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法院叫我带淘宝消保金怎么退刑庭可以判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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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2千元累犯自首立功可以判缓刑吗?现在人取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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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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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累犯不能判处缓刑,如果立功能被确认的,可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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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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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太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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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情节,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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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累犯不适用缓刑的,立功如果成立可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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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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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普通累犯后罪刑罚判断标准新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文唐
   普通累犯(简称累犯)的后罪刑罚究竟应当以什么“刑”作为判断标准?据笔者所知,迄今为止存在法定刑、宣告刑、基准刑和拟定刑等不同的观点与实践。法学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则各行其是,导致在该问题上谜团丛生、迷雾重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对刑法关于累犯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规定没有准确理解。因此,很有必要回到刑法对累犯后罪刑罚的规定本身,进一步探究其真正的意蕴。唯有如此,才能恰当把握累犯构成的后罪刑罚判断标准。
  一、后罪刑罚是司法之刑抑或立法之刑
  首先来检讨累犯后罪刑罚的法定刑标准。法定刑标准有两种观点:一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具体犯罪相应的法定刑内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为法定刑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或者说是法定刑内均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者鉴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除了单位犯罪和绝对确定法定刑外,均含有有期徒刑,若依此观点只要后罪是故意犯罪而且符合累犯其他条件的则均构成累犯。这就等于全盘否定了累犯后罪刑罚的刑种限制,显然是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图的,因而这种观点在法学界早已没有什么市场了。而后者观点,似乎与刑法规定的累犯后罪刑罚要件相吻合,但若认真推敲则不无疑问。这就是累犯后罪刑罚究竟是“立法之刑”抑或“司法之刑”?
  请注意刑法对累犯后罪刑罚用的是“判处”,而刑法规定在一罪法定刑前面则是用“处”字。只相差一个“判”字,就决定着累犯后罪刑罚的属性究竟是司法之刑还是立法之刑。“判”字所表达的是司法上的裁量行为,刑事上的“判处”就是司法上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可见,累犯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是指司法者这对具体个罪所裁量的司法之刑。而法定刑是立法者根据其对某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整体认识,针对抽象个罪所规定的立法之刑。主张法定最低刑的法定刑标准的观点,显然是没有将“判处”与法定刑的“处”相区别,错将累犯后罪“应当判处”的司法之刑误认为是立法之刑。因此,将法定刑作为判断累犯后罪刑罚的标准,与刑法规定的累犯后罪刑罚的性质不相符合。质言之,该标准不可取。
  二、后罪刑罚是未然之刑抑或已然之刑
  再来看看判断累犯后罪刑罚的宣告刑标准。所谓宣告刑标准,就是先确定后罪的宣告刑,再来判断后罪是否构成累犯;后罪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若未达到有期徒刑的,则不构成累犯。宣告刑标准在量刑规范化推行之前,可以说是具有相当权威的观点。刑法学泰斗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明确指出累犯后罪刑罚是宣告刑;原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刑法教材,强调累犯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直至新近,最高检察院的单民、刘方仍在其相关论文中认为:“我国刑法对累犯罪质条件的规定可以说是去两头,取中间。即把累犯成立的刑度限制在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范围内。”如此,宣告刑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宣告刑标准是否符合立法本意呢?这涉及累犯后罪规定中“应当判处”的刑罚,究竟是“未然之刑”还是“已然之刑”?答案应是前者而非后者。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已然之刑,若后罪刑罚也是已然之刑,则刑法只需规定“前罪与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可,何必对前、后罪刑罚的判处使用不同的前缀词。此外,若将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理解为已然之刑,将出现这样两种情形:或尚未判断累犯是否构成就先行计算累犯情节而犯因果倒置的错误,或在确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宣告刑后无法计算累犯情节。因此,只有将“应当判处”的刑罚理解为未然之刑,才符合刑法规定的本意。既然累犯后罪刑罚是未然之刑而非已然之刑,那么累犯后罪刑罚的判断标准就不应当是宣告刑。
  三、后罪刑罚是个别之刑抑或典型之刑
  规范化量刑推行后,有论者主张累犯后罪刑罚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基准刑。该观点认为唯有如此才符合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四川省的武侯法院还“与检察院达成趋向性意见,建议对累犯不应该以宣告刑来认定,而应当以其基准刑来评价。基准刑为六个月以上的,即表明被告人系累犯。”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这是一种针对具体个罪但未结合具体犯罪的犯罪形态、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等情节加以调节的一般既遂状态的典型之刑。那么,这种新观点和实践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累犯后罪刑罚的要求?
