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站婚姻内鬼是谁车牌"考问如何维护公众知情权?

新闻采集采编邮箱:反映投诉报料
&&[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
上海5千张“内鬼车牌”流出涉案公务员牟利2亿
  原标题:上海&内鬼车牌&,挑战拍卖车牌公平性
  议论风生
  &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这些&内鬼车牌&也严重挑战了&限牌&、拍卖车牌的公平性。
  上海实施私车额度拍卖(俗称&车牌拍卖&)11年了,近日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却曝光了几乎与上海&拍牌&相伴始终的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车牌的黑幕。
  据《上海商报》记者旁听庭审后做出的报道: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等多种手段,骗取私车额度,致使5000张&内鬼车牌&上街,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也就是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这些&内鬼车牌&严重挑战了&限牌&、拍卖车牌的公平性。
  从技术层面分析,一是因为国税、车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联网,导致国税部门内鬼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车牌的行为,车管部门十年都没有发现问题。其次,是因为车牌管理本身的复杂性,比如只能在上海郊区行驶的&沪C&牌照,游离于&拍牌&制度之外。
  但放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还是不成熟、不彻底的&拍牌&制度,本身酝酿了巨大的腐败寻租空间。因为车牌拍卖价的高企,上海的车牌有&史上最贵铁皮&之称。在舆论压力之下,上海市近年来逐步实施了&价格警示&制度,其实是限制了拍卖中的&价高者得&机制,实施拍卖者限入、叫价限高。目前的上海车牌拍卖,其实是一个&拍卖+&的机制,你就是愿意花8万元买&铁皮&,却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车牌。这堪称市场失灵+管制失灵。在这个背景下,&嗜血&黄牛自然会和政府部门里的一些腐败分子勾结,搞出这种&内鬼车牌&。
  值得一说的是,上海相关部门在处理这起&内鬼车牌&案时,并没有主动披露案情;直到此案审判阶段,才由旁听的媒体记者曝光。上海有关方面也没有公开追究相关官员的监管责任,对于5000张&内鬼车牌&是否依法予以撤销,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大而言之,不受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生绝对的腐败。中国一些特大城市&限牌&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限牌&的行政管制,也容易滋生巨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保障&拍牌&&摇号&的公平透明,是实施&限牌&城市必须坚守的底线。&内鬼车牌&挑战了&限牌&的公平底线,应该进行全面的调查问责,而问责也不能止于一两个具体的办事人员和黄牛。
  张和(学者)
  延伸阅读:5000余张&妖牌&流入上海交通网络
  &沪牌&惊天骗局:税单上玩花样办出车牌 10年获利2.2亿元
  上海商报 记者 宋杰
  交100元手续费也就算了,但是连排队的机会都得不到;即使排到了,愿意花8万元买&铁皮&,却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这便是当下沪牌拍卖的现状。如今,拍一张沪牌越来越困难,却有这么一个犯罪团伙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上海车牌长达十年,轻而易举地将车牌额度骗出并上牌使用,致使5000张&妖牌&(即用真实身份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沪牌上牌手续却没有经过拍牌程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交通网络之内,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商报记者近日在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案件。该案件暴露出了沪牌在拍牌和上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无疑为沪牌的监管程序敲响了警钟。
  犯罪手法
  税局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 避开拍卖得以上牌
  商报记者从旁听两天的庭审中获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正是因为监管上的薄弱致使该团伙有机可趁、肆意妄为,最终变本加厉获取非法利益达2.2亿元。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一共使用了三大类共计五种手法来达到诈骗额度的目的。第一大类共有三种犯罪手法,该类方法主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与黄牛的配合,伪造更新单,获取完税凭证后,在完税凭证上伪造车牌额度,最后骗取车牌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上牌。
  第一种犯罪手法是黄牛陈某某等人首先到二手市场购买空白的车辆退牌单,将虚假的车牌信息予以填写、整理后,以其找来的客户的名义将材料交给税务机关缴纳购置税。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填好的退牌单交给在税务机关负责收取材料的傅某某,傅某某将材料流转给负责资料归档的蒋某某,最后蒋某某将敲完&转籍&或者&退牌&字样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交给陈某某等人。
