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广军在古代女子姓名的姓名和职位

◇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三二搭配〗安定、能避开灾祸,能获得意外进展。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三三搭配〗成功顺利,能平安达到目的。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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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行政强拆民房 强迫市民接受8年前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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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行政强拆民房 强迫市民接受8年前补偿标准
  ----实施强拆后强迫被拆迁户接受8年前补偿标准,被拆迁户未见强拆手续
  阅读提示:安徽蚌埠市民龚广军的房屋于2003年被以修建&光彩大市场&的名义划为拆迁范围。2006年10月,在未见拆迁手续且在龚广军不知情的情况下龚被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向拆迁主管单位申请裁决,后被下发行政强拆通知书(实际龚并没见到)。日,有包括蚌埠市蚌山区副区长在内的近200人将龚广军及其邻居所拥有的一栋楼房强制拆除,强拆之后,龚广军等被拆迁户却发现拆迁后并不是修建&光彩大市场&,自己的家园早在2009年12月底便被高价卖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用于修建高档商住楼...
  法制周末网讯(撰文/葛树春)安徽蚌埠市民龚广军一家原本有着安逸而幸福的生活,从2003年龚所居住的农业科贸楼地段被以修建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的名义实施拆迁起,龚一家便失去了往日的宁静,因为拒绝接受低价安置补偿,家里的财产被人&洗劫&,直至2010年5月房屋被强制拆除还要被迫接受2002年的低价补偿,龚和其家人现已做好赴省、赴京告状的准备,原本利国利民的拆迁却给龚广军一家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拒绝接受低价安置补偿 房屋惨遭强制拆迁
  日,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农业科贸楼龚广军等被拆迁户的房屋被蚌埠市行政执法局组织百余人实施强制拆迁,之所以被强拆是因为龚和邻居们拒绝接受拆迁方的低价安置补偿。
  一份录像显示,数百人(包括该地区领导和信访局领导)在一栋楼房的周围,一台挖掘机两分钟内将一栋楼房毁于一旦,龚的妻子情绪激动地大声与相关人员理论,但没有人理会。另一段录像则记录了龚的邻居陈某因为抵制强制拆迁而拒绝走出自己家门,面对挖掘机,面对被恐吓会被拘留,陈表示自己连命都不要了不会怕被拘留...云云!(现场录像将视情况披露)
  笔者了解到,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农业科贸楼范围内从2003年起以修建&光彩大市场&的名义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沿用蚌埠市(2002)6号文件,补偿价格为900余元每平方米,时至年有当地官员以&舍小家、保大家&的口号再次动员被拆迁户接受拆迁安置方案,但遭到了被拆迁户的拒绝。
  龚广军表示自己的房屋从2003年起就被划在拆迁范围里,拆迁工作人员起初找过自己几次,由于没见到拆迁许可证等手续且补偿标准低,便没签字,后来再无人找其协商。
  2007年1月,龚一家被告知要求参加强制拆迁听证会,方知拆迁方已经向蚌埠市房产管理局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裁决并被申请强制拆除。
  &我们并不知道被申请裁决,最后下来的裁决书我们也是在近期才通过和拆迁方理论得到的,因为2007年距离拆迁之初已近4年,所以那时候我们为被莫名地叫去开听证会感到极为震惊,记得当时每户被强拆户被叫去一人参加听证,拆迁人坚称按照2002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合理,我的妻子表示不能接受那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更有参加旁听的社会公信代表对拆迁人的谎缪言论表示质疑,但听证会只是走了一下过场,他们对我们的意见和质疑熟视无睹。&龚广军表示&蚌埠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甚至在听证会上声称他们是2003年开始拆迁的,如果50年后他们没有拆,仍然要沿用2002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强制拆迁听证会之后,龚广军等被拆迁户的家里多次发生了不寻常的盗窃案,龚家的生活物品以及其他财产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人搬走,甚至连防盗窗等财物都被人卸了下去,龚甚至为此而报案,现场勘查的办案民警也认为窃贼绝非&普通人&。
  强制拆迁听证会和盗窃案发生后,没有人再找龚广军协商拆迁事宜,直到日龚等人的房屋被行政执法局实施强制拆迁。值得注意的是,日,正值国务院下文发布补偿安置不到位禁止强制拆迁的第二天...
  未见拆迁许可证等手续拆迁办称评估报告无需给被拆迁人
  笔者了解到,龚广军的房屋从被拆迁到被强制拆迁的过程中,二人始终没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与拆迁活动紧密联系的拆迁手续,拆迁方声称已将龚广军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评估机构是哪家,评估报告是什么样子,龚一概不知。
  (这里曾经是龚广军的家园)
  日,龚广军夫妇找到蚌埠市拆迁管理处工作人员要求查看拆迁许可证等实施拆迁必备的手续,但却被告知拆迁管理处没有存留,需要到现场拆迁办公室索要。
  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告知不能查看拆迁许可证等手续,就未见评估报告一事,亦有拆迁办工作人员表示有评估报告,但无需让龚查看,也无需让被拆迁户查看...云云!
