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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了30种出来,大脑短路搞忘了几个点。。以下全是干货。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法律拟制之人,自然人是一个与之并列的概念,一个自然人是万万成为不了法人的,只能成为法定代表人。2.妇女。刑法中对妇女的规定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大家通常理解为非处女。3.死缓。不是关两年再执行,而是给犯人一个不死的机会。被判死缓的人类似于坐在达摩克利斯之剑下,两年不故意犯罪就可减刑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还可减至25年,但故意犯罪的话剑就掉下来了。4.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列为有犯罪嫌疑的人,不等于罪犯、犯人、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5.无期徒刑。罪犯表现得好都会减刑,羁押期限不少于13年,基本不会关一辈子。6.消费者协会。不是政府机构,其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消协牛逼是因为消协老大一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对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处理决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通过仲裁和诉讼才具有。7.警察。(经@一览众山小 指出后更正)警察一般大家所指为人民公安,按照《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肇事。不是所有开车撞人的都是交通肇事,有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9.吸毒。吸毒是不犯罪的,藏毒贩毒等才犯罪,吸毒仅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10.嫖娼。嫖娼也一般不犯罪,黄海波是被行政处罚了个够呛,当然嫖宿幼女也是构成犯罪的,有其他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依该罪名判罚。11.枪支。不仅持枪是犯罪,持有弹药也是犯罪,具体请参照《刑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2.结婚。结婚是靠领证,而不是靠婚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在现在《婚姻法》上连事实婚姻都不构成(刑法仍构成重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3.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户口的,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与婚生子女相同。14.领养。领养小孩不是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可以的,具体参照《收养法》,要求多多。15.违法和犯罪。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门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所以一个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就调整完毕的,千万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条款来判处,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这有违法理。16.债。债不等于欠钱。法律上的债的原因可以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等,欠钱的债仅仅是合同所引发之债。17.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起,并且不适用刑附民或遭遇刑事犯罪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自然人的精神其实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但是法律只有如此调节方能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的痛苦,所以适用比较苛刻。18.肖像权。侵犯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没事发微博上那个不是侵犯肖像权,可能侵犯隐私,名誉等权利。19.定金。定金不等于订金,签合同交定金才能确保不会对自己不利。定金合同双方所负担相同的风险,但交订金时,其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20.权利。权利不等于权力。一个是right一个是power。后者是强制性的支配力,由国家享有。21.合同。合同并非一定要签一张纸或者一叠纸,可以口头成立合同或者推定成立合同。比如一言不发去买一瓶可乐,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合同可成立。22.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日常所说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复杂太多,不好展开介绍。23.第三人。第三人不等于平时说的“第三者”,第三人是相对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人所言。24.人格。法律人格在法律上是指权利能力,不同于平时大家所说的“我以人格担保”。25.善意恶意。有朋友提到了善意,法律中的恶意亦不同。善意在民法中可解释为面对无权处分人(代理人)的权利外观不知情且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如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恶意与善意相反,语境不同解释也不同,一般可解释为明知或虽非明知但怀疑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而故意为法律行为等。26.抢劫。法律用语中不包含抢夺行为(排除转化型抢劫),一般街上一妹子包被夺大喊“抢劫啦!”,其实多半是抢夺罪。27.醉酒。醉酒在法律中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后者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是所有的酒驾都要悲剧的。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响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犯罪行为的量刑。28.近亲属。部门法之间区分有别,范围各有不同。29.机动车。机动车不等于汽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30.自助。不是自助餐。我国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存在于理论之中,比如小明吃饭不给钱,老板死活不让走,这就是自助行为,当然老板必须马上110求助,不能把小明扣了刷盘子。31.自然人。(by@gou wu)胎儿不属于自然人,我国自然人采独立呼吸说,但未出生的胎儿也保留有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可自动继承这一特留份;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2.驰名商标。按照我国最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33.