  该手法最为关键的部分在于,拿到完税证明副联后,陈某某等人将原先的&转籍&或者&退牌&字样涂改成&私拍&,加盖上蒋某某事先私刻的&私拍&字样章和校正章。这样,原本是&转籍&或者&退牌&性质的完税证明单悄然变成了&私拍&性质的完税证明单,黄牛便可拼接此单直接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堂而皇之地避开了车牌拍卖流程。
  第二种犯罪手法的基本流程与第一种一样,略有不同的是,在这一手法中,蒋某某并不在完税证明的副联上加盖&退牌&或者&转籍&章,取而代之的是,他首先将未盖章的完税证明副联拿出来,让陈某某等人复印后在复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转籍&章,再复印后交给蒋某某归档,原件则由陈某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骗取沪牌上牌。
  此后,由于傅某某职务岗位的调整,其可以直接加盖真实的&私拍&额度确认章,从而无需再经过前述两种手法中加盖私刻假章的步骤,便可直接获得能够上牌的完税证明。
  上述三种手法,在近8年的时间由该犯罪团伙交替使用,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故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便可轻而易举地获得骗取额度的完税证明。
  新设审核部门阻不了贪念换手法办&沪C&牌
  时过境迁,2012年之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此时只能负责购置税的征收,车牌额度性质的审核职责则交由额度审核部门处理。在原先的犯罪手段不能使用之后,傅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并没有就此罢手,贪婪的欲望让他们想出了第二类手法来继续实施骗取额度的行为。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负责审核工作,与相关税务局之间并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随即针对这个情况想出了以下的犯罪手法:由于客户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后,税务局会开出一张完税证明单流转到额度审核部门办理上牌登记,而完税证明单分成正联、副联,额度审核部门是在副联上盖额度审核方章并写上&沪C&额度,但是完税单正联是空白的。傅某某便提出让陈某某等人将完税单副联上盖额度审核部门方章和写&沪C&额度性质的部分裁剪下来,然后将空白完税单正联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来后拼接粘贴到完税单副联上,并盖上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额度审核方章,写上&私拍&额度性质,之后便能凭借完税单副联到车牌管理机关骗取沪A牌照。但是在2012年年中时,由于新的购置税完税证明版本出现,上述通过拼接粘贴伪造完税证明单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通过骗取额度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陈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再出招,针对沪牌拍卖程序的漏洞下手,实施了第三类犯罪手法。该类手法通过郊区身份证信息获得额度为&沪C&的完税凭证,然后伪造为&私拍&骗取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由陈某某等人对外寻找需要上沪牌的客户,之后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名字去购车,4S店开购车发票,然后陈某某等人凭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浦东三考场国税局缴纳购置税。在缴纳税款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移交给额度审核部门的额度审核窗口,此时黄牛对额度审核窗口谎称办理上沪C牌手续,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购置税副联上盖一个方章并在相关栏内写上&沪C&的额度性质。此后,黄牛将上面填写的&沪C&字样划去,擅自改写为&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理出沪牌。
  庭审聚焦
  沪牌是财产还是道路通行权
  众所周知,上海车牌是世界上最贵的铁皮,为了获得这一牌照,上海竞拍者煞费苦心、备受煎熬。在警示价作用下,今年5月沪牌(个人)拍卖平均中标价79099元?最低中标价79000元,而5月自由拍卖的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最低中标价已达16.2万元,平均中标价16.5万元,此价格较4月的15万元上涨10%,较3月的14万元上涨18%,较去年同期的12万元上涨40%,是警示价的一倍还多。
  因此,一旦获得该额度,自然会如获至宝,社会公众也自然认为该额度属于本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在2015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针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却令人倍感吃惊。该部门认为,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所谓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了解到,该规定将客车额度定义为一种允许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标。倘若以交通委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观点,通行权不具有财产性,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那又何来诈骗一说?
