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见不签法律文书的老赖黑名单查询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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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20部门联手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老赖
日 10:35:24
【字号 】【】【】【】
提要:<font face="楷体_GB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将联手中纪委、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9个部门,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上了黑名单的“老赖”,房屋过户将受阻,银行贷款将被拒,公务人员妨碍执行将受罚。
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将联手中纪委、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9个部门,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上了黑名单的“老赖”,房屋过户将受阻,银行贷款将被拒,公务人员妨碍执行将受罚。
20部门联手治“老赖”
最高法院联合中纪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在内的19个中央部门组成了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强联手,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
“老赖”卖房难过户
根据《意见》,住建部应当协助法院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并及时办理房屋查封、转移等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过户的,住建部门收到法院协助通知书后,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要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建筑企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要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此外,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等部门也将在执行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变更登记,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发改委可协助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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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新华网社区注册用户可以发表评论......『法律援助』碰到老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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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能要回我的十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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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在05年与开发商签订了一纸协议,18万欲购一车位。协议付保证金10万,开发商在5年内办好产权证。同时协议付2.4万作为5年的租金,如果证件办不下来这租金不退,保证金无息退回;如果证件办得下来,就补足5.6万购位款。但是,5年过去了,开发商不仅没有办来产权证,而且协议规定的期限也已满5月有余,经多次交涉thbzj已无效果。我的朋友如何能要回这笔十万保证金呢?我建议道,只有走法律途径了。先我试着帮他给开发商发催款函件,走走法律程序。然后正式向法院起诉了。起诉请求和理由,阐述如下,原文录之,格式供博友参考。依此类推,以备后用。
在等待了两个月之久后,今天终于开庭了。被告对十万保证金是没有办法在法庭上抵赖了,唯有对滞纳金和赔偿金予以坚决抵制。滞纳金是协议上没有写明的,这不要紧,法律会加以调整;但协议白纸黑字写明了“无息退款”,如何也能主张那5年的利息赔偿呢?这只有从协议的格式条款和协议的不公平性去要求法庭对此条款进行调整,再辅以“老赖”的一些证据,证明其有意耍赖的“恶意性”和“劣根性”。而对于原告聘请我的“律师费”,根据法官的意思,是非必需支出,我当庭就撤销了,以顾全大局。其实,朋友之间哪能收费呢?不过是做做样子,多争取一些赔偿而已。现在,庭审完了,我们在期待判决书到来的那一天了。
当然,碰到老赖,并不是一纸判决书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我估计一定会走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一步。那一步也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做许多的前期摸底准备。现在就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相信只要谨慎而灵活、坚持并有信心,最终会见到彩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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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
1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市**区**庄路**新村34号303房。
委托代理人:***,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503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庄路**东街2号自编C栋首层。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19**年1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市**路64号302房。
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请求解除《**新村车位认购协议》。
2.返还财产:判令被告支付退款10万元整。
3.支付违约金:计付从2013年5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年利率6.55%计,暂计至2013年11月20日为4736.90元。  
4、赔偿损失:计付从2008年5月5日起至2013
年5月4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7.56%计为37800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6、赔偿因被告赖款,原告为追缴欠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13000元。按照法律减损规则,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事实:原告***于2008年5月5日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村车位认购协议》。依照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五年内,即在截止日2013年5月4日之前,为其办理完该认购车位(附件1:协议;附件2:收据;附件3:**新村C栋83号车位照片)的权属证并过户到其名下。但是被告在到期日没有履行办证约定,并至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退回保证金。经原告以多种方式多场合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协议约定的退款10万元整。依据《**新村车位认购协议》内容和有关法律规定,追回退款合情合理合法。法律依据是:
1.《》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等十项。
