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不还 起诉逃逸,妻子共同责任怎么起诉?

丈夫私自借钱,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 南阳法院网
丈夫私自借钱,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董万军&&发布时间: 09:11:03案情简介:2008年12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10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所以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其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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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妻子被告怎么办
解析: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
解析: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其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其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所负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负有偿还义务。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独立,丈夫借妻子钱办自己的事情,那么丈夫死了应该用他生前的合法财产来偿债,如果不够的话,那么人死了债务也就消灭了。
大家还关注夫妻离婚后债主追上门 丈夫借钱豪赌妻子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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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借钱挥霍,妻子要不要还?近日,同安区法院针对一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妻子无须为丈夫的个人债务“埋单”。
  导报记者调查后发现,针对婚内债务,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官也可能不判“连带”。
  案例1 夫妻离婚后 债主追上门
  这对小夫妻,婚姻挺“曲折”,他们年仅30多岁,却已历经两次“分分合合”。
  第一次,他们二人于2004年7月登记结婚,两年之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4月他们登记复婚,这一次,他们的婚姻持续了不到一年,就再次离婚。
  近日,林女士意外收到起诉书,原告纪先生自称是债主,说林女士前夫郑某欠了他7万元。虽然被告有两个人,但是,由于前夫已经跑路,因此,债务纠纷就落到了林女士一人身上。
  林女士说,她没想到夫妻之间这“分分合合”,丈夫竟会趁着复婚期间,瞒着她借下债务,害她被人告上法庭。
  上法庭后,债主亮出两张借条,一共7万元,而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刚好是在林女士与前夫复婚期间。
  庭审中,债主称,这些钱是借给郑某“做工程”的。因此,他起诉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得共同偿还。
  “我根本不知道丈夫借款,而且他借钱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林女士答辩说,前夫因债台高筑下落不明,临走前,还拿她个人的房产证,去骗取银行贷款208万元。目前,林女士已经报警,而且公安部门也已经针对该诈骗案立案。
  因此,林女士认为,这些债务应由前夫个人承担,不应该连累她。
  据了解,除了债主纪先生起诉外,同时还另有两位债主也在向林女士追讨“前夫欠款”,这三笔债务,加起来一共有28万元。
  林女士说,他们夫妻原本“收入丰厚”,拥有令人羡慕的好工作,可丈夫却不珍惜,反而借钱赌博和挥霍。他们离婚就是因为丈夫赌博输了不少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而债主纪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郑某个人债务。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下落不明的郑某承担全部债务,驳回了纪先生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案例2 丈夫借钱 妻子被判连带
  近日,同安区另一位妻子就被判要为丈夫的债务“埋单”。虽然,她答辩说,丈夫借钱是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共同生活。
  据债主陈先生起诉称,黄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他借款142000元。由于黄先生未能偿还,因此,他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郭女士则答辩称,她对丈夫借款的事毫不知情,事后,她才知道丈夫借款是用于赌博。因此,她认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与她无关。
  有趣的是,被告一方还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保证书》,是黄先生写给妻子郭女士的,承认郭女士之前已经替丈夫偿还无数次赌博欠下的钱,黄先生向妻子保证“今后不赌外盘,不赌博,如果从今起再赌,一切后果与郭女士和家人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近日,法官判决要求郭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官说,虽然她主张丈夫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由于她缺少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说法
  同是婚内债务,为何结局不一?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结果却相差悬殊?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他说,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考虑两个标准: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反正都是法院说了算,哪有人会在日常生活中分的那么清楚,收集证据呢。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反正都是法院说了算
同安这种例子很多哦。
我怎么感觉都跟女的没关系啊,为什么第二起要女的共同承担呢?
真心不能理解法院。
我觉得个人借钱应该自己还,不然不清楚的另一方不是太倒霉了
以后所有男的都可以去借钱赌博,写份保证书给老婆,说以后不再赌,然后赢钱就过,输钱就离婚,完美的计划
以后所有男的都可以去借钱赌博,写份保证书给老婆,说以后不再赌,然后赢钱就过,输钱就离婚,完美的计划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当事人的妻子,要偿还这么多钱,你怎么办?
到这个时候的话,主要靠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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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当事人的妻子,要偿还这么多钱,你怎么办?
所以你觉得应该拿人家血汗钱去赌博然后不用还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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