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替当事人在村里开会吗?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朋友看电视时总是因律师为毒枭或是经济罪犯辩护而感到愤懑。个人感觉以下法律界人事误解了问题。此处所说的“明知当事人违法”,应当是在律师个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掌握了一些当事人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而非是根据个人判断认为当事人违法。按照《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显然律师也应遵守《刑诉法》,那么此时是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举报?鉴于问题仍然太抽象,现举实例说明:1。律师充当人证:甲将自己杀人的细节描述向乙进行清楚的描述,并且真实可信。如果乙是一个普通公民,则按照《刑诉法》,乙有义务前去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院公诉的,有义务作证,充当检方的证人。那么如果乙的身份是甲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不遵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有何依据?2。律师掌握物证:甲杀了人,并在公诉过程中,基于对乙的信任,将秘密藏匿的作案凶器交给乙保管。同样,如果乙是普通公民,按照《刑诉法》,乙有义务将此物证交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那么如果乙的身份是甲的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不遵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有何依据?相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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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例1:如果是针对接受辩护的罪行,律师不应将当事人对他的陈述告之检察机关。法条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高萌Goal 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补充一句:希望想不通的人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要求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当事人告知的情形,那倒不如直接取消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免得律师来做这种传话筒,弄不好还得把自己搭进去(如果转述的有遗漏或错误)。当事人也不会愿意对律师说一个字,要说何必不直接对公检说呢,还能得个自首或者认罪态度较好。只有当事人绝对信任律师,才会告知其事实,知道事实,律师才能尽最大程度辩护。没有这种前提,当事人就会隐瞒,辩护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极端情况下,一个本身无罪,却误以为自己有罪的人,就会因此而被错判有罪。对例2:成为凶杀案的辩护律师,当事人至少是已经被拘留、逮捕了吧,还怎么把凶器交给律师保管?好吧,假设A是用了某种秘技贴身瞒过了警察,并取得了交给律师的机会(我又忍不住想问为什么他都这么牛了,何必不自己销毁凶器算了)。我认为这时律师应该拒绝保管,但不应该就此跑去向公检法汇报。代为保管凶器,显然超出了代理合同的义务——律师只是有义务辩护和保密,并不负责销脏的。
这个问题在知乎上面曾经有人问过。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好人或者是坏人,只有违法的人和守法的人。并且所谓的违法之人也并非是十恶不赦或者说必须要被彻底否定的人。换个说法来说,刑法上的犯罪嫌疑人,也仅仅是触犯了刑法上某一条或者是某些强制性法律规定,这些行为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不作为义务,在这个范畴内应当接受刑法所规定的惩处,但这些行为并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其他权利的丧失,如辩护权。公民的辩护权是一个公平的法律所必须给予的,只有控辩双方出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例如美国经典的“辛普森案”再一次强调了西方国家中“毒树之果”理论,也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里程碑。刑事辩护律师并不是被一些民众所理解的“为坏人说话”的人,他们只是基于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代为发言而已。同时也是对于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公平的重要监督者。法律的正义不仅要求实体正义,更重要的是要求程序正义。犯罪嫌疑人虽然的确触犯了刑法,但如果公诉机关因为证据不足,仍然不足以认定其犯罪,这是对于社会长远的一种公平。最好的例子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只有保证了程序的正义,才能够保证更广大公民的正当权利的实现。有时候虽然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的确触犯了刑法,但是律师也有着自己的职业道德,在我国这点上相比美国差了很多,在美国,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即使律师知道其当事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也不得向法庭和地检署说明,一旦律师公开了这部分信息,不仅该律师所说的事实将不被法庭采纳,而且这名律师还会面临刑事处分。我想现阶段部分民众可能不太能够理解刑辩律师,但是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对于刑辩律师的观念肯定会有比较大的改观,因此我认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不会造成负面影响,还应当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支持、理解~!!………………………………………………………………………………刚刚发现LZ将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那么对于添加的内容提出一点看法吧。《律师法》对于律师的义务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律师也会受到其约束这点本没错,但这应当仅局限于一般情况,即律师与该犯罪嫌疑人未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也就是说未成为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形时,自然有义务对于违法犯罪进行举报,但是法理要求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刑诉法》第八十四条是对于该情形的一般性规定,而《律师法》则是对于律师身份进行的特殊规定,因此在适用本法上面,《律师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优于《刑诉法》使用。也就是说如果该情形并非《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且系犯罪嫌疑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情形,律师有义务为其保密。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并非因为他是无辜的,而是现代法律制度下必须有的一种平衡。
任何人,无论他之前的权力有多大,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院公诉人,他总是弱小的。如果没有律师,控辩平衡的格局就被打破,国家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判几年就判几年。我们的权利朝不保夕。
只有律师的权利受到合法保障,程序正义才有保障。当然,你也可以说程序正义不重要,实质正义才重要。但西汉初年就有“杀人者死“的实质正义了,这样岂不是两千年没有进步?
