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在还有兄弟投靠迁移户口迁移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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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5年及以后就学户口迁移《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自:&&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迁移难落户难问题,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1.1995年及以后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原籍在本市农村,因就学户口迁往城镇,现要求返迁农村,农村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毕业生,除已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外,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村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现有直系亲属户口投靠政策办理。2.离婚人员(不含再婚)离婚时间满2年,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迁入地户主及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离婚满2年,已分开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已分割要求分户的,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办理分户手续。3.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现已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4.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富阳市)。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嫌疑、确属事实抚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等,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5.本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本市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户口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生户口回迁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原籍地(户口迁出地)历史户籍证明;4.大中专毕业(肄业、结业)证书;5.婚姻状况证明;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社保情况证明;7.住建部门出具的本人与配偶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证明;8.迁入地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直系亲属住房的,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9.随迁子女的提供关系证明;10.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二)离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1.书面申请(表);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原籍证明;4.离婚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现婚姻状况证明;5.户籍地无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有本人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住房系父母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6.实际居住证明;7.落户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离婚人员分户1.书面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名);2.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现有房屋的权属证明;4.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5.离婚证书;
6.其他视情需要的证明。(三)军人配偶户口迁移1.书面申请(表);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结婚证;4.实际居住证明;
5.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配偶户口不能随迁的证明;6.军人或其父母在原籍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父母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7.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四)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落户1.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表);2.私自收养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籍证明);3.私自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私自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7.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五)农嫁居人员落户1.书面申请(表);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3.结婚证;4.实际居住证明;5.被投靠配偶在原籍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父母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6.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二、办理程序申请人备齐相关的证明材料后,提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其中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经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办理(不含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内户口迁回原籍)。市外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以及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落户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或社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核,并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2014年9月30日
建德啥时候 实行!
感谢小石头同志发上此帖,使得我们大建德的劳苦大众又知道了周边县市比我们大建德的民生政策实在啊
& & 富阳的发什么哦,我以为建德的哦
迁回来户口性质不变,非农还是非农,现在建德貌似也可以的吧?集体户口可以迁回村里挂靠自己家户口下,但户口性质不会转成农业
感谢小石头同志发上此帖,使得我们大建德的劳苦大众又知道了周边县市比我们大建德的民生政策实在啊
新安大伯 发表于
& & 我大建德又掉坑里了!
关键是户口性质!
其实对比下之前建德的政策还是有较大变化的,详情可去富阳的19楼了解,另外户口性质问题,以后都要不分农与非农了,而且从论坛了解的消息看,有的村出台的政策迁回去后本人能享受60%,子女能享受20%。
建德现在也可以迁了吧
再转下建德的政策:
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url=]点击关闭目录信息[/url]索 引 号:& &J001-7分类:& &其他信息发布机构:& &市府办发文日期:& &日名  称:& &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  号:& & 无责任部门:& &
浏览次数:& &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 && && && && && && && && && &&&建政函〔号
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关于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 && && && && && && && &&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 && && && && && && &日
关于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原建德籍人员要求回迁原籍地户口迁移规定。1.原籍为本市,因工作关系户口迁往外县市(含外省)的非农业户口人员,退休后申请回原籍地生活居住且本人在原籍地有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非农户口性质保持不变)。2.原籍本市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或其他建德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因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且在户口登记地无房产,要求回迁原籍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非农户口性质保持不变)。二、农村地区婚嫁、离婚户口迁移规定。1.“农嫁非”夫妻投靠人员的户口迁移。被投靠方系户口登记在农村原籍的非农业户口,拟迁移人可办理“农转非”将户口迁入被投靠方;拟迁移人要求保持原农业户口性质不变的,须经所在村村民小组同意,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确认,方可在迁入地落实农业户口。2.“非嫁农”夫妻投靠人员的户口迁移。“非嫁农”人员户口迁移,不允许办理“非转农”手续,但允许迁往被投靠人处落户(非农户口性质保持不变)。3.“农嫁农”夫妻投靠人员的户口迁移。“农嫁农”人员结婚登记后,经落户地行政村同意,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落户。4.离婚回原籍的户口迁移。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农村:①离婚时间满1年; ②原籍地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原籍地父母、兄弟(姐妹)同意挂靠;③经所在村村民小组同意,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行政村和乡(镇、街道)确认。三、现役军人配偶户口迁移规定。1.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按随军的有关规定办理。2.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入伍前为农村地区户口的,按农村地区婚嫁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入伍前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投靠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四、城镇投靠户口迁移规定。1.夫妻子女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可将户口迁至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未婚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移户口。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2.老年投靠落户。外县市(含外省)老年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可申请投靠子女落户。父母户籍为本市的,申请投靠子女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五、关于购房落户的户口迁移规定。凡在我市各乡(镇、街道)辖区内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凭房产证、土地证或契证,产权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我市现住地落户。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六、招商引资落户的户口迁移规定1. 凡在建德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可落户1人,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主要出资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均可落户。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商务局出具证明材料并确定落户地。2. 外地来建德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在企业注册地落户;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在企业注册地落户。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符合以上条件的,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纳税证明。七、务工人员的户口迁移规定。凡在我市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企业务工人员,企业和个人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三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务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落户。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八、人才引进户口迁移规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已被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私营企业录用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凭就业单位证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及高等院校毕业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落户。拟迁移人为农业户口的,应在办理“农转非”后落户。九、征地“农转非”的户口办理规定。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业户口人员,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可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十、原我市非农业户口,迁往外地转为农业户口的,凡符合条件迁回我市的,均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十一、有关程序及要求。1.人才引进的户口迁入,由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批。市内迁移的凭人力社保局的批准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外县市迁入或“农转非”的,凭人力社保局的批准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2.征地“农转非”的,由所在村、乡(镇、街道)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到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就地户口“农转非”手续。3.其余的户口迁移由公安部门审核、审批。市内迁移且户口性质不变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办理;外县市迁入或“农转非”的,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十二、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具体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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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户籍制度完善.doc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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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户籍制度的完善
户籍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
视。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继承了传统户籍制度的等级性、世袭性以及社会
治安性等某些制度的内核特征。与欧美、日本等国的户籍制度相比,我
国户籍制度在指导思想、功能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很大差异。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本文就户籍制度改革的理
论研究和实际进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总结和分析,提出了户籍改革要深
入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户籍制度历史发展国际比较完善户籍改革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
前言?.................................................................1
第1章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探析?................................3
1. 1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发雇过程?.......................3
1. 2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8
第2章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考察?................................18
2. 1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18
2.2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征和作用?....................26
2.3古今户籍制度在特征和背景上的联系?..............32
第3章户籍制度的国际借鉴?......................................38
3. 1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事登记和迁徙制度?..............38
3.2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户籍制度?..................41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户口是十年可以迁过来吗?_百度知道
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户口是十年可以迁过来吗?
我父亲是外地户口,我母亲是上海户口,现有两个孩子,结婚已经十年,请问户口可以迁到上海吗?
提问者采纳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旦福测凰爻好诧瞳超困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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