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后法院不给消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处理

问题编号:3512611
经济案件结案后,法院内部系统还能查到吗
本人2年前因担保,已经替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请问内部系统要多少年后才会消失
提问者:福建-泉州抵押担保浏览161次 22:34:16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3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海南-海口市)帮助网友:1041称赞:3当然能查到,案卷一般保存10年或者长期保存。现在都输入电脑,判决书在在法院内网能搜到。 22:37: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福建-福州)帮助网友:100072称赞:193不会消 22:44:4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内蒙古-包头)帮助网友:19688称赞:20可直接向办案机关电话查询。 22:45:47
已帮助16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17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17人&已帮助13人&已帮助9人&
已帮助5人&已帮助6人&已帮助47人&已帮助44人&已帮助80人&已帮助128人&已帮助110人&已帮助74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结案率的审查与思考以寻求替代性均衡结案模式为突破口作者:牛毅刚&&发布时间: 09:37:52
论文提要:&&&&长期以来,结案率一直作为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担负着督促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及考核评先的双重作用。但是,随着司法体制不断深入,其暴露出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各级法院常常为了完成结案率的要求、为了能够评优创先,采取在年中或年度末突击结案、控制收案数量等措施,保证结案率指标的顺利完成。有的法官为了迅速审结案件,采取强行调解、强劝撤诉等方式,使案件迅速审结,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对于法官及相关辅助人员而言,为了保证结案率指标的顺利实现,加班加点工作,已成为固化的结案套路,长此以往,身心健康将受到严重影响。基于此,笔者认为,原有以考核结案率为主要标准,督促结案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我们有必要对结案率进行实质审查,倾听社会各界对结案率的看法,及时从内部查找现行考核标准暴露出的问题,为今后实现均衡结案奠定基础。同时,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管理体制上查找导致结案率无法实现均衡的症结所在,思考如何才能根据审判规律和特点,科学、合理地调整现有管理体制,进而达到均衡结案,使审判工作能够有序进行、良性发展。全文共10876字以下正文: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公民对司法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激增,法院审判任务繁重,案件积压严重,很多案件超过审限,当事人常感叹,“官司打的起,拖不起”。&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纷纷以合理的司法投入争取最大司法“收益”,结案率、调解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成为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法院考核法官的重要依据,也成为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8年1月公布《最高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结案率列入审判效率指标之一。结案率依然担负着各级法院考核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完成结案率,下级法院常常采取突击结案、控制收案等措施加以应对,带来的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误解、法官身心的疲惫、案件审结的不均衡等一系列问题。改进考核办法、提高审判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突击结案率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如何建立替代性的均衡结案模式为突破口,提出一系列合理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一、结案率的综合审查&&&&近年来,结案率不仅是考核法院的重要指标,也是各院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因此结案率发挥着内外监督、促进结案两层作用。从制度设计本身来看,对结案率进行考察,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通过考察结案率,有利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审限意识,防止其拖延审判时间、推诿审判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结案率指标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乃至于法官的工作效率予以评价,对久拖不决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从而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法院年终结案率一度成为社会、舆论媒体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成为评选先进法院的重要指标,督促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促使法官办案的重要手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期待程度不断提升,法院任务重、压力大、困难多的情形日显突出,结案率指标已经不能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在法律对审判期限尚缺明确规定,&司法体制行政化管理的情况下,&又不能立即取消结案率考核指标,因此,我们应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及时对其进行调整,寻求最为有效的均衡结案方式。