好人和坏人区分没那么明显,但共同点却很明确,他们都是人,任何人都当然的享有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被法律认定有罪之前,每个人平等的享有并有权行使这些权利。
律师的辩护,体现的是每个人都应该被辩护的整个辩护制度,如果天然的认为坏人不应该受到辩护,那么,请问谁来区分好人与坏人呢?
律师制度,维护的是私权利不被侵犯,公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公民靠纳税来维持这种必要的恶的运营,如果庞大的国家机器经不起律师辩护的推敲,那么,公民的私权利岂不是被公民自己纳税养活的国家机器任意践踏吗?
一个专业的律师辩护,只要不逾越尺度,在公权力充分对抗的情况下,一般会做出公允的辩护,并不因为律师的辩护而有违法治。
当下电视剧引导有失偏颇。
之所以总有人有这样的疑惑,我觉得,根源在于:他的能力范围只到理解数个、数十人的团体的运作,还得是具有起码智力和经济水平的人。在一个小团体里面,要保持和谐,道德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个团体如果扩充到数千万、上亿,文化程度从0到最高,智商从0到最高,经济程度从0到最高,覆盖各种情况各种性格各种最狡诈最阴暗最邪恶的人性后,想要让这个大团体能相对和平地运作,就不是“我觉得人应该怎么怎么”这样低水平的道德法则可以胜任了,而必须要有更高的智慧和管理手段来治理。这个手段,就是制定一个严密完善的法律和执行系统,依法行事,哪怕其中的操作方式在你眼里看起来不道德。量变,是会引起质变的。简单的道德法则解决不了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要想当然了。
从英美法律的哲学来看,庭审并非为了寻求最后真相,因为他们认为:真相永远无法知道。庭审只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而在中国的哲学来看,是希望寻求最后真相的,或者说假设了法庭可以发现真相,这样才确立了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是,中国式的思维模式,却导致了大量的错案。所以,建立在英美国家法律哲学的基础上,律师当然要为其辩护,庭审只是一个博弈,或者说是游戏的方式。这也是西方诉辩交易的哲学基础。
我尽量通俗的跟楼主解释一下:某人(我们称其为甲)犯了罪,为什么要有一个律师去为他辩护呢?因为律师和法院协调的核心在于:如何定罪。楼主可能会觉得奇怪,既然已经犯了罪,那么为什么还要定罪?难道犯罪的时候不就已经定下了罪行么?其实不是这样,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犯罪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确定,是一个很复杂的学问,必须根据法律条文去一一应对,然后才能找到一个最为贴近的相关条文,这样才能完成“入罪”这一目的。举例说明,甲晚上和朋友吃饭,喝了点酒开车回家,撞死了人,然后原地停车报警直到被警察逮捕,这是什么罪行?如果我是检察官,那么我可以说,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在明知自己行为危险性的情况下醉酒驾驶,造成事故致使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我是律师,那么我也可以说,某甲的行为,属于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但客观上没有逃逸,有自首情节,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同样的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切入点与视角的解释下,其结果会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律师的作用所在,律师为犯罪者辩护的目的也是在于此。
辩护又不一定是无罪辩护,为毒枭辩护的律师并不一定是在说那个人没生产或者贩卖过毒品啊……
人在按照法律程序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没有罪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看似书呆子气十足,但格外重要,格外正常,就像北京的天空本应该是蓝色的一样正常。可能你会说,事实都已经非常明显了,何必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呢?可是请你想一下,如果我们不按照法律程序认定一个人有罪,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用常识吗?用个人感情和个人感觉吗?请问一下你的这位朋友:假设现在有人滥用司法针对你的这位朋友,在你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往他书包里放了一包毒品。是不是应该仅仅根据这些事实就能将他定罪呢?是不是不仅应该给他即刻定罪,还应该不让他请律师给大家”添乱“呢?
