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有权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查询冻结工作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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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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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热点法律问题释义之---协助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时的问题
作者:张戈&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 14:58:21& 点击:
协助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时的问题
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
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
(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是否需要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问题,以协助冻结为例答疑,本答疑同样适用于协助查询和扣划。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9条(二)规定: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出具,即使没有县、团级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银行也应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推诿。
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首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何计算冻结的起始时间?
此问题涉及期间的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经办人员受理1笔协助冻结通知,冻结期限应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受理冻结的当天不计入冻结期限,但冻结的效力应从有权机关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例如:某人民法院2005年2月1日到某银行要求冻结A公司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计算时冻结期间应为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8月1日,但冻结的效力应自2005年2月1日至到期日的24时止。若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即可视为冻结自动解除。
4、受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事宜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签字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2条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根据以上规定,对配合查询事项,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履行内部签字手续,对冻结、扣划等事项,法律规定&应立即协助执行&。因此,经办人员在司法机关查询后要求冻结、扣划的,应立即冻结后再按照我行操作规程履行内部手续,防止在办理内部手续过程中出现款项被支取的情况发生,以避免遭受处罚的风险。
5、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只提供自然人户名/单位名称而没提供个人账号/单位账户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2000年4月1日以后,自然人存款应当使用实名。在我国自然人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如有权机关仅提供存款人姓名这一线索经办人员即给予查询,可能造成查询串户并侵害相关重名储户的存款秘密。银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被查询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唯一性的信息,以便于确认。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没提供账号的储蓄存款可否查询的批复》(银办[号)明确规定: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没提供其他任何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银行不应协助其办理查询。
6、如何处理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人异地开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3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此规定为我行要求有权机关应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开户机构执法提供了依据。但若银行系统能够支持异地查询的,经办人员应积极协助执行。
7、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代为送达的方式解除冻结、扣划等措施?对有权机关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冻结、解除冻结的可否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上述通知书。从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或律师等执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不得代为送达有权机关的司法文书,异地有权机关可以委托本地有权机关代为送达。
鉴于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扣划时,要核查执法人员证件、核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故对有权机关要求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建议其通过本地有权机代为送达或直接办理。对于法院解除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我们认为,经办人员可以在核实确系执行法院邮寄送达且手续合乎要求的情况下办理解除手续。而对于其他机关的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是否也应提供?
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的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查询某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款项,则该当事人名下的保证金也应提供,如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是某一特定帐户的款项情况,则无需提供。
但需注意:在回执上应注明已质押的事实,并在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后书面提出优先权主张。
9、协助有权机关处理解冻手续应要求其提供哪些要件?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对经办人员如何处理解冻事宜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可参照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时的标准从严掌握,要求执法人员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如:提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请参照第7条答疑。
10、协助扣划(查询、冻结)过程中,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与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不一致,经办人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单位和个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义务。
银行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法律文书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内容的衔接度仅进行表面审查,包括审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与实际被执行人一致的义务,如果不尽一致,协助执行裁定或通知书是否解释了生效判决(调解书)中义务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金融机构无权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决文书的正确与否。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有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机关无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有关事实或原案争议做出任何处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有过错的,当事人可通过国家赔偿或执行回转等途径解决。申请执行人有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法院坚持予以执行,则银行将相关情况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后,按照法院的指令协助执行。
11、协助冻结工作中,A法院冻结某账户后,冻结期间内B法院也来冻结该帐户,如果A法院冻结到期前又办理续冻手续的,我们应该给哪家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这涉及一个轮候冻结的问题,对同一笔款项或账户,不同的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因不同的案件可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经办人员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冻结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冻结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笔款项或账户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院冻结的事实及冻结的有关情况。
冻结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部分处理后解除冻结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冻结自动转为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续冻手续时排列在先的A法院应在有效的冻结期限内进行,该法院仍为冻结法院,如冻结期限到期之日银行营业终止时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视同冻结自动解除,B法院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12、协助人民法院扣划存款时除要求其提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外,是否还要求提供扣划裁定书?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13、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经办人员如何处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是否应停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3条规定: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据此,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应及时停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应立刻停止。
14、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上格式不一致,是否应协助办理?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协助执行文书有统一、明确的要求,因此只要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内容清晰、准确,要素齐全,其他司法文书符合要求,经办人员就应积极协助办理,不应仅以格式不一致为由予以拒绝执行。
15、如何处理纪检机关要求银行配合的协助执行事宜?
目前,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纪检机关的查询,其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对于纪检机关的冻结,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16、审计机关是否可以跨区域查询?
