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还款承诺书书中有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是什么意思啊.怎么理解这点内容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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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是什么意思啊.怎么理解这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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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有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则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一句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前述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即应采纳其中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须特别指出的是,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参考资料: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是霸王条款
&&& 市消协点评五类霸王条款,美容美发、商业零售等行业问题突出
 &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自3月1日开始向社会征集各种“霸王条款”后,昨天北京市消协对首批较典型的5类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市消协副秘书长屈建辉介绍,从消费者意见来看,不合理条款在美容美发、商业零售、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等行业较突出明显。
  ■ 点评
  1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消协点评: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对场地和附属设施安全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费者可根据《消法》要求赔偿。
  2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消协点评:此条款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
  3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组织,应依据衣物材质及特定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经营者不能通过店堂告示免除这些责任。
  4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
  消协点评: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5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行业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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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舍不得金弹子,打不下金凤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就是‘打下金凤凰’的重要措施。
  重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被查,中纪委昨日通报采用的措辞是最严重“级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谭是十八大后重庆首位被查的省部级官员,其干了7年重庆市副市长,曾分管三峡移民工作,坊间猜测其被查极可能与三峡移民工作有关。
赞同。露天烧烤不健康,且影响周边环境。
不赞同。夏天吃露天烧烤是一大享受。
说不清。得看具体执行情况。
在法律上规范城管的职能与执法手段
政府加大对小摊小贩的照顾与扶持
城管与小贩应该互相理解
先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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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图片精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这个最终解释权究竟是啥意思啊?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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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这个最终解释权究竟是啥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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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想你怎么做就怎么做 ,规则都是他们定的
你认为你做得很对, 但是他们认为你没对就没对最终解释权归.所有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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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有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内容经解释仍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则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一句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又称为“不利解释规则”.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一方单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前述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法院即应采纳其中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须特别指出的是,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参考资料: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
也就是说举行某次活动时,很多相关条款的解说权力只属于举办者。似乎有点霸王味。北京日报社数字报刊平台
第08版:品牌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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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条款违法
市消协曝光点评五大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经营者采用与消费者订立格式条款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不应当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且不得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享有的相应权利。”日前,市消协在公开曝光并点评五大不公平格式合同时介绍,截至今年4月30日,市消协在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活动中,共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通过其它方式收集到各类格式合同3100余份,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机动车销售、物业管理、电信、健身、房地产中介、洗染、沐浴、洗车等行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一&&“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消协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要求经营者赔偿。&&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二&&“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消协点评:此条款一般以公告形式存在,多在商场打折、促销时使用。按照《消法》规定,打折商品在商场未事先标明其质量缺陷的,不属于处理品,应按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商场应无条件为消费者包修、包换或包退。经营者也不能以打折商品、奖品、赠品等理由免除自身对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三&&“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消协点评:洗衣店作为专业从事衣物洗护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据衣物的材质及其特定的洗熨要求,给予足够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以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对于衣物褪色、缩小等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行为,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试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四&&“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消协点评:《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五&&“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消协点评:作为经营者,应对其所从事的行业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有所掌握和预估,这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上述条款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的权利,强行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消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记者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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