二、原告极力主张请求法院依法计付从2013年5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在现行贷款利率(目前各银行执行6.55%的年贷款利率,民生银行执行6.6%的年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暂计至2013年11月20日130天为10万&199&6.55%/360&130%=4736.90元。(约合每日万分之1.8194)。如果法庭宣判时间晚于11月20日,则可以计至法庭宣判日止。法律依据是: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支付违约金;…。
4.按照现行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罚息规定:“逾期贷款,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释〔1999〕8号):“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赔偿从2008年5月5日起至2013
年5月4日止的利息损失37800元(以每日万分之2.1计,折年率为7.56%)。由于该协议约定的“无息退回保证金”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信用不能没有底线,被告恶意违约的无赖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根据“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以下被告一贯的耍赖惯技和种种非诚信行为,现原告依法主张五年期间保证金的利息。理由是:
1.至今原告恍然大悟:被告有意耍赖恶意违约信用全无具有劣根性,是一贯的。
(1)被告一直有不诚信记录:
2006年05月18日&&**都市报载,《**19房地产老赖上黑榜》,黑名单第二名就是被告(附件4);
2006年05月24日被告也同样上了**日报《19家地产开发企业上黑榜》(附件5)。
(2)“老赖”由来已久:2009年04月0*日搜狐网搜狐焦点刊登《亿万富豪***落幕》的报道,较为详细介绍了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到处赖账的“老赖”历史(附件6)。
(3)只要我们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网上搜索一下,便可发现被告一直以来身负多重欠债债务纠纷,财产被查封,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法院强制执行等等案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是在借购车位名义“忽悠”原告,让“提前五年”一次性“无息支付”55.56%的认购车位巨款,并“一次性支付五年的月租租金”,很显然是违背常情行规的,是在“曲线借款”,“先借后赖”,糊弄原告,到期后又“恶意赖帐”,应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提前五年”一次性收款的“违背常情行规”的做法,如今证明是在“恶意赖款”。
(1)违约后被告不是主动阐明违约的实际原因和理退态度,反而理直气壮并态度生硬的拒绝原告追讨“保证金”的要求,有意逃避和拒绝违约责任;原告多次在不同场合与其公司物管负责人交涉,都被被告方无理拒绝,用“没有钱”、“你去告”、“法人都跑了你找谁”等等拒之门外。
(2)原告通过代理人由快递公司发去的“催款函”,也以收件人朱培坤“已离职无此人”和“已经携款逃跑”“法人代表换了”等原因三次拒收。一次是通过**快递发给被告,收件人是其法人代表***(附件7:快递号);第二次是再次由**快递发给被告,收件人财务部(附件8:快递号,附件9:催款涵1)。而后又第三次由快递公司****发去“催款函”,没写收件人的名字还是被拒收(附件10:快递号,附件11:催款涵2)。法人代表是不是更换了,原告又在近日特意去市工商局查询,企业信息没有变更。综合上述两点可以认定被告对某类快件相当敏感,拒收已成常态,“有意耍赖”、“恶意违约”可见一斑。
(3)原告催款函内容仍然保持友好态度,只催促本金和逾期利息。经过被被告一次次的拒之不理或强蛮拒收后,原告已心灰意冷。经查询各方线索遂看清了被告从一开始就有意“先借后赖”的无赖嘴脸,原告“有意耍赖“、“恶意违约”的行为已经使得本案合同规定的“无息退款”完全丧失了“合法根据”。所以原告坚决主张带息退回保证金。
(4)被告采取拒收邮件是其惯用方式,以借口逃避法律制裁。2006年2月10日和2007年1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市房管局办理了对“**新村”整个楼盘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上盖a—e、g—k共八栋房产的续封手续。并查明,2002年2月9日,**公司、建行**支行向**市房管局申请对**市**区**庄路**第五**所西北角“**新村”被查封、扣押的房屋进行抵押,属违法行为。但被告当时就假以邮件没有收到欲逃避法律责任:“(2001)*高法立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没有送达**公司,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导致错判。”(摘自**中院(2009)*中法民二终字第770号维持**区法院(2008)*法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判的民事裁定书)
“无息退回保证金”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1)由于,该协议约定的“无息退回”,在没有体现“保证金”性质、实现“保证金”目的、没有“保证履行”办证约定的前提下,已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
(2)并且,由于原告因对被告(对方当事人)有错误认识(相信了它的宣传),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投资损失和利息损失),在合同到期后被告的嘴脸才暴露出来。参照上述被告“恶意违约”的行为,此“无息退回”的约定也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
(3)还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出于卖方市场之中,被告与原告在签订购车位协议时,就是采用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就已属于一种不平等关系,由被告拟定的格式条款本身就“仗势欺人”,“乘人之危”,是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因急于想购车位而被迫接受的“无息退回”约定;被告利用自己的优势和利用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责利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4)被告违背了该购车协议第二条“并保证在收到乙方车位转让款后负责到银行解押,将车位过户给乙方”的承诺,原告有权要求带息退款。
(5)该协议中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极不对等:被告一次性收取了原告5年预付款性质的“保证金”(也即预付款)超过了购车位款的55.56%,反而要求原告5年期间仍然以100%的租金价位(而不是44.44%的月租金价位)租用该车位。被告5年期间不但坐收渔利,毫无损失,还通过此不公平不对等形式“借来”一笔巨款免费使用5年,到期后仍然拒不归还。被告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原告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是为强势欺人、显失公平;
(6)再由于,被告支配原告巨额“保证金”5年有余用于“取得其他利益”,在没有履行办证约定的前提下应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利益就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该案具有不当得利的特征:&#9312;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9313;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931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调整或“予以变更”此约定为“有息退回”,要求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损失的原告方(由于无法计算其收益,则参照银行的年贷率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法律依据是:
