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亡赔偿款妻子有权分割吗咨询法律讲堂文史版宋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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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死亡赔偿款妻子,孩子以及父母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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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15年后凶手找到协商给付死亡赔偿金,凶手逃跑,婆家未给付抚养费,期间死者女儿由妻子抚养,妻子携一名三岁幼女改嫁丈夫被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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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张某某工亡赔偿金分割民事一审判决书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陆艳梅,女,日出生。原告张树萱,男,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陆艳梅,系张树萱母亲。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善君,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玉,男,日出生。原告陆艳梅、张树萱与被告张兴玉工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萱的法定代理人陆艳梅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善君、刘晓刚,被告张兴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艳梅诉称:原告陆艳梅的丈夫(第二原告张树萱的父亲)、被告张兴玉之子张茂青于日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同年24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第4项约定:共同所有的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在靖远或平川购置住宅一套,其中(1)现金贰拾柒万元暂由张兴玉(被告)保管,购房时使用。(2)购房定金贰拾叁万元(估计数)由陆艳梅(原告)负责退回后即购住房,房屋所有人为张萱萱(即第二原告张树萱)、陆艳梅(第一原告)、张兴玉(被告)。而客观及法律事实是现原告陆艳梅与被告之子张茂青(已故)的夫妻关系不复存在。现原告与死者(张茂青)之父即被告共同购买房屋实属不妥,且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存在诸多的矛盾即没有可操作性。为避免以后各方再为此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原告依法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协议第二条第四项无效;2、依法分割并继承丈夫张茂青工亡的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中用于购买房屋50万元之中的33.33万元归二原告所有;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清偿张茂青生前债务31100元中的1555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并在众多亲友的见证下达成的,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符合合同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况。该协议的内容遵守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应受法律保护。2、首先声明原告声称的共同财产为误解,其实所有人只有张树萱和张兴玉,其中包括答辩人给予的19万元。原告陆艳梅还不到30岁,其再婚组成新的家庭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新家庭的组成难免会组成新的矛盾,因此在其婚前为张树萱购置一套房产,并防止该房产因用于抵押转让给张树萱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很有必要将被告的名字写入房产证,也实属无奈之举。因为被告是张树萱最亲的亲人之一,也有养育责任。同时原告陆艳梅还年轻,没有管理大额金钱的经验,且其已得到了足够的赔偿款,足以维持生活并进行投资。如果将被告持有的部分款项交给原告陆艳梅,若管理不善,则使与原告张树萱陷入居无定所的地步,同时被答辩人多次放言要对孩子不利,诸如送人卖给有钱人等,让人很不放心,被告把孙子拥有的权利托付给这样的人是非常担忧的。而且从长远看,购买一套房产也有保值、升值的作用。3、被告自己也得到赔偿款,所思所想都是为了安排好孙子以后的生活,让不幸的孙子少受磨难,况且原告要求分割50万元中的33.33万元(实为57÷3=19万/人),被告应得的19万元资助原告买房,使其孙子使用,没有分享该房屋的念头。另外原告声称的生前债务31100元,应提供透支记录进行核实,查看是否有恶意透支,同时提请法院提供帮助,清理张茂青的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名下存款,退还的三金等),最后再处理原告提出的31100元的债务问题。并且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第一条不合理,这是我与孙子张树萱的纠纷,与原告陆艳梅没有关系,我是为了张树萱着想才在众亲属的见证下签订了第二条第四项的内容;对于第二条,理由和第一条一样;第三条所属债务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张茂青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张茂青系依法登记的夫妻。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证明各一份,证明张茂青死亡并被注销户口的法律事实。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张茂青婚生一子张树萱,陆艳梅系唯一的法定监护人。4、工亡赔偿协议书,证明甘肃宁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张茂青各项费用125万元整,其中扣除张茂青生前债务(借单位款)23万元、丧葬费2万元外,实际拿到的赔偿款为100万元整。5、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证明工亡赔偿金分配情况。6、张茂青生前银行卡透支明细表及原告还款凭证单一张。证明张茂青生前所负银行债务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1、工亡赔偿协议书;2、转账凭条及收条;3、张茂青生前借条及还款凭证。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举证的证据1-4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籍注销证明、户口本、工亡赔偿协议书,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原告民事权益所受到侵害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举证的证据5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举证的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作认定。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与本案的事实相印证,且原、被告对其均无异议,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张茂青生前系甘肃宁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日15时58分,张茂青在乘坐单位车辆赴平凉市执行单位公务途中,于福银高速2005公里+900米处遭遇车祸死亡。原告陆艳梅与张茂青系夫妻关系。俩人于日生有一子,取名张萱萱,户籍证明上为张树萱,被告张兴玉为张茂青的父亲。事故发生后,甘肃宁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茂青的亲属于日达成了赔偿工亡职工张茂青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切工亡待遇费用1250000元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该单位扣除了张茂青生前向甘肃宁远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单位其他人员借购房款人民币230000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余款20000元,后转账支付了人民币1000000元,经陆艳梅、张萱萱、张兴玉同意,由被告张兴玉的侄子张茂前代为领取。日,原告陆艳梅和被告张兴玉达成了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协议将赔偿金分配如下:1、分配张萱萱(张茂青之子,乳名)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收款后即于定存,存单由陆艳梅保管);2、分配陆艳梅人民币贰拾万元;3、分配给张兴玉人民币叁拾叁万元;4、共同所有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在靖远或平川购置住宅一套,其中:①现金贰拾柒万元暂由张兴玉保管,购房时使用;②购房定金贰拾叁万元(估计数)由陆艳梅负责退回后即购住房,房屋所有人为张萱萱、陆艳梅、张兴玉。日,原告陆艳梅因与被告张兴玉就协议分配的第4项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将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保管的财产予以保全。后经查,被告张兴玉已将所有款项转移。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陆艳梅与被告张兴玉达成的《关于张茂青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的处理协议》第4项:共同所有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在靖远或平川购置住宅一套,其中:①现金贰拾柒万元暂由张兴玉保管,购房时使用;②购房定金贰拾叁万元(估计数)由陆艳梅负责退回后即购住房,房屋所有人为张萱萱、陆艳梅、张兴玉。因张茂青生前用于购房的定金,在张茂青身故后已转化为遗产,陆艳梅、张树萱已以继承纠纷另案起诉张兴玉,且靖远县人民法院已以被继承人张茂青死亡时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比科新,主要遗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高新T6205以南B637路以北T608号路以西,将案件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4项已不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该条中所说的共同财产50万元,其中23万元应按遗产继承纠纷另案起诉寻求解决,其中的27万元应按死亡赔偿金合理进行分割。