  前面已经论及累犯的“再犯之罪”的刑罚是司法之刑,而司法之刑不仅仅是指法院确定的刑罚,还应该是与犯罪人的具体犯罪相适应的个别之刑。一个具体犯罪,可能是既遂,也可能是未遂、中止甚至只是犯罪预备;一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甚至只是胁从犯;有的犯罪还可能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等。只有计算此等情节,才是“应当判处”的个别之刑。刑法第五条规定的量刑基本原则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都要求对犯罪人所裁量的刑罚必须是个别之刑。而基准刑并没有计算这些情节,只是一种基于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典型之刑,与犯罪人具体犯罪所应承担的刑责尚有距离。基此,本文认为基准刑也不应作为累犯后罪刑罚的判断标准。
  四、后罪刑罚是罪行之刑抑或互动之刑
  还有一种观点是累犯后罪刑罚的判断标准是拟定刑标准。该观点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院可能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是先不考虑累犯是否构成、不计算累犯从重情节,待用除累犯情节之外的其它量刑情节进行裁量而形成拟定刑之后,再以此判断后罪是否构成累犯,即“后置累犯情节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王利荣教授对该标准有清晰的表述:“构成后罪的诸多情节实际上是决定累犯能否存在的前提,累犯情节的认定不仅后置于所有犯中情节,还应后置于所有犯后情节的认定”。刑法学界很有名气的张明楷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学》中也持类似观点:只有当后罪本身的罪行与再犯罪可能性(人身危险程度)决定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才符合累犯的条件。
  拟定刑标准可算是一种较新的权威观点,但也未必合乎刑法对累犯后罪刑罚的规定。在刑法规定的累犯后罪刑罚要件中,“应当判处”的刑罚根据是“再犯之罪”,而在司法裁量中的“再犯之罪”只应是针对个案的具体个罪。换句话说,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根据只能是后罪的罪行本身,或者说后罪的罪行本身是其“应当判处”的刑罚之事实根据。罪行本身只应是该具体犯罪的罪中情节,包括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以及总则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事实。此等事实或情节决定后罪的社会危害性,以此裁量的刑罚是“罪行之刑”。而拟定刑不但包括罪行之刑,还包括由决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罪前、罪中情节裁量所得的罪人之刑,是两者互动的“互动之刑”。也即拟定刑仍不应作为判断累犯后罪刑罚的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对累犯后罪刑罚的规定,累犯后罪刑罚的判断标准不应是属于立法之刑的法定刑、已然之刑的宣告刑、典型之刑的基准刑和互动之刑的拟定刑,而应当是由累犯后罪本身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罪行之刑,本文称之为“连乘刑”。连乘刑是介于基准刑与调节刑之间的一种过程性刑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而形成调节刑,采用的是“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法。即先用刑罚总则规定的罪中量刑情节,以“连乘”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用累犯、自首等其他量刑情节,以“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行调节。由此观之,对基准刑的两步调节中由第一步调节所形成的刑罚,就是本文所称的“连乘刑”。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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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罗陆海 刘国华
   【案情】
  被告人吴某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刑满释放。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因开车溅水一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便电话联系其外甥被告人吴某某叫人前往帮忙。被告人吴某某遂叫其朋友被告人李某一同赶至现场,到了现场后,其又电话联系了朋友王某、朱某。被告人吴某见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已到达现场,被害人赵某仍争执不休,遂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王二、王三等人对被害人赵某头部、脸部、背部等多处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赵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及裂伤,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吴某、吴某某、李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3.8万元,被害人赵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吴某、吴某某、李某从宽处罚。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吴某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并从轻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系累犯,案发时距离吴某刑满释放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主观恶性重,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没有明确禁止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故被告人吴某也可以适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累犯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之一,该程序特别排除了对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此条乍一眼看似乎全盘否定了累犯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且很多人亦认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外延比累犯款,前者还包括前罪非判处有期徒刑的,有的甚至认为还包括前罪免刑和不起诉的情形。
  事实上,累犯有两种:一是前罪及后罪相隔不超过五年的累犯;二是前罪与后罪相隔时间超过五年,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与后罪相隔在五年以内的累犯,即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之情形。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适用刑事和解。而第二种情形的累犯,显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形。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再者,累犯从重处罚系对再次故意犯罪的评价,其目的是威慑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轻易犯罪,着力点在打击、预防犯罪;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系对被告人犯案后悔罪表现的评价,其目的是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兼顾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上有所区分,着力点系在犯罪后对法益侵害的补救。二者功能不同,可并行不悖。
  另外,针对该犯的量刑可遵循多种量刑情节适用的原则,即先考虑从重情节,再根据从轻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落到本案中可在对其累犯情节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相应从宽处罚,完全符合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累犯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本案中,可以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刑事和解的从宽幅度,甚至可以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抵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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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2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4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不适用缓刑制度: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5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6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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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在单位工作才不到半年,上一星期接到他们单位领导电话,说因为哥哥在工作中乱收了费用,被告收受贿赂罪名,我想问一下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条件有哪些?&&&&关于收受金额上:根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单位受贿数额在 l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故意刁难、要挟有...累犯时间五个月打架是什么后果&&&&要看打架是否构成犯罪!以前因为盗窃被判拘役4个月,现在也是因为盗窃被判11年这样属于累犯吗可以假释吗&&&&请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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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现在是故意伤害罪。属于是累犯,已经是取保候审了,如果到法院判缓刑有机会吗
首先你能确定是属于累犯了嘛?确实是累犯那就不可能被判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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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累犯,所以再犯、累犯,有可能再危害社会,就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适应缓刑的机会少
首先你能确定是属于累犯了嘛?确实是累犯那就不可能被判缓刑了
您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如果是累犯则一般不能判处缓刑 具体还是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累犯一律不允许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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