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梅毒血清固定怎么办期限合同,现在部门解散,公司又降薪酬怎么办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还能解雇我吗?
「法律咨询」我于2000年进入一家公司,从最基层干起,经过多年努力,当上了部门副经理。鉴于我对公司的贡献,2008年10月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我负责一个大项目,因为各种原因,项目进度一再延期,公司给我提
  「法律咨询」
                 
  我于2000 年进入一家公司,从最基层干起,经过多年努力,当上了部门副经理。鉴于我对公司的贡献,2008年10月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我负责一个大项目,因为各种原因,项目进度一再延期,公司给我提出改进意见要求限期改进。几个月后,公司第二次向我提出了工作改进意见。我也努力按要求改进,但公司仍然不满意。今年4月,公司认为我不胜任工作,通知我5月不用再来上班,劳动合同就此终止。我承认我这两年干得不好,但我无论如何没有想到会被解聘。我与公司签订的毕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能解雇我吗?
                 
                 
  陈珏朋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端上&铁饭碗&。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外,出现了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公司解雇你合不合法,要看是否存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你不胜任工作,公司若想解雇你,也需要先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 天通知解雇你。现公司只是给你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并没有进行培训和岗位调整,解雇你的方法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援)
                 &
人力资源部年终工作总结与计划.ppt7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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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分公司工作,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要解散分公司,会否有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日期:
问:如果公司本意不愿支付这笔补偿金,要求把我调到其它城市工作,而我又不愿意,是否就不算公司违约,无法获得补偿?
答:首先要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对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公司要解散分公司,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 如果劳动合同无特别约定,公司不愿意支付这笔补偿金,调到其它城市工作。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意,因为对工作地点的调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公司仍需按第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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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400-700-0148&&&我和公司签了一个3个月的临时合同,现在我被解雇了,我要求给我补算本月的2个月薪水赔偿合理否,申请劳动仲裁能赢吗?
看来我不是学法律的有些事情叙述的还是不够清楚啊。案情:我这样简略的回顾一下吧。——,我只在入职的前三个月有一个临时合同。合同薪水2200.实际税后薪水7602.合同里有这样两条:1.本合同为试用期合同。2.本合同期满前一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月书面通知对方。现在我被解聘了,只是口头的,都没有书面形式。QQ聊天记录中应该有,我和老板协商给我2个月薪水做补偿的内容。但是现在他反悔了,还要我补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做才好,我本无意走到这步的。这个8月、9月工作机会本来就不多,肯定难找我满意的工作的,我也要生活的啊。所以我才主张2个月的赔偿的。-----------------------------------------------------------------------------------------------------------------可能我表述的信息还不够全面,大家可以看下面我和Johnson的谈话。请大家给我一点法律支援。人都是要生活的,这两个月根本就没什么工作机会。就这样把我扫地出门,我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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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你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个回答:
一、针对日-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1、当初私企和你签订的所谓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不成立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在法律上默认为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LZ所言合同期为3个月的,则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私企与你签订的该份只约定了试用期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该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式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私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LZ并没有以上所述的情况出现,那么私企应当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知的方式必须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形式进行。而LZ所叙述的情况来看,私企老板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因此依据本条规定,私企应当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除此以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由于私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私企应当:
(1)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支付半个月工资的2倍,即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二、针对日-至今的劳动关系:
1、关于私企老板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前一个劳动合同,即只规定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第一份劳动合同自日正式解除,而日以后,LZ与私企实际又产生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LZ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确立之时,即日订立,而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日-日共支付11个月的工资的2倍作为经济补偿金(即22个月的工资)。
同时由于第二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违背了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上述所回答时的规定,LZ在单位工作达一年半以上,应当认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个月工资的2倍作为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工资)。
因此就本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总结如下:
(1)本案件中涉及的《试用期合同》于法相悖,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为固定期限为3个月的正式《劳动合同》;
(2)在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私企老板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2倍(1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中 ,私企老板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的2倍(4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由于用人单位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对于应支付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28个月的职工月标准工资(包含经济补偿金以及正常的月标准工资)。
给大家回溯一下事情的前后吧,给后来者一个警示。
我是在号加入这家公司的,当时感觉这个老板还不错,知道IT信息化在这个时代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当时也没多想就加入了这个公司。
可是合同出来后就给人一个很不舒服的感觉,当时见面的时候谈的是8000税后,但现在被改成了税前,还有合同期只有3个月。而电子商务团队根本就没有根基,我需要自己从看简历一个一个选起。当然,我想到了要从之前的公司找老同事合作组队,但是工资这块基本都被pass掉了。没办法就只能选那些没工作经验的了,这就是合作之后的种种矛盾的开端。
