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下调解终决书后错了还能不能重来攻略再申请调解

仲裁调解书下了就不能再起诉?_百度知道
仲裁调解书下了就不能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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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对方有其他地方违法的,要有实质性的开庭庭审)不服你才可以法院起诉,你可以按《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29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你很难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的。但是你首先要明白你们做了调解,这样在法律上就是承认了此调解,那么你们就在调解书上都签字了仲裁调解书下达后。除非对方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和这个调解书上的有关联。根据前置规定,仲裁不受理的,对仲裁裁决(记住是裁决书,你可以再次提起仲裁,那你是要先仲裁的,返悔这个你就仲裁申请上的诉求进行仲裁的
请问如何申请再仲裁?
你是律师?能帮我?电话
申请仲裁先写仲裁申请书,到仲裁委进行立案。仲裁委员会立案与否会给你通知。只要不案则你马上对其进行起诉。我网名为
QQ号,你可以先加我
写仲裁怎么办即可,我会加你然后再给你电话,电话不方便留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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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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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裁终局,调解书最后一方签字生效.不可再起诉.
厅长说可以.
但厅长看了说可以
哪就得问厅长了
请问您岂律师?
不是,只是以前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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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警下调解终决书后还能不能再申请调解_百度知道
交警下调解终决书后还能不能再申请调解
  现实中,基本不可能也不需要了。因为调解必须是双方申请,只有你方申请是不可以的。再说公安调解不是必须的,况且对调解不服的,你可以民事诉讼解决。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及期限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  1、公安的调解权,以事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而存在。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交警不能调解。  2、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二、【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6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憨紶封咳莩纠凤穴脯膜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三、【建议】  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调解,那么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为以后保险理赔奠定基础。  同时如果您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诉讼的案例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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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交警已经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一栏写的是双方到法院起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在10月29日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送至医院,肇事司机颠覆了医药住院等费用,在我还未出院时交通队通知双方去作事故责任认定,因我还未出院,所以交警调解赔偿,故调解一栏写的是双方到法院起诉,肇事司机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取了肇事车辆;医院告知我明天出院可以;请问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还可以私下协商解决?2,我现在出院是不是就没有了拿到赔偿的保障?3、我需要注意什么?接下来如何与肇事司机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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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因为我还没有出院,所以交警说没办法调解赔偿;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方不同意又不到法院起诉,怎么处理?请问有没有时效问题?
5月2日晚上11点半,陈某与离婚妻子相约在小巷里等候,由于离婚妻子始终未出现,陈某便与其进行通信及发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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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培新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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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车主送入医院手术治疗,责任认定书还未下来,机动车想提车是否可以?如做诉前保全后,双方私下经过协调解决事件,是否可以正常提车?
摩托车与小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交警未告知双方责任,未制作相关笔录,就将机动车放行。至机动车放行前仍未见到对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为弱智群体(当事人及当事人父亲为语言残疾,当事人母亲为精神残疾,当事人奶奶为80岁老人,当事人姐姐已嫁出)。交警通知责任认定我方当事人负100%责任。请帮帮忙,谢谢!交通事故后所签订的“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池立飞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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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所签订的“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协议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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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所签订的&一次性处理终结&调解协议能否撤销?&【关键词】 交通事故& 一次性& 调解协议& 撤销案情  2012年6月8日,被告A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步行的原告B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第2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原告到另一医院复查,诊断为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同日,公安局交通事故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B无责。经如交通队主持调解,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8000元。赔偿款于当日付清,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  2012年8月10日,经原告A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B因交通事故致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后活动度轻度受限,构成八级伤残。护理人员1人,护理期限3个月为宜。营养支持3个月为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依法赔偿全部损失。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或显失公平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情即被诊断出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了解此一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因而在此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并且,伤残八级的损失数额与调解协议所确定的8000元的赔偿数额相比,明显显失公平。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判决:撤销原、被告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评析】  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在交通队主持下所达成的一次性处理终结的赔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2、本案协议能否撤销?【分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且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加盖公章。并且调解协议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二、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情被诊断出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了解此一损害后果能否构成伤残,因而在此情形下达成调解协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那么本案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与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一次性赔偿8000元相比,差距太大显然有失公平。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本案协议的时候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赔偿数额存在错误的认识,造成了与原告真实意思相违背的重大后果,并且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可以认定原被告在签订协议的有重大误解,导致结果显失公平。因此原、被告的&一次性处理终结&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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