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大课题,仅指出两点:(1)《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解,应按照立法目的解释,即有以上八种行为便构成犯罪。34.自首。自首不是应当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而是可以从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二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必须减轻或从轻处罚,后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与立功相比,这有时候就可以成为生死之别。具体可参照药家鑫案和重庆龚刚模案。35.三倍赔偿。新《消法》规定了三倍赔偿,是成交价款的三倍。后面还有一句,赔偿不满500元按照500元算(哪那么容易让你骗了人就赔几十块)。36.身份歧视。反歧视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有限制的作用,以不同的人分别订立的数个合同,其内容不得形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具体可参看《两元钱的优惠与身份歧视》,王建平,载《法学》2000年第9期。(前段时间网上看到郑州一饭店“长得漂亮就能免单”引发的思考,让我怎么敢去。)37.抽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38.不立案。公安机关做出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出具不立案通知,不能因为心知破不了案就随意打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39.发票。吃饭得开发票,但是商家不开发票,也不能不给饭钱,因为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主给付义务,发票与饭钱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如有不足还望指教
「破产」不仅仅是屠刀,也可以是手术刀。不少人提到「破产」,就认为是企业这头肉牛已死,债主们把肉割下来卖了,分钱后把骨头丢进火化炉让它灰飞烟灭,这仅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工作包括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在被申请破产时,牛只是病而未死(无力偿债)。三者有两个重要区别:(1)前两者的目的是让企业起死回生,动的是手术刀,救活企业;(2)“破产宣告”是分界点,此时才意味着放弃治疗,动屠刀杀牛割肉清算分钱。被告与被告人。「被告」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被告人」一词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代理与辩护《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讲得比较清楚,就不分析了: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法人代表」一词不同于法定代表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就不讲了,但另有一词「法人代表」却常被用作“法定代表人”的别称, 如 在回答第9点提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又称法人代表”。《民法通则》中对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律及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并无「法人代表」一词,散见于早期的部门文件、批复。不是规范的用词,可以理解为“法人的代表”。与法定代表人的唯一及先天确定性不同,此意义下的「法人代表」经指定或法定产生,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这个集合。在制作如合同、授权书等规范文书时,还是应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规范称谓。村长按照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旧时使用的“村长”一词,实际应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简称“村委会主任”。扶养抚养与赡养两者的关系多数人应该已经能够分辨了,但“扶养”一词有些人可能还没听过,其散见于各类民事法律,无直接定义。最常见的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到的: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法条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它存在于平辈之间,在年龄上可以是双向的。此外还有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建立的遗赠抚养等。随想随更新。
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再补充一个:【可以说话不算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死亡赔偿金VS同命不同价 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逝者已逝,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加害人无须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命的是无价的,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其实是对受害人因死亡所产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通说有以下两种。扶养丧失说:即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因此丧失扶养费,加害人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继承丧失说: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原本可作为受害人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此损失,加害人也应赔偿。(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看,死亡赔偿金也就不涉及什么同命不同价问题。
1、住所:不一定是你的住址,而是a、户籍所在地b、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2、意思表示:不是表达你的意思,而是将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权利意图)用一定的方式表达出去。3、占有:不是仅仅指你对某物在你“手上”的控制这是直接占有,还包括间接占有,就是你对直接占有的人有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叫占有。4、抵押:一般认为是把你已经有的东西去抵押,但是还有一种抵押叫动产浮动抵押,就是比如你开了一家企业,你可以将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以及以后生产出来的成品一起抵押。5、诉讼时效:听上去像过了时间就不能去诉讼,但其实不是,只是过了这个时间你再去起诉,对方就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如果法院查明属实的话,你的权利就 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履行还是可以的,而且对方自愿履行了以后不能反悔。 6、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序列: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称谓XX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序列: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检察院(错,正确是:XX省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检察院(错,正确是:XX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错,正确是:XX县人民检察院或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
