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总纲指出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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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知识单项81+527题.doc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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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知识单项
1、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B)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 三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
2、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B)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A、 民主法制;B、民主集中制;C、民主分工;D、个人分工
3、中国共产党以(D)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B、邓小平理论;C、三个代表重要思想;D、以上都是
4、(A)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A、 民主集中制;B、为人民服务;C、民主评议党员;D、一切依靠群众
5、党员必须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A),多做贡献。
A、 克己奉公;B、廉洁自律;C、艰苦奋斗;D、艰苦创业
6、党员要切实开展(D),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A、 自我反省;B、民主生活会;C、自我教育;D、批评与自我批评
7、党员有(D),选举权,被选举权。
A、 参与权;B、建议权;C、否决权;D、表决权
8、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B)的原则。
A、 集中吸收;B、个别吸收;C、广泛吸收;D、统一吸收
9、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B)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A、 1;B、2;C、3;D、4
10、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向党内外有关群众征求意见,并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直接提交(B)讨论。
A、 上级党委;B、党支部大会;C、支部委员会;D、支部书记
1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B)进行入党宣誓。
A、 党支部所有成员;B、党旗;C、党徽;D、支部书记
12、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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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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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固有矛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必然发展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会有曲折和反复,但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社会主义必将通过各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本国特点的道路,逐步取得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下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到效益好、质量高、速度快,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开放包括对外对内的全面开放。要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更多更好地利用外来资金、资源和技术,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当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应当用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  中国共产党主张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依据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党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非党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附1: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  (修正案)的决议  (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经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即行生效。  大会认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对于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要坚决执行党章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附2:  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党章修改小组日)  今年3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成立了党章修改小组,开始进行十四大修改党章的准备工作。修改小组在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特别是今年初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章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了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党章(修正案)初稿。7月16日和8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党章(修正案)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小组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党章(修正案)讨论稿。9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党章(修正案)讨论稿,同意提交党的十三届九中全会讨论。10月5日至9日举行的党的十三届九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提请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正。实践证明,十二大党章确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关于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  十二大以来,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指引着全党和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今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进一步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的需要,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这次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是:总结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切合实际的新的要求,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于党章全文;按照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和充实,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党的工作实际;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保留其中一切现在仍然适用的内容和规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没有修改。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和保持党章的权威性和党章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这次党章修改非常关心。近一两年,许多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党章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不少对党章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党员来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一一进行了认真研究,许多已经采纳。有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党内法规中去规定。  二、总纲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总纲是党的简要纲领。这次修改,对总纲部分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充实,扼要地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写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作了补充。  1 指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从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修正案对总纲原第三、四自然段的内容作了改写,简要地叙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基本观点,指出《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接着,写上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这段论述是对科学社会主义新的概括,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最后,针对当前社会主义在发展中的变化和曲折,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会有曲折和反复,但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社会主义必将逐步取得胜利。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必胜信念。  2 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鲜明地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关于历史进程的表述加在总纲原第六自然段中,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肯定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进行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把这一历史进程载入党章是完全必要的,它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过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是这样表述的:它“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  3 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问题。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总纲原第七自然段增写的这些基本问题有:在初级阶段,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三个有利于”是各项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分三步走,到下世纪中叶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4 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修正案把总纲原第八自然段中的总任务改为党的基本路线,并增写了三段,分别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进行阐述。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这个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对两个基本点,修正案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强调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实行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  5 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自然段加上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内容。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增加了用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等内容。  6 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作了补充。在总纲原第十一至十三自然段中,补充了以下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修正案把人民解放军建设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自然段中分出来,另写一段,从新时期军队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强调党对军队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修正案在原第十二自然段加上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的内容,在原第十三自然段中还增写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7 部分改写了党对国际事务基本立场的一段文字。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四自然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主张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的一段话。将党对国际事务基本立场的一段文字改为“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并加上了“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8 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党的任务以及党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正案对总纲原第十五至十九自然段作了补充,明确提出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对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修正案把原来三项改写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要求全党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切实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第二项,增加了“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等内容。在第三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中,增加了党任何时候都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内容。在第四项要求即“坚持民主集中制”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修正案在总纲原第十九自然段中强调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三、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党章条文部分的十章、五十条,保持原总体结构,对其中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是按照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根据当前党的工作的实际,对党的组织制度、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以及党内生活的一些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五十条中,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将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有关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职权的一段单列为第二十条;在第七章中增写了纪律的重要性和对党组织、党员执行纪律的要求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八条第二段和第三十九条第四段合并为第三十八条。