&&&(一)外在表现――不同人群眼中的“结案率”&&&&结案率作为考核法院内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在促进审判工作的向前开展,提高审判效率上起到了一定效果,但受其影响,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日趋浮出水面,社会各界对其看法不一。&&&&网民:“为什么要有结案率?我想,发明者的本意无非是提高法院的效率,更好地为诉讼当事人服务。可是,现实中,当事人吃足了结案率的苦头。大多数法院到了11月或12月初的时候,就不受理案件了,为的就是提高结案率。”&&&&&律师:“据说,追求结案率是源于解决久拖不决案件的一种有效举措。之后,就将结案率作为考核一个法官或一个法院的硬指标了。一旦上升到硬指标的高度,就一定出现因此而获益或倒霉的情形。趋利避害是任何正常人的本能,法官自然也不会例外。于是乎,每到年底将至,法官就没有了正常下班时间,没有了节假日;眼睛里,心目中,只有一个目标:在最后时日将手中的案件‘打发’出去。”&&&&&基层法官:据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庭长介绍,结案率曾在提高审判效率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受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的影响,应当重新考虑。结案数/(收案数+旧结存案件),这简单的计算方式,没有考虑各类案件的办理周期和法院的负荷。为了法院的总体指标,一线法官们年底拼命结案。&&&&&上级法院:中国法院网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做客中国法院网,就推进司法便民工作,不断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罗东川在访谈中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做了解释和说明。他说,法院不能因为要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立案的申请。反对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进行违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调解。&&&&&笔者:身为基层法院书记员,对法院季度或年度结案深有感触,每逢年中或年底结案高峰时,全院上下为了保障结案率都在加班,此时的法官只能把开庭、写判决、调解案件当作自己生活中的“最快乐”的事情,他们要在短短的一、两个月中结出去近两百,甚至更多的案件,平均日结案件3-5件,有的法官累倒了,有的法官家人不理解为此打架、闹离婚,有的法官选择离开了法院。为什么一定要在季度或年度突击结案?这时的案件为什么积压这么多?高效的背后,案件质量能保障么?难道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结案么?笔者提出种种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二)内在效果――从实效中查找、分析问题&&&&结案率作为一项考评依据,更多的作用应当体现在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现在却成为各地法院采取季度、年度突击结案的砝码,效果不容乐观。&&&&1、从促进结案转变为突击结案&&&&结案率作为考核各级法院工作完成情况的一项指标,各级法院为保证达到较高的结案率在每年年底采取突击结案方式。引发的问题随之产生:一是收案数与结案数相反。从列表1中可以看出第一季度收案数最高,而结案数最低,第四季度收案数最低,而结案数最高,即收案高峰期是结案低谷期,而结案的高峰期是收案的低谷期。二是案件审理用时不均衡。例如婚姻家庭等相对简单的案件,在高峰期用时近20天,而低谷结案用时相对较长,有的甚至长达三个月。三是程序及实体公正难以保证。片面追求超高结案率的同时,难以保证程序及实体上的公正,随之出现部分法官为结案而采取强行调解、诱导当事人撤诉、年底不予立案等有悖程序公正的做法。另外,法官在追求结案率的情形下,匆匆结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影响,带来的直观问题就是案件发改率及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增多。四是法官压力增大。笔者在所在法院也深有体会,一线办案人员长时间处于固定巡回办案模式,一到季度或年度结案期就处于一种为结案而加班,为结案心难安的工作状态,从心理到生理高度紧张及疲惫。&压力研究专家科特―勒温认为,一个人在一个组织中的行为水平取决于许多相互作用的影响因素,其中的一些因素会推动个体采取行动应对目前的变化,而有的因素可能会阻碍个体采取行动。&面对案件日益增多、处理难度加大,法官们尽管为了完成结案率指标,采取经常性的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仍难以招架,积极因素逐渐演变为消极因素。另外,突击结案之后,法官迎来的就是一个极度疲劳期,结案高峰后就是低谷,所以许多法院在年初时结案率甚至会降低至20%左右。列表1&&近三年一、四季度收结案统计表&&(详见图片)&&&&2、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评判结案率的科学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案率等一系列考核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求,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值得我们商榷。一是考核比例固定化的不科学。笔者以每年收案数、一线办案法官人数、结案率设定标准举例说明。以一基层法院为例,2003年全年收案4000余件,一线办案法官人数40人左右,人均结案100余件,结案率设定为95%。2008年全年收案升至8000余件,一线办案法官人数仍保持40人左右,人均结案200余件,结案率仍设定为95%,可以看出收案数不断增长,一线法官人数保持不变,结案率考核依然不变,法官承受能力不断加大,其设定标准的科学性无从谈起。