你的问题 ,说明现实的中国普法的重要性
简言之:未经法院依法宣判并生效之前,不存在“罪犯”!……故, 任何人(包括律师)无权“明知”当事人违法,也不可能明知当事人违法,更不应该自认为明知当事人违法。
辩护律师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法院判决前都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犯人。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把在这个问题下的答案搬过来了。 感谢 老师的两个回答,已经非常完整了。但是有一点,为什么——在明知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其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简单一句职业道德,可能说的不够透彻,我尝试展开一下。核心观点是:在明知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为其辩护有利于整体公平。首先,任何制度条例都是妥协的产物。在法律层面,这意味着,如果我们需要获得整体公平,可能需要付出一些额外代价。这意味着,宁可“错”放一个,不可“错”抓一个。第二,假使律师现在有义务告发嫌疑人犯罪证据,同时法院接受这类证据,这意味着,嫌疑人找律师很有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为了避免此种状况,嫌疑人可以选择不找律师自我申辩,或者在与律师沟通之时有所保留。由于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一定是少数,因此无论哪种情况,在庭审之时,必定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若嫌疑人是清白的,但是由于缺乏律师的有利辩护,最终蒙受了不白之冤,这份苦难该算在谁的头上?第三,法乃公器,行使时必须慎之又慎,程序正义必须得到保证。国家机关很有可能作为原告与嫌疑人对簿公堂,那个时候,就是一个人对抗一整个国家。和国家相比,个人太过渺小,个人寄希望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只有法律,只有程序正义。想想多少古装电视剧表现了公堂之上的黑暗,当程序正义被权力控制的时候,人民只有挨宰。每一个梁山好汉的背后不都有一个玩弄法条的青天大老爷么?以“辛普森杀妻案”为例,因为警方在获取证据时,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布无罪释放。当时美国民调显示,多数美国人相信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妻子,但是他应该被释放,因为警方违法了。假使辛普森真的杀了妻子,而陪审团也忽视了警方的违法行为,将辛普森送进监狱。是否意味着正义的胜利?恰恰相反,这是正义的挽歌。无法保证程序正义,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被栽赃的目标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程序正义为了维护每一个人的正义,就不可能为特例开后门;这么做就是为所有人开后门;都是蚁穴,哪里还有堤坝呢?第四,根据不同的案情,由律师自己凭良心决定揭发不揭发,不可行。目前我国法律保障,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不愿透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假使该法条废除,律师将多一项正当伤害的权力,可以利用这项权力获得黑色的收益。“你父亲挺有钱吧,给我5百万,我不把我了解的情况告知法院。”即使用最好的心意来猜想,也会逐渐演变成第二点。所以综上,在明知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为其辩护有利于整体公平。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为了让更多的清白人享受法律的保护而不是迫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应该坚定不移的为嫌疑人辩护。因为他们,不是为罪恶辩白,而是为正义立碑。他们根本不是为坏人说话,恰恰相反,他们正在为好人说话。所以那些如此做的律师,很可能是真正的英雄。如果真的情感上接受不了,完全可以不接受这个案子。本人非法学专业,以上理解定有错漏,恳请指正。
刑事司法有两个目标,通俗地讲就是1、不放过一个坏人;2、不冤枉一个好人;当这两个目标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只能选择达成2这个目标而牺牲1这个目标,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律师参与刑事司法过程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理念。
这是你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概念,这样的争论属于道德的范畴。如果律师接了这样的案子,他就应该全力以赴为委托人辩解,自己内心接受不了就完全不接这个案子,他不能对委托人进行评判,那是法官的事情
不涉及法律问题,简单一句,有罪与否只能由法官裁定,其他人无权力进行此行为
1、请搜索“无罪推定”;2、请看电影《十二怒汉》;3、请看电影《判我有罪》;
本来懒得回答了,看LZ好像对问题进行了一些修改《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一款是保密义务,第二款是例外。具体的可以Google“律师 保密义务”,有不少相关论文。
等你明白程序正义这句话时 你就会回来跟我一起唱这首歌的.....