  记者也注意到,庭审当日,其中一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现阶段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处理车牌是否能够被继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见也是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可惜的是,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对沪牌额度的性质再做过多的辩论,双方寄希望于法庭在最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
  漏洞警示
  行政机关信息不联网人员监管不力
  案发至今,虽然犯罪团伙手段多样,应变能力强,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管问题。在长达近十年的犯罪时间里,行政机关对于额度数量的不正常增长竟然毫无察觉,不禁让人对相关税务局、额度审核部门以及车牌管理机关之间到底有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产生了质疑,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行义务,纵容了该案的发生,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大量流失。
  本案暴露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联网,消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管不力。从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来看,在第二类与第三类犯罪中,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国税局、额度审核部门与车牌管理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一漏洞来实施犯罪。从国税局拿到购置税完税证明单的黄牛只需要通过修改原本额度性质,拿着修改好的完税证明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即可。车牌管理机关对于完税证明上的修改痕迹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却没有对其修改内容的真实性或者核发的&私拍&字样章做实质性的审查。正是因为无论是&退牌&或者&转籍&,甚至是&沪C&车牌性质这些信息只是登记备案在国税局或者额度审核部门,而车牌管理机关对这些信息无从知晓,从而导致完税证明单上的内容变更没有办法辨别。
  对于上牌程序来说,理应分为前置审查与后置审查两部分。作为负责前置审查的国税局与额度审核部门,应当将其登记的信息告知负责后置审查的车牌管理机关,车牌管理机关才能从完税证明单的形式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审核,避免信息的误差导致额度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错误,如此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本案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问题。该案正是由于某国税局内部的蒋某某与傅某某两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会引发的团伙作案。固然,对于个人是否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办法做出一个预期的判断,但是在内部管理上,行政机关完全应当通过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来避免可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本案的犯罪手法来看,审核窗口的蒋某某的职责尤为关键,其掌握的额度审核章在本案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对于国税局来说,内部如此重要的职务仅仅安排一人操作是否妥当?没有职权上的相互监督,一旦滋生犯罪的意图,也许就会如同本案所造成的结果一样严重。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内部监管问题,希望无论是国税局还是额度审核部门都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针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漏洞,规划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手记
  棘手问题:
  &妖牌&何去何从
  商报记者在旁听两天庭审后发现,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还是放在了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上,那就是沪牌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究竟沪牌是公共资源的一种使用权,还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沪牌是否具有财产性,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犯罪团伙被指控的诈骗罪的对象到底是谁。更为重要的是,对象能否被骗决定着最后能否成立诈骗罪。商报记者希望通过报道此次庭审,引起读者对于车牌性质问题的关注。
