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国家给1984年农村义务果敢招募中国退伍兵兵 每年的福利待遇?谢谢。

复退军人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
&&&&1954年11月《兵役法》颁布后,从1955年起国家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1958年,陕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开始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一、农村安置&&&&年,全省各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方案》,对农村入伍和从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而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全部动员回农村参加生产。有一定工作能力,且表现好的,在群众同意的情况下,选为农业社、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干部。对少数人回乡后的重病治疗及生产、生活困难,各级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日,中共陕西省委批转省检察院、法院、民政厅党组《关于正确处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和严格制止破坏军人婚姻事件的报告》,各地(市)、县(市、区)按报告精神,在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同时,对军人的家庭纠纷和婚姻遭破坏的问题及事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处理,据统计全省共处理破坏军婚案件1061起。&&&&1964年后,国民经济开始逐渐恢复,工业生产战线需增加职工。本省规定,家居农村原从工矿企事业单位入伍及从农村入伍而有一定专业技术的退伍义务兵,可复工、复职或调剂安置在需要的单位工作。&&&&年,是“文化大革命”中最混乱的时期,全省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处于应付状态。致使少数无房、缺房和身体病残的退伍军人因生活困难而到处流浪、上访。&&&&年,全省选派大批农村退伍义务兵,充实到国家三线重点工业建设单位和各级公、检、法机关工作,因而农村安置数仅占农村退伍军人的60%左右。1973年后,安置工作又以农村为重点,陕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农村籍退伍义务兵,除少数由国家统一分配外,大部分安置回农村参加生产。据统计,年的5年间,全省安置在农村的退伍义务兵130937人,占其总数的83.2%。这期间,各地在对退伍军人进行教育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的同时,注重培养安心农业生产为大办农业做贡献的先进典型,树立榜样。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登载了扶风县王录林等10名退伍军人扎根农村、安心生产的先进事迹后,省民政厅向全省发出《关于开展向王录林等10名同志学习》的通知,使全省农村退伍军人受到很大鼓舞和教育。另外,针对因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而闹离婚、退婚问题,全省先后培养宣传了十余名热心支持丈夫退伍回乡当农民的妇女典型。高陵县退伍军人家属和未婚妻向全省发出倡议,热情欢迎、鼓励自己亲人还乡生产。省革命委员会还转发了高陵县《关于做好复退军人婚姻工作的情况报告》。&&&&1978年4月,省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局根据省委指示,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再次明确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1979年,结合全省优抚对象普查工作,各地(市)、县(市、区)按有关政策规定,集中解决了农村退伍军人一些长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房缺房的,划分庄基地,并拨给建房木材指标,由社队帮助修建住房;对生活困难或本人参加生产劳动有困难的,分别给予临时救济、定期定量补助、优待劳动日,或在社队企业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据渭南、宝鸡、汉中、咸阳、西安5地、市统计,是年为农村退伍军人分拨建房木材4349立方米,发放救济粮223700多公斤,发放救济补助款19.3万多元。全省为8379名复员和退伍军人优待劳动日429494个。各级安置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给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了平反。&&&&1980年后,随着全省拥军优属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各项优抚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各地在扶持农村退伍军人发展生产、解决住房和生活困难、伤残病治疗、调处婚姻纠纷和解决婚姻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80年起,省计委每年都下拨一定数量的退伍军人建房木材指标。1981年全省分拨给退伍军人建房木材指标2416立方米,社队供应砖124万块,帮助建房2715间;下拨退伍军人救济补助款440275元,棉花22899斤,棉布165750尺。&&&&1982年7月,省民政局在勉县召开了全省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经验交流会,勉县等14个先进县(区)和个人在会上介绍了新时期做好安置工作和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经验。会议对全省农村安置工作及各级安置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983年,陕西省宣传推广广东省恩平县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的经验和本省勉县的做法。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陆续开展了此项工作。1984年以后,此项工作在全省普遍开展。并取得显著效果。&&&&二、城镇安置&&&&年,陕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对入伍前是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职工的,准予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在校学生的,准其复学,不能复学的,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由区、县劳动、兵役、民政等部门安排就业或安置农村参加生产;对家居城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部门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日,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目前精简职工中对复员、退伍军人处理情况的报告》,规定“在精简机构中,已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一般不能减掉”;“从农村新吸收到工矿企业的临时工、学徒工和合同工的复退军人,在这次精简中,亦应分别情况予以照顾,少减或不减,必须减的,应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愉快地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根据国防部“争取把绝大多数家居城市的退伍兵安置在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中去劳动”的指示,陕西省军区、省民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劳动局等单位共同组成城市退伍兵集训安置办公室,于9月下旬开始对已接收的西安籍172名退伍军人进行集中教育,动员他们去国营农场、林场参加劳动。但效果不佳。为稳妥地做好城市退伍兵安置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对退伍军人反映的各类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制定了本省安置城市退伍兵的具体办法。