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的信息是由国家哪个机关公布的?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三个办法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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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学亮: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受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肖泉先生委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联络处处长肖学亮。
  省政府最近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这三个办法是诚信江苏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为及时宣传贯彻这三个办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解读这三个办法。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徐立先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戴跃强先生,省信息中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周荣华先生,省信用办副主任储理石先生。另外,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先生在会场前排就座。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请省政府副秘书长徐立先生介绍省政府出台三个办法的背景及重要意义。二是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戴跃强先生介绍三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接下来,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首先,请徐立副秘书长作新闻发布。
  徐立: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向大家简要介绍前不久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三个文件的有关情况。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诚信江苏和信用体系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热忱宣传,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开展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党的十八大就我国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为“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二是明确提出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布局;三是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党员干部要成为诚信风尚的引领者。“三个明确”从思想道德、理念认识、工作措施等多方面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要求。
  江苏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地区,长期以来江苏在信用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从2007年召开大会提出建设诚信江苏的任务以来,已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信用服务体系、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开展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探索建立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惩戒制度,以及引导和规范政府部门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必然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市场性、行政性、司法性和社会性的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使失信者付出代价。这是构建完善和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发达国家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加强失信行为惩戒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保障,以此来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因此,出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既非常必要,又十分及时。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在今年初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都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列入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工作要点;特别在前不久国务院同意批准的江苏的苏南现代化建设规划,明确把苏南的现代化试点,其中把诚信社会的建设列入重要任务,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关键的是要诚信。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亲自主持召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这三个办法初稿,并要求省信用办根据会议精神,分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39个成员和各省辖市信用办,广泛深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办法的出台,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发改委将办法初稿印发给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3个部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三个办法既能体现当前我省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实践的实际需要,也能体现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顶层制度设计要求,体现全社会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对信用奖惩的意愿。
  三个办法有这样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体现国情省情,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信用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保障工程,三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节点,将为我省诚信建设和“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三个办法涵盖所有社会法人、自然人和政府部门,体现国情和省情,符合国家顶层设计要求及方向,实现了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惩戒制度设计的全覆盖,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新创举。二是体现社会联动,探索失信惩戒和政务信用管理的制度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是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对诚实守信者,要进行表彰和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还要在政府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给予充分支持;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进行必要和有力的惩戒,努力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全覆盖的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三是体现区别对待,坚持失信惩戒的分层次实施。三个办法对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惩处失信行为。三个办法还在失信惩戒和政务信用管理方面做了系统的设计,包括失信行为定义,不同等级的失信惩戒方法、教育与修复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严格要求,制度的管理和保障等。四是体现政府带头,明晰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管理的有效路径。这次出台的《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对行政管理中的采用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这三种不同的信用评价机制作了细致的安排。对于行政管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以及实施的条件,办法中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将有效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
