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家里被盗物业有责任期间出了事故有责任吗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失主有无责任?
下载积分:1800
内容提示: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失主有无责任?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
上传日期: 00:30:31|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失主有无责任?.PDF
官方公共微信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0
国家法官学院编
已阅4817次
王秀英等诉张学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王秀英、陶陶
被告:张学敏、陈惠珍、葛树美、刘春楼、上海虬泓保洁服务所(以下简称虬泓服务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上海分公司)【基本案情】
日18时40分许,葛树美将其驾驶的牌号为沪AH6040自卸货车停靠在上海市公平路近东余杭路南侧处,在未取出车钥匙并锁住车门的情况下,下车在该处附近等候装运建筑垃圾。张学敏乘葛树美不备,擅自进入驾驶室,启动并驾驶自卸货车沿公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葛树美发觉后,立即追赶并拉住车门试图予以制止,但未果。张学敏驾驶的货车驶过东余杭路后,先后与沿公平路北向南行驶的别克商务车、强生出租车、公交大客车等三车相碰,并致骑自行车的陶桂庆及另两个行人被撞。嗣后,张学敏继续驾车沿公平路南向北行驶至周家嘴路路口,又与沿周家嘴路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小客车相碰。该小客车被撞后又与在周家嘴路东向南左待转弯区等候入行的一辆中顺面包车和一辆阿波罗轿车相碰。张学敏驾驶的货车直到撞击了周家嘴路公平路路口西北角的行道树后,才熄火停车。事故发生后,陶桂庆即被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伤重不治而亡。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1份,其鉴定结论是:1.被鉴定人张学敏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目前处于发病期;2.被鉴定人张学敏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通肇事事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中财保上海分公司就本案所涉人身损害不具有免责事由。被告葛树美、被告刘春楼、被告虬虹服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6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医疗费652.6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学敏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衣物及自行车损坏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合计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惠珍赔偿。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葛树美赔偿原告王秀英、原告陶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衣物及自行车损坏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合计50980.83元。
五、被告刘春楼和被告上海虬泓保洁服务所对上述四项之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后语】
本案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机动车挂靠经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等诸多法律问题于一体,既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普遍性问题,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承办法官对涉案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比例等问题,结合法理和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和释明,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本案涉案当事人较多,影响大、关注度高,但一审判决后各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讼,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及时的救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是否能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这一问题在学界争议颇多,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案的判决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成为了该案的一大亮点。
编写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丁忆宁摘自:国家法官学院编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声明:该书摘由本站扫描录入,仅供介绍图书使用,错误在所难免,引用时请与原书核对。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事故认定书:肇事驾驶员主要责任.死者次责.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修车费
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事故认定书:肇事驾驶员主要责任.死者次责.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修车费
我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 肇事者(小偷)弃车逃逸. 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肇事逃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我车入的是全险.找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修车费用时:保险公司说只赔付70%,其余的30%找死者家属索赔.我车定损定的是8万多.请问被盗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要根据认定书来赔偿车主吗?我是一辆帕萨特.死者是一辆三轮车.我赔他修车的70%也就不到1000块钱.他赔我30%就要2万4嘛?而且保险公司只赔死者交强险11万,三者不赔,这合理吗?作为车主,我还要自己垫钱去陪死者家属和修车吗?
车辆保险是责任保险,就是应该有车辆或车主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此次事故你占70%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只赔你70%是对的。对于三者死亡的赔偿,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根据商业三者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内容,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承担。如果这个死者的死亡补偿金超过11万,多出部分的30%还得您来承担呢,保险公司不负责承担。要有心理准备。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车辆被盗走并发生事故
车主有责任吗?(2)
车辆被盗走并发生事故
车主有责任吗?(2)
  3、如果该事件中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得出其他该车同车的人员(如逃跑的四人)当中与特某共同起犯意并共同设施,那么其他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但是,你的车应当是还未达到报废标准,因为你尚未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报废,如果属于报废车辆而未报废,特某偷偷驾驶而不是属于盗抢而驾驶,那么你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未达到报废标准,而你也准备报废,并将点火开关线剪断这一事实如果查实的话,你就不应当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综上分析,该车车主的你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友情提醒:添加微信号xuexifalv,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最新法律知识
<img height="110" width="110px" alt="广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4" src="/uploads/allimg/-2c-lp.png">NO.1 2014年广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广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2013年广...更多法律知识
被盗抢车辆发生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在机动车被盗抢等情形下,一般都不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愿,与其后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由盗窃人、抢劫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有些情况尚值的研究,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不善导致机动车被盗抢,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盗抢人支付能力不足时应当怎样处理?盗抢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承担责任时应当如何处理?等等。这些目前法律都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较细的日本。日本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判例主张对有过失的保有者(机动车所有人)认定“运行供用者责任”( 运行供用者意为“为自己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人”),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客观容认说”,即主张在维持把运行利益、运行支配作为判断运行供用者性质标准的同时,认定保有者的过失行为(如不锁车门、不拔钥匙等)是一种“客观上容许和认可”盗窃驾驶发生的行为,应当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二是“管理责任说”,使运行供用者责任具有管理责任的意义,对在车辆管理上有过失的保有者,就与其过失有因果关系的事故,认定其运行供用者责任。
  笔者认为日本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有利于机动车所有人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另外,机动车所有人一般已对机动车投保了,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将保险公司划入其中,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也使风险得以分散。故笔者主张在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应当是补充责任,因为最终责任的主体是真正的侵权人,即非法行为人。
  如何来评判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以上三种情况区分对待:抢劫、抢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对机动车所有人的注意义务要求应当比盗窃时更少。而在被盗机动车肇事时,是否要将原机动车所有人列为赔偿责任主体,重要的是审查其是否对保管自己的机动车具有重大过失,如其已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故此,笔者主张:对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被盗具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更多论文请查阅中国法院网&#8226;法律博客&#8226;曾广荣)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2个回复】
【2个回复】
【0个回复】
【5个回复】
【8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责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