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按份共有房产分割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工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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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后习题 第十七章 共有(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
  A.共有人身份B.份额 C.所有权D.贡献大小
  2、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4、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5、甲、乙二人各出资800元购买了一头牛,轮流使用。在甲使用期间,一天,此牛突然狂奔,撞伤一小孩,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是小孩的家长找到甲、乙要求赔偿,但甲、乙互相推卸。问甲、乙如何承担此债务?
  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小孩负责赔偿
  B.甲对对小孩负责赔偿
  C.甲、乙对小孩负连带赔偿责任
  D.甲或乙一方对小孩负责赔偿
  6、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7、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共有关系的特征具有如下特征()
  A.主体为二人以上  B.客体为不可分物
  C.内容包括权利、义务  D.客体为同一项财产
  2、与公有相比,共有的特点是()
  A.有两个以上的主体
  B.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C.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D.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E.公有仅存在于公有制社会,共有则存在于各个社会
  3、下列财产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合伙企业的财产 B.民事合伙组织的财产
  C.共同继承的财产 D.同寝室四名同学各出资25%购买一台电脑
  4、按份共有人,依法可以()
  A.把共同财产分割成若干份,各享一份所有权
  B.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
  C.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D.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节拖拉机搁置不用,乙、丙均有出卖拖拉机之意,但正值甲外出未归,乙、丙急需钱用,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赵某,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分割取去。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乙解释说:&少数应该服从多数人的决定&。甲仍不依,丙又解释说;&我们对拖拉机是按份共有,乙和我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未经甲同意有权卖掉拖拉机
  B.可在乙和丙同意下卖掉拖拉机
  C.可独自决定是否卖掉拖拉机
  D.未经甲同意无权卖掉拖拉机
  6、共同共有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A.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
  B.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对共有财产所作的贡献享有权利
  C.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D.各个共有人之间,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三、判断题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共有。
  4、按份共有人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必须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简答题
  1、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2、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3、什么是准共有?
  4、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五、案例分析
  1、大李和小李兄弟二人各出资5万元跑出租,二人轮流在白天和和黑天工作,平分盈余。一日,小李在夜间开车违章驾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受重伤,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元。对于该住院费,小李认为车是与哥哥共有的,车辆肇事,也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大李认为,小李违章驾驶酿成事故,应自负责任,二人均不支付该住院费,张某诉至法院。
  问题:(1)大李与小李对出租车的权利是什么?
  (2)对于车辆肇事责任,二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宋飞与王丽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宋大鹏2003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4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各住2间。2005年宋飞去国外居住,4间房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6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4间房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2007年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B《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D《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房屋租赁人对租赁物也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到本案,乙、丙对甲的份额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享有的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丙享有的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丙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3、A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此船,甲的抵押行为属于对共有物的处分,但甲的份额已超过2/3,所以无须经乙、丙、丁的同意。
  4、B甲、乙、丙按份共有此房,甲乙均同意对此房进行铺地板,份额已达2/3,所以铺地板可以进行且及于整个房屋的地板。
  5、C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外部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甲、乙对小孩负连带赔偿责任,小孩的家长可以向甲或乙任何一方追偿。
  6、C 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7、A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生效条件,因此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ACD 共有的客体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但必须是独立物。
  2、ACD 共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关系,但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只是一个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特殊的所有权关系。各个共有人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ABD C属于共同共有
  4、BCD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是按其份额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AB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6、ACD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判断题
  1、&《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简答题
  1、(1)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2)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1)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
  2)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依《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而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换而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
  3、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4、《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五、案例分析
  1、(1)大李和小李按份共有该出租车。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大李和小李各出资5万购买出租车,分白天和夜间驾驶营运,盈余也按照出资比例平分,可见属于典型的按份共有关系。
  (2)《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大李和小李均有义务全额赔付张某的医疗费,任何一个人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可向另一个人请求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具体而言,小李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应按过错程度承担主要责任。