即:对原从机关、事企业单位参军,现家居农村的,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伍前系1958年以后参加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和入伍前系城市社会青年的,一般动员去国营农、林场参加劳动;1957年底以前参加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经动员不愿去农、林场,可准其复工复职;久居城市,家中有特殊困难,只要是原从机关、事企业单位应征入伍的,准其复工复职;入伍前系在校学生,退伍后符合学习条件(本人要求复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的,准予复学;对城市社会青年、学生中,身体病弱,既不能去农、林场劳动,又不能在城市就业劳动的,让其回家,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适当补助,待其可以劳动就业时,劳动部门根据“优先就业”的原则,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对去农、林场劳动的城市退伍兵,在工资待遇上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据统计,是年全省有城市退伍兵1596名,其中动员去国营农、林场的118人,复工、复职的171人,安排工作的1307人。&&&&1964年,在本省的国家三线工业建设单位需招收大批职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选调是年退伍兵予以充实。规定:家居城镇由城镇入伍和家居农村由机关、事企业单位入伍的退伍军人,能复工复职的,给予复工复职,不能复工复职的,可调剂给其他需要职工又有劳动指标的单位安置工作;家居农村由城镇入伍有一定专业技术的退伍军人(包括从大、中专院校入伍的),可介绍到需要技术工人又有劳动指标的单位安置。是年全省为4795名退伍军人安排了工作,其中分配到三线建设单位的4418名,复工复职的377名。1965年,全省城镇退伍军人和部分农村退伍军人,按有关规定,除可复工复职的外,大部分安排在国营事、企业单位,部分安排在西安市属集体所有制单位。&&&&1968年,陕西省军区根据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当前安置退伍军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汇报》的精神,规定对参军前家居城镇的社会青年、学生和家居农村而入伍前是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退伍后设法给予安排工作;对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工作。&&&&年,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在全省工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安置了大批城镇及部分农村籍退伍军人。据档案记载,省及西安市、铜川市、宝鸡专区、渭南专区各级公安机关,1969年即选调退伍兵2252名;1969年和1970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指示,全省有26639名城乡退伍军人分配安置在事、企业单位工作,占接收退伍军人总数的50%;1971年,有7000名本省籍退伍军人安置到事、企业单位工作。&&&&1973年后,陕西省又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农村入伍的,退伍后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城镇入伍的,退伍后回城镇安置。是年,全省接收退伍军人42697名,在城镇安排工作的4969名,占其总数的11.4%,其中复工复职1696名,原系大、中专业学校学生112名,插队知识青年370名。1974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入伍前系地市以上所属事、企业单位1972年底以前计划内常年性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的,退伍后给予安排工作。年,全省共接收退伍义务兵157293名,安排在机关、事企业单位工作的30834名,占其总数的19.6%。&&&&日,省革委会46号文件对入伍前系国家机关和事、企业单位职工、计划内常年性临时工和参军前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的安置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全省对1965年后因冤、假、错案或在“四清”(清思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中错划家庭成分等原因,退伍后应安排工作而未安排的,在正式作出平反决定后,按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由退伍军人现所在县给予安排工作,不再回原入伍城镇。&&&&1981年起,根据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精神,对回城镇退伍军人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计划、劳动部门下达安置指标,安置部门按计划介绍。要求各部门、单位积极承担分配的安置任务,热情接待安排退伍军人。同时,规定退伍军人要服从分配,对个别经再三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超过3个月的,由安置部门介绍给城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处理;对在部队表现不好或个人要求退役而被部队除名作提前退役处理的,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1983年,全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同时,实行了“先安置,后结算劳动指标”的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陕政发(号通知精神,省计委、省劳动局、省安办就安置中的具体问题发出通知,规定: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分配,西安、铜川、宝鸡3市所属区,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直接安排;中央部属、省属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分配的任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退伍军人一般可在父、母所在系统单位安置。为使安置工作稳妥而有秩序地进行,1983年元月,省级有关部门在咸阳市进行试点,仅用18天,就将780名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完毕(占应安置人数的95.7%),取得了初步经验,即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及时有效地指导了全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1984年,商洛、榆林、延安等地仍继续采用“先安置,后结算劳动指标”的办法,其他地、市则按“先下达劳动指标计划,逐级落实,再分配退伍军人”的办法。&&&&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安104号文件和陕西省民政厅、公安厅、劳动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陕民发[号文件精神,1984年,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和澄城县,在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中,率先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效果较好。1985年后,全省普遍贯彻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得军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服役满6年以上和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军人,优先分配工作,优先照顾本人自愿;对病残退伍军人,尽可能照顾安置;对有专业技术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口安置;对服役时间短,表现一般的,分配适当工作。“区别对待”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了“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受到退伍军人、部队和社会各界赞同。