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规定需要吊销行政执法违法证的由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公司证件管理制度,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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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考试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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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2年第4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info./content.jsp?code=12-04881&name=政策法规/政府规章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张庆伟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8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第二次修订)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执法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二)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三)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申领和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新录入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和监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设区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件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和核发。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分别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专用章。并加配电子芯片,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行政执法的类型、类别、范围和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依据或者监督的类型和范围;
(三)证件编号;
(四)颁证机关;
(五)证件颁发时间和有效期限;
(六)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
(七)发生执法过错的情况。
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年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分级组织实施。年检与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合进行,凡本年度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补考合格的,通过年检,在行政执法证件上标注年检通过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考试和补考不合格的、有行政执法过错记录未经处理的,不予通过年检。有行政执法过错已经处理的,视处理结果确定年检是否通过。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员的姓名及证件编号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拒绝配合。所出示证件有下列情况的,亦有权拒绝配合:
(一)证件照片与持证人明显不符的;
(二)证件有明显涂改的;
(三)证件严重破损或污损的;
(四)证件逾年度而未标注年检通过标志的。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
(二)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告知当事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持证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执法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调阅、审查被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吊销或批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证件被暂扣3次以上的予以吊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开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证机构报告,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暂扣、吊销决定的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通知本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权时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故意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造成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申领新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颁证机构并声明作废,重新申领证件。
行政执法部门合并、撤销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退休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上缴颁证机构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内存功能不能满足行政执法必备条件确需换发时,经省政府批准及时予以换发。换发前应对申请换领和新领证件的人员进行执法资格和执法监督检查资格认定。行政执法资格的认定结合年度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资格的认定应专门安排培训和考试,考试或者经补考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以资格证书换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颁证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电子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备案、暂扣、吊销、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发生执法过错等情况,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其证件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使用,但应当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部门自领取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和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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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业务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
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
海政法〔 2013 〕 809 号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海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事行政执法证》是指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名义颁发,表明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本办法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
本办法所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和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市、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按规定做好《海事行政执法证》相关管理工作。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按照权限实施。
第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未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一律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见习执法人员可在2名或以上海事持证执法人员监督下从事海事执法活动的辅助工作。
第二章& 执法证取得
第六条& 《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制度。
第七条& 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或以上学历;
(三)海事系统正式在编人员;
(四)参加规定的资格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
(五)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经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行政执法岗位工作8年或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5年或以上,且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相应的海事执法见习:
(一)具有航海、轮机、海事管理等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2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6个月;
(二)具有非海事类专业学历的,在海事执法岗位见习不少于18个月,但累计已有2年或以上海事业务工作或者船上工作经历的,见习资历可以减至不少于12个月。
确因工作需要,地方海事系统人员申请《海事行政执法证》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所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经本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员,批复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办理《海事行政执法证》。
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作《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五年。
《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章& 持证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下列人员,可以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一)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
(二)省级、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防管理、船舶检验管理、规费征稽等海事执法职责的部门及法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
(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及所属站所人员;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人员;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人员;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巡执法支(大)队人员;
(七)承担航标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十三条& 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且在有效期内,但不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岗位的人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由所在省级或市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海事行政执法证》被收存的人员调任执法岗位的,按程序领取并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海事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海事行政执法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与原损毁或者遗失的证件有效期一致。
《海事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通过当地市级或以上报纸、海事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由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海事行政执法证》:
(一)《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
(二)持证人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海事管理机构的;
(三)持证人员退休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年度法制培训,包括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但不在执法岗位人员。
年度法制培训内容包括海事依法行政、法律基础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海事执法实务、执法实践模拟、典型案例分析等。
第十七条& 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上一年度执法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表》(见附件3)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4),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年度审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执法违法、违纪、不作为、错案、执法风纪不良等行为或情节;
(二)是否完成规定的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
(三)健康状况是否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海事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提出换发申请,由执法人员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换证审验,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换证审验表》和《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并将《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逐级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换证审验的内容按照年度审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受到处理情况、海事行政执法证补证申请、遗失公告、法制(业务)培训记录、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涂改、转借《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被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参加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发还《海事行政执法证》。
离岗培训内容参照年度法制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决定,并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海事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廉政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应当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吊销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海法规〔号)同时废止。
1.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
2.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
3.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
4.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
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表
出 生日 期
参加工作时间
文 化程 度
所 学专 业
见 习期 限
培训考核结果
所在市级或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申请汇总表
单位(公章):&&&&&&&&&&&&&&&&&&&&&&&&&&&&&& 签发人:
执法岗位见习资历
培训考核(试)结果
填表人:&&&&&&&& &&&&&&&&&&&&&&&&&&&&&&填表日期:
&&&&&& 海事行政执法证登记汇总表
单位:(公章)&&&&&&&&&&&&&&&&&&&&&&&&&&&&&&&&& 签发人:
执法证编号
执法资格批复日期
年审(换证)审验意见
是否违纪或存在执法过错
年度法制培训是否合格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
职务(职称)
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注:相应栏内分别填写对持证人执法活动和行为的考核意见、审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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