  各位新闻界朋友,我省制定出台的这三个办法,标志着江苏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站在新的起点,既是诚信江苏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重要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将要求各省辖市和省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失信惩戒配套制度,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后,省信用办还将牵头组织分地区和部门开展多层次的宣讲培训活动,大力宣传贯彻这三个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舆论宣传、舆论监督是社会失信惩戒的重要方面,诚恳希望省内各新闻单位、各位新闻界朋友一如既往地关注信用、支持信用、宣传信用,和我们一起解读办法、宣传办法,惩戒失信,弘扬正气,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强大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强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推进“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肖学亮:谢谢徐立副秘书长。下面,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戴跃强先生作新闻发布。  戴跃强: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就省政府刚刚出台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以及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三个办法的有关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主要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对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汇集、加工和运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是形成闭环式信用管理制度的根本要求。这次省政府出台的三个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规范了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用信用管理机制。这三个办法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省信用管理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而且是信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这三个办法,连同我省省级层面前几年已经出台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37号令)、《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38号令)、《省级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号)和《省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苏政办发〔号)一起,已经初步建立我省信用管理和工作的推进机制。
  (一)关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该《办法》分为六章,共有三十七条。主要是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类法人的重点失信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严重失信程度的分类,以及采取相应不同的惩罚措施,注重运用教育与信用修复等手段,帮助社会法人重塑信用记录,明确了对社会法人实施信用管理的保障措施。
  (二)关于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该《办法》分为六章,共有四十条。主要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民事活动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明确了重点失信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程度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特别明确了对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鼓励运用教育与修复等手段,帮助自然人重塑信用记录,也相应明确了对自然人实施信用管理的保障措施。
  (三)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该《办法》分为六章,共有二十九条。主要规范我省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三项信用管理制度,分别明确了三项信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运用方式及领域,提出了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几点说明
  在这三个办法研究和起草过程中,我们更多的考虑如何体现国情和省情,如何体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如何体现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阶段,把国际通行的惯例与我国信用发展实际结合起来。主要体现为“六个注重”:
  (一)注重以用促建的信用体系发展路径。贯穿这三个办法的一个重要的工作思路,或者把握这三个办法的总体脉搏,就是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三个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惩戒制度,强化了信用管理链的薄弱环节,形成了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信用管理闭环。
  (二)注重体现联合惩戒和联动惩戒的工作思路。这三个办法,提出了“政府主导,信用管理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和机构密切配合执行”的总体思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管理。同时,在办法相关章节中均强调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注重与他人关联和社会影响大的失信行为的惩戒。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失信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有大有小,造成的后果也有轻有重。由于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全部失信行为难以一一列举和全部表述。基于我省失信惩戒的具体实施工作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探索、总结和提高,全面规范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失信惩戒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特别是人力成本、目前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现状,全面实施惩戒不具备条件;失信惩戒的目的是建立起全社会的信用价值观,选择一些重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可以起到典型宣传的作用,有效引导其他信用行为的纠正和规范,从而在付出较小行政成本的情况下达到信用惩戒的总体目的。
  (四)注重对不同的失信行为予以区别对待。两个失信惩戒办法中,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区别对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失信信息保存时间不同。一般失信,不予记录;较重失信,使用期限3年;严重失信,自然人使用期限5年,社会法人使用期限7年。二是失信惩戒措施不同。对一般失信,主要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办法;对较重失信,主要采取加强抽查、减少政策优惠、降低信用分值等惩戒办法;对严重失信,更多的采取了限制市场准入等强制性措施。三是引导人们失信不能重犯。无故不矫正一般失信,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将列为较重失信行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五)注重通过教育和信用修复引导人们守法守信。在办法中,我们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结合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开创性提出了"教育与修复"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重塑提供了机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用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失信信息查询,保障其知情权,便于其及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是规定信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等手段,帮助社会法人、自然人重塑信用记录;三是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异议申请和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四是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对非因主观故意的因素发生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允许其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六)注重依托信用机制创新行政管理。这三个办法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信用建设的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从多个层面体现了政府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要求各级政府要运用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有效的办法,创新经济和社会管理,不断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决策、市场经营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和服务。
  各位新闻界朋友,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广大新闻媒体给予大力宣传与支持。我们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平面媒体、网络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各项制度,让守信成为自觉行动,让失信得到相应惩戒,让“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理念深入人心。我们信用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也希望得到各位新闻界朋友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促进。
  谢谢大家!
  肖学亮:谢谢戴主任,下面请各位记者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你好,我是扬子晚报记者,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自然人如果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话,比如闯红灯,酒驾或者是交通肇事,如何认定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由哪个部门惩戒?
  还有自然人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他有异议的话如何提出异议申请?
  储理石:关于交通部门的违章记录,这个主要是通过交通部门来进行管理,首先根据现有的交通法规进行记录,判断。目前交通部门已经有这个数据库,正在逐步的建立,完善,然后加以使用。具体的认定严重程度是根据交通法规确定的,这是回答第一个问题。
  关于自然人的查询呢,根据征信管理有关规定,本人可凭身份证到信息中心以及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以及征信部门去查询。如果是发现了有需要修复的地方,可以提出申请,主要是由具体主管部门,另外出具查询信息的部门也可以提供修复的渠道,主要是这两大方面提供修复。
  肖学亮:谢谢。下一个问题。
  记者:你好,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我们注意到承诺出来三个办法里面,其中两个是针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我的问题是这次省政府为什么要把自然人和社会法人这两个分开制定失信惩戒办法呢?
