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刑法上的近亲属属保险人有权代为追偿吗?

什么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为求偿权?_百度知道
什么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为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什么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为求偿权?( )
[A]赔偿金额
[B]保险金额
[C]保险价值
[D]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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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是否有代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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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是否有向第三人追偿的代为追偿权······
何为责任保险啊?
查了下& && &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就是把投保客户可能向他人赔偿的风险转由保险人自己承担,向第三人追偿的代为追偿权的取得要求第三人对保险人的损失负有责任,而责任保险中投保客户不是受害者而是赔偿者,保险人和保险客户的第三者是受害者,显然保险人不能向受害者求偿反而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代保险客户向其赔偿,也不能向保险客户求偿,这里没有追偿权行使的对象啊。
保险人只能是在保险客户有保险合同规定的过错的情况扣除相应赔偿数额,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jiangsheng2005
& & 如果我给我的车买了责任险,我去酒店吃饭,保安代为泊车,撞到了人,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事后可以向酒店进行追偿吗?
那是酒店赔钱,不关你和保险公司的事情啊
你自己完全没责任怎么会赔钱呢
有这个权利,但是有限制
学法网【今日推荐】 /1
研究生在读,专业隶属于法学院,但学的内容和法律完全无关。父母都是从事这个行业的,所以有一定的家庭熏陶。第一次考,439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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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保险人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1、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上叫代位求偿权。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险范围内,人身险范围内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3、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人身险范围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理由是:(1)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中,而人身险的标的大多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损失,不具有补偿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在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请求赔偿。(2)人身保险的标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不得让渡于其他人代位行使。综上,目前来说,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人在人身险范围内不能取得代们求偿权。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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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你好这叫代为求偿权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向第三人追偿了 你只能选一个赔偿人,要么第三人,要么保险公司
医疗过失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了人身保险金后,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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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题目:根据保险代为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 )_百度知道
题目:根据保险代为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 )
项A:协商取得
选项D:依法取得
选项C:合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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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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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的法律区别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与交强险的法律区别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日起开始实施,要求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同时规定,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继续有效,不必投保交强险,但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那么,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到底在法律上有何区别呢?&nbsp  一、二者责任构成上不同&nbsp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而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三责险则是商业性保险,具有自主性,与交强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责任构成上,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再由原被告按各自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nbsp  二、二者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在赔付上存在顺位问题&nbsp  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机动车车主没有投与不投的自主权,适格的保险人也没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权。商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双方均有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该两险种时,其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商业三责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对其利益保障具有独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该两险种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nbsp  三、二者赔偿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nbsp  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而交强险法定责任总额为12.2万元,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不存在免赔率(额),这都和商业三责险有很大的区别。&nbsp  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nbsp&nbsp&nbsp&nbsp&nbsp对诉讼费的承担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业三责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涉诉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nbsp  四、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nbsp  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nbsp  五、二者保险人在诉讼地位上的不同&nbsp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六、山东省的特别规定&nbsp&nbsp关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定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能够区分赔偿项目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加以区分,不能区分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总额内承担责任。山东省内的有些法院不区分赔偿项目,直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例如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一方自愿参加机动车商业性保险,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在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选择参加商业性保险。对于机动车一方自愿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的性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七、法院能否直接扣划机动车商业性保险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法院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但法院应充分尊重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理赔权,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权直接确定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确定的理赔数额,如申请执行人对理赔数额不服,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对商业三者险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等判决书生效后,一并执行。当然,被告可以积极与原告联系,争取原告对商业三者险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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