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它保税与非保税的区别行政审批 有什么区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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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4〕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要求,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全面取消省级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40项,调整或并入现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29项,下放下级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2项。另建议取消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本次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服务;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取消的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0项)      2.调整为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3项)      3.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9项)      4.下放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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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掉非许可行政审批这个“偏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我们把钱称之为钱,也有人称之为货币。如果把钱称之为货币了,我们就说它不是钱了,那一定是“怪物”。一直以来,非许可的行政审批就是这样一个“怪物”。从概念上和归类上看,它不是,但它与行政许可一样,成为了行政机关事前管制社会事务的手段,其作用与行政许可无二。既然,其实质与行政许可相同,怎么又会被称之为非许可的审批呢?这个原因还得从2005年的《行政许可法》说起。《行政许可法》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也是对行政许可设定控制得非常严格的法律。按照这个法律的要求,不少行政审批过不了《行政许可法》的“关”,非得取消或者废止不可。而当时行政机关又需要这些个事前控制手段,有些事前控制手段还有的性质,等等。鉴于此,人们就创造了一个的概念和小小的“偏门”,给这类管制行为一个留存的空间。这就是非许可审批来源的根本原因和实际需要。人们当初设想虽然是良好的,但其结果却是可笑的。原以为非许可审批只是内部管理,结果却大大超出了内部管理范围;原以为非许可审批只是一个小小的“偏门”,数量很少,暂时保留,结果却在在这个小小“偏门”里装进了越来越多的内容,暂时保留也成为了遥遥无期的长期霸占,所谓内部管理,其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内外兼具,以内管外,这些现象屡有发生。总之,非许可审批的现实,很大程度上已经背离了设想的初衷,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个“堡垒”。“堡垒”不除,改革就会无法全面推进。下一步的改革,就是要完全废除非许可审批这个行为种类,关掉非许可审批这个“偏门”,在法律制度中,再没有非许可审批这个制度和概念,行政许可就是行政许可,内部管理就是内部管理。真正做到正本清源,名正言顺。办法之一,清理并废除非许可审批。在现有的非许可审批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这类非许可审批行,表面上或者程序上看,似乎是内部管理事务,也是内部管理程序。但最终要控制的仍然是外部的事务和外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例如,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所谓非许可审批行为。这实质上就是准入资格限制,是典型的外部事务和事前控制措施。又例如,收费标准和税收减免的审核,也是非许可审批。但无论是收费还是税收,最终都是针对企业、个人这类外部主体的,而且是重大的权利义务事项,却长期被隐藏在所谓内部审批之中。办法之二,清理并转换为内部管理。有些非许可审批,应当是纯粹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既然如此,就应当清理出来,让它成为真正的内部管理。例如,归侨、侨眷身份确认,也是非许可审批。对归侨、侨眷身份如果确需保留,那我也认为,这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你通过日常管理手段可以确认,完全没有必要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所以,转为内部管理的,不仅仅是内与外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不得再以事前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要谨防有些地方和部门用“换汤不换药”的思维和方式,仍然进行审批式的管理。这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办法之三,清楚并通过立法上升为行政许可。理论上讲,我们不否认非许可审批中有些就是行政许可,甚至是无法取消的行政许可。如果是这样,那么应当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处理这少数的非许可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从严控制行政许可的增设。如确实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当然也可以转换为行政许可。无论用什么方法,我认为,都必须坚守住关掉非行政许可“偏门”的原则,必须坚守住拧紧增设行政许可“阀门”的原则。否则,改来改去,别让一个“堡垒”换成另一个“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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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中央编制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司长王龙江表示,明年五月前,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也不再保留灰色地带。目前为止,中央已经分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总计463项,并且全面启动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_百度知道
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区别
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不属于行政许可,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一是指标额度限制。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
2,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1,无申请即无许可,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法规;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根据法律、财务。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备案、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都予以准许,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便于确认。因此;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许可,即使冠以审批。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登记的名称,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以申请为起始,经依法审查: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审批,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根据法律、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只要符合条件、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
核准、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也可以不批准,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
审核,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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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4、相关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1;3、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政府出台的条例、政府的管理规定作为设置依据:1、是内部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外部行政行为、相关收费可以是发改、物价部门的文件依据。非行政审批;5;2、直接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设置依据、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5、以国家法律法规;4;2;3。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不可以转交由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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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有哪些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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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基本特征: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其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府采购的对象既可以是标准产品,也可以是非标准产品;既可以是有形产品,也可以是无形产品;既可以是价值低的产品,也可以是价值高的产品;既可以是军用产品,也可以是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管理和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政府采购对象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五是政策性。政府采购的主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购买本国产品等。六是规范性。政府采购要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时间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每项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七是影响力大。相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政府的购买力巨大,在很多国家,政府采购的金额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以及公众的生活环境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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