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不服状告人社局要多长时间结案

员工受指派外出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被驳回【】【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7:13:31  法制网记者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顾建兵 鲍蕊
  曹某受用人单位指派为另一公司加工零部件产品时不慎受伤,后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以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曹某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时,不慎左手臂被铰龙咬住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桡神经损伤、左上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日,曹某向如皋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皋市人社局经查实,曹某系加力公司的员工,此次曹某系加力公司指派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产品,遂向加力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
  日,如皋市人社局认定曹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加力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加力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庭上,加力公司辩称,曹某是其临时雇佣人员,其在元辰公司发生事故并非从事加力公司所指派的工作,曹某与加力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第三人曹某辩称,其系加力公司员工,并提供了多名证人证明其在元辰公司从事零部件产品生产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
  一审另查明,加力公司于日(事故当日)为曹某补办了社会保险,为其交纳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用;曹某受伤后,加力公司支付了救护车出车费、全部医疗费,同时还向曹某亲属支付了一些护理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曹某在元辰公司发生事故伤害后,加力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并支付了相关保险费用,且在曹某受伤后,加力公司还向其亲属支付了一些护理费用。可见,曹某系是在加力公司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非劳务与报酬的交换,曹某能够享受加力公司的社保等福利待遇,故曹某与加力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曹某作为加力公司的职工,在享受加力公司福利待遇的同时,亦接受加力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且根据加力公司的陈述,加力公司与元辰公司之间本来就存在业务往来,加力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一些铰龙产品也是元辰公司所供应的,故加力公司指派曹某到元辰公司工作,亦符合常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如皋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加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力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羽梅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加力公司与曹某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这主要从曹某是否享受加力公司的福利待遇,其在元辰公司干活是否是受加力公司所指派来判断。
  刘羽梅介绍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双方仅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其福利待遇;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同时也享受用人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本案中,曹某在元辰公司遭遇事故后,加力公司为其补办了先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同时为其支付救护车出车费、医疗费、护理费,且有多名证人证明曹某在元辰公司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故加力公司与曹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刘羽梅表示。
  本报南通4月8日电(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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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厂家状告人社局
&&金陵晚报讯(通讯员 王萍 陈应冬 行臻 记者 胡睿)2013年10月,51岁的王某在句容市某建材厂(简称建材厂)从事出窑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砖块砸伤,被诊断为“左食指近节指骨骨折”。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于今年3月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建材厂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被驳回后,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庭审中,因自己曾向句容人社局提交过“异议书”,但没有得到答复,建材厂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且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但句容人社局认为,在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建材厂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建材厂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提出异议书,句容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厂提交的异议书内容实际是建材厂的辩论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句容人社局需对辩论意见给予回复后才能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故句容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此外,句容人社局句容市人社局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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