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公司没签合同怎么办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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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试用期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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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签名与公司公章是一回事吗
作者:吴聚川&& 发布时间: 16:15:56
&&&&由于法律意识的单薄,不少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只有高管签名或者只有公司公章,两者不能同时具备,一旦引发纠纷,高管签名与公司公章的关系便成为争议点,笔者试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论述。&&&&一、公司公章的法律地位&&&&公章是公司的符号和凭信,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从这层意思上说,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在理想状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合为一体的,即法定代表人持有并使用公章,但这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资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立严格的公章管理规范,确保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显得尤为重要。&&&&二、高管签字和公章的效力比较&&&&在公司高管人员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职权,因此,也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理想状态下,一份文件同时具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其效力是最充分的。&&&&但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有效性。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类似规定还有第72、77、117、205、207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由此可见,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具备此效力,所以,公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他公司高管的签字,更与公章的效力不具可比性。&&&&三、公章使用对高管责任的影响&&&&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是公章的正常使用,属于公司意思表示行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与公章的具体使用人无关。由于公司相关决议失误,而导致公司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并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向对有关决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之董事)追究责任,但这不属于公章使用的问题。&&&&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下:&&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对公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难,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是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公司可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阻却公章的效力。但此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责任,而且,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不能自行行使。对公司陷入非难境地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基于公章的重要性,国务院于日发布实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为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印章假冒、私制等问题,国家公安部以日向社会公布了《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是归根结底,印章的管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与高管责任治理相并列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管理者只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才能避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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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与单位为签订书面合同 但交了社保,单位算不算违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开始在公司上班,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份才开始交医社保,214.2.17 准备离职,公司说超过试用期离职需要提前1个月,请问,如果马上离职能不能拿到2月份未发的工资? 需要签写解除劳动合同吗?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赔偿?
我在医院上班10个月了,单位没有给我买社保也不和我签订书面合同,我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于号在现在的公司上班至今,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也没有按规定购买五险一金,还有平时遇到像五一、国庆这种法定假日还要值班,平时每周工作也只能休息一天,现在我想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您们!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各执一份。
但是单位说合同已经签了,就是给我一份单位单方盖章的续签合同书(基本没有什么文字,很简单的一份)给我,说签了字就算续签合同了,但也没有让我在一定期限内签字然后上缴续签合同书,这份续签书就一直滞留在我这里。
半年后,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单位两个抗辩理由:1、已经把续签给我了,没有签名是我的过错;2、单位半年内有为我缴社保,所以视为已经续签劳动合同。
  我有两位老年朋友,在5年前进入一家单位的时候两人均还没到退休年龄,由于年纪问题,单位让两人担任起了清洁工的职位,并且在劳动关系开始时对他们说,由于清洁工是临时工人,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快被搬迁,两人其中有一人已经在这工作的5年内退休,另一位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由于没有交纳社保而无法获取养老保险金。就此以上的情节向各位律师咨询几个问题。
  一:该单位认定这两位老人是清洁工而且是临时工(但一直工作了接近5年),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违...
我进公司工作已经快7个月,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保。现在我提前十天辞职,老板说现在1定要做到春节放假!怎么办?
用工单位总公司在外地,分公司在北京,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合法吗?社保和公积金要上哪的?
02年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04年单位召集和我同期来的几位同事一起签订了其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如果不签将不再继续聘用我们,请问这个算不算逆向派遣?如果算,现在是不是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08年后签订的二次固定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违法吗?
