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过停车让行标志未减速让行预告标志属哪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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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通行原则与通行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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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通行原则就是不同道路交通主体在各行其道的同时,法律赋予某些主体以优先通行的权力,在需要和可能发生平面干涉的情况下,限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使用道路,或要求他方承担让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通行的权力只是赋予优先权主体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从文明交通,礼让优先的角度,礼让行为是一种主体的互动行为。法律不但规定了驾驶人对行人的让行,同时也对行人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交通警察和交通协管员在十字路口和斑马线附近执行勤务工作中,会重点取缔和纠正九种与斑马线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即: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行直行车辆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将按照“行人教育引导,驾驶人严格处罚”的原则进行查处,切实保障斑马线上的“行人优先通行权”。
(二)车辆的先行与让行
机动车通行需要注意七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以提示交通参与者遵守和完成优先通行行为。这七种道路交通信号分别是:干道先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
干道先行标志
会车先行标志
停车让行标志
减速让行标志
会车让行标志
停车让行线
减速让行线
(三)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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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代码1204罚款扣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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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代码1204罚款扣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法》第47条第1款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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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车辆违章查询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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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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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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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处罚裁量标准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德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公安部:闯黄灯新规致追尾因车主未减速让行
公安部:闯黄灯新规致追尾因车主未减速让行
信息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公安部详解认定“闯黄灯”具体情形 制图:宋 嵩
  公安部、地方交管部门及法学专家
  释疑“抢黄灯”四大问号
  本报记者 张 洋 姚雪青 徐 隽 李 刚
  核心阅读
  ○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车辆可继续通行,不视为“抢黄灯”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路口设置或者改建倒计时信号灯、预报声或者进行绿灯闪烁预提醒
  ○车到路口减速慢行,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可尽量避免追尾和“抢黄灯”
  ○提前留意信号灯,绿灯时观察亮灯时间长短,若车流量不大而绿灯亮时较长,做好减速准备
  日开始实施的新交规,对闯红灯、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等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得到人们的赞许和拥护。不过,关于“抢黄灯”扣6分的规定则引发了争论。针对大家关注的四大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公安部、地方交管部门和相关法学专家。
  疑问一:黄灯的功能变了吗?
  网友:抢黄灯也罚,闯红灯也罚,是不是就没有黄灯存在的必要了?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黄灯亮起时,只要机动车车身任何一部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不应当认定为抢黄灯。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要停止通行。现在把红黄灯都视为“闯”,是不科学的,不符合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初衷。
  这位负责人说,黄灯原本是对司机以警示、对交通以缓冲。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在黄灯时区内发生了不少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灯的黄灯变成了“加速预告灯”。“抢一秒,毁一生。”抢黄灯也许节省了几秒甚至是一秒,但可能就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惨痛事故。必须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间距,不闯红灯,不抢黄灯。
  广州交警部门介绍,黄灯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绿灯和红灯之间创造一个缓冲期,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这段时间清空路口,为接下来的异向车辆行驶腾出空间。“如果大家都抢在黄灯内冲过停止线,路口根本无法净空。”
  “在公安部新令实施前,黄灯是一个提醒的标志,在这个‘缓冲地带’基本不进行处罚,除非在明知道黄灯亮起还加速冲过去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这种情形下,多数司机甚至一些交管部门都不把抢黄灯视为违规行为。同时,抢黄灯行为也使行人、非机动车过马路的时间客观上被缩短,侵害了这部分人群的通行权益。这是公安部决定严厉处罚抢黄灯行为的初衷。
  疑问二:处罚“抢黄灯”易致追尾事故?
  网友:正常行驶,前车见黄灯一脚急刹,我给他撞出去一个车身……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认为,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之前,就应该履行减速缓行、停车让行的义务。网友反映的“刹不住车导致追尾”的情况,很多都是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违规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据此,并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一般情况下,在路口时速度应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如果是在这个速度范围内的话,只要驾驶人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行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抢黄灯”和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说,机动车应减速缓行、停车让行。至于有司机反映,在判断自己黄灯亮时是否越过停止线上存在难度,他认为,这是个习惯问题。通过路口时司机若能降低车速,应当能够较好地作出判断。
  广州交警部门称,驾驶员只要严格按照通过路口时“一慢二看三通过”原则驾驶,一般不会出现黄灯前“刹不住”,或者“被追尾”的现象。
  疑问三:倒计时信号灯能否推广?
  网友:我觉得有些地方倒计时提醒挺人性化的,推广开来多好啊!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否设置或者改建倒计时信号灯,各地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机动车数量、交通流量等情况决定。公安交管部门将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纳、不断改进。
  据了解,目前,倒计时车行信号灯主要是在采用固定放行时间的路口使用,因为这些地区交通流量相对少,通过率也固定。而智能红绿灯更多的是在交通流量相对多、通过率不太固定的路段。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倒计时红绿灯从技术角度来说,已经具备条件,但在推广上较难,因为公共投入太大,且改造会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交通混乱。对于一些人口较少、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来说,设置倒计时红绿灯的成本较大,不太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对于北京这样的超大型城市来说,交通信号灯需要根据车流量的多少进行智能控制。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倒计时红绿灯进行推广的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认为实行倒计时红绿灯,其利要远远大于弊。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规则指引的确定性,并由确定性带来的安定性和明确性。
  疑问四:为何各地“抢黄灯”处罚不一?
  网友:看微博上有的地方表示不处罚有的地方又要处罚,到底怎么回事啊?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在全国具有普适性,各地也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贯彻实施,因此,各地关于抢黄灯的处罚也应该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大家之所以关注到执法技术问题,还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锦光说,目前对抢黄灯进行取证在技术上应当不存在难点,完全可以参照闯红灯的取证方式。之所以各地执法不统一,一是,公安部第123号令对抢黄灯与闯红灯的处罚完全相同,让司机在认识上难以接受;二是,在技术上还没有将闯红灯的取证方式运用于抢黄灯,难以识别越线与未越线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着执法上的困境。”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要进行“抢黄灯”的取证是非常不容易的,除非对城市所有的路口进行改造、全部安装摄像头或报警装置,或者安排大量的警力24小时在路口值班或在监视屏幕前一帧一帧地进行查看。所以,更大的可能性是,交管部门只能对抢黄灯的行为进行突击检查。但它同时会带来选择性执法的不公,造成法律法规权威性下降等问题。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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