  2、本案中,宋大鹏死亡后,王丽和宋飞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二人对4间房是共同共有。就本案而言,宋大鹏死亡后,首先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王丽拥有其中2间房屋的所有权,另外的2间房屋作为宋大鹏的个人遗产由王丽和宋飞各继承1间,因此宋飞主张自己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根据的。王丽在宋飞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4间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是对宋飞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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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问题房产份额各占一半共有人可优先购买陈先生问:我和弟弟在某市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我们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了郑某。之后我和弟弟打算做生意,于是决定向甲银行贷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我弟弟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请问谁有优先购买权;若我们的债务到期了没有能力还款,而银行要实现债权,郑某的权利会不会受到影响?李培东律师解答:1.你和郑某都有优先购买权。(1)依据我国《物权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3)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你的优先权优先于郑某的优先权。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从变卖款中受偿。银行要求变卖房屋行使抵押权,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但是郑某的租赁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郑某的租赁在先,银行的抵押在后,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租赁物转让,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仍然有效。因此,在租赁关系届满前受让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提高租金。所以承租人郑某的权利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借款还是集资找证据是关键林先生问:2001年,我自筹3万元,向朋友借款100万元参与法院的房产拍卖。2005年开始,我朋友把我告到法院,认为我们之前不是借款关系,而是集资关系,他也是集资人,要主张集资人的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他赢,我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申诉,法院全部判我败诉。我不明白,对方提供的重要证据收条明显是虚假的,对方申请签定,结论却为真。我对这个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为什么不重新鉴定?我向法院提供的能证明是借款关系的证据,法院为什么都不采信?我这个案子还有希望吗?赵明堂律师解答:从你提供的材料和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关于对方提供的证据收条,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要看你的申请是不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如果法院确实违反规定,采信了虚假的证据,则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你可以据此申请再审。另外,法院审查证据,并不会仅就单一证据进行认定,还要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判决,互相印证。如果你坚持走法律途径,就要重新分析和梳理你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重新调整诉讼思路。土地纠纷村长私自签合同卖地程序不合法任先生问:我是玉林北流市的农民。1995年,我们村当时的村长,私自签订合同把村里的20亩土地卖给一家公司,我们村民一直不同意,所以一直没有把土地交出去,我们一直在自己耕种。现在这家公司把这块土地又转卖给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让我们去领钱。如果不领钱,他们马上就要开推土机铲车来,把我们的房子和庄稼铲平。应该怎么维护我们村民的权益?赵明堂律师解答: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村长与那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程序不合法,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具体到你们的事情上,就是要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撤销所签合同。流转地没约定期限可以依法随时要回赵女士问:2005年3月,我父母将自己承包的地分给两个弟弟耕种,每人每年交800元,并且约定大弟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小弟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2007年母亲因病去世,小弟负责了母亲的丧葬事宜后,就以母亲已经死亡为由拒绝交钱,而且对父亲也不尽赡养义务。父亲无奈,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小弟归还土地。请问父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培东律师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赵女士的父亲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将土地分给两个儿子耕种的行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流转。对于不定期租赁,赵女士的父亲随时可以要回。因此,赵女士父亲的请求依法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问题丈夫不给见儿子妻子可以去起诉马女士问:我200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已经两岁了。但丈夫以我没有支付抚养费为由,不让我看儿子。我们在谈恋爱时,他就以做生意需要钱为名,让我向我的娘家亲戚借钱,借了钱他一直不还,娘家亲戚找我要,我只好自己外出打工还钱。现在我该怎么办?赵明堂律师解答:我们既有《婚姻法》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妇女儿童保护法》。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管以什么理由,都不得非法侵害和剥夺。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都还具有探视权,何况你们还没有离婚。你丈夫和夫家的行为,侵犯了你对孩子的抚养权,甚至还会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既违反了人伦常情,也是一种法盲行为。你可以向妇联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属于出资一方孔女士问:我与沈某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都不好,且经常吵架。2009年9月份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3月,我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认为登记在沈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婚后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沈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子是其父母以其名义一次性付款购买,且产权证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应视为他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她要求分割房子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李培东律师解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的地方。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房子分割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房子属于沈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证件信息不一致夫妻能否办离婚农女士问:双方已协商好离婚,但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时,发现男方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与结婚证上的不一致。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该如何处理?邓超律师答:首先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更正结婚证上男方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上的一致,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操作如下:二人先到村委会或居委会、街道办出具一份关于男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结婚证上的男方与身份证上的系属同一人。然后再到当地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要与上述证明相一致。另外写一份更改结婚证上男方出生日期的申请书,把申请书和上述材料、户口本复印件递交给当地民政局,申请更改结婚证上男方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的相一致即可。合同纠纷商店称“假一罚十”应履行赔偿义务王先生问:日,我在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压力锅。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可靠保证,真材实料,假一罚十”。同年11月5日我按照正常的方法使用,电压力锅突然爆炸,把我的手给炸伤了。如果我将某商店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承诺赔偿十倍货款,我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李培东律师解答:王先生与某商店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假一罚十”的约定并不违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而发生的权力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某商店应履行赔偿义务。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商店不能拒赔。购房款被借走可向法院起诉黎先生问:我家有一处房产,是岳父母的共同财产,后岳父去世,房屋产权没有分割和过户。1995年,爱人与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把房屋和相关证照都交给了申某,申某也支付了购房款。但支付之后,申某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把购房款借走,后来一直不还。我怎么办才好?赵明堂律师解答: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法律关系。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作为突破口。相比之下,建议你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对方如果不还,你就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有其他的财产,就可以以这个房屋为标的,向法院申请执行。继承问题再婚女方先过世继女有继承权吗赖女士问:我女儿与女婿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女婿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其女由女婿抚养,也就是我女儿的继女,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现我女儿已去世。请问现在若分配我女儿的遗产,继女是否有继承权?邓超律师答:首先要确定遗产的份额。因为该处房产是赖女士之女与女婿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赖女士的女儿已去世,她的遗产是一半房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案,赖女士女儿的配偶、儿子、父母以及继子女都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割。我国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当中,由于赖女士女婿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与赖女士的女儿共同生活,形成一种抚养关系,那么作为继女的她是有权参与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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