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同不解除合同后果会给我带来什么后果和责任吗?

问题补充&&
根据《劳动法》,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商业秘密保护。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企业转产、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产假、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
6、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保护、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规的规定,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应道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控告,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1,营私舞弊,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女职工在孕期,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
4,拒不改正的、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丧假,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试用期的约定;
5、在试用期间被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身份住址、公平,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停产、法规。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
(三)乙方患职业病,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1,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否则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乙双方商定、法律:(盖章)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保密协议。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每周工作40小时最新劳动合同范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甲方)、争议处理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凡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从
日止,可先协商解决,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1,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乙方上一个......余下全文>>
正常情况下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就可以,但是你还需要确认你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有没有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有,你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刘向东律师&
主要要跟用人单位协调好,一般都是提前30天通知单位,交接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其他情况下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来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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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有缺陷不影响工作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身体存在缺陷,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言论不当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解聘理由?用人单位因店铺装修休假是否可以扣除相应工资?本期《解惑》邀请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腊清、黄国景为大家解答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因装修停工不能扣员工工资 常小姐:我于2013年3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做服务员,并签有劳动合同。同年9月,适逢公司店铺装修,老板给职工放假11天。但当我们领当月工资时,发现工资中扣除了店铺装修期11天的工资,我们觉得公司因店铺装修放假11天,扣除我们工资的做法不合理。因此,我想问这种情况应不应该扣工资? 律师答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常小姐所在的餐饮公司因店铺装修给员工放11天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情况,并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所以应该向员工们足额支付当月的工资报酬。公司扣除员工因店铺装修期放假11天工资的做法明显违法。 身体存在缺陷但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林先生:我受聘于中国银行某支行,担任银行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某支行得知我右肾被摘除,不符合该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工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因此以我身体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要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向某支行出示经法医鉴定"术后身体健康,具备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的法医学鉴定书,也未得到认可。我认为某支行的做法欠妥,不知道其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对林先生所述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身体健康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职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相反,如果劳动者身体虽然存在缺陷,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林先生个案而论,林先生虽然曾做过右肾摘除手术,但经法医鉴定,林先生术后身体健康,具备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显见林先生的身体状况未达到严重缺陷程度,另外林先生的工作岗位也并非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林先生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要求的身体条件,该支行不能因为他缺少一个肾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该分行《招工、招干、调入人员及新职工转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新职工必须具备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录用条件,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也存在就业歧视嫌疑。 职业病人可索赔精神抚慰金 卢先生:我在某公司上班时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疑似职业中毒,医院建议我做一个职业病诊断。日,某职业病防治院为我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我为职业中毒、矽肺叁期。同年10月30日,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三级伤残,社保局向我支付了三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我认为公司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入职前健康体检、劳动合同的职业危害告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产生有毒有害职业因素时的告知与防治"等法定义务,属违法行为。故要求所在公司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0万元,但遭到拒绝。我想到法院起诉某公司,不知有没有胜诉把握? 律师答疑:卢先生的请求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要看卢先生所述的某公司是不是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如果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卢先生所述虚假,就要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因此卢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受法律保护。而且类似于卢先生情形之请求,深圳市宝安区和龙岗区人民法院已有判例在先,有胜诉把握。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否应为30万元,则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 员工言论不当不能成为解聘理由 邹先生:我是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员工,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3月上旬,我和几个同事在一起议论公司是否替我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事情,在议论中,我们既没有指责公司,也没有辱骂语言,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但公司却以我散布不当言论,给公司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为由,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我相应的经济补偿。我不知道我的言论是否算是不当?能否成为公司解聘我的理由?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针对邹先生和几个同事在一起议论公司是否替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之情形,根本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更没有对其物业服务公司的名誉和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因此不属于不当言论。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该物业服务公司以员工言论不当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该物业服务公司应支付邹先生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兼职期间受伤 两单位均需担责 张某:我原为甲厂工人,后因甲厂效益不好,放了长假。随后,我应聘于乙公司,在乙公司工作过程中腿部受伤,最后导致伤残。乙公司支付了我的医疗费,但却拒绝支付我工伤保险待遇。而甲厂则认为,我并不是在甲厂工作时受的伤,因此甲厂无需支付我的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第1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该规定,甲厂、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对于张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受到工伤,因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讯员 陈月明我的位置: >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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