1987年后,各级安置部门在坚持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办法和政策中,着重强调“统筹计划,合理安排”,较有效的克服了退伍军人在父、母亲所在系统或单位分配就业的弊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近几年来,一些地、县开始试行“用人单位选才、本人自愿与服从组织分配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为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逐步由“分配安置型”向“开发使用型”转化探索新路。据统计,年,全省共安置城镇退伍军人124194名,占退伍军人总数的30.3%。&&&&1986年后,全省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越来越多。据省计委、省劳动人事厅、省安置办公室1989年7月对渭南、咸阳、西安等地、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情况的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政策性安置范围扩大;二是近十年来征集兵员城乡比例失调。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每年征集城镇兵员不得超过全省总征兵数的25%,而多年来全省一些县市城镇及非农业户青年应征入伍人数均占总征兵数的50%以上。为减轻城镇安置工作压力,控制城镇青年入伍比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制度。退伍后,凭安置登记表和城镇户口本,给予安置工作,否则,按待业青年对待。&&&&三、特殊安置&&&&(一)易地安置&&&&年,在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城镇人口精简职工时期,根据内务部、国防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指示精神,全省对家居农村、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军人,大部分直接动员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3年对入伍前系城镇社会青年、学生的退伍军人,一般均动员到国营农、林场去参加劳动。年,对个别由农村入伍退伍后无家可归或爱人在城镇工作的,给予特殊照顾,在城镇事、企业单位安排了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对部分有专业技术的农村退伍军人,也安排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年,全省有一批农村退伍军人,安排在国家三线重点工业建设单位工作。另有由部队集体调来近5万名退伍兵,安置在省内一些工矿企业工作,其中大部分是外省籍。1971年即从北京军区和铁道兵部队集体调来外省籍退伍军人26642名,其中由省分配工作的15742名,由中央有关部门分配到所属在陕事、企业单位的10900名。1971年,省安置领导小组决定:对个别已婚的超期服役或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的农村籍退伍兵,爱人在城镇工作的,可由其爱人所在地酌情予以安排工作。1974年,规定入伍前系城镇人口,入伍后全家迁居另一城镇的退伍军人,按同等城镇可以互迁和大城市可到中、小市镇的原则进行安置。&&&&1982年,省政府、省军区陕政发285号文件规定:回城镇的退伍军人,在待分配期间,被劳动教养或依法判刑的,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待业人员对待,刑满释放后由司法、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犯错误作中途退伍处理的军人,在待分配期间被拘留审查后释放的,在当年内仍由安置部门分配工作;入伍前系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可到父、母或爱人所在地安置。&&&&1984年,省及有关地、市、县大力支持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改编工作。1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了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专项劳动指标17137个,有关的西安、咸阳、渭南、长安、兴平、三原等6市、县,积极认真地帮助原驻在的铁道兵部队转业改工手续,以及其家属的落户、子女入学、商品供应等问题。&&&&在1984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中,陕西省贯彻执行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被部队开除军籍和除名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本人坚决要求退伍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由安置部门接收后,转交市、县街道办事处。&&&&日,省政府169号文件规定:个别农村籍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军龄满6年,且配偶是城镇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是12岁以前失去父母的孤儿,可作为特殊原因,经地(市)劳动、安置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在城镇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号文件和劳动部、民政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小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8]后司字384号文件精神,1989年陕西省对驻陕部队部分单位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就地安置。&&&&(二)伤残人的安置&&&&1958年起,陕西省对接收的退伍义务兵中的伤、病、残人员,按国家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予以安置和优待:回乡的残废军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安置力所能及的劳动,失去劳动能力的,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带病回乡的,治疗疾病时给予方便,所需费用自理,其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由人民公社、生产队给予适当照顾,当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费或优抚事业费内酌情予以补助。至1966年,全省有623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均得到适当优待照顾。对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处理安置。对病情较重的,送省荣军休养院精神病所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送回家疗养。&&&&1966年以后的十多年间,一大批义务兵伤、病、残战士未能及时作退伍处理,长期滞留部队。&&&&1979年,陕西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接收安置了1213名退伍义务兵伤、病、残人员,对其中符合入省荣军休养院条件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省民政局统一安排入院,其余一律回原入伍地安置。回农村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口粮和食油按当地国家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同时,对以往已安置在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的粮油也按当地国家干部的定量标准,从日起,改由国家供应。对在农村安置的二等残废军人,因灾或其它原因,生产队分配口粮平均每月不足35斤原粮的,其差额部分,由生产队、公社出具证明,经当地粮食部门审核,从国家返销粮中给予补足。对在家休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经地、市民政部门批准,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40元,对退伍义务兵中的精神病员,病情较重的,由省荣军休养院附设的精神病院和其他精神病院尽力安排接收治疗。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人员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安排,均按现行安置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197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拨给本省专项经费73万元,主要用于退伍伤、病、残战士的安置。