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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渝ICP备号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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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工作/其他公文/全社会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武隆府发(2013)33
文秘工作,措施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武隆府发〔2013〕33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工作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精神,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使边远山区农民群众从根本上摆脱恶劣生产生活环境,实现脱贫致富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按照全市“三年计划、五年实施”的总体要求,年,计划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3.96万人。其中,2013年计划实施1.7万人,年计划实施2.26万人,到2017年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搬迁对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一)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便、地质环境极差、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   (二)居住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三)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对以上搬迁对象中住房鉴定为D级危房的优先实施搬迁;属于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优先实施搬迁安置。   三、安置方式   以集中安置为主,兼顾分散安置,主要采取以下搬迁安置方式:   (一)转户进城安置。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中职就学免费等相关待遇。   (二)梯度转移安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相对集中安置。梯度转移安置实行属地  安置原则,尽可能在本乡镇、本行政村范围内安置。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待遇。对跨区域安置的,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耕地。   (三)旅游服务业安置。引导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搬迁对象向景区周边或乡村旅游规划区迁移,搬迁对象享受扶持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   (五)其他安置。搬迁对象自愿投亲靠友安置、自行联系跨行政区域易地安置、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用地保障。   1.安置点规划建设。要统筹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规划,科学规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要以新农村建设、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景区周边、农村集镇为重点,分别规划市级、县级、乡镇集中安置示范点,每个集中安置点结合当地特点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安置点规划要结合旅游、市级以上示范区、园区、集镇、交通等,充分评估生活、生产基础条件、环境容量及地质安全。   2.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腾退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出的指标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鼓励将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地票交易收益中的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对凡符合复垦条件的,一律纳入当年复垦计划。对涉及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复垦项目,落实专人推进,优先安排审批。   3.安置房建设用地。新建搬迁安置房全部采用农民自建房方式落实用地指标,对进行集中安置点的农户,在建房审批上给予支持。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提高搬迁户地票收益。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对符合规划的高山移民安置点,尽量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跨行政区域的搬迁农户,放宽建房审批权限,及时落实完善建房手续。   4.生产耕作用地。对有条件采取有土安置的群众要确保人均拥有不低于0.5亩的基本口粮田。用于安置搬迁群众的宅基地和耕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可以由安置地乡镇政府无偿承包给搬迁群众;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协商调剂或给予一定补偿费,承包给搬迁群众。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不损害流转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搬迁农户协调办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允许搬迁群众与长期在外居住致土地撂荒的农户,在自愿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土地、山林转包或出租协议,相关部门及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搬迁群众实行无土安置,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资金保障。   1. 加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投入。统一易地搬迁、生态搬迁、专项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每人8000元下达投资计划给实施乡镇。补助分为搬迁农户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搬迁农户安置房补助标准分别是:   (1)集中安置点:每人补助6000元;   (2)分散安置(含县内整户转户进城):每人补助5000元;   (3)整户转户至县外:每人补助7000元。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按标准将安置房补助兑现给农户后,余下资金由所在乡镇统筹并仅用于集中安置点(达到25户100人以上规模为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县上统筹资金鼓励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除享受上述安置房补助政策外,另给予搬迁安置房补助。补助标准分别是:   (1)集中安置点:每人补助4000元;   (2)分散安置:每人补助3000元;   (3)整户转户进城或整户转户外县安置:每人补助2000元。   2. 加大配套整合投入。县财政每年整合资金2000万元以上,重点支持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及鼓励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实施搬迁。其中县发改委每年整合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集中安置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县扶贫办每年整合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安置房县级配套补助和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城乡建委每年整合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县交委、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中国电信武隆分公司等部门分别实施集中安置点的水、电、路、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县教委、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农委、县卫生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重点解决种养业、社会公益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   3. 加大社会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其他各类社会帮扶资金,每年用“一圈两翼”对口帮扶、以工代赈、东西协作、扶贫集团等社会扶贫资金的60%重点实施一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产业扶持项目;以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为重点,积极争取市级预算内统筹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自有积蓄、地票收益等资金用于搬迁安置,帮助搬迁群众落实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对拟用于地票的复垦项目,积极开展收益权质押,提前落实建设资金,切实解决“有钱搬”的问题。   (三)金融支持。 对搬迁户给予担保公司和银行“三权”抵押贷款支持。