话说,到了2011的7月开始,矛盾积聚的我要爆发了,为了不伤和气,且我已经想清楚了一件事就是我根错人了,与一个和自己不对路的人工作是难有发展的。于是,在有意的把工作内容都交给其它人做。至于全体会议上,我已经变成徐庶了,一言不发。
到了8月,他就提出将我解雇,我当时也没什么留下的意愿,就说好没问题。之后,给我说,8月结束收拾收拾走人吧。我很郁闷,你妈的,谁家让领队走不得经济补偿一下,8月有个屁工作机会啊,又不是我自己辞职的。就说你们这么做不合法,必须给我补偿2个月工资。因为这个谈判了好几次,后来答应给了还得算上8月的。就没见过这样的。我当然不同同意了。在后面就是,8月31号,突然同意补偿两个月工资了,骗我签了离职解聘书。
再然后就是,突然我在不常用的QQ邮箱里看到了一封什么公函,说我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保留对我起诉的法律依据。一个月的工资都没给我。
现在,我找了律师,律师费首期5000,之后的风险代理,看官司的结果。
对这个结果我只有一句话好说,做事之前一定要看这个人是否值得你跟。不能仅凭第一印象就下判断,需要多方考察。30岁之前跟对人很重要。update:第一、找律师不要签什么风险协议,劳动仲裁这种小官司没多大意义这样。你反而给的律师费更多。第二、有了这个法律决定,就打到底。我仲裁的结果是,只是要给赔偿金,其它的都不给,我没同意,继续上诉,一审刚下来,重新判了8万多。第三、其实律师也不是很认真的做你这个事情,太小,赚的少。--------------------------------------------------------update
-----------------------------------------------------------经过两年时间这事算是结束了。总共赔给了87000多,付给律师的总计有23000.后来,从其它律师那里得知,劳动赔偿案子是不准收风险代理的。今天在法院取钱的时候,该律师一直不愿意我把钱打到他公司账户中就能明天,这钱他要私下收。其实我这个案子,最大的地方是很幸运的碰到了一个认真负责的执行法官,给了这家不规矩的公司很大压力,才拿到了赔偿。至于律师么,什么功劳都没有。这种案子选律师,不用选什么大牌律师扯淡一样。没什么用,就是骗钱的,根本就不上心。找个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就可以了。接下去就是耗时间,看运气了。
1、对之前一年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2、没有临时合同的概念,所谓三个月的合同,本质上也是正式的聘用合同;
3、关于解除合同,除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外,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解除,可以要求赔偿金;
4、如果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工资,或者为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可另行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
对于高萌律师答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这个说法不成立。目前我所知道的比如北京,最多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请参阅网站的判例,这些都是北京市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判例。
我同意 @高萌 的答案,另外从法律的施行补充一下。虽然目前国内的法律氛围不好,但是从我接触的大量例子来看,劳动者告雇主或者申请仲裁的成功率很高。
比如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很难解除成功。而且也不能降薪雇佣(要降从该员工到CEO必须一起降,而且要说明经营方面的理由),只能换岗(而且必须提供附带培训)。
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的弱势在于:虽然不会降薪雇佣,但是在这个企业的前途也就完了。而且在职场上大家一般不愿意搞得声名远播。
首先你要确定你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即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那就要看你在合同上有没有约定关于违约的具体处理方法,如果没有,那要看你合同在支付薪酬方面是怎么约定的。都没有具体约定的话,要求支付两个月薪水也是合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知道老板要你补签什么协议,在中国大陆一般要式合同都是要求用简体字的,如果仅仅是关于字体方面的协议,不改变合同内容的话,签一下也无妨。
仔细看了遍高萌律师的分析,我对其“一、针对日-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的分析中关于赔偿金的说法不赞同,因为单位并未解除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未解除,何谈额外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我认为,单位仅应就日-日期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额外支付11个月的工资。
我在公司工作八个多月了,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现在老板说我工作不认真为由,想直接减我薪资。现在,我想告公司没和我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可以告赢公司。我的工资条中间有三个月没有拿出来,请问?我怎么申请赔款?申请赔款需要什么证据?本人急需要回复,谢谢各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十余年,去年与企业签订此合同,现在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此合同,问劳动者可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裁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决定了裁员的合法与否,以及究竟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还是二倍的赔偿金。从叙述中不难看出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且经营不善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员方案,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你可以拒绝被裁员,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1个月的工资了。 &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给你一个最好的答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一)   (整理)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16、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17、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18、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19、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三)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2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典型案例】某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 加班工资300元 岗位津贴200元 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四、用人单位因以上24种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是否继续适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未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应当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解除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及程序;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的程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和不能终止合同的条件和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就构成了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表现有: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操作指引】根据以上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在企业时间,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以下费用   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从入职日到离职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三,办理失业手续,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没有补偿,而且要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申请。
应届毕业生网友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以下费用   一,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二,支付从入职日到离职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三,办理失业手续,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应届毕业生网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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