  有律师表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实施拆迁必须有拆迁许可证,并要向被拆迁户实施公告。我国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中亦明确说明房屋价格评估须由拆迁当事人从一批资质高的评估机构抽签选定后方能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实施评估。
  律师还称,根据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在下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地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10年拆迁仍沿用2002年补偿政策
  据了解,蚌埠市有关部门于2003年以修建&光彩大市场&的名义实施的拆迁,时隔7年之后(2010年)龚广军等人的房屋却还未被拆除,直到2010年龚广军等人的房屋被强拆后,拆迁方仍要求龚等人接受2002年的补偿安置标准。
  (蚌埠市拆迁真牛X,从2003年一直拆到2010年)
  龚一家曾多次与拆迁管理处理论,但却被告知整个拆迁地块都是这种补偿方案。
  此外,拆迁方仅向龚广军提供了2003年9月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对龚家所在位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早已作废)和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函。而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已将&光彩&二期区域的拆迁区域从日延长至日。
  为此,龚广军曾多次咨询北京、上海等地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均表示全国还没有延期拆迁一下子延期一年的案例。
  &律师都感到震惊,都表示没有听说过建委能一下将拆迁期限延期一年,尤其是我们所在拆迁范围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拆迁的,这样的拆迁,这样的拆迁许可证到底违不违法?&龚广军和其爱人显得极为困惑!
  蚌埠市2010年拆迁却沿用2002年补偿标准已涉嫌违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断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如果按照蚌埠市有关部门和拆迁方的逻辑,拆迁单位50年后没有完成拆迁那么岂不是也要按照2002年的标准来对被拆迁户实施补偿?&互联网上一位深资媒体评论员称&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违反拆迁准则违反法律法规的行径,城市建设应是为了老百姓利益,而这种野蛮强迫接受8年前的补偿标准的拆迁方式与老百姓的利益和当前的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光彩大市场&土地已被高价变卖,低价补偿强制拆迁将被控告
  近日,龚广军发现原来家园(朝阳路农业科贸楼)附近的几百亩土地已被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12月挂牌出让 ( 出让价格为5.88亿元 )给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拆迁方给龚广军一家的拆迁安置补偿价格每平米却只有900余元,龚广军所获补偿款仅够一套新房的首付款。
  &法律规定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原地回迁,我们要求原地回迁却不被允许,按照货币补偿,我们家76平方米所得补偿款6万余元,我们还要自己添钱交新房首付款,这种野蛮拆迁我一辈子也不会忘记。&龚广军悲愤地向笔者表示。
  龚广军夫妇在房屋被强拆前后曾向有关部门举报,龚广军现已通过互联网向中央国家机关举报,还将逐级信访,&我们这个地块其他的老百姓都出于恐惧而不敢告这个事情,但是我坚信此次拆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欺民行径,所以我将控告到底。&
  截止定稿,笔者还发现对蚌埠市拆迁补偿不满的被拆迁户大有人在,甚至有一被拆迁户还称拆迁方把房子从被拆迁户中抢走还不许声张来形容自己的遭遇。
  截止发稿,笔者已通过有关途径两次向安徽省、蚌埠市有关领导呈送稿件,并得到了安徽省领导的重视,蚌埠市有关部门发函回应坚称拆迁合法补偿合理,而被拆迁户龚广军一家称蚌埠市的回复函漏洞百出,并提出了反驳言论,笔者将进一步关注该事件并披露其他内幕,欢迎广大网友转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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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广军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刑终字第21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广军,男,日出生。日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拘留,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辩护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广军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郏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日,时任河南省淮阳县县委书记的任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该县财政局局长王某给其司机即被告人龚广军账户汇款,王某当即安排财政局会计林某某给龚广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尾号为0266的账户上转入公款15万元。后任某某提议用龚广军保管的该款为任某某家人购车,龚广军表示同意。日,龚广军和任某某、刘某某(系任某某妻子)、任某(系任某某女儿)一块到周口市北环路河南瑞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广军用该15万元中的14.6万元,以任翔另外一个身份证梁婉茹的名字购买东风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PW6699。任某某将该车非法占为已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时任周口市淮阳县财政局局长)证言;2、证人林某某(时任周口市淮阳县财政局会计)证言;3、证人刘某某(系任某某妻子)证言;4、证人任某(系任某某女儿)证言。(二)书证一组1、龚广军的户籍证明;2、淮阳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于日出具证明显示:龚广军无前科。3、任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4、刘某某、任某、梁婉茹等人的基本信息。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6、本田思域轿车销售统一发票。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显示:豫PW6699东风本田思域轿车车主为梁婉茹,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日。河南瑞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日出具证明显示:梁婉茹,于日在其公司购买东风本田思域轿车一台。并有该车的照片在卷佐证。7、林某某处理15万元的账目及凭证复印件。8、郏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显示:豫PW6699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和豫P8999K别克商务车一辆,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存放。(三)同案人任某某(原周口市政协副主席、淮阳县县委书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四)被告人龚广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二、日,时任河南省淮阳县县委书记的任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安排该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于某某、该县财政局局长王某给其司机龚广军汇款。于传行安排县委办公室会计肖某某取出公款10万元,由县委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彭某将该10万元公款存入龚广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266的信用卡上;王某安排财政局会计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向尾号0266信用卡上转入公款20万元。