推动农村土地资产化改革,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 (四)后续扶持。   1. 产业扶持。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农业、烟草、扶贫、卫生、林业、国土、畜牧等部门要加大特色产业资金投入,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帮助安置区打造优质蔬菜、标准果园、优质烟草、中药材、养殖等特色效益产业,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旅游、扶贫、农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要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举办特色乡村旅游文化节,大力打造农(林)家乐。促进迁出地生态、土地、旅游等闲置资源流转利用,支持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吸引搬迁群众就近就业。   2. 龙头企业扶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探索创建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将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   3. 技能培训。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与高等农业院校和科技单位联姻,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等培训。农业、人力社保、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使“雨露计划”、“职教扶贫”、“阳光工程”等政策全部覆盖搬迁对象。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景区旅游,积极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星级农家乐培训等,对开办农家乐等搬迁群众实现每年一次培训。   (五)财税政策保障。 搬迁对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进行安置的,凭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对搬迁群众新建房用地(除使用国有土地和占用耕地外),免收建房一切费用;减免闭路电视入网费和用水入户费;免费为搬迁群众提供可供选择的建房样板图。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搬迁群众户口转移、土地调整、建房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集中安置点建设前期手续办理中的县级收费全部免除。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成立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会同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扶贫办等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县发改委负责实施易地搬迁和生态搬迁。县扶贫办负责实施专项扶贫搬迁。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县财政每年预算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区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安置点建设用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有关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优先实施地票交易。农业、交通、民政、水利、林业、环保、人力社保、公安、教育、文化、广电、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教育、社保、困难救助、劳动就业等问题。审计、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管。   (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制订《武隆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的实施监管,妥善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社会稳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查、统一验收、统一资金、统一考核“六统一”。建立健全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公示监督制度。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投资及补助资金构成、拟安置地基本情况、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对象条件、搬迁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使搬迁政策人人明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三)分解任务,严格考核。分解落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目标任务,制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考核实施细则》,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目标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同时将任务完成情况与下年度指标安排挂钩,对实施较好的乡镇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实施较差的乡镇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核减。 凡纳入日前搬迁计划的生态扶贫移民,参照《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通知》(武隆府办发〔号)执行;纳入日搬迁计划后的高山生态扶贫移民参照本文件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 2013年 05月 01日
09:35:01   来源:黔江政府网   编辑: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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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江府发〔201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深入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尽早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和在渝东南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核心目标,坚持以高寒边远贫困地区为主战场,以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为重点搬迁对象,以提高贫困人口搬迁比重为着力点,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片区扶贫攻坚和市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重大机遇,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大力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后续发展产业,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努力建成全市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年,全区完成高山生态扶贫搬迁3.5万人。分三年下达计划并启动实施,2017年完成阶段性任务。其中,2013年搬迁1.4万人,2014年搬迁1万人,2015年搬迁1.1万人。在实际工作中,将根据资金筹集、任务完成、群众积极性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建设任务,力争到2017年完成5万人的搬迁任务。
(二)建设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自愿搬迁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群众的主体意识。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案,对搬迁户逐户规划,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帮助选择适宜的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对象贫困程度,分类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避免一刀切。
坚持集中资源、合力推进。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顺利开展。整合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扶贫专项、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发展。统筹兼顾“4个1”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搬迁对象中贫困人口比例,加强部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通过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增收渠道,合力解决搬迁群众增收和发展问题。
三、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方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
