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可以申请债权如何保全合同债权吗

实用企业年金政策解答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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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年金政策解答》是一本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在日出版的书籍。页&&&&数290页装&&&&帧平装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丛书名: 政策解答系列·金袋鼠丛书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尺寸: 20.3 x 13.9 x 1.2 cm
重量: 259 g《实用企业年金政策解答》讲述了:近年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就业、收入分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话题年年高居社会最关注问题之前列。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社会保障利国利民。惠及子孙,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妁重要内容。一、企业年金基本知识(1)
1 什么是企业年金?(1)
2 企业年金具有什么特征?(1)
3 企业年金性质是什么?(1)
4 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类型?(2)
5 企业年金有哪些主要作用?(3)
6 企业年金应遵循哪些原则?(5)
二、企业年金制度规定(7)
7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大体分几个阶段?(7)
8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如何?(8)
9 我国原来开展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有哪些?(9)
10 原来开展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存在哪些问题?(10)
11 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哪些条件?(11)
12 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是什么?(11)
13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怎样缴纳?(12)
14 企业年金缴费从何渠道列支?(13)
15 企业年金缴费有无最高限制?(13)
16 企业年金基金如何构成?(15)
17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是什么?(15)
18 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如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16)
19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如何计入个人账户?(16)
20 企业年金待遇如何领取?(17)
21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能否提前领取?(17)
22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升学、参军、失业,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处理?(17)
23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18)
24 企业年金如何管理运营?(18)
25 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营包括哪些主体?(19)
26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哪个机关负责监督检查?(19)
27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20)
28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20)
29 对订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争议处理有何具体规定?(21)
三、企业年金方案制定(23)
30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23)
31 一个完整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25)
32 企业年金方案总则包括哪些内容?(25)
33 企业年金方案主体条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25)
34 附则部分包括哪些内容?(28)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29)
35 为什么说企业年金方案属于专项集体合同?(29)
36 为什么要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29)
37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如何分工?(30)
38 企业报送企业年金方案需要哪些材料?(30)
39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查包括哪些内容?(32)
40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处理意见(32)
五、企业年金基金(34)
41 什么叫企业年金基金?(34)
42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35)
4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36)
44 如何理解信托、信托关系和信托合同?(37)
45 什么叫信托财产?(38)
46 什么叫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8)
4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有哪两层法律关系?(39)
4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39)
49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要存入企业年金专户?(40)
50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40)
51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41)
52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42)
53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账户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43)
54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43)
55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委托人的清算财产?(44)
56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清算财产?(46)
57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清算财产?(46)
58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47)
59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47)
60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48)
61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投资管理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49)
62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账户管理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50)
63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51)
64 如何理解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52)
65 什么叫强制执行?(52)
66 如何理解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53)
67 什么叫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55)
六、受托人(56)
68 什么叫受托人?(56)
69 受托人的适用范围是什么?(56)
70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哪些权利?(56)
71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哪些义务?(58)
72 什么叫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60)
73 谁可以充当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的受托人?(60)
74 什么叫企业年金理事会?(60)
75 为什么说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作为共同受托人的自然人集合?(61)
76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61)
77 担任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人员有什么要求?(62)
78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能否获取报酬?(62)
79 什么叫理事会章程?(63)
80 理事会章程一般包括哪些内容?(63)
81 什么叫法人受托机构?(66)
82 担任法人受托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66)
83 为什么法人受托机构必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67)
84 对法人受托机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有何要求?(67)
8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68)
86 为什么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应当达到规定人数?(69)
87 对法人受托机构具有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有何要求?(69)
88 为什么法人受托机构必须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9)
89 如何理解法人受托机构必须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70)
90 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70)
91 为什么受托人应履行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71)
92 为什么受托人应履行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72)
93 受托人如何履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的职责?(73)
94 为什么受托人应当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73)
95 受托人如何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74)
96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由谁收取?(74)
97 企业年金待遇由谁负责支付?(75)
98 如何理解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和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的义务?(75)
99 为什么受托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76)
100 什么叫信托受益人?(76)
101 什么叫信托受益权?(77)
102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享有哪些权利?(77)
103 什么叫共同受益人?(78)
104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是谁?(79)
105 企业年金信托的受益人能否以受益权清偿债务?(79)
106 企业年金受益权能否转让?(80)
107 企业年金受益权能否继承?(80)
108 受托人是否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81)
109 什么叫管理的独立性?(81)
110 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有哪些情形?(82)
111 为什么法人受托机构违反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后,应当终止职责?(82)
112 为什么法人受托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时应当终止职责?(83)
113 为什么法人受托机构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当终止职责?(83)
114 为什么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后应当终止职责?(83)
115 为什么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时,法人受托机构应当终止职责?(84)
116 为什么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时,法人受托机构应当终止职责?(84)
117 新受托人产生的程序有哪些?(85)
118 受托人职责终止后,应当如何办理交接手续?(85)
119 受托人职责终止后,是否应当进行审计?(86)
七、账户管理人(87)
120 什么叫账户管理人?(87)
121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87)
122 为什么账户管理人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88)
123 为什么要求账户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88)
12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 000万元人民币?(89)
12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必须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89)
126 为什么要求账户管理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应达到法定人数?(90)
127 为什么账户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90)
128 为什么账户管理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1)
129 为什么账户管理人必须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91)
130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91)
131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92)
13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怎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93)
133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为什么要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动情况?(93)
134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为什么由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负责?(94)
13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94)
136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95)
137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至少15年?(95)
138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96)
139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职责?(97)
140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利用企业年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终止职责?(97)
141 为什么账户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应当终止职责?(98)
14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终止职责?(98)
143 为什么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当终止职责?(99)
144 受托人应当如何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99)
145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应当如何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100)
146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是否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管理进行审计?(100)
八、托管人(102)
147 什么叫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102)
148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哪些特点?(102)
149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04)
150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105)
151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净资产不得少于50亿元人民币?(106)
15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中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应当达到规定人数?(106)
153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107)
15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107)
15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108)
156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108)
157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108)
158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09)
159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110)
160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110)
161 怎么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11)
16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1)
163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112)
16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112)
