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共频道百姓调解2014对国家发展的满意度高不高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 号)---信访局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国信发〔2014〕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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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群众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评价,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网上信访、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满意度评价(以下简称“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即评价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即评价对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 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五条 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参与、由群众评价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及日期、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单及日期、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
第十条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3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12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第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答复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按规定将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满意度评价工作。国家信访局对各地各部门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定期向中央领导同志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省份和部门负责同志,抄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信访工作机构。
各地信访工作机构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对评价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要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小强来了】地方政府需要什么样的“面子”?_谈史论今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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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来了】地方政府需要什么样的“面子”?
4月8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记者曝光了“湖北国家级贫困县无视中央禁令建豪华办公楼》事件,其中,局长说了一句话:“你说一个县级人民政府,几十年的危房,盖个房子也可以盖,你说我们都跟不上老百姓,你们百姓的房子都盖得好漂亮,莫说政府,那是全县人民的一个面子。都要面子,说到底就是一个面子的事”。一个村民也说了一句话“老百姓看着寒心啊,贫困县,咋能这样瞎整呢。”
一个事、两个人、两句话,对比一下,很值得人回味啊!
老百姓的房子漂亮,那是他们贪黑起早,面朝黄土背朝天,靠自己辛勤劳动和汗水赚来的钱。而政府大肆投资兴建超标办公楼用的却是老百姓、纳税人的钱。一个有责任、有良知的政府,应该时时刻刻牢记:珍惜民力、珍用民财、珍重民意,把老百姓、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用到正地方。如果那样,即使政府的办公楼陈旧不已、破如寒窑,老百姓也会尊重尊敬每一个从中走出的政府工作人员。相反,如果地方政府不顾老百姓的感受,不惜耗费民力民财的话,即使你的房子豪华如皇宫,老百姓也会鄙视每一个在里面办公的人。
老百姓需要的发展不是虚幻浮华的面子工程,不是华而不实的政绩展览。发展更不能成为个别人官职升迁的筹码、不是个人以公谋私挡箭牌、不是驱役老百姓的“尚方宝剑”。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让老百姓脱离贫困、过上好日子,老百姓富了、乐了、幸福了,那才是政府最大的“面子”!
政府的面子不在于你的办公楼有多大,不在于你的经济发展指标又增长多少,而在于当地老百姓的高不高,满意度高不高。地方政府究竟是真正地、为民服务,还是打着“正义的”占他们便宜、侵犯他们利益,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心里明净的很。
当一个地区,老百姓的怒言怨语越来越少、骂声和指责之声越来越少,那你的政府才叫有面子;当上级领导来检查的时候,让他们想到哪里看到哪里看,想找谁谈找谁谈,那你政府才叫有面子;当老百姓提到地方政府,都点头称赞、竖起大拇指的时候,那你政府才叫真正有面子! 作者:宋绍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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