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犯人悔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林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4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于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竞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辩护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原系被害单位深汕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从2007年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的出纳,负责保管公司现金营业额。2010年开始,林某甲因赌博输钱,遂起意非法侵占公司现金。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占公司保险柜内现金及私自取走公司银行卡内金额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日,林某甲因害怕被公司查处,借请假之机逃匿。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赃款人民币258,000元。经审计,被告人林某甲共侵占深汕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795,902.06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甲承认控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辩称:1、我是日自首。2、起诉书上的被害人跟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不是同一个人。3、起诉指控的795,902.06元金额与事实不符,我没有侵占这么多。4、我没有想过要侵占公司的钱,我请假回家时放了7万多元给公司周转用,我回家乡向亲戚朋友借了258,000元,也主动把钱打到公司账上。我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要我写自首书,自首书上的金某是老板委托郑某甲写下来的。5、我没有取走公司银行卡上的钱,公司银行卡上的钱不是由我保管,是财务部余某保管的,我要经过她同意才能取钱的,卡的密码她也知道。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并非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不同,挪用的目的是不想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侵占的目的是想改变财产的所有权。(1)无论从林某甲的供述和其所写的悔过书、郑某甲的证人证言、公司的退赃证明和庭审调查的事实看,林某甲只是挪用公司的资金去赌博,归案后明确表示打算归还钱,并没有借请假之机逃匿侵占单位的资金。(2)从客观方面,林某甲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占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只是实施了暂时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赌博活动的行为,如果林某甲有条件,就会归还挪用的资金。2、关于涉案款项具体数额的问题,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甲拿了公司的795,902.06元。审计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其他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甲拿了79万多元。3、从本案行为来说,银行卡和存折并非由林某甲保管,而是由余某保管,不排除有其他人拿了公司财产的可能性。4、挪用公司50多万元也只有林某甲的供述,没有供述证明,现在经林某甲确认的只有185,200元。5、林某甲已经主动退回258,000元,并且主动投案自首,交代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也提出会想办法还余款,最大限度的弥补由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说明林某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错误。6、林某甲在公司里一直表现比较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原系被害单位深汕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从2007年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的出纳,负责保管公司现金营业额。2010年开始,林某甲因赌博输钱,遂起意非法侵占公司现金。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占公司保险柜内现金及私自取走公司银行卡内金额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日,林某甲因害怕被公司查处,借请假之机逃匿。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258,000元。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经被告人林某甲确认,其共侵占深汕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50多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甲供述:被告人林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跟当庭的供述一致。称主要因为赌球输了钱,每次从公司拿点钱出去,最后一次拿了258,000元,后来因为害怕,所以把钱退回公司,后自首。被告人林某甲对李某、林某乙、陈某甲银行帐户交易明细里拿的钱进行了辨认。其中日、11月29日从林某乙的银行卡上拿了10万元、49,000元和900元(共49,900元),11月30日从李某处拿了3万元,11月28日、30日从陈某甲处共拿了5,300元。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人郑某甲陈述及辨认:证实公司在盘点的时候发现林某甲有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的所有应付款都由林某甲负责支付,他主要负责客户和连锁店的货款收支和管理,代发员工工资、公司租金和日常开支等。2011年11月份开始,公司为了完善财务部的文档报表、资金盘算核对等,林某甲在工作上表现有惧怕的心理,不积极配合工作,比如公司每天发给领导的资金报表总是找理由推托,以请假的理由将公司的钱取走后逃跑。因为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和密码包括连锁门店的帐户和密码都由财务主管余某一人负责保管,如果林某甲有需要,随时可以到余某那拿银行卡或存折去取现金,林某甲有公司的银行密码,公司没有硬性规定取完现金要登记。其证实具体的侵占数额不是特别清楚,以审计结果为准。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3、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的证言:是财务主管,证实公司盘点时,对帐目进行核对的时候发现林某甲侵占了公司的现金,第一份报案时称有50多万元被林某甲侵占,第二份笔录民警问其为什么审计结果出现79万多去向不明,余某称对公司帐目进行核对时,将日-7日的现金收入忘记加入帐目里面。(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司只有林某甲一个出纳。仅听老板说过他拿过公司的钱,具体多少不知道。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3)证人李某的证言:是深汕电器下面分店的店长,证实正常情况下分店的财务都是直接交给财务部的应收文员,由应收文员交给林某甲,有时林某甲会到分店取。因为我们店里有一台P0S刷卡机,卡在林某甲身上,有时交现金,有时刷卡给他。证实林某甲在公司主要负责现金的正常收支和保管。听说林某甲有拿走公司的现金,具体数额不清楚。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4)证人林某乙的证言:是龙某分店的店长,证实销售额达到1万元左右的现金时,就会把货款交到公司的财务部,后将现金交给出纳员林某甲保管,没有将钱直接转入公司帐户的情况。(5)证人覃某的证言:是公司的应收款文员,证实林某甲是公司的出纳,称自己在公司主要负责登记应收货款,公司的业务员将货款收回来,林某甲清点,然后交到自己这里登记。然后和林某甲进行核对,登记到笔记本进行销帐。并说林某甲在公司的时候直接交给他清点和保管,一般门店不会将货款交给自己。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6)证人林某丙的证言:是公司的销售人员,证实公司如果有需要拿出现金,要打申请,并向上级领导签字,然后交给财务主管审批后,由业务员拿着审批单到林某甲那拿钱。如果公司业务员收到现金或者支票交回公司的话,业务员将现金、支票交给覃某,她将现金或支票交给林某甲,这些都是林某甲一个人负责的,公司的营业额每年有一、两百万,平时看林某甲喜欢打牌。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甲是公司的文员,证实货款先交给覃某那,然后由她交给林某甲保管。辨认笔录辨认出林某甲。(8)证人施某的证言:是公司的前任某,证实他自己在跟林某甲换岗的时候,有进行财务交接,但是没有开具交接的清单,当时的帐本交给财务主管了。交接的时候核算余额跟库存现金余额相符,自己没有拿公司的钱也没有欠公司的钱。4、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退赃证明;现金收入明细表;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作案过程中并不完全清楚记得其侵占现金的具体数额,且事后亦未能清楚交代其涉案赃款的具体去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能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苏  重  彬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书 记 员 周航宇(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士利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601号罪犯张士利。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年三月三日以(2010)烟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士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日、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鉴定该犯患有: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2型糖尿病。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成绩,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余刑3年1个月28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余1.8分,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分级处遇为普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张士利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士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张士利侵占资金2143833元,未予退还。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士利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士利服刑改造期间减刑二次,现有余刑3年1个月28天,因余刑过长且未予退赃,故对本次假释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士利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请问各位大神保证书和悔过书有什么区别