&&&&1980年起,陕西省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负伤致残退伍回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在县(市、区)全民或县(市、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企业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1982年,各地按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陕政发[号文件规定,对回乡的伤病残退伍战士,尽力安排在社队事、企业单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年的5年间,全省共接收安置伤病残退伍军人8113名(其中精神病员224名),平均每年接收安置1600余人。&&&&1985年起,全省对家居农村二、三等因战、因公残废退伍军人,凡能工作的,经地、市安置办公室批准,一律给予安排工作,个别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安排工作的,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1986年起,对农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三等残废退伍军人,经县(市、区)安置部门批准,就地安排“农转非”(即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吃商品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从事商业、服务业等力所能及的工作或给予必要补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年,全省共安置农村二、三等残废军人1569名,平均每年安置314名。5年间接收安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216名,精神病员167名。1987年以后,带病回乡和因精神病退伍的军人明显减少。&&&&(三)立功受奖人员安置&&&&198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175号文件规定,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经地、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给予在城镇安排工作。1985年起在全省各地贯彻执行。&&&&1986年,是陕西籍义务兵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人数最多的一年,为鼓励前线战士安心服役,英勇战斗,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于是年6月作出决定:对参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在城镇给予安排工作。从1987年起至1989年底,全省对自1979年以来在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的5544名农村退伍军人,均按规定安排了适当工作。其中立二等功的389名,立三等功的5155名。&&&&(四)特困安置&&&&1979年,全省各地对当年回农村的退伍军人中,确有特殊困难而又无法参加农业生产的,根据省革委会陕革发[1979]46号文件规定,由县(区)安置办公室严格审查,报地(市)安置办公室批准(批准的人数控制在本地、市当年退伍军人总数的2%以内),照顾分配工作。全省共安置281人。&&&&198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规定,对回乡无依无靠的单身退伍军人的安置,由所在社队逐人研究落实,尽可能安排在社队企事业单位参加劳动;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烈士在农村的弟妹顶替参军的,退伍后在当地给予安排工作,此项安排的人数,加上由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有特殊困难需要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回农村退伍军人总数的2%,由省下达专项指标。&&&&1986年后,各地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村退伍军人中属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工作的,一般安排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个别需要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须经地市安置领导小组审批,所需劳动指标,由地、市计委与劳动局,报省计委、劳动人事厅备案,在省分配给地、市的劳动指标内解决。&&&&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军地两用人才,是指现役军人在部队通过政治、军事、文化、体能和民用技术的培训,成为具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两套本领的、军队和地方都能用得上的人才。1977年12月,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军委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军队应该是一个大学校,在现在新的条件下,我们重新强调贯彻执行毛主席这个指示,特别重要。”为此,他最先提出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问题,明确指出:“要使我们的干部战士,通过训练以后,既能打仗,又能搞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军队和地方合用的”人才。1984年,他又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指出,军队要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培养军队和地方两用人才,也是个顾全大局的问题”。&&&&在军队育才工作的推动下,1982年起,陕西省一些县(市)即开展了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1984年7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在全国推广了江苏省泗洪县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的经验后,是年秋冬,陕西省部分县(巾)即开始筹备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性机构。1985年2月,陕西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的通知》,规定服务机构的宗旨是:沟通军队与地方的联系,掌握人才信息,促进人才交流,为广大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至8月底,全省已有50个县(市)成立了两用人才介绍所,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摸索了一些经验。为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9月,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召开了全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座谈会。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在湖南省祁东县召开全国两用人才工作现场会议。通过两次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贯彻,全省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全面铺开。至1986年3月,全省有83个县(市)成立了两用人才介绍所,省及西安、宝鸡市和渭南专署先后成立了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各地成立的介绍所或服务中心,着重抓了七项工作:(1)通过社会调查,掌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的类别、数量,并与部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2)了解退伍军人情况,建立人才档案。(3)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协助考核、录用、聘用。(4)为引荐介绍担任农村基层干部。(5)打破地区界限,根据需要进行人才输出和引进,加强横向交流。