165 怎么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13)
166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113)
167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114)
168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114)
169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有依法拒绝执行的权利?(115)
170 为什么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16)
171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职责终止?(116)
17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应当终止职责?(117)
173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利用企业年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终止职责?(117)
17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应当终止职责?(118)
17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应当终止职责?(118)
176 为什么受托人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终止职责?(119)
177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为什么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119)
178 企业年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应当如何办理移交和接收手续?(120)
179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是否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情况进行审计?(121)
180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禁止哪些行为?(121)
181 为什么禁止托管人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122)
182 为什么禁止托管人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122)
183 为什么禁止托管人将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混合管理?(123)
九、投资管理人(124)
184 什么叫投资管理人?(124)
185 投资管理人具有哪些特点?(124)
186 可以申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包括哪些机构?(125)
187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5)
188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126)
189 对投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有哪些要求?(126)
190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127)
191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应达到法定人数?(128)
192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128)
193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128)
194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129)
195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具有哪些职责?(129)
196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129)
197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130)
198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130)
199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131)
200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132)
201 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哪些情况?(132)
20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3)
203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4)
20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分立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4)
20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合并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5)
206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依法解散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5)
207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被依法撤销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6)
208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依法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6)
209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7)
210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37)
211 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职责终止?(138)
212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应当终止职责?(138)
213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利用企业年金财产为其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终止职责?(139)
214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应当终止职责?(139)
215 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终止职责?(140)
216 为什么受托人有充分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终止职责?(140)
217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何程序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141)
218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应当如何办理交接手续?(141)
219 应该禁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从事哪些行为?(142)
十、中介服务机构(143)
220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概念是什么?(143)
221 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哪些业务?(143)
222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分别遵守哪些职业准则?(144)
十一、企业年金资格认证(146)
223 为什么要对运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146)
224 资格认定的主体是哪些部门?(146)
225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哪些专业人员组成?(147)
226 选聘评审专家有哪些步骤?(147)
227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147)
228 自愿报名的条件有哪些?(148)
229 如何构建专家库?(148)
230 如何聘任企业年金专家?(148)
231 专家如何开展评审?(149)
232 评审专家应遵守哪些规定?(149)
233 评审专家在哪些情形下应提出回避?(150)
234 评审专家在哪些情形下应予以解聘?(150)
235 如何组织进行运营机构资格认定?(150)
23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多长时间?(151)
237 在哪些情形下应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152)
238 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是如何评审的?(152)
239 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机构有哪些?(153)
十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154)
240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154)
241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155)
242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156)
243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哪些领域?(157)
244 什么叫国债?(157)
245 什么叫短期债券回购?(157)
246 什么叫金融债券?(158)
247 什么叫企业债券?(158)
248 什么叫可转换债券?(159)
249 什么叫投资性保险产品?(160)
250 什么叫证券投资基金?(160)
251 什么叫股票?(160)
252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应按什么比例配置?(161)
253 企业年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和比例能否进行调整?(162)
25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有什么限制?(162)
255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有什么要求?(163)
256 企业年金基金能否用于信用交易?(164)
257 企业年金基金能否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165)
258 为什么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65)
259 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166)
260 受托人如何收取管理费用?(166)
261 账户管理人如何提取管理费?(167)
262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如何提取管理费?(167)
26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如何提取管理费?(168)
26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是可以调整的吗?(168)
265 什么叫风险准备金?(169)
266 如何建立风险准备金?(169)
267 如何使用风险准备金?(170)
十三、企业年金基金监管(171)
268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171)
269 如何理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须保证向有关监管部门所报送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171)
270 受托人应当何时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172)
271 账户管理人应当何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172)
272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何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172)
27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何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172)
27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进行监管?(173)
275 业务监管部门如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174)
276 对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174)
十四、国外企业年金(175)
277 企业年金起源于哪年?(175)
278 国外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如何?(175)
279 国外企业年金有哪些不同的叫法?(175)
280 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与哪些因素有关?(176)
281 国外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如何?(176)
282 国外企业年金有哪些基本特征?(177)
283 国外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中能发挥哪些作用?(178)
284 什么是401(k)计划?(178)
285 美国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监管企业年金计划?(179)
286 欧盟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哪些类型?(180)
287 欧盟企业年金计划的保障范围如何?(182)
288 欧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有哪些规定?(183)
289 英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如何?(185)
290 什么是英国企业年金制度转轨政策?(185)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25)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2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1)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摘录)(248)
有关法规对企业补充保险履行集体协商方面的规定(24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25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262)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83)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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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 第二章 受托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三)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四)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第(一)、(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组成,或者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 第三章 账户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六)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 第四章 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五)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六)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七)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
  (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六章 基金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第七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五条 受托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五十七条 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九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第六十一条 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第六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存放于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托管人不得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 第八章 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受托人应当将制定的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该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说明书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
  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变更:
  (一)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变更;
  (三)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注销该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十九条 受益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一)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
  (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
  第七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
  第七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第七十六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八十三条 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的,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暂停其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以及改正情况予以记录,同时抄送业务监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
  第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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