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人赡养费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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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问题
如果男方不愿意给抚养费,可以拒绝探视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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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
探视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刘女士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回复时间: 15: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男方不愿意给,可以以小孩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探视权也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回复时间: 12:1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黄海云律师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规定有探望的权利.不可以拒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子女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末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探望权的中止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回复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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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费的问题
满了18,我奶奶了70了我父亲去世了,我妈现在无工作,我现在还在读高中,问下如果向厂方索要赡养费请问下我能索要哪些
提问者采纳
  另外;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是工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6个月工资,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配偶每月为职工本人工资40%,请查阅你所在地的规定:  (1)丧葬补助费标准。其中、还是因病去世  1、一次性抚恤金:可以索要丧葬补助费、如果是因病去世:可以索要工亡补助金、这不是赡养费的问题、你父亲去世。 其中、如果是工亡;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4:  (1)丧葬补助金。  3、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丧葬费,下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具体标准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政府制定:由工伤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属于工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而是死亡职工的补助和补偿、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索要丧葬补助费?这两种情况下能索要的赔偿或补偿是有很大差别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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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没说你是哪里的,每人每月200-300元左右你妈妈和奶奶可以向你父亲的单位要抚恤金,各地的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你父去世时应该处理结束了,你找厂里干啥?有困难找政府,去街道办才是正理!
赡养费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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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编号:19322
关于赡养费执行问题
法院在判决书中先行判决张某先支付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的共计8000元,之后每月向黄某支付赡养费6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9月张某通过法院将8000元给付给黄某,今年8月至今的赡养费张某又拒不支付给黄某。
请问:黄某现在应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应拿着原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申请法院执行2006年8月至今的赡养费?
提问者:未知-未知综合咨询浏览1201次 17: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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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 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 抚养
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 抚养费问题的解决
&&&&& 下面给大家介绍下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
  一、关于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新法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新法是怎么规定的?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争取孩子抚养权,个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个案中需要注意的那些问题呢?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焦点问题中,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上述介绍只是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多数也是法院在审案时会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所以,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争取孩子抚养权这一问题上,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参与的话,在争取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不至于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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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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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费问题
律师你好,我和我公司一位男同事于2005年发生了性关系,后因怀孕生下一子.如今已有一岁,因怀孕后我逼不得已嫁给了我拍拖四年的男友,因为那男同事有配偶,他不愿意和他配偶离婚,他之前叫过我做人流的,但我不舍得孩子,就生了下来,自我怀孕到生孩子到现在孩子一岁,他没有负过任何责任也没有给过一分钱赡养费给孩子,如果现在我把他告上法院,能要求他支付赡养费吗?而且赡养费大概可以支付多少?具我所知他月薪是3千.请律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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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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