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没有经过原田住主是否合法

土地 姫路市花田町加納原田、JR山陽本線 御着 物件詳細 [] - goo 住宅?不動産
兵庫県姫路市花田町加納原田 御着 土地 物件詳細
交通(沿線/駅/バス停)
価格坪単価
用途地域建築条件
建ぺい率容積率
JR山陽本線&nbsp御着
姫路市花田町加納原田
957万円23.01万円
1種住居無
姫路市花田町加納原田&&
JR山陽本線&御着&徒歩25分
その他交通
JR播但線&京口&徒歩35分&&&&
市街化区域
借地期間?地代
建ぺい率/容積率
60%&/&200%
東6.0m公道接面10.0m 北東6.0m公道接面11.2m 二方道路
1種低層地域
即引渡し可
上水道?本下水?側溝
残1区画のみ建築条件なし?私道負担:なし他交通手段:JR播但線「京口」駅徒歩35分地勢:平坦最適用途:住宅用地土地面積:公薄
姫路市花田町加納原田 周辺地図情報
※周辺情報を掲載しています。
姫路市の行政サービス
子育て関連の独自の取り組み
(1)子育て学習センター事業。(2)子育てサロン事業。(3)交通?災害遺児手当支給事業。(4)交通?災害遺児奨学金給付事業。(5)児童養護施設等入所児童就職祝金支給事業。(6)児童養護施設等間食給付事業。
公立保育所数
チャイルドシート助成制度
0歳児保育を実施している公立保育所
乳幼児医療費助成(通院)対象年齢
中学校卒業まで
私立保育所数
乳幼児医療費助成(入院)対象年齢
中学校卒業まで
0歳児保育を実施している私立保育所
公立幼稚園の入園料?保育料減免
保育所入所待機児童数
私立幼稚園入園料補助金
【小学校】完全給食【中学校】完全給食 選択制デリバリー形式(29校)
私立幼稚園保育料補助金
公立中学校の学校選択制
新築購入 利子補給制度
新築建築 利子補給制度
新築購入 補助/助成金制度
新築建築 補助/助成金制度
問い合わせ情報
問い合わせ先
免許番号:兵庫県知事免許(5)第450799号所在地:姫路市琴岡町274-3-209TEL:079-296-3570取引態様:一般媒介
QRコードからスマートフォン?ケータイでも物件情報を見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情報提供元
アットホーム&[]
情報公開日
次回更新予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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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ローンの返済額一覧
957万円に対して、年率
<option value="万円
<option value="万円
↓ボーナス
16,831円/月
18,535円/月
20,965円/月
24,664円/月
30,904円/月
43,498円/月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13,870円/月
20,760円/月
33,980円/月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24,461円/月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ローン不可
支払い利息合計
2,499,020円&#xff5e;
2,102,600円&#xff5e;
1,719,500円&#xff5e;
1,360,280円&#xff5e;
1,000,940円&#xff5e;
660,840円&#xff5e;
※元利均等返済方式で試算しています。 「円」の単位以下の端数金額は「切り捨て」として計算しております。
※金利は、固定金利として計算しております。
※上記の住宅ローン返済額一覧は、あくまで試算であり、将来の金利動向により、実際のご返済額とは異なります。
※ボーナス支払総額が総支払額の50%を超えている場合、上記の表では「ローン不可」となります。
※住宅ローン返済額一覧の数値は、住宅ローンのお申し込みやご融資をお約束するものではございません。色色欧美大屁股-18岁中学生少女人体艺术-最新亚洲色色图-08年张怡宁福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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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土地建了水产养殖场。现转经原田主同意租给别人。哪位知合同咋写呢。告诉我。在这先谢了
说好现在租的人负责以后清除土地上的建筑。还原耕地
提问者采纳
,权利一样,原合同你尚未尽的,应有委托书,转包给乙方.乙方后续承包期间有任何事情与你无关,委托代表作一方;转包年限为剩余年限;2,丙方同意;转包后一切与你无关,如乙方与丙方协商延长承包期应单条说明;4,你是甲方,一概与你无关:转后,原田主或其委托代表是丙方,与你无关.合同上必须注明.乙方与丙方达成的其它协议条款;3、该承担的一切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转包经过丙方同意,原田是多人的,3方均要签字.本合同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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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银香六人诉被告田应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民初字第63号
原告张银香,女,住本市万山区。
原告田应菊,女,住本市碧江区。
原告田应兰,女,住本市碧江区。
原告田金平,女,住本市碧江区。
原告田社平,女,住本市碧江区。
原告田和平,女,住本市碧江区。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锋,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应德,男住本市万山区。
原告张银香、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以下简称六原告)诉被告田应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锋、被告田应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诉称:原告张银香是原告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与被告田应德之母,是XX办事处XX村XX组村民,其土地承包权属于家庭共同承包。虽然原告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出嫁,但在新的居住地没分配到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应当保留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现由于修建玉铜铁路,原告等人及其被告的承包土地被合法征收,合计征收土地补偿款为182903元(其中田154567元、青苗补偿费3856元、林地24480元),土地补偿款应当由六原告与被告共同平均分配,每人一份应为26129元。但被告将属于原告等人的土地补偿款一并领取,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土地征收款,均被被告拒绝,六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六原告的土地补偿款156774元(26129元/人&6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原告在审理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身份证、户口簿6页,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合法主体。
2、土地承包汇总表1页,证明土地承包的事实,原土地承包户主系田XX,该清册记载了田、土、林地的事实。