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7、领域:不一定只有一国的领陆领水领空,还有所谓的“浮动领土”即悬挂我国船旗或国旗国徽表明中国标志的船舶、航空器。8、身份:不仅仅是指出身社会地位,性别、严重性病患者、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都是身份的一种,是构成刑法上的身份犯的要具备的主体资格。9、婴儿:不满1周岁10、幼儿:已满1周岁不满6周岁11、儿童: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12、承诺:一般是对于别人的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但是刑法上指个人可以允许比人对自己个人利益的损害,比如轻伤、性、自由、名誉、财产。13、单位也可以犯罪:某些罪名的主体是单位,但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只能是罚金。1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真的失踪、死亡了吗?不一定。但是这时候宣告死亡就是从法律上宣告该人的死亡,和真正的死亡一样,发生和真正死亡一样的后果。如:发生遗产继承、婚姻关系不复存在等等。15:普通法:不是和特别法对应的一个概念,最初的含义是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后来也指大陆法系相对应的英美法系。16:实体法:不是实体的法律的意思,而是和程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是典型的规定程序,就是规定怎么诉讼的流程的法律。而相对应的刑法、民法、行政法都是规定实体的权利义务怎么处理分配的法律。17、诚实信用:不是生活中的讲诚信讲信用等对人的评价的意思,而是属于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要求处于法律上的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18、法律渊源: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本源的意思,而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一般就是指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范,也有一些是习惯法等等。19、作为:一般指成就或者当做的意思,但是刑法上的作为是指以一种积极的方式为一定的危害行为。20、给付:通常我们以为是给付一定的金钱、交付一定的财务,但是提供劳务和服务、转移权利、不作为也可以成为给付的特定行为。 恋爱那些事儿的法律上的误解:三娃和翠花在浪漫的春天恋爱了,恋爱中发生了很多情况,他们很疑惑,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1、三娃和翠花约定好一起吃饭看电影,三娃是一个程序汪(我不(jiu)是有意要黑的),老板要三娃加班导致三娃”爽约“,翠花可以要求赔偿吗?不可以,这是一种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和请客吃饭,和假如你考的好或。。。就带你去看电影/旅游。。。。都是好意施惠的关系,法律上不存在这样一种受保护的民事权利,没有请求权基础,法律不调整。2、恋爱中的三娃和翠花在一个美好的夜晚,两个人在三娃淘宝的红酒蜡烛的DIY烛光晚餐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翠花反悔,哭着喊着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不支持,当然前提是自愿,没有胁迫、欺诈、直接的身体强制的行为,只要是在当时是自愿、真实的意思作出决定法律就不会干涉。不自愿的那就涉及刑法上的强奸了。3、谈恋爱中三娃脚踏两只船(违反忠实义务),翠花可以去法院起诉吗?不可以,谈恋爱的行为本身不为法律所调整,对于这种行为法院不会受理。4、恋爱一波三折,三娃感觉再也不会爱了,怎么谈一个恋爱好像天天和法院谈呢?好了,三娃和翠花终于(咦,我为什么要说终于)分手了。。。了。。了 ,分手后翠花觉得自己的青春真是喂了汪了,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会支持吗?不会,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益,相对人不会因此承担任何的义务或者责任,关于青春损失的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5、分手是由三娃提出来的,翠花这时候发现自己还是深深爱着三娃的,这时候翠花声称如果分手自己就自杀,但是三娃狠了心一定要分、坚决要分、不分不行,于是就分手了,翠花当着三娃的面在当初相遇的大明湖畔自杀,三娃没有制止。这时候三娃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吗?不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因为三娃和翠花谈恋爱以及提出分手的行为,都没有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造成现实的危险,没有先前行为创设、增加风险,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来源。当然,道德上的责任不在讨论之列。6、翠花最后给好心人救了,没有死。但是三娃早前和家里说谈了一个女朋友,三娃他爹娘吵着要三娃过年带回家看看,哪知道我从春天走来结果却是在冬天要分开。这时候三娃都急了眼了,翠花吹了,这可怎么办啊?额,不如租一个女朋友回家,于是三娃租了一个女朋友荷花,三娃和荷花约定不能发生性关系,否则荷花就要三娃赔10万,三娃一想这时候管住自己要紧。哪知道两个人在三娃家里住一屋,这时双方顺水推舟干柴烈火,事后荷花是不是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呢?不能,因为首先这个租赁合同就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因为人是不能被”租“的,人不能成为合同的一个有效的有效客体。既然合同都不存在,何谈违约责任呢?那么有没有侵犯荷花的性自主权呢?只要当时是自愿的,就不会被认为侵权。................................................................割..................................................................................说:证明自愿 怎么证? 女方咬死是胁迫男方也没法证明啊回复:谁主张谁举证,若甲女主张是被胁迫,举证责任是由甲女承担的,而不是由男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胁迫。说:第5点,提一个问题,如果三娃被胁迫,一气之下说“你跳啊你跳啊”,然后真跳了。他构成犯罪吗? 回复:我举一个相似的例子,有一群人在底下喊楼上要跳楼的人你跳啊,你跳啊,这时候楼上的人真跳了,楼下喊的人构成犯罪吗?显然不构成。为什么?因为这两个例子的“你跳啊,你跳啊”的言语都和最后的跳楼或者跳水的自杀行为不够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很多种,这里可以认为是一种介入的因果关系,那么最初的原因是翠花自己真的想跳,言语是介入的第二个原因,那么对于最后结果的造成孰大孰小一目了然。