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当然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利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人民司法》1981年09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
【摘要】:正 编辑同志: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的末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我们对这一条从字面、词义上理解是: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其在执行期间,不论是否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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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样同志: 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四条的宋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产我们对这一条从字面、’词义上理解是: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其在执行期间,不论是否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政治权利都是当然被剥夺的。这样理解是否正确t请予解答。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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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出狱后的政策,服刑出狱人员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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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一)管制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缓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适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假释。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再次,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久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宝条件。除此之外,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暂予执行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均应收监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久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对原判刑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五)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判处。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而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或危害性大的犯罪;独立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不大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包括两种情形,即:单处剥权的罪犯和刑释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单处剥权的人民法院很少适用,这里主要介绍刑释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释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具有以下两个限定性条件:第一,以判处主刑为前提,且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罪犯人身自由权利已不再被限制或剥夺;第二,被判处的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但独立适用意味着没有被判处主刑,即无所谓&刑满释放后&的情况,因此&刑释后继续被剥权的罪犯&只能是在被判处主刑的同时被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符合以上两个限定性条件的罪犯应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判处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即&被判处的拘役刑罚在看守所已经执行完毕而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开始执行的罪犯&;另一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即&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在监狱已经执行完毕而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开始执行的罪犯。&
服刑人员出狱后的政策:
为保障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就业。近日,无锡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办、无锡市劳保局、无锡监狱三方联合行动,制定服刑人员技能培训计划,构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和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衔接机制,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服刑人员的技能培训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逐步提高,为服刑人员出狱就业增加保障。
针对省无锡监狱服刑人员中再就业人员年龄较大,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的现实情况,三部门协商在充分挖掘省无锡监狱现有的培训资源的效能,培养适应无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合格劳动力的同时兼顾刑释人员就业安置的要求,适当增加一些当前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培训,以满足社会对就业岗位多样化的需求,使他们在刑释时能基本符合社会就业需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市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提供技能培训考核、职业介绍等,力求刑释解教人员有业可就、有活可干、生活有保障,他们每半年派出职业培训方面的专家,定期到省无锡监狱进行培训服务;省无锡监狱负责对服刑人员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每年对刑释人员的人数规模、技能现状以及刑释后的就业意向进行调查摸底,确保技能培训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服刑出狱人员有补贴吗:
彭亮(化名)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15年,没想到出狱后,拿着监狱给自己积攒的2250元就业补助金,一路南下,凭着在监狱学到的一手烹饪技术,很快在广州一家饭店应聘为豫菜厨师,有了稳定的收入。
  最近,他给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长苗正钊写信说:&我在监狱里服刑时间长,回到家乡后,一些亲戚朋友老是躲着我。
如果不是监狱给我积攒了2250元的就业补助金,我真不知道该从哪里借到南下的路费和生活费。是这笔钱让我出狱后有了创业的本钱&&&
  苗正钊告诉记者,彭亮所说的就业补助金,是监狱近年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情况,尝试给其一定的资金奖励,主要为兑现的奖金和劳动补助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这笔钱由监狱代为保管,其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给。
  据河南省第三监狱回访考查,凡是手中有就业补助金的刑满释放人员,已自主创业或外出打工的比例达到100%,遵纪守法率为100%。
  补助金不是返家生活费
  苗正钊介绍,河南省第三监狱是教育改造重刑犯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刑期一般比较长。不少服刑人员习惯了监狱的生活,刑满释放时不想离开监狱。&其实,这也是他们对自己回归社会没有自信心的表现。监狱就努力减少他们的这种心理落差,在刑期即将期满的前几年,鼓励他们通过学到的劳动技能,给自己创造回归社会的必要费用,也让他们尝到多劳多得的甜头。&
  &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两个月,监狱安排他们住进住家庭式监舍,内有沙发、电视、报刊杂志、卫生间等设施。一是调整心情,让他们有家的感觉;二是给他们清算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反复对他们强调,这笔钱不是返家生活费,绝不能坐吃山空,而是创业的本钱。&苗正钊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时少走弯路,尽快融入社会,同时对社会的就业竞争有心理准备,避免自暴自弃,因生活问题再陷入犯罪的怪圈。
  去年刑满释放的小华(化名),怀揣着2000元的就业补助金,利用在监狱学得的经营管理知识,开了一家日用品经营部。如今,经营状态良好,生意红红火火,他还顺利结婚生子,生活美满幸福。
  创业典型的连锁效应
  李洪(化名)是河南省第三监狱就业补助金的首批受益者。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前,他只有小学文化,入狱后,他学文化、学技术,经职业技能考试,获得了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中级技能证书。由于表现突出,他4次获得减刑,出狱后,他通过打工,有了一些积蓄,在当地司法局和接茬帮教指导处的帮助下,贷款经营荒山和养殖场,取得了成功,还办起了一家公司。
  前不久,河南省第三监狱专门邀请他到监狱与服刑人员互动对话,沟通交流。
  他的发言被服刑人员热烈的掌声淹没,也让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对未来再就业充满了信心。一名服刑人员说:&我和李洪一起服刑10多年,没想到他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取得成功,没想到在监狱学的技术在社会上确实有用武之地,没想到他能来到我们面前,我心中的种种疑虑全部烟消云散了。李洪做出了榜样,他的新生之路让我羡慕,让我坚定了学好职业技能的信心。&
  苗正钊说,技能培训是解决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就业问题的根本路子,而就业补助金让他们的技能找到了用武之地。目前,监狱以刑释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加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开设了家电、维修、养殖、烹饪、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班,增强了服刑人员就业谋生的能力。经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已有1500余名服刑人员获得了中、高级职业证书,有的服刑人员还取得了国家专利。
  就业补助金能否长期坚持下去
  &就业补助金的效果虽然非常明显,但在监狱教育改造经费中,没有专门的科目,监狱的经费压力大。说实话,我们还在探索,而且发放对象都是改造效果比较明显的服刑人员,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进一步细化。&苗正钊坦言道。
  &有了技能,又有了创业本钱,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自然而然得到降低。&苗正钊表示,监狱将克服困难,把就业补助金制度坚持下去。
  &当前及今后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河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王文海认为,要实现刑释人员和谐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做到心理回归。通过适当刑罚和教育改造,使罪犯对社会规范实现由蔑视对抗到服从、认同和内化的过程。二是身体回归。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能逐步适应社会,过上正常生活,对社会产生归属感,其在狱内的职业素质教育成效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身体回归社会后的生存状态。
  王文海评价说,河南省第三监狱尝试的就业补助金制度值得进一步探索。
  有专家指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不能让监狱既考虑狱内的教育改造工作,又考虑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相关问题,否则,会因机制原因,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问题上出现&弹性&,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河南省第三监狱尝试的就业补助金制度基本涵盖了服刑人员从入监、出监以及教育改造的全过程,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从社会意义上,降低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的社会综合成本。从个人意义上,在制度上保障了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时比较容易获得物质满足,并能迅速从中收益,达到较好的回归效果。而且,在创业典型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给服刑人员树立榜样,让他们看到希望,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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