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约定试用期内付50%工资,但是未满试用期被辞退另外50%是否该补齐

公司违法吗?试用期没有签合同 公司违法吗?试用期没有签合同 如题,公司违法吗?试用期没有签合同~ 怎么这么多复制粘贴的啊
同意2楼的现在很多公司都这样
只是建议你保留好员工证明工资单什么的以防打官司没证据 如果工资照发了八个月,你还想干下去就让公司和你签合同,如果不想干了就走人。如果工资没有按照当时说定的发,你就到拖欠工资的管理部门投诉他们。你最好有一些证据比如你的考勤表证明之类的村材料。 算了吧,其实这种事情多着呢,劳动部门都知道的,只是懒得来管~~~还有诸如不施行双休日之类的。
你以为你是谁,喊得动他们
还是直接向老板要求签定合同来得实际些 你公司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即使是试用也应该签订合同。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规定:一般企业单位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的没有试用期的,1年的为不超过3个月,三年的为不超过半年,
如果是生的,合同期为3年的,试用期可延长为12个月!!!
你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要给你补齐工资,和四金,还要给你补偿,和罚款!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是违法的,
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附:新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岗位对试用期的不同要求,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样规定就使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延长试用期来减少用人成本,也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5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3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种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草案规定: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6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明确损害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逾期不付加付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事件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侮辱体罚、殴打和非法拘禁劳动者的事件,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对此,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专门列出法律责任一章,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草案对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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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辞退、试用期辞职是否交纳违约金、试用期辞职应否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等等,本文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聘用合同试用期。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二、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更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因试用期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数量也逐渐增多,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实践中发生的试用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

3、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笔者认为,鉴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因招用该劳动者支出了相关费用,但劳动者却在试用期可随时解除合同,显然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成为必要,毕竟在这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如果权利却因此受到损害,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劳动者赔偿招录费用从法理上来说属于弥补损失,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因此,劳动部对该问题也做出了如下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href="http://www.szlaw.org//173447.htm"target="_blank">http://www.szlaw.org//173447.htm 按照法律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应该签合同的。而且你的试用期太长了,什么时候才签正式的合同呀?
实际一点的做法是:如果超过了试用期还不和你签合同的话就找别的吧,和这家公司打官司的话你估计也花不起这个时间和金钱。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2010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A.50%B.60%C.80%D.90%正确答案:有, 或者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单项选择题:()日,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钢铁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二级螺纹钢200t,单价以国家规定的指导价为基准下调2%,交货日期为日,货到后付款。当时国家规定二级螺纹钢的指导价为每吨5000元,浮动范围上下各1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直到日才将货物全部交齐,而此时由于需求旺盛,国家将二级螺纹钢的指导价变更为每吨6000元,浮动范围上下各10%。甲公司应当以每吨( )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货款。A.5000B.4900C.6000D.5880答案:有,单项选择题:()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作担保人,并表示如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其承担连带责任。日乙银行贷款给甲公司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到期未能偿还贷款。则乙银行应于( )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日B.日C.日D.日答案:有,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最新试卷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模拟试题热门试卷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 & 通州区法律咨询 & 通州区&民事类律师 提问者:&&D&|[通州区];& 15:16: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5:30:00 应该给你足额发放之前的劳动报酬以及为此所付出的相关的交通费等补偿。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5:39:00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决定不正式录用你。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0 回复时间: 16:56:00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111,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专业济南律师推荐 专业民事类律师咨询 昨天,林培章诉莆田市三级政 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 最近网上曝光了一则,团伙利 在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咨询内容:本人2014年6月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水产养殖学专业。日,我由他人介绍,进入江苏大湖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水产养殖相关工作,一起工作的还有另外两个大学生,一个是我同学张凯庆,一个是湖北的大学生居文义。当时签订了由盐城市劳动和保障局印制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试用期为日至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600元,试用期过后转正,转正工资每月3000元,公司承诺每月20号为上月发薪日。在该公司期间,七月份的工资一直等到八月二十八九号才发,我们没有说什么,毕竟最后发了。但是8月份的工资一直拖到九月30号还没有发,所以张凯庆和居文义就不愿意在公司待了,就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由公司副总卢利民签字盖章后离开了公司,他们走的第二天,也就是9月31日,八月份的工资才发下来。我当时在该公司又干了8天,期间也在网上又重新找工作,最后找到了工作就业辞职离开了公司。但是,一直等着今天,我们三个人的九月份工资依然没有发,给公司负责人李祥打电话,他竟然说不发了,有本事我们告他!我们也想了办法,给公司副总联系,想和平解决此事,但是无济于事,所以只好求救贵部门,望给与帮助,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信访接待办公室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您好,您可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携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及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明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书面投诉,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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