3、户口注销证明、XX村村委会证明2页,证明田XX于日病故的事实。
4、XX村委会日出具的证明1页,证明XX村在集体分土地时六原告及被告是分在一个户头上,均有承包土地的事实,至今土地承包证未单独分开,原、被告的土地现仍属于家庭共同承包。
5、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各1份,证明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出嫁到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事实,仍享有其原居住地XX村的承包土地权利。
6、铜玉铁路项目征地补偿清册4页,证明:⑴、征收土地补偿款182903元的事实,分别为田154567元、青苗补偿费3856元、林地24480元,该补偿费用应当由家庭共同承包人员平均分配;⑵、该土地补偿款全部被被告领取的事实,被告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
被告田应德辩称:钱我是得了。原告问我要钱,但要讲出个道理,有道理我就给。我现在无业,我还要给儿子修房子,得的钱我要用来给儿子修房子。如果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分我的钱,也可以,但是赡养父母的钱我也问原告要。
被告田应德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田应德对六原告出示的1、2、3、4、6号证据无实质性异议。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5号证据即田社平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有意见,认为田社平在现住所地分有土地。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5号证据的反驳意见,未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原告的1-6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其1-6号证据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为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当分给六原告,以及分配多少。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银香与田XX在XX办事处XX村XX组婚生原告田应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和被告田应德。集体下户时,田XX之父田X(1988年去世)、田XX(日去世)和本案原、被告共9人承包了责任田、土、林地等。日原告田社平因婚嫁户籍迁至现住址,1986年原告田和平因婚嫁户籍迁至现住址,1987年原告田金平因婚嫁户籍迁至现住址,1988年原告田应兰因婚嫁户籍迁至现住址,2001年原告田应菊因婚嫁户籍迁至现住址为城镇居民。原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在现居住地没有分配到承包地,现该户承包地户主为被告。2014年,因修建玉铜铁路,国家征收了该户位于XX田进口XX处的田(编号为B&24),补偿158423元(其中征地补偿款为154567元,青苗补偿费3856元),征收该户位于XX坡隧道出口处的林地(编号为B&19),补偿24480元,合计为182903元。六原告要求被告分割征地补偿款,被告不同意分割,为此,六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本案六原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系XX村村民,与被告为同一户参加土地承包,其具备承包土地的资格,且六原告与被告及田XX、田X在内的9人的承包有土地。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是基于稳定和完善承包地关系,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律保持原状不变,说明原田XX一户的承包地面积没有因原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的婚出而收回,而是由8人继续承包原9人的土地(田X去世)。2001年原告田应菊因婚嫁将自己的户籍迁至现住址,且已从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原告田应菊在其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时其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不再依赖土地生存,从而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亦不再具备继续承包XX村集体土地的主体资格,而土地补偿款补偿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以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单位的所有家庭成员,且征地时原告田应菊已不是农村居民,即原告田应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现仍为农村居民,XX村委会未收回四人的承包地,四人在新的居住地未承包到土地,原告张银香仍是XX村村民,即除原告田应菊外的五原告依法仍具有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3年田XX去世,原承包户的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和被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法承包并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国家按相关的政策规定对该农户进行的补偿,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与被告应共同分割。现被告占有该补偿款,不分割给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本院予以支持。该户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款182903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79074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856元。多年来,土地是被告耕种,地上附着物3856元是国家对耕种者给予的青苗补偿,3856元应归被告所有。土地补偿费179074元,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与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应分割29845.67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应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张银香、田应兰、田金平、田社平、田和平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9845.6元,共人民币149228元;
二、驳回原告田应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田应菊承担76元,被告田应德承担1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戴胜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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