我是赣州人,2012年4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单位把社保金200元折合在工资里补给我,要求我去购买个人社保,这样合理吗?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我们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啊。
我是某家事业单位的外聘人员,从毕业至今已近5年,但单位一直未签订合同或聘用协议,而且也没有购买社保、医保等保险金,若现在我离开单位,能获得补偿吗【资 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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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名员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年第一天,对近万名坚守在高速公路管理岗位及收费、治超、路政、监控工作岗位的员工来说,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日子。正如省高速集团西宝分公司三桥管理所的员工李娟在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所说的那样:“这是改写命运,开启崭新生活的一天。从这一刻起,我可以挺起腰杆自豪地说:我们是陕西高速集团公司真正的一员。”
  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事业的加快发展,陕西高速集团负责建设、运营的高速公路里程不断增加,新进员工持续增多。为适应交通事业大发展的需要,他们始终把建立稳定和谐的高速公路企业劳动关系,建设政治坚定、技能过硬、作风优良、服务优质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队伍,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向社会提供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作为中心工作,从2007年开始,连续三次大幅度提高一线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使员工的收入从当初的七八百元,增加到现在的二千多元。
  去年年底,省交通厅经过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高速公路企业劳动用工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合同种类上,凡是高速公路管理岗位及收费、治超、路政、监控工作岗位的员工,实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结合,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导的劳动用工形式;在合同的订立上,凡是在本高速公路企业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员工(包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经考核合格,从2010年元月1日起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做到同岗同酬,岗变薪变。企业绩效工资分配与工作任务和贡献紧密挂钩,向收费、治超、路政管理任务重、贡献大的站所和岗位倾斜,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在社会保险上,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统一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2010年7月底,实现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目标。
  省高速集团公司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规定》的力度,成立了规范劳动用工领导小组。各分公司紧锣密鼓,安排落实工作。立即将文件复印下发到各管理所、各收费治超站,并张贴上墙。人力资源部门立即着手全面梳理分公司目前劳动用工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元月1日与员工正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好充分的准备。新年这天,西宝分公司三桥管理所面貌一新,员工群情振奋,精神抖擞。在陕西省高速集团西宝分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仪式上,集团公司董事长靳宏利表示:规范高速公路企业劳动用工,是“发展现代交通,奉献一流服务”的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广大收费治超人员的愿望和期待,符合建立和谐交通行业的要求,有利于扩大和促进社会就业,对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要求各公公司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把好事办好、办实,让社会、企业和员工都满意。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刚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激动的心情仍然无法平静。代表员工发言的李娟,2002年就来到西宝分公司,在2007年以前,工资只有七八百元钱,此前多次动过要走的念头,在父母的规劝下留了下来,由于工作出色,2005年被评为分公司工会工作积极分子,2007年被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团员,2008年被省总工会授予“奥运服务明星”,不久前又从收费员岗位走上了票证岗位。谈到自己的变化,她说这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给她吃了定心丸,再也不会动走的念头了,只有一门心思放在工作上,才能对得起企业对自己的关爱。
  “当我把单位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消息告诉家人时,他们做梦也不相信会有这么好的事情。”蔡丹丹说原来没有安定感,总害怕干不长,害怕被辞退,每次回家父亲都教育她要好好干。这次她把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情告诉家人后,父母亲都不相信,直到确信是真的后,高兴地对她说:“只要好好干,就会有好报。”并鼓励她一定要用感恩的心态去工作,为交通大发展贡献力量。
  王青是2009年4月才进入西宝分公司的。2006年,她从宝鸡文理学院毕业后,先后在移动公司和东方亚太学校工作过一段时间,但都不太理想,收入低还没有社会保险。去年一到西宝分公司就赶上了调资,不但收入比原先的单位高出一大截,还享受了五项社会保险,与她一块毕业的同学都羡慕得不得了。这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合同,她由于工作时间短不在范围内,但仍高兴地说:“我选择高速集团选对了!”
  并表示要发奋努力,在2011年成为一名合格的高速员工。
  随后记者又联线了几位专家学者,请他们就省交通系统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发表看法与观点,他们兴奋的心情一点也不亚于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速员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像这样大规模、大范围,与在本企业工作满两年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的是一种胆识和风范,在全省也是绝无仅有的。”并高度赞扬省交通厅及省高速集团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振兴企业起了个好头,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带动效应。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谢德成教授认为:“省交通厅和省高速集团的做法,从劳动关系上打破了短期、固定与无固定期限的界限,让员工有了归属感;从工资支付上打破了同工不同酬的弊病,真正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从社会保险上打破了人为设置的条条框框,一步到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彻底解决了企业中把员工分为三六九等不合理的现象。”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玉林称:“此举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二次革命,和现行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相比,具有超前性,意义深远,作用重大,为职工维权提供了重要范例与参考。”
  据悉,今后我省交通系统将全部实行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就严格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程序、完善员工考核奖惩办法、健全员工流动退出机制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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