逃犯5名,并取得了现行命案破案率100%的佳绩。
&追捕小组&在行动
该分局经研究确定将两起10年以上命案积案列为主攻对象。通过对两案在逃人员外逃期间的心理特点、活动规律、潜逃轨迹、藏身区域等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了两案在逃人员现有亲属情况。第一起案件要追溯到日,犯罪嫌疑人朱开富在桐屿一建筑工地因工资纠纷用刀将包工头杨某捅伤致死,后一直在逃。前不久,&追捕小组&发现朱开富家人曾与福建漳州方面有过短暂联系。&追捕小组&立即赶到福建漳州循线追查,终于成功在漳州长泰县一工厂内将朱开富抓获,一举破获这起长达近10年的积案。
而另一&追捕小组&也正在全力追查一起14年前的命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日晚间,路桥机场某铁厂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凡正趁该厂老板娘王某上厕所之际用铁榔头将其杀害,后省公安厅将其列为省厅督捕逃犯进行通缉,但一直没有发现他的行踪。前不久,&追捕小组&会同市公安局再一次专程前往四川资中该刘老家开展工作。经仔细排查,&追捕小组&发现该刘小儿子于2010年9月曾收到一笔来自云南丽江600元的汇款,结合前期工作,办案人员推断该刘极有可能就潜藏于云南丽江,遂转战丽江。在丽江市永胜县警方的大力配合下,&追捕小组&在一煤矿内成功抓获刘凡正。经审讯,警方不仅破获了路桥&12&28&故意杀人案,而且带破了一起1999年的外省命案。
&劝诫小组&显成效
日21时许,受害人王某在城区一公路边被李洋、刘麟等人用刀追砍致死,案发后李洋等人相继落网,刘麟始终在逃。今年6月,通过梳理分析,&劝诫小组&遂专程远赴江西安福该刘老家,对其家属认真开展法律教育和思想规劝工作,并与其家属建立了联系。&清网行动&开展以后,&劝诫小组&不断通过电话对其家属进行政策说教,进一步督促其亲友做好规劝工作。&
7月7日上午,现年23岁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麟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专程乘车从老家赶到路桥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截至目前,&劝诫小组&已成功促使3名命案逃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多措并举大追逃
此外,针对有些命案逃犯逃亡时间长、善于和公安机关&躲迷藏&的实际和特点,该分局还专门建立起&整合全警优势资源、发挥全警职能优势、形成全警追逃合力&的大追逃工作格局,明确各单位追逃职责,将每个命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任务落实到具体办案民警,并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严格奖惩机制,对追逃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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