  目前本案审理阶段已告一段落,虽然最终的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但是该案件本身已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言而喻。案发至今,5000余张&妖牌&仍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上穿梭,对于那些通过真金白银向这些不法黄牛买来车牌的车主来说,这些车牌今后该何去何从对他们来说变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车牌额度的性质尚有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如果这些车牌在日后被相关行政机关撤销,首先将会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和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对于那些购牌的车主来说,他们可能面临无法追讨购买车牌价款的风险,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妖牌&以及权衡其中的利弊是目前摆在相关行政机关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全球视频图文新闻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3553期&&&&&&&今日8版
统一刊号 CN11-0178 邮发代号
请选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法制新闻传播
新闻检索――SEARCH
>>>>>>本页
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
时间:01-07&&08:56&&&作者: 刘仁文&&&新闻来源:
新年伊始,从公安部传来好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将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并及时通报治安形势,发布治安警示(参见《人民日报》等1月2日讯)。此举不禁令笔者想起两件事:一是几年前北京的地下通道发生系列“闷棍杀手”案,案件侦破后,一些媒体在叫好的同时,也提出质疑:要是警方及时给公众提个醒,不就能减少一些被害者吗?另一件就是前不久刚刚审结的河南省平舆县的黄勇连续杀害17名青少年的特大恶性案,也有不少媒体和专家学者对公安机关提出类似批评:为什么不早些发布消息、让大家有所防范呢?长期以来,在公安机关似乎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案件未破,不宜将实情公之于众,特别是对于大案要案,在侦破之前,更是讳莫如深。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不科学,它既不利于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又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继续作案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推出治安通报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可以确保公众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可以促进警务公开,有利于公安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可以密切警民关系,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公安、理解公安、信赖公安、支持公安。这种认识上的突破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执政理念,即由秘密到公开,由不透明到透明,由不相信民众到相信民众。在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将传统公权力运作中的“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变更为“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除非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共利益考虑确有必要,否则一律不得免除公开。与此同时,这些国家还赋予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权,若其请求得不到满足,还可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摒弃了“司法神秘主义”,转而最大程度地将有关司法信息披露给公众。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日等国,不仅每年有政府发布的详细介绍该年度各类犯罪指标的《犯罪白皮书》,而且连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公开出版、接受各方的查阅和考问。几年前,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曾前往纽约市警察局拜访其局长,会谈时提及一些“敏感”数字,没想到他却很大方地告诉我,这些都早已在网上公布了。临别,他还在门口随手拿起几本免费发放的小册子送我,其中有的提醒公众,在哥伦比亚大学旁边的一拐弯处,常有人借口问路来抢劫,因此建议行人不要搭理那些形迹可疑的问路人,让他们去问警察;有的则告诉读者,近一段时间盗窃分子盗窃汽车里的物品案件增多,建议大家停车后将车里的东西拿走或锁在后备箱里;还有的则说,如果家里暂时没人,最好将收音机或电视机开着,使入室盗窃分子以为这家有人;如果要外出度假,最好跟邻居、警方打个招呼,请人定期剪剪花园里的草,否则如果草长深了,就容易被人知道这家主人不在。去年,笔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正值核武器专家凯利自杀一案惹得英国朝野沸沸扬扬。刚开始,各种猜测都有,如有的认为是政府陷害所致,有的认为是外国间谍所为,但英国警方及时地通过新闻发布会,逐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最后公布了凯利系自杀的结论。随后,案件被移交给司法部门,由法官来调查布莱尔、BBC记者等人是否对凯利自杀一事负责。记得其时我恰好应布莱尔夫人谢利大律师之约去其唐宁街10号住所拜会,虽然此时布莱尔首相刚刚被法官传讯过,但他们却仍在按计划收拾行李准备第二天的休假,对于电视上正在播放的首相作证之新闻,他们似乎也见多不怪,至少是没有我想像中的尴尬。在牛津,我还有一个切身的体会,那就是英国的司法信息公开使我的那些同行们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牛津大学的犯罪学研究中心与英国内务部、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他们的许多课题不仅经费直接来自于这些部门的资助,而且在调研、统计资料的获取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配合。