(1)《》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5)《》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6)《》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7)《》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10)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实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一年以上年利率7.56(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11)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四、赔偿因追缴欠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13000元(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协议费用)。还不包括原告本身追讨过程和参与诉讼过程而产生的汽油费误工费等等费用。按照法律减损规则,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法律依据是:
1.《》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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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安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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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南京中院计划每周曝光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
南京中院计划每周曝光不履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
&&& 老赖难找,财产难寻,人在外,钱也没,到底该拿老赖怎么办?
  近日,金陵晚报记者从南京中院执行“110”快速反应指挥中心获悉,针对执行难问题,即日起,南京中院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执行活动。
  在此期间,法院计划每周向媒体公开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10-20名,这些信息都将在金陵晚报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独家联办的“执行110”栏目中进行报道。
  法院将携手人行,给老赖念“紧箍咒”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南京市中院还计划将一些“老赖”的不良记录报送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旦该计划启动,法院判决的案件,如果拒不按期执行,这样的“老赖”将被纳入央行征信数据库,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公开曝光。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将长期影响贷款、出国(境)、出具保函、办理信用卡等事项。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在玄武法院执行局此次曝光的13例“老赖”中,拟将南京超妍美容中心抄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如遇以下7种情况可拨打“执行110”
  南京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类似于“110报警系统”,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老赖”的踪影或者财产,可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进行举报,此举拟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如遇以下七种情况,可拨报纸上刊登的举报电话。
  1.发现“老赖”的下落;2.发现“老赖”的财产线索;3.“老赖”可能逃逸,或可供执行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4.“老赖”下落不明而被中止执行、或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老赖”下落,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5.“老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中止执行、或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并以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该财产可能灭失或被转移为由要求采取执行措施的;6.执行中遭遇围攻、冲砸等暴力抗法的;7.在执行工作中发生需要作出快速反应的其他情形的。(通讯员中执 记者 潘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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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法院裁决后的“老赖”?
 福建东南新闻网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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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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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假如老赖不高消费,咋办?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9月18日本报A2版)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现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形同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赖账不还,根本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奈何不得,法院也无可作为。可以说,“老赖”不除,不仅无法构建和谐的信用社会,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可惜收效甚微。此番最高法拟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法治决心和善意都可圈可点。不过,正如诸多法学专家所担心的那样,现在连“高消费”的定位都还是一团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确了什么是“高消费”,又如何去监督“老赖”的“高消费”?反过来假设,要是这些“老赖”都不“高消费”了,欠的债又该怎么办?
  这些“问号”不能释疑解惑,限制“高消费”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就连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也认为:“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
  对法院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如果“老赖”们无法做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其实公众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执行的决心,将执行进行到底,“老赖”们一个都赖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审判的程序和结果,并不重后续的执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热心去管去问。须知,对我们这样一个行进中的法治国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机制的支持,法院执行比法院判决还要重要。而恰恰是在执行环节,法院的力道相对孱弱,这才是“老赖”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来,治“老赖”的宏观举措在于涵养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信用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老赖”的现实之策,就是各级法院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机制弊端,强化执行力度。否则,如果机制不更新,用一些华而不实的措施去治“老赖”,终究是隔靴搔痒。
(张敬伟)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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