2.居住在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原则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经鉴定为农村D级危房户列为优先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中农村贫困人口占比达到70%以上。
(二)安置方式
结合我区“4个1”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实施情况,积极鼓励引导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相对集中安置,安置方式主要分为四种:
进城区安置。积极引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自主购房或转户进城安置。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进城安置0.5万人。
进集镇安置。鼓励有条件、自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搬迁对象向集镇、场镇规划安置区迁移。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进集镇安置1万人。
进农民新村安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进入农民新村安置。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农民新村安置1万人。
进特色大院等其它安置。搬迁对象自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大院自主建房安置以及自愿投亲靠友、自行联系跨行政区、自行采取其它方式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其它安置1万人。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由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搬迁办”)统筹,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分类指导,各街道镇乡具体负责,对全区符合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进行分门别类调查,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农村低保户、建卡贫困户、D级危房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底数,全面掌握每一个有搬迁意愿农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状况,了解其对搬迁安置、就业意向、土地调整、产业发展的打算,逐户登记建卡,建立搬迁需求人口数据库,作为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为有序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奠定工作基础。
(二)明确对象。按照规划任务,本着“坚持群众自愿、贫困群众优先”原则,从摸底调查的符合条件人群中选择确定拟搬迁乡镇、村社和人员。搬迁对象必须落实到人头,按照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D级危房户优先的原则,通过村民评议、村务公示等形式,建立规划搬迁人员名册。年度计划实施的搬迁对象必须首先从规划人员名册中选取,若原规划搬迁人口不愿或不再实施搬迁的,再从搬迁需求人口数据库中选取替换。鼓励和支持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村(社)或院落整体搬迁。
(三)规划选址。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科学规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要结合“4个1”居住体系建设,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生产耕作、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以重点集镇、农民新村、特色院落为重点,并鼓励实施整村(自然村)搬迁。选址要避开城市规划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切实把好农民搬迁建房统一规划关和审查批准关,严禁在规划点外建房,严控农村“两违”建筑。集中安置点新选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镇乡初审后,报区“4个1”居住办召集相关部门会审后实施。
(四)方案报审。由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按市上计划分别编制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财政扶贫、危房改造可研报告(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对口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并落实建设计划后,由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会同区扶贫搬迁办、财政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街道镇乡要依据区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规划选址、用地条件、规模内容、方案设计、基础设施、产业配套、投资概算、实施管理等)报区扶贫搬迁办。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4个1”居住办按照“一套总体方案、一次集中会审、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经审定的项目,要及时启动建设。各街道镇乡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来源,负责各类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自查验收,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4个1”居住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五、配套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统一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财政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投资补助标准。一是农户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由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主管部门下达给各项目街道镇乡,其中,农户建房补助按分类补助标准直补到农户,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黔江府办发〔号文件补助标准补到街道镇乡。其余资金由区扶贫搬迁办统筹,倾斜用于高寒边远地区自然村落整体搬迁或贫困户占比高的生态扶贫搬迁集中示范点基础设施及后续产业建设。二是根据搬迁对象、安置条件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建房补助标准,农村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和D级危房户按户补助30000元,其它农户按户补助10000元。搬迁户不能重叠享受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财政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三是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农户,按上述标准享受补助的同时,实行区级部门、街道镇乡、重点企业“一对一”对口帮扶搬迁。
(二)土地房屋政策。一是搬迁户原宅基地应退出复垦。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指标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二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建设前需向国土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照单独选址项目审批要求办理。分散建房符合农房审批条件的,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严禁享受宅基地复垦地票价款补偿政策的农户擅自建房。三是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新建住房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按照现行农村建房审批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四是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五是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六是探索将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地票交易收益中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对在城区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首套住房搬迁户,凭所在街道镇乡及国土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宅基地退出复垦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三)后续发展政策。坚持以稳得住、能致富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以培育后续产业、促进群众就业为巩固搬迁成果的主攻方向,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街道镇乡要根据安置区规划,围绕实现集中安置区生活设施、生产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全覆盖目标,系统策划项目并在实施方案中一并报审。由区扶贫搬迁办牵头,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策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水利、交通、电力、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统筹制定资金筹措方案。