  戴跃强:出台这三个办法,一个是针对社会法人,一个是针对自然人,首先是社会法人和自然人针对的主体不一样。社会法人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三类法人,有法人地位的对象。而自然人针对社会活动的个人,特别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由于它们针对的对象不一样,两个主体的信用情况也有所不同,相对应的失信惩戒措施也不同。所以我们为了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省里面决定把这两类对象分别制定办法,应该说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贯彻落实相对来说也更容易实现。
  肖学亮:谢谢,下一个问题。
  记者:我是江苏广电的记者,看到这三个办法当中会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为基础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平台,我问一下目前我省的这个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怎么样,如果相关的厉害人想查询这个失信信息,怎么样才能查到呢?
  储理石:企业库目前已经建成,个人库正在建设过程中,企业库目前的状况是这样的,我们一期工程2009年8月启动,到2011年的4月一期建成,目前正在建设二期工程,预计到今年,再过两个月左右就能完成二期。目前建设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归集了省级40个部门和13个直辖市的信用信息,入库记录是1.32亿多条,入库率达到94.68%,涵盖全省160万户的企业、300多万个个体工商户、5000多个民非企业和社团,以及一些以及特殊资质执业人的信用信息,目前状况是这样的。企业可以依据征信管理有关规定,直接从政务内网上或江苏门户网站上查询失信信息,企业查询原则上自己查自己有关信息,其它一般公共的信息,在外网上公布的信息,可以自由查询。
  肖学亮:下一个问题。
  记者:我是省广电总台新闻中心的记者,我的问题是从立法层面来看,这次出台的三个办法是怎么定位的,它们三个之间有什么联系?
  储理石:这次省政府出台的三个办法,总体上主要是规范了两个方面的信用管理行为,一方面规范是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失信惩戒,另一方面是规范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的信用管理行为。这是信用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这三个办法,连同我省省级层面前几年已经出台的, 2004年出台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及2007年出台的江苏省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一起,已经初步构成江苏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一条龙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肖学亮:谢谢,还有什么问题。
  记者:你好,我是江苏经济报的问题,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目前有没有针对重点人群的,另外在这个办法实行的时候,有没有一个联动机制来保证工作的?  戴跃强:这个三个办法中,特别是在自然人的惩戒办法中,明确提出来重点职业人群,重点职业人群主要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省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项目前期调研,我们将规范18类重点人群,包括公务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医师、保险代理人、证券代理人、机动车驾驶员、教师、规划师、执业药师、企业经营者、价格评估师、监理师、信用管理师、导游、个体工商业主、食品检测师。
  省政府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我省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食药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建设、商务、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40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托“一网三库一平台”的重要支撑,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  去年,省信用办组织省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国税、地税、人社、工商、质监、食药监等10个省级部门实施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示范工程,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重点针对证照发放、年检,开展联动监管,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信用信息的深化应用,也带动和加强了省市上下联动。示范成效初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
  谢谢。
  肖学亮: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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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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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税总发〔2014〕83号& && && && && && &&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季度进行公布。从日开始,税务机关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首次公布的案件信息为2013年和2014年前三季度符合公布条件的案件信息。?
(二)总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搭建全国联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符合本级机关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程序?
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完成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录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其中:?
1.对本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录入及审核审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省以下税务机关(含本级,下同)稽查局应当及时对本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局长审核和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录入信息系统。?
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以下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应随时录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完成本季度符合公布标准案件的录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对下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各级税务机关稽查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书面审查,并报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局长审核和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下级机关实施检查案件的接收及审核审批工作。市以下税务机关完成此项工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汇总信息系统中本辖区内经审核审批的符合本级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送本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外公布。?
(四)公布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各级税务机关参照总局门户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式样,在其门户网站设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专栏,按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规定,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即“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大力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要严格审核拟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严把案件信息的内容关、法律关、文字关。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录入和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不得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隐瞒案件信息。上级税务机关要对下级税务机关录入和公布的案件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绩效考核,对隐瞒案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
(三)简明扼要,准确录入。为保证公布信息的统一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违法类型以及法人、自然人等不同主体,分别制作了公布模板(附件1至7)。省以下税务机关要认真参照公布模板和填表说明,扼要介绍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准确录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其中,税收违法事实及违法手段的介绍要尽量简明扼要,避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四)积极宣传,扩大影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积极宣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逐步探索,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对公布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对可自行实施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对需外部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要积极与发改委、公安、工商、银行和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探索落实到位。?
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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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公布模板?
4.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公布模板?
5.抗税案件公布模板?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案件公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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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 && && && &&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按本公告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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