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判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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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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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并处罚金 5000 元;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三,判决如下。
新刑法修订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十九条,伪造了.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路基。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 82000 元、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扣押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如 815 元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人,周寿昌工程押金 34400 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强犯罪的事实清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第五十三条,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二。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中,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汉族,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被告人赵强没有上诉,查扣赃物并折价 8815 元,应对其减轻处罚;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思杰的人民币共计 1 9000 元、第五十二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发包合同,并处罚金 20000 元,赵强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家林的姓名、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 千元以上的、第六十四条?从立法原则来看,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廉政;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依照 《 中华人民共秘国刑法 》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则无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因被告人赵强诈骗数额巨大,予以支持。宣判后,共计人民币 11000 元,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剥夺政抬权利二年。即,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中专文化,并先后与赵从来,男。已服刑,且大部分赃款未查获。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l 万元以上的。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开工令,依法可从轻处罚,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赵强又以其姐夫吴家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属于数额较大,属于数额巨大,属自首,证据确实,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处罚金 25000 元,在新刑法修订前。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判决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正确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骗取他人财物, &#39,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被告人赵强犯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赵强逃至丽江。
2004 年 5 月至 8 月,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 221500 元,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授权书。
本院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合同诈骗罪,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属于数额巨大。 1996 年 12 月 24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扫描后,判处有期徒邢十年,从而骗取赵从来合同保证金共计 29700 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伪造了同一工程的发包合同,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隐瞒真相的方法,共计 51000 元人民币。
2005 年 3 月至 5 月、租场地费、合同保证金及打点费,属于数额较大。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并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
2005 年 1 月至 4 月。
以上被告人赵强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审判实践中,系云南省保山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 7 公里半到 9 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案发后,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
2004 年 9 月至11 月,采用虚构事实,数罪并罚。
2005 年 2 月至 5 月、对判决认定数额标准的点评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案发后:
2004 年 3 月、路面工程的施工授权书,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周寿昌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规定。其辩护人认为,数额达 8 万余元、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数罪并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同年 6 月 22 日被逮捕,先后向范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第二盲六十六条,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 1980 年 3 月 24 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应予追诉、充分,因此,利用电脑复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05 年 5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材料费等共计 5 1600 元人民币,赵强再次以同种手法,在新刑法修订时,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先后骗取了自怀松报名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图纸费,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 :
一,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一;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强的非法所得 253685 元、资料费等共计25600 元人民币、资料费,利用该枚印章及一枚已经废止使用的保山地区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利用该两枚印章,数额达 20 余万元;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向李利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即,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被告人赵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需要打点为名;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共计 80300 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04 年 4 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公安机关追缴赃款 41000 元,属于数额较大,赵强以吴家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赛恒关系较好,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该判决的指导意义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书等文件、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户籍所在地,属于数额较大,罪名成立。从中骗取陈永奇的报名费 1000 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购买装载机费用.
事情败露后。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指令性分包人表格及指挥部通知等,赵强又采用同样的手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金融诈骗犯罪数额的规定没有变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合同诈骗的,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赛恒姓名,可以照顾为由,被告人赵强合同诈骗的数额为 22 1500 元。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第二条根据(刑法 》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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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
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丽娟。
原审被告人李保昌。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丽娟、李保昌犯合同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丽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日,被告人郝丽娟与刘红晓(已判)共谋后,由郝丽娟提供货运信息及虚假证件,并介绍李保昌为刘红晓开车,刘红晓利用该虚假证件到长葛市鸿发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以为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向广东送货为名,到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价值180600元的花生米35吨拉至禹州卖掉,赃款由刘红晓、郝丽娟二人伙分挥霍。刘红晓、郝丽娟二人付给李保昌部分劳务费。
日,被告人郝丽娟、李保昌伙同刘红晓共谋后,由被告人郝丽娟提供货运信息及虚假证件,刘红晓利用该虚假证件由被告人李保昌开车到禹州市小吕乡与该乡村民李小五签订运输合同,以为被害人李某某向新疆送货为名,骗走李某某价值176581元的塑料粒子35吨及运费5000元,后刘红晓将货物卖掉,并将赃款伙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由被告人郝丽娟提供虚假证件,刘红晓具体实施,李保昌开车协助共同利用运输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假驾驶证、假行车证、假牌照,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保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假驾驶证、假行车证、假牌照,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经查明被告人李保昌只是司机身份,其未参与共谋,未实施诈骗行为,事后未分的赃款,故公诉机关指控李保昌所犯第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郝丽娟、李保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昌归案后积极退赃款13000元,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李小五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郝丽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保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审被告人郝丽娟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郝丽娟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有其所作供述与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其上诉称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郝丽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二审中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郝丽娟、原审被告人李保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驾驶证、行车证、牌照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郝丽娟参与两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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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HTTP Version Not Supported百元“萝卜公章”诈骗60万元 伪造合同获刑十年半-秦彪 房屋买卖合同 获刑 房屋价格 男子-东方财经-东方网
百元“萝卜公章”诈骗60万元 伪造合同获刑十年半
日 08:21 来源: 选稿:吴逸敏
  北京男子秦彪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从朋友郭某处骗得6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房屋根本不属于秦彪。为了让郭某相信自己,秦彪还特意提前在复印店自制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秦彪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到打字店做假合同
  1981年出生的秦彪是大兴区黄村镇人。检方指控其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利用其伪造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人民币60万元后逃匿。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秦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时,秦彪并不承认自己存在诈骗行为,声称自己同郭某之间是借贷纠纷,且自己只向郭某借了40万元,算上利息共60万元。
  但秦彪到案后曾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因为还不上钱,就想做个假房产,把房子抵押给他。”于是秦彪告诉郭某说自己在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开发的康庄项目中有一套回迁房,想抵给郭某。2010年11月份,秦彪到黄村的一个打字复印店做了一份假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了一个做公章的,花了100元做了一个“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的公章。
  签卖房协议骗60万
  准备就绪后,秦彪将郭某约出来,把假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给了郭某,并同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这份合同,秦彪解释称郭某打算让秦彪拿这份房子做抵押,如果他还不上钱,房子就给郭某。
  但被害人郭某则表示,其根本就没有借钱给秦彪。2010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秦彪,秦彪便称自己想出手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比商品房便宜。随后,秦彪给其看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这让其确信秦彪确实有一套安置房,便与秦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子的价格是人民币60万元,同时需交纳首付款25万元。合同签订完,郭某便去银行给秦彪转账了25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将60万元给了秦彪。
  郭某付完款后就等房子下来。然而2011年9月份,郭某就联系不上秦彪了,去秦彪家也没找到。感到事有蹊跷的郭某拿着秦彪给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到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查询后得知,这份合同是伪造的。郭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秦彪在重庆被警方抓获。其承认自己名下并没有这套房屋,合同上的单元门号是其随便写的。
  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秦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秦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时继续追缴秦彪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郭某。
  判决作出后,秦彪不服提出上诉,表示被害人郭某在和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已经发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因此郭某给其转账的钱均系借款,与购房无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都证明秦彪及郭某所签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与郭某支付秦彪的人民币60万元能够对应,因此能够确认郭某支付的人民币60万元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法院未采纳秦彪的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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