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清偿张茂青生前债务31100元中的15550元的请求,因张茂青尚有其他遗产,而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金钱补偿,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既不包括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司法解释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收入的减少,由此可推定死亡赔偿金是未来20年死者应给其家庭带来的收入。本案中,张茂青的儿子张树萱现不满一周岁,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其生活费、教育费等均需要很大一笔资金,也需要投入很多的精力,综合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及实际生活状况,故本院认为,在分配该赔偿金时,对死者张茂青的儿子张树萱应适当多分;张茂青妻子陆艳梅,年轻健康,可通过劳动自食其力,张茂青的父亲因其本身有退休工资,除了协议中已得到330000元的赡养费外,尚有其他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故张兴玉与陆艳梅应适当少分,分配数额可适当低于张树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玉保管的27万元工亡赔偿金,原告张树萱按照40%的比例分得108000元,原告陆艳梅与被告按照30%的比例各分得81000元。张树萱分得的部分由陆艳梅保管,二原告应分得的189000元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张兴玉立即返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陆艳梅和张树萱负担3745元,被告张兴玉负担1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生新代理审判员  焦丽丽人民陪审员  蒋长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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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父亲的遗产他有权分割吗?
我父亲于2006年去世,我继承了两室一厅的楼房,可我丈夫由于第三者插足被我发现,他就提出要和我离婚,并且要和我平分我父亲的遗产,请问他有权和我平分我父亲的遗产吗?
 问题来自:河北 - 秦皇岛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31 咨询人:shouq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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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的你父亲的遗产应该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的丈夫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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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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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父亲没有明确是单独给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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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你丈夫不一定有权平分。李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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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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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房子已经过户到你名下了吗?没有的话,可以想办法不分给他,若已过户了,除非你父亲有明确由你继承的遗嘱,否则,得平分了。
回复时间: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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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虽然不是律师,但我也知道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是你个人财产。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
回复时间: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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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这里男方对婚姻失败存在过错,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有过错,申请离婚时法院可以酌情给男方少判财产!
回复时间: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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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情的工伤事故,让年迈的老人失去了女儿。在老人还未走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时,27万元巨额赔偿金的分割,又让老人与女婿之间发生矛盾。日,经翁源县司法局江尾司法所的调解,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引起的纠纷最终画上句号。
一、本案是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和遗产分割又有哪里不同?
本案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目前在法律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死亡造成困难的补助,不应该按照遗产来划分。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是死者遗产的一部分,可以按照遗产继承来分割。目前在法律实务中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分割继承的比较多。
二、本案中妻子出事故身亡,留下一对儿女、丈夫和年迈的父亲,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人应该如何分割这笔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死者张某某的父亲、配偶、儿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因此如果按照遗产继承来划分,死者的配偶、父亲、子女均能等比例分到死亡赔偿金。当然在实际情况中,也要考虑亲人之间的实际困难,做出调解或判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着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害大小。就本案而言,死者父亲主要由死者哥哥赡养,但并非系死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故死亡给原告老人的生活、经济相对影响较小。死者丈夫及其一对儿女为同一家庭成员,与死者张某某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死者张某某依赖程度更大。由于张某某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故张某某的死亡将给死者丈夫及其一对儿女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死者丈夫、儿女所受财产损害最大,应予适当多分,死者父亲受财产损害相对较小,应予适当少分。
三、死者父亲和死者丈夫自行算了一笔账,在这笔账中,老人只能得到2万元赡养费,这是否合理?
如果属于自愿民事行为司法并不干涉,但分割死亡赔偿金应考虑经济上的依赖关系。父亲如果和女婿达成协议,愿意得到2万元赡养费并且不再追究,这种民间的自愿协议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无人起诉司法不会介入。
四、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死者张某某还有哥哥,那么哥哥的存在是否能免除死者张某某丈夫的赡养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妻子死亡则意味着和丈夫的婚姻关系自动消亡。由此从法律上来看,死者张某某的丈夫也不再是老人的女婿,因此可以说已经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多年相处的一家人不应该冷漠了亲情,还是应该尽己所能来照料老人。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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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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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的工亡赔偿90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赔偿时已将各赔偿项目列明的话,其中你家享有抚恤金的亲属有你奶奶和你母亲。因你爷爷有退休金,有生活费来源,不享有抚恤金;其他子女均成年,也享有抚恤金。抚恤金一般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享有。因此90万元赔偿金减除丧葬补助金憨梗封妓莩幻凤潍脯璃、供养亲属抚恤金后余额,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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