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果跟劳动者签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且劳动者能证明和公司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公司将做出怎样的赔偿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未签订合同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的,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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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付双倍工资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原告:闫某
  被告:某贸易公司
  一、 基本案情
  日,闫某应聘进入某贸易公司工作,随后被任命为华南区经理,派驻广州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10000元另加2%的销售提成(以公司实际回款额为准),如销售业绩良好,销售提成经协商可适当提高。闫某到任后,经不懈努力,华南区销售业绩有大幅提升。闫某向北京总部提议提高华南区的销售提成,北京总部考虑各部门的平衡问题,迟迟未予正面答复。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工作地点原因,公司将包括闫某在内的二十名华南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邮寄到广东办事处,由员工签字后寄回北京总部。闫某等三名华南区高管对劳动合同中维持2%的销售提成不满,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日,闫某向某贸易公司提出辞职。此后闫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日至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 审理结果
  本案中,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某贸易公司确实没有与闫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劳动合同并非某贸易公司的过错,因此闫某无权要求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日至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其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
  三、 评析意见
  (一) 双倍工资的性质、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地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合同的稳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 双倍工资的情形及支付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种类的不同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作出规定,造成某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了追求更长时间双倍工资,不积极主动主张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三)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已经实施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仅从原则上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造成劳资双方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都归责于用人单位,对用单位来说过于严苛,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实际出发,总结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平等保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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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此处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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