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8条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据此,各行应严格按照现行《审计法》和
&通知&积极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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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信社系统协助执法机关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日 14:43:12
&&& 近年来,银行需要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或单位存款越来越频繁,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客户范围、业务种类不断拓展,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执法机关前来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存款事项,尤其是查询事项很多,如果处理不好该项工作,极易引起相关法律纠纷,给农信社造成损失,影响声誉。针对农信社目前在此项工作上还处于没有统一规范内控制度的空白,笔者对涉及此项工作的法律、部门行政规章、文件进行了汇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思考,以期就此项工作制定全省农信社系统统一规范,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一、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依据&&& 粗略统计自1993年至2010年间涉及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规定的法律、法规、文件有20多个,涉及多个系统部门,如公检法系统、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税务机关、海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等,这些单位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方面拥有各自不同权限,有的拥有全部,有的拥有一项或两项。法律依据出自不同部门、不同时间、不同文件,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基本法律,如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法;二是一般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行政监察法》、《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是部委条例规定,如《审计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四是针对性文件、通知,如《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此外,在反洗钱调查方面,人民银行出台的规定、文件也涉及到账户查询、冻结事项,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已成为一项日常性工作。&&& 二、该项工作引起的典型法律纠纷&&& 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产生的法律纠纷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因不熟悉有关规定或不会操作,擅自提供&不能受理&的书面回复,被有权机关认定拒不协助履行,给予处罚;二是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三是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在有权机关手续不全(如仅提供个人客户姓名,未提供身份证号)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即扣划款项导致串户错划纠纷;四是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导致银行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五是金融机构内部操作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未及时协助执行,因此受到处罚。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时,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而有的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经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查询,延迟执行而受到法院处罚;六是经办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致使与有权机关产生纠纷,如经办人员在未查询账户状态情况下,对已冻结的账户重复进行冻结。&&& 三、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现状&&& 目前,农村信用社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查询账户存款的工作较普遍。对于人民银行来说,主要是在协助其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对账户资金交易情况查询,因反洗钱调查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因此在其进行书面反洗钱调查时,主要由省联社负责组织实施;进行现场反洗钱调查时,其可直接到开户社办理。公安、法院、检察院在知道涉案账户开户社的情况下一般直接去开户社查询,在其不知道被执行人员是否在信用社开户或是否存在异地开户情况下,有时会选择信用社上级机构甚至到省联社进行查询,但冻结、扣划工作均在网点完成(其中扣划仅法院有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权)。2010年6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程序的通知》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时,查询、冻结涉案资金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和省级公安部门可直接到涉案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查询、冻结业务,对于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查询的则需要通过银行总部或省级机构实施,具体程序有详细规定,这意味着省联社将承担更多的协助查询工作。对于信用社网点来说,一是大多并未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二是缺少统一法律依据作为指导;三是业务人员缺少此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加上在个别问题上政策不明朗、执行标准有待商榷,致使在协助工作中存在程序不严密、手续不合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未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未按要求在《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上登记,未留存材料归档等。&&& 四、各执法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方面的权限&&&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进行了总结,一览表如下:&&& 由上可见,有权依法扣划客户存款的执法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海关和税务机关三家;有权依法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有权依法查询单位及个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机关,除以上所列有权冻结机关外,还有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也有查询涉案存款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机构均为县团级以上(含)才有相应权限。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单位也可查询其涉案的存款。&&& 五、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流程&&& 一般来说,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包括三个环节:第一,审核工作证件、相关证明和法律文书等,确定身份及是否符合相应权限;第二,由专人办理查询、冻结或扣划手续,需要主任或负责人签字的签字确认,进行回复,并在查询冻结扣划款项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三,留存材料归档。虽然协助各有权机关办理以上业务手续环节大致相同,但对于不同机关来说,信用社需要审核的材料、对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协助程序、处理权限以及能否异地办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区别,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认真细致性提出很高要求。&&& 六、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两家以上的执法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信用社协助执行时,信用社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如因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到达或其他情况导致有关执法机关对信用社应协助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对于法院来说,信用社可协助最先送达的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法院应当就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信用社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二是认真核实执法人员的证件和协助执行通知文书,以防不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 执行人员是否需要同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同时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于其它执行单位人员,没有这一规定,提供一个即可,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日[银发(号]),该文件规定执行人员提供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即可。&&& 信用社审查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三是有权机关只提供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按照被查询账户是单位还是个人区别对待。对单位存款账户,信用社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账户,信用社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四是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认真登记如下内容: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信用社经办人员签字。&&& 五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时注意的细节问题。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协助冻结时,应首先查询账户状态,对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则不再受理新的冻结,但原有机关仅冻结部分资金的,另一有权机关要求对账户内剩余未被冻结资金冻结的,可以办理,但应书面将已冻结情况告知该有权机关。协助扣划时,应将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六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信用社应当妥善保存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登记表,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按照《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规定及人民银行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在协助有权机关时掌握的可能涉嫌洗钱行为或其它需要报告人民银行的交易或行为,应报告人民银行,如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报告标准,可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进行沟通确定。&&& 七、建立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内控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是明确规定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从省联社层面来说,建议根据部门职能明确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接待、审核、批转、登记、材料归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整理、解释工作。县级联社也应明确该项工作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营业机构主要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具体操作事项,一般由经办柜员执行,其中冻结、扣划需经三级以上(含)柜员授权。&&& 二是制定农信社系统该项工作的统一规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建议首先由从事结算、会计、法律工作的人员组成小组对涉及该项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逐一研究探讨,对政策不清晰、执行标准待商榷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以便规范执行。例如:(1)在此项工作中是否需要主任(行长)签字才可以办理。除有专门文件规定协助法院不用签字外,对协助其它机关均没有太清晰的规定。早在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规定需要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但该文件部分内容随以后政策的出台已经失效,法院、公安部分别与人民银行在2000年和2010年联合出台了新规,其中对法院明确不用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即可办理,对公安机关也未提及签字事项,对检察院是否仍适用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没有新规。(2)在此项工作中信用社可以就支付的哪些成本向有权机关收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中规定&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对于在司法扣划中将款项汇入指定账号的汇划手续费是否适用该规定不好界定。&&& 制定全省农信社系统统一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规程,对实际操作中有歧义、模糊的相关标准进行明确,以操作手册形式下发至业务网点,可有效规范操作行为,弥补该项内控制度上的空白。
【作者:臧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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