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储并侵吞项目资本金是什么么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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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的主体是,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违反法规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主观表现故意依&&&&据刑法
根据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挪用国家用于、、、、、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挪用特定款物罪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利用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挪用特定款物罪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1962年3月原、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财务管理、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的挪用行为与、挪用公款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我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用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与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骗取手段侵吞。
(三)与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 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 不同。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
3. 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的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不同。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 犯罪的刑罚不同。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对人民的关心,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破坏党群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然而,由于刑法和刑诉法对该罪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少有适用,打击不力。
一、立案管辖不科学,造成管辖误区
挪用特定款物罪据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然而该罪不论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从主体来讲均符合职务犯罪特点,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在现行刑法中归入侵犯财产罪也不合理,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制度,而不是财产权,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滥用职权、符合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中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为此应当将此罪纳入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
二、所规定的特定款物面太窄,不利于打击
是确保许多重要课题、项目、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中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增长速度快,各项基础建设增多,特别是,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建设投入,如农网改造、通线油路、高速公路、等资金,一些地方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虚列工程等方式,将这些专项资金套取出来挪作他用,严重影响了国家投入的工程质量,其危害是可想而知的。所以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这些资金的专款专用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为此,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的特定款物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三、规定不详细
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数额的规定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未作具体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数额也应根据各种资金性质不同来规定构成该罪的数额幅度,如什么叫巨大、什么叫特别巨大,同时也应规定虽然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追究等等情况。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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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争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2008年10月,浙江省政府专门就杨汛桥企业的重组问题,主持召开省级银行业协调会;10月13日,绍兴县专题召开县内银行行长会议,县内各家银行出台“不随意抽贷、不附加担保抵押条件、不增加企业贷款负担”为主要内容的同业协会公约。  在港上市的浙玻停牌之后,地方政府一度积极促进破产重组工作。新湖集团、中国建材都与之有过深度接触,但旷日持久的谈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浙玻重组再度陷入僵局,地方政府态度发生改变。随后冯光成即被警方监视居住。2011年初,绍兴县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罪名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吴英案伊始,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涉刑的争议即甚嚣尘上。《刑法》对脱离主流的金融供应体系而存在的集资行为,确立了两个罪名,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与非法集资罪之间,两者以是否存在主观占有为目的划分。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坚在接受受访时认为,单就非法吸储这一罪名而言,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熟人社会体系下的现金往来,无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容易造成纠纷,但理应属于民事范围。  “首先是对于"公众"的认定。何谓不特定人群?利息又该如何计算?”他道。  为什么是现在  冯光成庭上自陈,宏观调控政策下来之后,3个月内银行骤然抽贷24亿元左右。大失血的浙江玻璃如“遭遇心肌梗塞”,冯光成不得已一而再、再而三选择通过民间高利贷残喘求生。其所借贷款主要为维持公司生产正常运行,但是到后来,贷款只够周转利息,无底洞再难填补。  “玻璃生产线有其特殊性。一条玻璃线的建成需3-4亿元左右,但是玻璃线一旦停下,便需要半年多时间方能重新起火。所以必须维持生产不停。”浙玻重组负责人朱国庆解释。  庭间冯光成再三表示:“光宇集团2000名员工嗷嗷待哺。如果不是为了公司和员工,我有什么理由去借贷?我现在手里还剩下些什么呢?政府说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那么银行不肯放贷,又要维持公司正常运营,告诉我哪里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言至此, 他数度哽咽,双手颤抖。  瑞丰光电董事长龚伟斌亦感同身受。他形象地比喻说:“成本压力与融资压力并行,中小企业本已命悬一线。原先打算只是当作银行贷款拿不到时的过渡期资金使用,等到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之后,你终于发现,你拿到的只是一针安慰剂。”  而浙江义乌企业主王永涟怀揣着房产证、企业购销合同、信用证等贷款抵押物跑遍了当地的三家银行,终于失望而归,觉得“一点出路也没有”。他能够理解冯光成的无奈和悲凉:“在法律界定模糊,集资行为本身具有诸多复杂性的情况下,既然金融体系本身一直处于相对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为什么非要通过一个又一个企业家的罪罚和血祭去改变当前的金融政策?如果主流的金融机构能够满足民间经济的融资需求,谁又会选择饮下高利盘剥的那杯毒药?”  有接近冯光成人士称,集资多发生于2005年之后,为何这么多年相关方面都未启动所谓的“非法吸储”调查,而偏偏是现在?若这一罪名成立,冯光成将面临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  作者:张玲玲来源浙商)您好,分享的企鹅