二是考核手段的行政化。马克思曾说过:“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但是日常错综复杂的考核项目,特别是结案率标准,成为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法院督促法官办案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快结案”成为一种法官为了完成结案率而不得以的办法。三是缺少必要的庭室及法官之间协同配合。在现有的审判管理模式下,法官及庭室之间的个人主义色彩越来越严重,每个庭室、每位法官追求更多的是完成各自审判考核任务,看重的是别人收了多少案子、又结了多少案子,互相进行攀比现象较为严重,淡化了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法院整体的战斗力,甚至同一庭室内也会因为案件类型的不同、难易程度的不同而无法从结案率上充分体现出工作量,引发不和谐现象。&&&&3、司法统计中结案率计算标准的思考。结案率作为考核业绩的重要指标,最为常用的计算方式为:结案率=(结案总数÷受理案件总数)×100%={结案总数÷(旧存数+新收案件数)}×100%&&&&对结案率考核标准的深层次分析:①从统计学角度评判,结案率作为统计结案数量的指标,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的原则,但是从结案率公式本身来看,旧存案件与新收案件混合作为参比对象无法真实反映当期审限内结案情况,也无法准确反映案件审理进度;②对于法院而言,只要控制收案情况,自然可以提高结案率,因此许多法院在每年11月、12月期间均采取“新收案件只立案不给案号”的方法提高结案率;&③对于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法官而言,年收结案数量不同,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法官承受的压力也有所差别,但是从结案率上却很难反映。例如,年底同样定95%的结案率,对于收案较少的行政庭与收案较多的民事庭相比,行政庭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简单,但后者却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95%的结案率。另外,法社会学中的“撒夫尔定理”告诉我们,诉讼的发生系数与经济的发展指数成正比,这也就表明不同地区的法院受案数量与经济发展成正比,法院间法官受案数量及难度也存在一定差异,标准如何掌握平衡,值得商榷;④结案司法统计日期一般集中在季度或年度20号,&一些法官为了多结案,常常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做法处理手中的案件,有的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而采取集中报结,甚至出现虚假报结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二、制约均衡结案率实现的体制性障碍&&&&列表2&&年月平均结案情况(详见图片)&&&&&&&从列表2中可以看出共性问题为各月结案率同样存在不均衡,最高结案率较为集中在3、6、9、12四个季度结案月,其中6月份与12月份的结案率最高,其他各月结案率也不均衡。笔者通过以下分析,查找影响均衡结案率的症结所在。&&&(一)结案率考核标准设计不合理&&&&本文前述已经谈及,在此不过多阐述。&&&(二)结案用时不均衡&&&&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对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做出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对一些细节的详细规定,各地法院对此也没有统一限制,如规定案件多少日内必须安排开庭,开庭后多少日内进行宣判,增加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从而出现案件排庭不规律、松紧不一等现象,导致一些案件完全可以短时间简易审理结案的,最终转化为普通审,案件越结越多,压力越来越大。另外,每逢季度或年度集中结案后,法官办案会出现一个低谷期,部分案件本身可以很快处理,但由于法官此时身心较为疲惫,精力相对有限,而采取了拖延审理措施,同样造成结案用时的不均衡。&&&(三)分案制度不科学&&&&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案件分配未建立统一的制度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大致分为随机分配法、庭长分配法、案由分割法,这些分配方式并不能参照承办人现有办案情况、未结案情况、案件难易程度科学地均衡分案,使一些审判人员收案数量不等,难易差别较大,特别是在一些物业、供暖等群体性案件的分配上,承办法官之间的差别直接影响了结案数量与结案率的高低,&容易产生一些审判人员互相攀比、互相抱怨的现象,造成法院内部的不和谐,个人结案率之间的差异等问题。&&&(四)延长审限与“隐性”超审限因素&&&&一些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审限过长,据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对350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一次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抽样调查显示,导致审限延长的原因大致分布情况如下:&&&&列表3、审限延长原因分布图(详见图片)&&&&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情况可分为:①案件性质疑难复杂,需要认真研究和请示汇报;②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如需要有关部门查询结果、追加当事人、调取证据等;③案件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更多考虑社会效果,避免矛盾激化;④其他疑难复杂原因。&&&&&容易产生“隐性”超审限的主要原因:①利用技术手段使案件处于中止状态,如随意点击鉴定事项;&②虚报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五)人员配比不均衡&&&&自日至日,北京市所有法院各类案件审判法官2390人,各类案件书记员1194人。&法官人数与书记员人数之比基本为2:1,也就是说一名书记员要同时为两名法官提供辅助工作,工作任务相对较重,难以合理统筹近期所有案件。