日,龚广军和任某某、刘某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的河南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某某提议让龚广军使用其保管的公款为其本人购买车辆,龚广军也表示同意。龚广军即用自己保管的上述30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已岳父吴某某的名义为任连军购买“别克”牌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豫P8999K。任某某将该车非法占为已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2、证人张某(时任周口市淮阳县财政局办公室会计)证言;3、证人于某某(淮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财政局党组书记)证言;4、证人彭某(淮阳县委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证言;5、证人肖某某(周口市淮阳县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县委办公室会计)证言;6、证人吴某某(系龚广军的岳父)证言;7、证人任某(系任某某的儿子)证言;(二)书证一组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记账联、发票联,并有别克商务轿车的照片在卷佐证;3、周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显示:豫P8999K车主为吴某某,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日。4、河南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日,吴华良并未到场,由龚广军支付购车款37万元,并办理相关购车事宜,其中使用银行卡支付35万元,其余2万元用现金支付。5、中信银行商户联显示:卡号为622700*********0266消费350000元,现金20000元。6、张某处理20万元的账目及凭证复印件;7、肖某某处理10万元的账目及凭证复印件。(三)同案犯任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四)被告人龚广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龚广军自1998年1月到县委办公室工作,2006年5月任淮阳县县长、县委书记任某某的司机,日任中共淮阳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科员,日任淮阳县委办公室行政科科长。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2)郏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广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日,龚广军被省纪委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协助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其管理的公款购买两台车辆被任某某非法据为己有的事实。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郏县人民检察院管辖龚广军涉嫌贪污犯罪的线索。当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对龚广军进行询问,龚广军对其贪污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龚广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检举揭发了任连军其他贪污犯罪的重要线索。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广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任连军在省纪委的谈话笔录及在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供述,由省纪委提供的龚广军在省纪委期间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刘某、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省纪委的谈话笔录,淮阳县委办公室日出具的证明、中共淮阳县委办公室室内文(2011)1号《中共淮阳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人员分工的通知》、中共淮阳县委组织部淮组干字(2011)44号《关于肖某某等5位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零售业务实物销售∕提货(客户买入∕提货)凭证复印件,潘某某提供的淮阳县会计核算中心记账凭证一组,(2012)郏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郏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刑诉(2013)41号起诉书(副本),郏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龚广军出具的检查材料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龚广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协助任某某用公款购买两台车辆,价值人民币44.6万元,被任某某据为己有,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从属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广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2012)郏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执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龚广军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1、涉案款项在汇入龚广军个人账户时已不属于公款,后续的购车行为不是贪污罪中的贪污行为;2、龚广军主观上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3、同案犯任某某未被定罪,认定龚广军构成贪污罪从犯不符合法律逻辑,且龚广军并未对任某某的贪污行为实施帮助,其只是被利用的工具。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龚广军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龚广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协助任连军用公款44.6万元购买两台车辆,被任某某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款项在汇入龚广军个人账户时已不属于公款,后续的购车行为不是贪污罪中的贪污行为”的意见,经查,购车款项是淮阳县财政局及县委办给龚广军汇入的公款,并不以该款汇入个人账户而改变其公款的性质,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龚广军主观上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的意见,经查,龚广军在明知任某某让财政局、县委办相关人员向其账户汇入的款项系公款的情况下,仍为任某某用该款购车提供帮助,且购车后,没有任何归还购车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而是让有关人员用其他票据冲抵了该购车款,其主观上有帮助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贪污的行为,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同案犯任某某未被定罪,认定龚广军构成贪污罪从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意见,经查,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明确,认定龚广军构成贪污罪的从犯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龚广军并未对任某某的贪污行为实施帮助,其只是被利用的工具”的意见,经查,龚广军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明知其账户款项为公款的前提下仍为任连军购车为个人所有提供种种帮助,其并不只是被利用的工具,故该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龚广军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伟平审 判 员  徐发营助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央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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