帮助他人非法吸储1200多万 被判有期徒刑4年
温州都市报晨翔
为赚取利息差,温州泰顺一女子当起了“二传手”,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多万元。昨天,泰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某,49岁,泰顺县人民医院职工。2005年至2007年10月期间,她通过介绍、引导等方式帮助吴某某(已判刑)在泰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害人数达70余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1236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达32万余元。至案发时,吴某某直接或者通过张某某向被害人支付利息或本金共计15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为吴某某,张某某在吴某某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到帮忙、辅助的作用,法院依法认定为从犯。鉴于张某某系从犯,且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期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应予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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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显示,2007年至2010年4月期间,戴育仁以投资企业、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十多名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总金额4.7亿余元。案发前,戴育仁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房产、车辆抵债等方式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计5亿余元。
原标题:集资4.7亿温州一老板被诉非法吸储
本报温州(浙江)12月12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张银燕 温萱 记者今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前董事长戴育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已由温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将择期开庭。起诉书显示,2007年至2010年4月期间,戴育仁以投资企业、资金周转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十多名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总金额4.7亿余元。案发前,戴育仁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房产、车辆抵债等方式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共计5亿余元。因小失大40元停车费纠纷引发命案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王明杨 仅为了40元停车费,29岁的女司机竟然驾车将停车管理员拖死,女司机的父亲则帮女儿躲避抓捕。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涉案女司机杨雪鸥被控故意杀人罪,其父杨松柟被控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1月27日21时左右,杨雪鸥在北京市西城区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在丁某手拽车门索要停车费情况下,杨雪鸥仍驾车快速离开,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雪鸥回到家后,将情况告诉了父亲杨松柟。父亲听说后,将女儿送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收受贿赂原环保执法队长放任排污本报广州12月12日电 记者章宁旦通讯员岳岩 身为环保执法监察者,却在收取贿赂后放任企业排放工业污水,造成环境被严重污染。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机动执法队原队长黎某浩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黎某浩利用负责监管本市相关企业排污情况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7.4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卡,之后放任行贿企业排污。庭审中,黎某浩对指控其受贿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对指控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有异议,其自称在其带队检查期间未发现有违法排污现象。 制造诈弹云南一男子一审获刑4年据新华社12月12日电 记者王研 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砚山县男子黄睿智今年5月编造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起飞的一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信息,导致航班被延误4个多小时。官渡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黄睿智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法院查明:5月28日14时25分许,黄睿智拨打机场派出所巫家坝留守处的报警电话,谎称其在当日14时10分由昆明飞往北京的MU5705航班上放了定时炸弹,导致该航班及115名乘客被延误4小时15分钟,204件货邮改由其他航班运送,该飞机执行的回程MU5706航班“昆明-版纳”段被迫取消。不择手段哺乳期女性租婴儿扒窃本报重庆12月12日电 记者徐伟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九龙坡区警方获悉,近期一些商圈出现以哺乳期女性为主的新型扒窃团伙。据介绍,这一新型的扒窃团伙多以哺乳期妇女为主,其中也有一些怀孕期妇女和未成年女性参与,成团伙流窜作案。这些不法分子多选择在晚上逛街时作案,主要在人流密集的超市、购物中心行窃。为了麻痹受害人,博取同情,有的甚至花300元至500元租婴儿做“道具”。她们的背后往往有专人进行“指导”,得手后迅速转移赃物,以便在被受害者或警方发现时抵赖。处心积虑编中奖谎言蒙钱200万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张佳良王皓星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安分局近日破获一起诈骗案,将该诈骗团伙头目李某抓获。11月11日15时许,康巴什公安分局接到一名受害人报警,称她在婚恋网站上认识“陈家雄”,后被其以中奖缴税为由骗走13万余元。警方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在福建省漳州市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查,李某团伙在全国各地作案共计20余起,涉案金额240万余元。目前,警方已帮助受害人追回部分赃款,同时对另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魏某进行网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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