翠花是一个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认识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一句话叫不做死不会死,真死了,自己作的,与人无尤。@说:有一个问题,看到5)想起来的。假如父母威胁子女一件事(比如,要求和对象分手,要求必须去哪个地方上学,要求必须去哪个地方工作),否则就自杀,子女没有理会,然后父母真的自杀了。这种情况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吗?回复 :其实这个问题和上面那个问题本质是一样的,行为和结果都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父母是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认识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这里面都没有介入的因果关系。刑法上自杀最后定别人罪的情况很少,但是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认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是要适用刑法定罪处罚的。最后,如果您觉得有帮助,我厚脸皮求个赞。
公检法司是一家。其实公安局司法局是行政机关检法是司法机关
大家都说得很好了,我补充一下:死缓不是一个单独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广义上的死刑,包括死缓。
1、人民不一定是公民。宪法中,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未必是公民,许多拥有他国国籍的海外人士,只要他爱国并拥护祖国统一,都可以称之为人民。而公民反对社会主义或祖国统一的话,虽拥有中国国籍也不属于人民,应归入人民的对立面——“敌人”。2、犯法未必犯罪。犯法是指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同时不构成《刑法》有关刑事犯罪要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用“违法”,很少用“犯法”这种说法。而犯罪专指触犯《刑法》的行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而犯罪必然违法。3、知识产权不一定要有知识。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能跟知识划上等号。例如,范爷把她的酥胸注册成商标后,你就不能借着她的照片去搞微商,否则就是侵犯她的“知识产权”。但显然,那里面并无太多知识。事实上,intellectual property这个词,翻译成“智力产权“更妥当。4、合同未必要写下来。并不是写下来的才算“合同”。合同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才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承诺,打电话约定,都算合同。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合同,例如在付钱买报纸,买票坐公交地铁,你只要交钱就行。这过程都是签订协议,受法律保障。你在知乎上注册了账号,就等同于与其签订了用户协议,你就得按照合同规定行事。知乎管理员觉得你违法了协议,要删除你的回答,你就得被删除。5、未宣判不能称为罪犯不少媒体往往把犯罪分子简称为“罪犯”,这其实是不严谨的。事实上,只有被法院定罪判刑,并且判决生效后的当事人,才能称之为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任何案件的被告方都不能成为罪犯,只能称之为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嫌疑人。6、罚金不是罚款。罚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由法院对犯罪分子强制执行的;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强制违法者执行的。像“2.6亿罚金背后:快播是怎样变成流氓的_网易数码”之类新闻,只能凸显媒体的无知。7、借条不等于欠条。很多人会搞混这两个词,但其实他们并不等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两者可以通俗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借条的时效只有20年,一定要切记这点。8、骗婚并不存在。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路人甲声称自己身价巨万,某女结婚后发现路人甲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被支持。同理,在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与异性恋结婚后,另一方无法以“骗婚”名义起诉或申请撤销婚姻。《婚姻法》对于“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况:(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不管是伪造个人条件,或者是隐瞒性取向,都不构成“婚姻无效”,也不能用“骗婚”来追究责任。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前需谨慎。9、法人跟法人代表是两码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又称法人代表。简单点说,前者是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化,后者是自然人。你所服务的公司就是个法人,你公司的老板通常来说就是法人代表。你可以叫老板为法人代表,但不能叫他法人。因为法人不是人。10、法制不是法治。“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前者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历史很悠久,自从国家诞生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而“法治”则是近代民主国家的产物,只有短短数百年的历史。“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这两者是绝对排斥,不能共存的。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所以,我们一直都是“法制”国家,但还不能说是“法治”国家。
原告就被告……不是原告将就着被告……
1.轮奸罪,某天一案中,很多人都说轮奸罪,其实我们国家没有轮奸罪这个概念,轮奸是强奸罪的行为加重犯,最低量刑10年,某一就是10年
个税算起征点,还是免征额。
我们国家分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但没有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检察院...连央视都犯过这个错←_←
我就记得一个最经典的。“记住,表演者无表演权。”——王迁老师语。