当我看到一包包、一袋袋的资料从警察局或法院邮来,看到他们认真地对那些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时,我是既羡慕、钦佩又感到惭愧。想起自己就中国死刑问题作报告时,对方问起我中国每年判处多少人的死刑,我却回答说这是国家秘密,无从知晓。显然,这样的回答不单是不能让别人满意,也不能让自己满意:连起码的数据都没有,又怎能证明、怎能说服?报载,此次公安系统自上而下实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尚属第一次;又闻听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信息公开条例》。相信经历了SARS之痛后的中国,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方面必将迈出更大的步伐。
&&& & && &&
中国检察日报社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新闻采集采编邮箱:反映投诉报料
&&[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视频]
上海5千张“内鬼车牌”流出涉案公务员牟利2亿
  原标题:上海&内鬼车牌&,挑战拍卖车牌公平性
  议论风生
  &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这些&内鬼车牌&也严重挑战了&限牌&、拍卖车牌的公平性。
  上海实施私车额度拍卖(俗称&车牌拍卖&)11年了,近日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却曝光了几乎与上海&拍牌&相伴始终的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车牌的黑幕。
  据《上海商报》记者旁听庭审后做出的报道: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等多种手段,骗取私车额度,致使5000张&内鬼车牌&上街,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内鬼车牌&高达5000张,前后长达十年,也就是说,几乎自上海开始拍卖车牌之时,国税局里的蛀虫就开始搞内外勾结的&内鬼车牌&。这些&内鬼车牌&严重挑战了&限牌&、拍卖车牌的公平性。
  从技术层面分析,一是因为国税、车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联网,导致国税部门内鬼伪造、涂改单据骗取车牌的行为,车管部门十年都没有发现问题。其次,是因为车牌管理本身的复杂性,比如只能在上海郊区行驶的&沪C&牌照,游离于&拍牌&制度之外。
  但放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还是不成熟、不彻底的&拍牌&制度,本身酝酿了巨大的腐败寻租空间。因为车牌拍卖价的高企,上海的车牌有&史上最贵铁皮&之称。在舆论压力之下,上海市近年来逐步实施了&价格警示&制度,其实是限制了拍卖中的&价高者得&机制,实施拍卖者限入、叫价限高。目前的上海车牌拍卖,其实是一个&拍卖+&的机制,你就是愿意花8万元买&铁皮&,却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车牌。这堪称市场失灵+管制失灵。在这个背景下,&嗜血&黄牛自然会和政府部门里的一些腐败分子勾结,搞出这种&内鬼车牌&。
  值得一说的是,上海相关部门在处理这起&内鬼车牌&案时,并没有主动披露案情;直到此案审判阶段,才由旁听的媒体记者曝光。上海有关方面也没有公开追究相关官员的监管责任,对于5000张&内鬼车牌&是否依法予以撤销,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大而言之,不受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生绝对的腐败。中国一些特大城市&限牌&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限牌&的行政管制,也容易滋生巨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保障&拍牌&&摇号&的公平透明,是实施&限牌&城市必须坚守的底线。&内鬼车牌&挑战了&限牌&的公平底线,应该进行全面的调查问责,而问责也不能止于一两个具体的办事人员和黄牛。
  张和(学者)
  延伸阅读:5000余张&妖牌&流入上海交通网络
  &沪牌&惊天骗局:税单上玩花样办出车牌 10年获利2.2亿元
  上海商报 记者 宋杰
  交100元手续费也就算了,但是连排队的机会都得不到;即使排到了,愿意花8万元买&铁皮&,却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这便是当下沪牌拍卖的现状。如今,拍一张沪牌越来越困难,却有这么一个犯罪团伙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上海车牌长达十年,轻而易举地将车牌额度骗出并上牌使用,致使5000张&妖牌&(即用真实身份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了沪牌上牌手续却没有经过拍牌程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交通网络之内,非法获取利益高达2.2亿元。
  商报记者近日在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这起案件。该案件暴露出了沪牌在拍牌和上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无疑为沪牌的监管程序敲响了警钟。
  犯罪手法
  税局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 避开拍卖得以上牌
  商报记者从旁听两天的庭审中获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间,原上海市某国税局科员傅某某、蒋某某与黄牛陈某某等人通过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偷盖真章或涂改、拼接并加盖假章等多种手段,骗取上海市客车额度。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额度审核管理部门都没有发现客车额度的异常现象,正是因为监管上的薄弱致使该团伙有机可趁、肆意妄为,最终变本加厉获取非法利益达2.2亿元。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一共使用了三大类共计五种手法来达到诈骗额度的目的。第一大类共有三种犯罪手法,该类方法主要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与黄牛的配合,伪造更新单,获取完税凭证后,在完税凭证上伪造车牌额度,最后骗取车牌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上牌。