这是在另一问题中的答复,回答在这里吧,也算相符在知乎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有冲动回答的问题,以下为回答,我尽量少使用法言法语,务求所有人都能够无障碍的理解我所希望表达的意思:一 辩护的意义古人有云:“众口铄金,积非成是”。戈培尔也有过一句非常有名的论断:“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成为真理”。可见,在争论过程中,如果一方无论是在可动用资源、声势程度、时间、程序权利等直接影响力,以及其他诸如社会地位、接受程度、族群化等间接影响方面,远超另一方,那么争论结果本身,将大大失衡。进而,争论所针对的议题,也将由于争论本身的一边倒,导致争论结果极大的片面化和偏颇化。二 有罪?无罪?无罪推定本身上面的知友已经说得非常充分了,不再多置口舌。只想说一点,审判是一个让人获知的过程。如果你根据法庭审判的过程获知案情,或在自行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获知案情,并进而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此时我们能说,之前你花费时间和脑力,了解控、辩两方呈现的案情,以及你内心作出的判断,都是没有意义的吗?控与辩(在本题目中可能更强调“辩”),首先满足了向法官(抑或在一定程度上包括大众)尽力还原案情这一根本目的。没有这一前提,你的判断,就是无本之木,无根之水。换句通俗的话讲,如果不了解案情,你怎么知道刘志军、周喜军有罪?佘祥林、赵作海无罪?哪怕只是你自己的判断。三 每个人都有立场,每个人都有专长1、立场如前所述,你可能会说,我是通过媒体类渠道了解案情,但是,恰如新闻这一专业一直以来所强调的,新闻的根本目的,是报道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可能有人有别的看法,但这是另一话题了)。而对控与辩而言,这两方的立场,一方是发现对指控有用的事实(控),一方是发现对指控不利的事实(辩)。可以说,参与到一件事中的三方(针对法庭而言应该是两方),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立场,缺失任一方,都可能导致最终呈献给公众(或法官)的事实,在某一个立场上会打折。2、专长某些事实可能新闻人觉得无关紧要,或者是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判断能力,但对法律人而言,其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了解并判断这些事实对案件是否重要,这是社会分工决定的,也是拥有正常社会经验的人所能够认知的现象。说白了,光看新闻不一定能判断该怎么断案,否则审案子直接改民意调查岂不是更省事。四 世界上并不只有黑和白,有罪辩护的意义1、精神层面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同样,在人类的争论过程中,每个参与其中的人同样希望公平能够在这一领域实现。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案子(这样的案子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少)可能很清楚,被告很可能做了构成犯罪的事。但是我们能够因为觉得被告有罪,就取消被告所应享有的律师专业辩护权吗?这个取消的权利,又由谁来执掌呢?可以说,提供给很可能有罪者以专业辩护,恰恰是为了保障那些无罪者、疑似有罪者的权利。因为只有为所有人提供同样的专业辩护,才能保障无罪者不被归类到“很可能有罪”中,并通过这种方式剥夺他的专业辩护权。这种事在人类历史中,从来都不罕见。2、事实层面如前所述,有罪和有罪的程度,是两回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综合各种情节应该判10年的人,如果判了无期徒刑,那对他而言就是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的结果,有些就是因为没有得到专业的辩护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曾经专门开过闭门研讨会,会上针对死刑类案件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权的问题,专门做过很深入的讨论。最高院的负责人(就不透露名字了)明确说,很多法律援助的死刑案件,由于参与辩护的往往是执业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导致很多报到最高院的死刑核准案件问题非常多,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很多案子,如果有个合格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根本不应该判死刑的。当然,这番言论有最高院对辩护权没有有效实现,导致最高院死刑复核工作量过大的抱怨。但我更愿意相信,这是对律师无法或没有有效实现辩护权的责备。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律师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尤其是有罪辩护的作用。并不是一个人有罪,甚至可能干犯死罪,他得到辩护就是没有意义的,而为这个人提供辩护,就是不可理解,不可思议的。先写到这里,可能还会补充,补充,可能就是理念问题了。附链接,一个美国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死刑案件,能给人一定的启发。美国8大名案之一赫普曼有罪最后说一句,就算是你知道你为之辩护的那个人真的有罪,你也应该尽心竭力的为之辩护,因为你要捍卫的,除了那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还有千千万万可能坐上被告席的人。哪些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李三勇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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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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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以其灵活的适用条件,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轻罪案件中被大量运用,更由于其监外执行的特性,为广大被告人所追求,同时也是律师们在许多案件中积极追求的目标。以下就缓刑的法律适用作一简单介绍。