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平方房屋遗产公证还有24平方承租能立遗祖公证吗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时该注意的问题!
 摘要: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但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导读: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但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 
1、遗嘱内容只能涉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凡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机构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产权的范围,区别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的财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的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2)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如土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分得的房屋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建造的房屋、购置的家具或其他财物,家长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作个人财产处理。(3)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还应视房屋形成的具体情况而定。此外不能作遗嘱的还有:(1)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本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2)职工承租的房屋只享有租赁权而无所有权。(3)个人承包的果林、树林、土地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作个人财产处理。  在遗嘱人申办遗嘱时,公证人员应向遗嘱人说明:一般情况下,根据财产的价值,夫妻各一半:如果夫妻中一方已经死亡而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下,应在遗嘱中写明“我与配偶XXX的共有财产是什么,该财产中属于我所有部分,在我百年之后由XXX继承。”不要强求遗嘱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遗嘱公证。这样做有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正当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在遗嘱生效时避免一些矛盾。  2、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道德。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一对老夫妇在遗嘱上写道:他们生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食其力,但考虑到房屋产权是祖宗留下来的,为了延续祖宗留下来的房屋,他们立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继承。又如XX退休职工长期与一妇女姘居,遭到妻子、儿女的反对,这个职工不改正错误,反而欲立遗嘱,言明死后全部财产都姘妇继承,以剥夺妻子、儿女的继承权。这种既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不能承认的,他们的遗嘱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实践中看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否违反遗嘱的原则,往往在审查时不易察觉。笔者认为,可以以下三点审查:(1)详细反复审查遗嘱。(2)掌握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和遗嘱人拉拉家常,问家里有哪些人?都工作了吗?在何处工作?干些什么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不给其他人?(3)谈话笔录应详细不要怕麻烦。  3、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在公证实践中经常发现有的遗嘱是受益人强迫遗嘱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遗嘱。如一老人,无工作,在一闹市区有一间铺面出租,收益可观。其幺儿为了独占铺面,强迫其母到公证处立遗嘱。公证员在审查遗嘱时,叫其子女在接待室外面等候。公证员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经公证员的详细询问,发现遗嘱内容可能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随即问老人,老人才说遗嘱的内容根本不是她的本意,遗嘱的内容都是在幺儿胁迫下违背自己的意愿写上的。所以这个遗嘱是无效的,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  4、立遗嘱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我们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与立遗嘱人进行交谈时可根据立遗嘱人的神志判断他(她)是否意识清楚,另外通过一些有效的证据判断其是否确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李丹律师,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房地产交易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办理上述领域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吉安市优秀遗产继承律师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所在地区:江苏-徐州市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12110执业机构: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热门遗产继承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400-056-8118大连公有住房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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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租赁方:三湘紫光阁(乙方)
甲方在本市某小区的私房,自愿出租给乙方居住,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一,双方协议每月租金500元整,先交后住,乙方向甲方预先交一季度房租给甲方才能取得租住权。
二,甲方同意将甲方现有的房屋内的家电,电,水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了保障安全,乙方在居住前向甲方交纳设备设施安全押金3000元整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未损坏,甲方应将叁仟元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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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承租人变更下月有新规 增加亲属公证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近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管理办法将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据介绍,新管理办法呈现...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的管理,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市近日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管理办法将从下月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据介绍,新管理办法呈现两大变化:增加亲属公证流程,今后公产房交易费用增加了。
  这次公产房政策变化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产房交易前多了一个亲属公证的流程,公证后再到津房置换办理,公证需要的时间和费用由公证处确定。二是废止现有政策对符合置换条件房屋收取置换代理费的减免优惠,从下月起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全部缴纳置换代理费。这意味着今后不再判定房主的去向问题,都必须根据房款缴纳一定比例的过户费。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
  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
  从下月起,修改后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据介绍,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严格核查
  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根据新办法,本市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到现场查勘。办法规定,7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据介绍,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修改后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对承租人并户、分户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办法,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并户时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同户籍的,需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分户。申请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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