这样,总条文仍为十章五十条。  1 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新时期党员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和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修正案在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六章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内容,要求党员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要求干部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对干部的基本条件,除强调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外,还增加了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实践经验;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等要求。在第一章第八条,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2 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条文。十二大以来的十年中,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在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党、国家和人民建立了新的历史性功绩。根据中顾委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经过中央审慎的考虑和研究,拟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也不再设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3 适当调整了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许多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将第四、五章中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由于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对其任期作这样的弹性规定比较切实可行。  4 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第五章原第三十三条作了改写。对街道、乡、镇和村基层党组织,规定其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要求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从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体化。由于其他企业,如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目前写入党章的时机尚不成熟,建议以后另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修正案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5 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这主要是根据多年的实践,从有利于纪检工作的开展出发修改的。在第七章增写了一条,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关于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问题、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员党外职务问题,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修正案将其删去。为了及时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委成员,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对这类处分可以先作决定,然后由全会追认。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6 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规定。十三大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这次修正案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在这些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对党组的任务,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  附3:  中国共产党十四大秘书处负责人  就十四大部分修改并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答新华社记者问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十四大秘书处负责人。  问:首先,请你谈谈十四大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答: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正。实践证明,十二大党章确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关于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  十二大以来,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提出的“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指引着全党和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历史发展的新阶段。今年初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进一步激发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党的任务的需要,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十四大有必要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十四大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是:总结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切合实际的新的要求,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于党章全文;根据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删改、调整和充实,使其更加符合现阶段党的工作的实际;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保留其中一切现在仍然适应的内容和规定,文字上可改可不改的没有修改。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和保持党章的权威性和党章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问:你刚才谈到十四大修改后的党章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答:经过十二大以来的十年实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已经在我们全党形成共识,越来越深入人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入党章,这是深入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全党同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它进一步表明我们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毫不动摇地把党的基本路线长期坚持下去。  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充分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地位,肯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进行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就,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一次伟大的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接着,鲜明地指出这一理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它“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问题,党章总纲部分作了扼要的阐述。明确指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是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各项工作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分三步走,到下世纪中叶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些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重要内容。  党章还分别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人民解放军建设、民族问题、统一战线问题、国际事务问题等一一作了阐述。这些同样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  关于党的基本路线,党章增写了三段,分别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进行阐述。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这个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对两个基本点,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强调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实行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  问: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关键是把我们党建设好。党章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党章把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要求改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要求全党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切实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作为党的建设的第二项要求,增加了“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等内容。在第三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中,增加了党“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内容。在第四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对于党的领导,党章要求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问: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是新时期党员必须履行的主要义务和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章在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要求党员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要求干部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对干部的基本条件,除强调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外,还增加了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实践经验;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等要求。  问:请你谈谈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的问题。  答:顾问委员会是党的十二大根据当时党的工作的实际和干部队伍的状况决定设立的。十年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在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党、国家和人民建立了新的历史性功绩。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代表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删去了党章中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  问:党章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多年的实践和许多地方、基层党组织的要求,党章将县一级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作这样调整的主要考虑是,县一级委员会任期太短,换届频繁,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长期打算和连续性;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单位规模、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分布状况差异很大,对基层组织的任期作这样的弹性规定比较切合实际。至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基层组织究竟执行哪种任期,将另行作出规定。  问: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和作用作了哪些补充规定?  答: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作了补充,增加了组织党员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等内容。从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出发,党章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作用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街道、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规定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体化。这些规定,同《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都是一致的。此外,关于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党章也都区别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问:党章对加强党风党纪建设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党风党纪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对于坚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党章在这方面充实了一些新的内容。在总纲中增加了坚持从严治党;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内容。在条文部分增加了党员要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的基层组织要重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等内容,特别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在党的纪律一章中,还增写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的新的一条。此外,还就党纪处分的程序作了必要修改。上述新的补充和规定,是根据多年的实践,从有利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而作出的。只要领导带头,以身作则,全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就能够进一步促进党风党纪建设的改进和加强,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问: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这次党章修改提了哪些意见和建议?请谈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这次党章修改非常关心。近一两年,许多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党章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不少对党章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党员来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一一进行了认真研究,许多已经采纳。有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些建议,将在其他党内法规中去规定。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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