&&&&&一、什么是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二、缓刑的适用范围&(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累犯不适用于缓刑。&&&三、缓刑的考验期限&&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的,不折抵刑期。&&&&&四、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2)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3)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4)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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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珠海市召开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会议
2月19日上午,珠海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总结会议暨2014年工作启动仪式在市委党校举行,珠海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王衍诗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重在发挥作用、重在取得实效,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引导基层群众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促进村居和谐稳定。
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社管部部长陈英对全市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作了总结和部署,副市长刘嘉文主持会议并宣读了《关于表彰2013年度“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决定》,村居及律师代表先后作了发言。与会领导为受表彰的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表进行颁奖,并共同启动2014年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
王衍诗强调,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要着力改变“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的现象。法治社会不仅要有依法行政的政府,还得有信法守法的公民。驻村居律师要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通过在村居中持续不断进行法律宣传,传播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群众以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梁震同志代表省司法厅对珠海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创新社会管理、高度重视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在服务改善民生、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高度评价,要求把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据了解,去年珠海市进驻村居的188名律师共接待群众3976人次、涉及6019人,开展法制宣传503次、受教育人数59894人,审核村居合同143份,参与村居民主自治48次,起草、审查、修改村居事务的法律文书120件,出具村居有关的法律意见书60份,参与法律援助156次、涉及495人,参与人民调解243次,调解成功199次。通过律师公益服务进村居,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矛盾纠纷数在多年来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2013年首次同比下降17.7%,司法所受理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也较2012年下降了近50%。
(珠海市司法局供稿)在打官司,当事人和律师是父子两,法律上可不可以_百度知道
在打官司,当事人和律师是父子两,法律上可不可以
然可以、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否者就只能公民身份代理。但如果要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话、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律师。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可追问;(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也同样需要律所开公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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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原则不行吧,但是如果法官与当事人是父子肯定不行
当然可以了,父子关系的话不是律师也可以代理的
可以,法律上没有这个限制。
当然可以了。
亲属可以为当事人打官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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