 问题来自:福建 - 福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6 咨询人:f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VIP+版主]
事发前、事发后书写区别
回复时间: 08: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保证书是事发前书写,悔过书是事发后书写,谢谢。
回复时间: 20:5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刑事行政-刑事辩护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您的位置: &
& 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职务侵占罪最多判几年
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有很多,后果一般会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所以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犯罪类型。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国企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关于您疑惑的问题,华律精心推荐三种解决方案!
您好,据《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罪-案...只要是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15年。那要看侵占的数额多少来确定刑期。现在三个月的时间还不算长。从抓人立案到法院...侦查期限2个月到3个月,案件复杂还可以延长。审查起诉1个月,审判1个月。这...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
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多少年?请问团伙作案侵占公司财产市面价值在100万以下会被判多少年?(如果不是主谋的话)烟台律师解说:5年以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争取最轻 一、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n... 网友提问: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黄山律师解答:(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一、概念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nbs...
职务侵占罪1000万判多少年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职务侵占罪1000万判多少年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职务侵占罪1000万判多少年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专题报道2011年最新刑法有关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的规定,华律在线律师免费解答有关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的法律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经理助理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单位费用报销过程中,采用混入自己购买的假发票一同报销的手法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相关合同文书
相关律师案例
[案情」  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裴某任国有控股公司A公司供应公司经理,并与其下属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供应管理工作,为经理岗位,任期为2日上午,上海某区法院第一法庭,摄像机正在现场拍摄庭审过程,庭下坐满了前来旁听的来自某大型上市公司各分公司的财一、案情简介被告人肖某某,江苏盐城人氏,某阳光温室材料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捕。日,某市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肖某某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作者:东莞任莹旭律师阿侠是湖南人,2000年中专毕业后,像许多她的同乡一样,怀着对未来的梦想与她的同学一起南下东莞打工。在东莞厚街的一家台资企
相关律师随笔
摘要:本律师在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中,和接受刑事案件咨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以及其近亲属和咨询者,最关心的、提问最多的是“怎样定罪的”,“能定何罪”,“是如何定罪的”,“能判几年刑”,总的问题是:该罪是怎样定一、职务侵占罪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注:这里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以贪污罪等处理。)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71条:公司中国裁判文书网
&&/&&&&/&&&&/&&
苏╳╳犯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男,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中专文化,原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店面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职务侵占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苏XX利用其担任百色市XX电脑有限公司店面经理之便,私自侵吞客户的笔记本电脑两台,拿到当铺抵押得款2300元,以及一台显示器,被告人苏XX通过右江论坛找到买主,以3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告人苏XX侵占的华硕牌K4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85元,苹果牌MC23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406元,明基牌22寸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28元,共计10119元。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发货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X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岑XX,经营范围为电脑、电脑配件及辅助设备,打印设备,办公耗材,网络工程、监控设备及软件销售。被告人苏XX于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受聘到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公司店面经理,主要负责维修、销售工作。2012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苏XX将顾客拿到店里维修的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拿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英雄信托部”抵押,得款人民币1500元;同年4月,将顾客拿来维修的一台明基牌22寸电脑液晶显示器在右江论坛发帖出售,得款人民币300元;同年5月,又将顾客拿来店里维修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拿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英雄信托部”抵押,得款人民币800元,所得款项全部挥霍完毕。同年6月,公司员工接到顾客打来电话称要拿回其在店里维修的笔记本电脑时,才发现电脑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见案发遂自行从公司离职。公安机关于日在百色市城北一路48度网络会所将被告人苏XX抓获归案。经鉴定,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406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85元,明基牌22寸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828元,总价值为10119元。另查明,日被告人苏XX与被害人黄良签订协议书,由被告人苏XX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共计25000元,被害人黄良于当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苏XX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良的报案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海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在职人员名单、工资表;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0006554号维修单、0006487号保修(发货)清单、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发票、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赃鉴字(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百色市公安局龙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悔过书、谅解报告书、协议书;被告人苏XX的供述笔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人口信息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在担任百色市XX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店面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电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苏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叙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