我想对的答案中关于法制与法治的问题做一点补充!对于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分别有西方学界与中国国内的不同理解。由于这些不同理解,所以造成一些误会。我认为,把这两个概念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注:以下会涉及到中国与西方对“法治”和“法制”不同的定义,所以,以下我以“法治”或“法制”指中国的定义,以“法治(rule of law)”或“法制(rule by law)”指西方的定义)西方学界对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的定义##法治(rule of law)定义为:将国家,政府与政治领袖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将这个原则作为政治体制的基础,称为法治(rule of law)也即,法治(rule of law)是一种政治体制的原则,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术语。这个原则要求,法律对政府权力与对公民具有普遍拘束力,要求政府权力与公民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在这个原则下,就必须有以下三点保证:1、人权,普世价值的人权保证基本权利不受来自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犯。2、宪政,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3、民主,法律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透过民选的议员、代表)制定。我们都知道,与法治(rule of law)相对应的,是人治。但是更加准确的对应是-“rex lex”-其定义为: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定义比人治更加广泛,也即,一切形式的政权(独裁,集体领导,专政或寡头等),只要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都不能称作法治(rule of law)!##法制(rule by law)定义为: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种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可能我们没想到,法制(rule by law)在西方是一个根据中国特色而创造的词汇,一般来说,不能看作“法律制度”。因为,中国即没有“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但也不是法治(rule of law),而是利用法律作为工具进行治理。也就是说,既没有无视法律而肆意妄为,但是也没有符合上述法治的原则,但如此,“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Tamanaha, Brian.《On the Rule of Law》。从上边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是否对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权力有与公民相平等的约束与控制。或者说,是公权力的约束和政权的工具的区别。中国对法治与法制的定义我们先看看下边这段引用,出自 李步云:二十年改一次 从刀“制”到水“治”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我将它概括为三条: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从来都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谓法治,相反亦然。其次,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指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则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即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的遵守。再次,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从这里就可以看出,中国对于法治与法制的理解,和西方完全不一样。中国对“法治”的理解相当于西方的法制(rule by law),以法治理与人治(以德治国)相辅相承,法为人之工具,甚至,“人治”的概念也有所分歧,更没有“rex lex”的具体概念。而中国的“法制”却有两个理解方式,其一,法律制度;其二,“rex lex: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在中国并没有,或者说,现在用的“法治”,并不完全是“法治(rule of law)”。因为,在中国,法律是由党所领导的人大制定,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组织。中国现在暂时没有施行法治(rule of law)的前提,也即没有合适的制度以确保法律符合公民集体意愿的前提。所以,那个答案中的“法治”与“法制”并不错。应该说,在中国,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这两个词本身就模糊不清混乱不一,甚至我在写这篇文章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去用。中国“法制”与“法治”的发展毛泽东时代,法被边缘化,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基本通过政治运动和政治学习来强化国家的治理,人的各种权利很轻易被批斗,以至于国家主席也不能保障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时,根本没有“法治”或“法制”之说,就是典型的“rex lex”。1980年代以后在新华网发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一文,官方开始正式承认法,但这时一直使用“法制”这个词。这一时期,各种法律纷纷建立,中国以法律为工具而非政治运动为工具来处理公共事务。这时,是比较典型的法制(rule by law)。1996年,李步云:《二十年改一次 从刀“制”到水“治”》发表,“法治”开始作为法的标准的提法。随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依法治国”取代了一直使用的“以法治国”而被写入宪法,在官方正式报告中使用“依法治国”。一字之差,有法制(rule by law)向法治(rule of law)转变的意味。但是,在“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混乱定义下,出现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主要的法律制订工作的现象,“部门立法”屡屡出现,甚至关于税法的制定,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是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所以,这个时期,本质上依然是法制(rule by law),只是更多的摆脱了“rex lex”的阴影而已。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是中共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做评价。从历史上看,“法制”和“法治”混乱使用以及与法制(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的混淆,与我国法的建设历程有关,当然,有很多原因,不再过多评价。总的来说,中国法的建设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我只希望,我们能真正“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并最终走向法治(rule of law)社会。党的会议提出“法治”主题?!呃。。。。我有点错位,我什么都没说!
善意第三人~其实是说……不知情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不知情第三人。。还有洗钱,真的不是洗白白洗香香那种哦~洗钱罪刑法条文给的还是很清楚的,明知是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贪污贿赂犯罪、4.恐怖活动犯罪、5.走私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其上游只能是以上7种犯罪。(ps这7种犯罪也只是刑法分则中各章节的大标题,总得就很多很多。)
我想说一个。法律上是没有“总裁”这个词的,不管他多么霸道多么邪魅狂狷。公司里有董事,有经理,有股东。从来没有“总裁”这个词,它应该是民间或者小说里流传出来的。非要对应的话,其地位应该相当于总经理。
陪审团。欧美的陪审团好像不是陪审,而是裁决。
定金 订金 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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