二是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力争实现搬迁户有1项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农户,鼓励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耕地,并由区扶贫搬迁办牵头,提出整合财政扶贫、民营经济、乡村旅游、生猪规模养殖、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等资金整合方案,帮助安置区打造优质蔬菜、标准果园和优质蚕桑、烟叶、生猪等特色效益产业。对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农户,鼓励通过发展“农家乐”或参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享受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就业创业扶持。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提出安置区搬迁群众技能培训计划,由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具体实施,实行“雨露计划”、“职教扶贫”政策搬迁对象全覆盖。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搬迁群众务工,本地企业优先吸纳移民就业。支持移民自主创业,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搬迁农户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四)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政治经济待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中职就学免费等相关待遇。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集中安置和供养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委,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日常事务及相关事项的组织指导、协调联络工作。各街道镇乡要建立相应机构抓落实。同时,建立区级部门对口帮扶责任制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责任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通过村组干部会、群众院坝会等形式宣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各街道镇乡要做好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提标、地票收益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引导,搞好前后政策的衔接,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分块实施的“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区扶贫搬迁办和区“4个1”居住办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扶贫搬迁办牵头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审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制定和下达搬迁任务计划(指导性),并负责项目建设协调及监管等;区“4个1”居住办在总体牵头统筹全区“4个1”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侧重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规划选址、初设方案审定、施工协调及组织工程综合性验收等。区发改委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进城和进农民新村安置的对象搬迁,统筹推进搬迁安置集中示范点建设;区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安置方式中进特色大院等其它安置的对象搬迁;区城乡建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进集镇安置的对象搬迁;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争取,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优先安排地票交易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市级以上投入、区级配套资金等;区农委、规划、交通、民政、水务、林业、环保、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卫生、市政、电力、通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帮助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教育、社保、困难救助、劳动就业等问题。
(三)强化资金整合。按照“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财政扶贫及其它涉农资金,加大对搬迁安置点基础配套建设投入,确保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程资金需求。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争取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要高于全市贫困区县平均水平。区财政按市下达搬迁计划指标以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配套。东西扶贫协作、市级扶贫集团定点帮扶和“圈翼”帮扶等扶贫资金的60%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二是加大社会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民间资金参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慈善机构要开展“爱心助迁”募捐活动,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对象给予特殊帮助。三是加大农户安置资金自筹力度。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引导搬迁农户将自有积蓄、地票收益等资金用于搬迁安置。支持对纳入复垦计划但尚未实施复垦的宅基地实行“备案融资”;支持通过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和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贫困搬迁户担保和“三权”抵押贷款。四是着力打造示范亮点。结合“4个1”居住体系、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各类专项工程实施,在全区选择基础设施较好、规划建设规模较大、群众积极性较高的重点地区,打造2—3个集中安置示范点,为全面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规范项目管理。一是规范建设模式。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统规自建”和“统规代建”相结合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政府投融资公司参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通过“统一限价、集中采购、就近供货”等办法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建设质量,让搬迁农户最大限度受益。各街道镇乡要切实规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模式,严控农户建房成本,严禁借扶贫搬迁之名搞农村小产权房开发。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要在市上下达投资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计划转下达后,不允许各项目街道镇乡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三是规范建设管理。各街道镇乡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规划、用地、施工等管理,加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杜绝不按批复内容和规模标准建设、不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和履行建设手续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等问题发生。四是规范资金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金报账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化,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五是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工程档案并逐户设立搬迁档案。
(五)严格督查考核。区扶贫搬迁办要研究制定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区扶贫搬迁办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道镇乡工程实施进度、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重点抽查、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区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区委、区政府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对各街道镇乡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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