(6)充分发挥各级服务网络作用,调动两用人才积极性,实行县(市、区)介绍与乡镇介绍相结合;组织介绍与群众引荐相结合;单位招聘与个人择业相结合;集资兴办经济实体与自愿联营兴办经济实体相结合。(7)沟通信息,进行人才培训、复训。全省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形成上下有组织、左右有联系、工作不断线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1980年至1984年全省退伍回乡的两用人才共有72363人,到1985年底,已开发使用25919名,占其总数的35.8%,其中专业户、重点户3135名,乡镇企业录用7160名,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聘用4257名,从事第三产业的3475名,担任农村基层干部、教师的5275名,参加各类经济实体的2625名。&&&&1986年4月,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在眉县召开全省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期间,军、地双方互通育才、用才信息,听取了眉县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经验介绍和其它地、县(市)的典型发言,观看了眉县举办的开发使用两用人才成果展览。眉县会议对进一步推动全省开展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的发展,起到很大作用。是年,西安、延安、汉中、咸阳、商洛5个地市,分别在周至、富县、洋县、乾县、洛南召开了本地、市经验交流现场会或表彰会。是年10月14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军区政治部、省财政厅、农牧厅、商业厅、交通厅、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局、税务局、农业银行陕西分行、省供销社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了陕民发[号文件,对各部门在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和规定,进一步理顺了领导和协作关系。要求各部门在对农村工作制定计划或开展各项活动时,重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这支重要力量,并对他们尽可能实行“优先、优惠、优待”的措施和办法。据1986年10月底统计,全省已有98个县(市、区)成立了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占县(市、区)总数的99%,已开发使用两用人才4万余人。&&&&1987年,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先后5次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了《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再认识》和《实行征兵、育才、安置一体化》等理论文章,并帮助眉县总结了在巩固中求发展,在提高中探索新经验,及时指导全省开展使用两用人才工作向纵深发展。&&&&日至20日,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在西安召开了全省培养和开发军地两用人才经验交流会。对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军分区政治部等25个先进单位、17名先进工作者和27名两用人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全省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基本上实现了由安置型向开发型的转变。全省10个地、市和95.3%的县(市、区),74.3%的乡(镇),建立健全了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其他未设立服务机构的乡(镇)和大部分乡村,均设有联络员。宝鸡市建立健全了199个服务机构,有2500名工作人员,市、县(区)、乡(镇)、村“四个层次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已形成。&&&&1980年至1989年,全省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252159名,其中两用人才92409名,占农村退伍军人总数的36.6%,已开发使用73640名,开发使用率为79.6%。眉县开发使用率已达86%,千阳县达到92%,周至县达到94.5%,长安县达到96%。&&&&据1989年底统计,全省由退伍军人两用人才领办、承包和领导(或为技术骨干)的经济实体、联合体有2443个,累计总产值超过2.4亿元,已向国家上缴利税2266万元,创外汇77万元;两用人才进人乡镇企业总人数为20565名,其中担任厂长、经理的1186名,被誉为乡镇企业家的105名;11829名两用人才发展成为专业户;3305名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被选为乡、镇干部,20721人担任了村、组干部;两用人才兴办的扶贫企业322个,扶贫帮困20235人(户),投放扶贫资金267.4万元。&&&&1988年12月,民政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报表彰了一批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中陕西省有8个先进单位和4名先进个人。8个先进单位是:宝鸡市民政局、眉县人民政府、周至县人民政府、神木县民政局、洋县民政局、洛南县民政局、彬县民政局、澄城县民政局。4名先进个人是:李晓林(退伍军人,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党支部书记)、刘华国(退伍军人,临潼县相桥乳品厂厂长)、雷福朝(丹凤县棣花乡棣花村退伍军人)、王剑(退伍军人,乾县第二印刷厂厂长)。陕西省历年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统计表&&&&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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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118人去国营农、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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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安康、咸阳专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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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复员干部160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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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中有复员干部628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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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情况一览表&&&&表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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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情况
两用人才进入
两用人才创办经济
两用人才兴办
乡镇企业情况
实体、联合体情况
企业扶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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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159 ┃ 92409
┃ 36.6 ┃ 73640
┃ 79.6 ┃ 102
┃ 95.3 ┃ 1970 ┃ 74.3 ┃
22592 ┃ 20565
┃ 1186 ┃
11329 ┃ 2443 ┃ 24939.6┃ 2266.1 ┃
┃ 3305 ┃ 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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