另外,各地法院内部一、二线队伍配比不均衡,二线队伍岗位、人数过多,工作量差距较大,容易使一线法官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六)偶然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年度休假、生病、外出培训等,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及各院的制度规定,法官既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又要接受业务培训,有的法院安排周五作为干警的学习日,这些情况占用了法官大量办案时间。例如,按照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上述时间平均占去近8小时,全年就要占去法官近380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七)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以北京市法院为例,&法官的人均结案每年都在增加,如果总是追求某一阶段较高结案率,采取季度、年度加班突击结案,笔者认为不是长久之计,必须寻求均衡结案的有效途径。&&&&列表4、五年内审判法官平均案件情况比较及预测图(详见图片)&&&&三、寻求替代性均衡结案模式――向科学管理要效率&&&&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在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结案率指标是我们目前考核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促进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必要改革结案率指标,同时也要注意因为放松结案率指标,引起案件大量积压,导致工作被动。&在实行阳光审判的今天,如何才能真正提高司法效率,最终达到法官及人民群众双受益的效果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改变原有月、季度结案不均衡、突击结案等现象,努力探索均衡结案的有效途径,保障均衡的结案率。&&&(一)调整现有结案率考核指标&&&&按照现代管理学的观点,目标考核的中心思想就是让具体化展开的组织目标成为组织每个成员、每个层次、部门等行为的方向和激励,同时又使其成为评价组织每个成员、每个层次、部门等工作绩效的标准,从而使组织能够有效运作。&结案率标准作为法院的目标考核之一,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法院、每个部门、每个法官的情况,科学制定结案率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案件增幅较多的法院,应适当降低结案率标准,而不能把结案率作为硬性指标看待。对于法院内部而言,可以把原有的季度或年度结案率细化为每个月的结案率和季度、年度的均衡结案率,根据每月司法统计分析显示收、结案规律及特点,准确把握审判动态,制定下月每人结案指标加减情况,对于当前结案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保持案件“收、结、存”的比例均衡。例如,美国法院在对任何一个12个月的期间,法院处理案件的数量与新产生的案件的数量相比,两者每月平均落差不超过10%。&结案率的计算标准则应当以本月制定结案指标作为应结案数的计算比例,再用实际结案数除以应结案数,两者均扣除超审限案件数:结案率=(本月实际结案数÷本月应当结案数)×100%。另外,随着考评机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与结案率指标相配套的辅助指标也应逐渐完善,例如建立超审限结案率,目的是为了监督和控制超审限案件的发生;建立个人办案综合考察率(由庭内及个人申报,通过案件数量与案件难度等级&综合评定),目的是为了考察法官个人办案数量、难度情况。&&&(二)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备&&&&按照现代管理学的定义,人员配备是指对管理人员进行恰当而有效的选拔、考评和培训,其目的是为了配备合适的人员去充实组织机构中所规定的各种职务,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而实现组织的既定目标。&通过定义可以看出,人员配备的目的是保障组织正常进行,对于法院而言,一线干警要想顺利实现案件按时结出,必须有充足、合理的人力资源加以保障。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对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理解不到位&、相关配套设施没有跟上,&大部分书记员的工作热情不高,队伍稳定性不强,部分地区审判力量供应不足日趋明显,中西部地区已经出现法官人才断档现象。&如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已经成为大多数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调整:1、增加一线辅助人员。将每年法院招聘的新进人员集中安排到审判一线锻炼,另外,从制度上保障合同制书记员的工作权益,充分调动这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线审判庭统筹规划、合理运用,明确相关职责,防止工作相互推诿,确保1名法官有1-2名司法辅助人员。2、合理分配各业务庭法官人数。应根据每年年终司法统计,在分析各庭收结案情况及案件发展趋势、难易程度,合理调配各业务庭现有法官及助理人数,防止出现办案不均匀现象,如遇特殊情况,可及时从二线队伍抽调法官加以弥补。3、合理安排干警学习时间。根据不同干警学习任务、要求的不同,将集中学习改为网络学时制度,由干警通过网络学习等方式,自由掌握学习时间。4、引入团队管理方式。现在的管理者认识到团队不仅可以提供竞争优势,极大地提高组织绩效。他们知道全部潜力远大于各部分之和。今天团队在不同领域使用着,比以前大为有效。&目前各地法院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依然沿用几十年的老格局,&集体、个人分工较为明确,缺少有效配合与协作,长此以往,势必削弱法院的整体凝聚力与战斗力。适当引入团队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团队生产率、产品质量和满意度。笔者引用新团队环境示意图加以概括,不过多阐述。