  第一种犯罪手法是黄牛陈某某等人首先到二手市场购买空白的车辆退牌单,将虚假的车牌信息予以填写、整理后,以其找来的客户的名义将材料交给税务机关缴纳购置税。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填好的退牌单交给在税务机关负责收取材料的傅某某,傅某某将材料流转给负责资料归档的蒋某某,最后蒋某某将敲完&转籍&或者&退牌&字样的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交给陈某某等人。
  该手法最为关键的部分在于,拿到完税证明副联后,陈某某等人将原先的&转籍&或者&退牌&字样涂改成&私拍&,加盖上蒋某某事先私刻的&私拍&字样章和校正章。这样,原本是&转籍&或者&退牌&性质的完税证明单悄然变成了&私拍&性质的完税证明单,黄牛便可拼接此单直接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堂而皇之地避开了车牌拍卖流程。
  第二种犯罪手法的基本流程与第一种一样,略有不同的是,在这一手法中,蒋某某并不在完税证明的副联上加盖&退牌&或者&转籍&章,取而代之的是,他首先将未盖章的完税证明副联拿出来,让陈某某等人复印后在复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转籍&章,再复印后交给蒋某某归档,原件则由陈某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骗取沪牌上牌。
  此后,由于傅某某职务岗位的调整,其可以直接加盖真实的&私拍&额度确认章,从而无需再经过前述两种手法中加盖私刻假章的步骤,便可直接获得能够上牌的完税证明。
  上述三种手法,在近8年的时间由该犯罪团伙交替使用,由于当时沪A牌照额度性质审核由国税局负责,故而税务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与黄牛里应外合便可轻而易举地获得骗取额度的完税证明。
  新设审核部门阻不了贪念换手法办&沪C&牌
  时过境迁,2012年之后,由于相关行政机关职权变更,新设的额度审核行政机关介入,税务局此时只能负责购置税的征收,车牌额度性质的审核职责则交由额度审核部门处理。在原先的犯罪手段不能使用之后,傅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并没有就此罢手,贪婪的欲望让他们想出了第二类手法来继续实施骗取额度的行为。
  由于当时新设的额度审核部门刚负责审核工作,与相关税务局之间并不联网,信息不互通,傅某某等人随即针对这个情况想出了以下的犯罪手法:由于客户在车辆购置税缴纳后,税务局会开出一张完税证明单流转到额度审核部门办理上牌登记,而完税证明单分成正联、副联,额度审核部门是在副联上盖额度审核方章并写上&沪C&额度,但是完税单正联是空白的。傅某某便提出让陈某某等人将完税单副联上盖额度审核部门方章和写&沪C&额度性质的部分裁剪下来,然后将空白完税单正联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来后拼接粘贴到完税单副联上,并盖上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额度审核方章,写上&私拍&额度性质,之后便能凭借完税单副联到车牌管理机关骗取沪A牌照。但是在2012年年中时,由于新的购置税完税证明版本出现,上述通过拼接粘贴伪造完税证明单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通过骗取额度获得巨大非法利益的陈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再出招,针对沪牌拍卖程序的漏洞下手,实施了第三类犯罪手法。该类手法通过郊区身份证信息获得额度为&沪C&的完税凭证,然后伪造为&私拍&骗取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由陈某某等人对外寻找需要上沪牌的客户,之后让客户用找来的上海郊区县的身份证名字去购车,4S店开购车发票,然后陈某某等人凭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到浦东三考场国税局缴纳购置税。在缴纳税款后,国税局会将一张购置税副联移交给额度审核部门的额度审核窗口,此时黄牛对额度审核窗口谎称办理上沪C牌手续,额度审核部门就会在购置税副联上盖一个方章并在相关栏内写上&沪C&的额度性质。此后,黄牛将上面填写的&沪C&字样划去,擅自改写为&私拍&,盖上事先伪造的额度审核部门校正章,之后便能顺利办理出沪牌。
  庭审聚焦
  沪牌是财产还是道路通行权
  众所周知,上海车牌是世界上最贵的铁皮,为了获得这一牌照,上海竞拍者煞费苦心、备受煎熬。在警示价作用下,今年5月沪牌(个人)拍卖平均中标价79099元?最低中标价79000元,而5月自由拍卖的单位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最低中标价已达16.2万元,平均中标价16.5万元,此价格较4月的15万元上涨10%,较3月的14万元上涨18%,较去年同期的12万元上涨40%,是警示价的一倍还多。
  因此,一旦获得该额度,自然会如获至宝,社会公众也自然认为该额度属于本人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在2015年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交通委针对这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却令人倍感吃惊。该部门认为,车牌其实只是额度的一种载体,所谓的额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区的一种道路通行权。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了解到,该规定将客车额度定义为一种允许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标。倘若以交通委和《拍卖管理规定》的观点,通行权不具有财产性,无法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那又何来诈骗一说?
