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临漳县非法融资资不是头目判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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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徐州];&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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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承连带偿还责任,即担保人先偿还债务后凭判决书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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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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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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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是担保人,是中间人和我有关系吗&。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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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社会>>>>正文以高额利息为饵非法融资 泰顺一机关干部被判刑来源:作者:
周蓓蓓 通讯员 谢丽敏
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近日,泰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姓罗,今年54岁,原泰顺县国税局干部。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起至2014年3月止,罗某以投资西安房地产、泰顺仕阳的石材厂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陶某、赖某等29人非法融资742.7万元人民币。现已查明支付给各被害人本金、利息合计约218.95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赚取利息差,罗某从身边的同事、同学等处融资借款,以3%月利息借入,以4%、5%、7%不等的月利息借出,共计90万元。半年一结息,罗某如实履行了其高额回报的承诺。这为他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使得他之后融得更多的资金。
  2011年开始,资金充裕的罗某开始投资西安房地产,但好景不长,罗某以4%月利息出借给他人的资金出了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他所借的90万元打了水漂。
  2012年开始,罗某利用中间人引荐、借款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主动向别人借款。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房产投资、石材厂投资。“在2013年1月开始发现资不抵债,但为了脸面,同时也心存侥幸,继续向他人借款,总认为自己过一段时间就会赚回来还掉这些债务。”罗某无奈地说。直至去年4月29日,罗某的资金再也无法周转,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各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罗某应当予以退赔。故而,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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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非法 借款 融资 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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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资欠债三千多万会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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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无期徒刑。
由于别人也欠他的钱,请问这种会对他的量刑有所减轻吗?
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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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安徽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14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黄山屯溪频道
 &&&&  12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山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九个月,并处6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其中8名从犯适用缓刑。
   2012年至2013年间,以湖南人陈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团伙先后至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等地进行传销活动。该团伙成员以连锁销售为名,以“1040工程”为诱饵发展下线,要求新加入成员缴纳3800元用于申购产品1份,从而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如需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还需再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购买20份产品,总计69800元。同时,该团伙以购买产品份额和发展下线人数按“五级三阶制”模式享受相应层级待遇和计算返利,陈明山等6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层级达到高级业务经理级别,其他8名被告人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或宣传、培训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14名被告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虚构“1040工程”为诱饵,要求加入者购买股份,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级三阶制”,以购买产品份额和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同时认定陈明山等6名高级业务经理级别的被告人为主犯,其他8名业务经理级别的被告人为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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