&&&&列表5、(详见图片)&&&(三)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我国程序法都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案件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应尽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理案件才是最有效率的,也是最符合程序要求的。&导致基本审限内不能正常结案的原因很多,但通过上述分析大致可分为正常因素(法定因素)和非正常因素(人为因素),如何合理规范正常因素,防止人为因素的出现是确保案件审限内结案的决定性环节。首先,提高法官审限内结案意识。通过设定审限内结案率这一指标,在分析当期审限内结案情况的基础上,对每月超审限案件院内实名通报,增强法官工作的统筹性与责任心。其次,建立相应的审限管理机制:1、预警报告机制。审理时间即将超审限案件,提前一个月向业务庭及承办人案件催办通知单;2、严格审限审批制度。对于正常扣除审限事由,应将扣除审限的事由及起止时间详细记入笔录;对简易转普通案件,承办人填写《简易案件转普通审批表》,向院、庭领导详细说明已开展的工作及转普通程序原因,经批准后由内勤统一变更;对于报延审案件,由承办人与庭长向主管院长汇报,共同分析案情及超审限原因,同意延审的报上级法院予以备案,督促承办法官限期内结案。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规超审限事件要严肃查处,并记入干警评价考核体系。最后,建立“小审限”机制,对案件流程的重点环节,如开庭、外出调查等事项的审限做出明确规定,详细确定审限的最小值与最大值,防止法官对案件流程时限控制的弹性过大;在各地法院纷纷探索繁简分流、调解新模式的基础上,适时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规定小额诉讼及简化审案件程序、审理期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四)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审判管理的核心是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对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积压案件。例如,美国法院规定必须将审判活动置于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之中,置于一系列衡量标准的监督之下。法院应保持其受理的待处案件流程的情况下,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其衡量尺度大致包括:&1、95%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得到解决;2、所有对抗性的审理能在需要的审理日期前2个月内排列出来;&3、不超过5%的案件无法到达预定的审理日期;4、法院按照预定的审理时间审理案件每天至少5个小时。&从我国目前各地法院来看,虽然有的法院成立了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分散在相关部门的审判事务,其管理范围相对有限,且未能统一,基本集中在诉讼引导、查询案件进程,诉讼材料的代收与送达,上诉材料的审查、接收与办理,案件转移等一些事务性工作,未能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审查、证据交换、法庭排期、送达、庭前调解、裁判、文书制作、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因此建议,在各地成立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或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定期抽查审判流程系统中各承办法官收、结案对比情况,定期分析统计报表,建立分案流程机制等一系列措施,监督各庭承办人之间未结案与收案之和是否相当,对于群体性案件要适当扣减,如发现个别承办人收案或未结案过多,及时通报相关庭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并建议及时予以调整及控制,防止个别人员案件相对集中,造成积压现象;审判监督主要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察看案件中止、即将超审限等情况,通过审查案卷中止的手续,确定中止的原因是否合理,对可疑中止事项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结案监督主要通过设立当事人意见箱、案件监督岗等方式,收集当事人对案件审结情况的反映,防止出现久拖不决、强行调解等违法现象。&&&(五)完善相应激励机制&&&&现代管理学者们提出了综合的激励模式,影响最为广泛的是罗宾斯模式。罗宾斯总结了内容型、过程型和状态型三种激励理论的大部分内容,强调在管理应用中,要把大多数组织成员调动起来做好工作,需要充分注意到三个条件:一是使组织成员能看到他的工作能向他提供他所需要的东西;二是使组织成员感到这些东西与他的工作绩效相关联;三是使员工相信,组织已给他提供了发挥才能的条件,只要他们不断提高能力,坚持努力工作,便能不断提高绩效。&借鉴上述激励模式,可以通过两方面来提升激励机制:1、工作激励。如,在3-5年左右组织法官轮岗、交流,使那些整天从事审判事务的法官到另一个岗位上放松及锻炼,减轻对同一工作的厌倦情绪,激发其工作的主动性及积极性。2、成果激励。为了鼓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可以在建立考核的基础上调整奖罚时间,如在季度或年度总结时增设奖罚项目。更重要的是,要以干警的真实业绩、才干选拔干部,让其看到自己的努力换来的回报,避免选拔干部的暗箱操作,真正实现任人唯贤。结&&&语&&&&片面的追究结案率出现的问题,已经给司法管理工作带来了被动,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其作为考评标准也不能完全符合审判规律的需要,越来越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价值取向,难以对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我们有必要正确审视结案率凸现的问题,并就今后如何从管理模式上入手,寻找科学有效的替代性均衡结案模式。笔者希望,各地法院能够纠正为了完成结案率而结案的错误认识,而转向更多地为了真正服务百姓、激励干警工作的科学结案管理模式发展。第1页&&共1页编辑:易珍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案件结案报告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