  记者也注意到,庭审当日,其中一位辩护人一一询问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诈骗的对象是谁,得到的答案都是认为自己违反了法律,但对于到底诈骗了谁,他们都无法说清楚。
  本案公诉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对象中的财产性利益,因为沪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财产的交易流程,具有财产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征,故而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对于被诈骗对象,公诉机关认为被骗的对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额度的实际控制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其中一位辩护律师认为:&现阶段上海法院系统正在处理车牌是否能够被继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见也是针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两会&期间明确表示,沪牌不能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的对象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我们一般将该&财产&解释为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既然沪牌不能被继承,自然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能属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那还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毕竟现阶段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对象仅仅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法庭认定车牌额度属于诈骗罪的对象,自然认为其属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自然应当能继承,而这与市交通委的说法存在尖锐的矛盾。&
  另一辩护律师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根据《拍卖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额度只有在依法拍卖的前提下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未经拍卖的额度不属于合法发放的额度。在本案中,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额度并非是通过拍卖所产生的额度,对于这些违法产生的车牌额度而言,谁依法享有这些额度?如果没有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拥有这些非法额度,那又何来诈骗对象可言,又怎么能定诈骗罪?
  可惜的是,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没有做出相应的回应,双方也没有对沪牌额度的性质再做过多的辩论,双方寄希望于法庭在最后的审判中给出答案。
  漏洞警示
  行政机关信息不联网人员监管不力
  案发至今,虽然犯罪团伙手段多样,应变能力强,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管问题。在长达近十年的犯罪时间里,行政机关对于额度数量的不正常增长竟然毫无察觉,不禁让人对相关税务局、额度审核部门以及车牌管理机关之间到底有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产生了质疑,或者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积极履行义务,纵容了该案的发生,导致社会公共资源大量流失。
  本案暴露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不联网,消息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管不力。从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来看,在第二类与第三类犯罪中,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了国税局、额度审核部门与车牌管理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这一漏洞来实施犯罪。从国税局拿到购置税完税证明单的黄牛只需要通过修改原本额度性质,拿着修改好的完税证明到车牌管理机关上牌即可。车牌管理机关对于完税证明上的修改痕迹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却没有对其修改内容的真实性或者核发的&私拍&字样章做实质性的审查。正是因为无论是&退牌&或者&转籍&,甚至是&沪C&车牌性质这些信息只是登记备案在国税局或者额度审核部门,而车牌管理机关对这些信息无从知晓,从而导致完税证明单上的内容变更没有办法辨别。
  对于上牌程序来说,理应分为前置审查与后置审查两部分。作为负责前置审查的国税局与额度审核部门,应当将其登记的信息告知负责后置审查的车牌管理机关,车牌管理机关才能从完税证明单的形式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审核,避免信息的误差导致额度审核发放过程中出现错误,如此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本案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监管问题。该案正是由于某国税局内部的蒋某某与傅某某两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会引发的团伙作案。固然,对于个人是否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办法做出一个预期的判断,但是在内部管理上,行政机关完全应当通过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来避免可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本案的犯罪手法来看,审核窗口的蒋某某的职责尤为关键,其掌握的额度审核章在本案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那么对于国税局来说,内部如此重要的职务仅仅安排一人操作是否妥当?没有职权上的相互监督,一旦滋生犯罪的意图,也许就会如同本案所造成的结果一样严重。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内部监管问题,希望无论是国税局还是额度审核部门都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针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漏洞,规划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手记
  棘手问题:
  &妖牌&何去何从
  商报记者在旁听两天庭审后发现,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还是放在了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上,那就是沪牌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究竟沪牌是公共资源的一种使用权,还是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沪牌是否具有财产性,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犯罪团伙被指控的诈骗罪的对象到底是谁。更为重要的是,对象能否被骗决定着最后能否成立诈骗罪。商报记者希望通过报道此次庭审,引起读者对于车牌性质问题的关注。
  目前本案审理阶段已告一段落,虽然最终的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但是该案件本身已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言而喻。案发至今,5000余张&妖牌&仍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上穿梭,对于那些通过真金白银向这些不法黄牛买来车牌的车主来说,这些车牌今后该何去何从对他们来说变得尤为重要。目前对于车牌额度的性质尚有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如果这些车牌在日后被相关行政机关撤销,首先将会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的损失和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对于那些购牌的车主来说,他们可能面临无法追讨购买车牌价款的风险,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将会付出高昂的成本。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妖牌&以及权衡其中的利弊是目前摆在相关行政机关面前最棘手的问题。
全球视频图文新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谕内鬼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