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联户证如果要分到个人手中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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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  |  大 中 小 日期: 访问次数:1948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切实加强退耕还林后林地、林木的保护管理,防止还林地的复垦,依法明确权属,充分调动广大退耕还林群众的积极性。现对做好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退耕还林后颁发林权证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规定“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后,由当地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发放林草权属证书,明晰权属,使农户退耕还林后能安心地从事林草管护和其他生产,并为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林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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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怀化是中国南方的林业大市,人称“木头撑起的财政,树叶养肥的土地”,“七山二丘岗”和“三个70%”(全市70%的土地是林地,70%的县是重点林区县,70%的人口生活在林区)是怀化市情、林情的基本写照。上世纪90年代起,怀化作为全国林业改革试验区,先后创造了“多元主体开发、山林股份制改造、大户承包造林、工程封山育林”等在国内有影响的经验。2007年4月,怀化被湖南省确定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以改革闻名的怀化林业再次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通过近6年多时间的运作,产权明晰、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保障收益、配套改革等方面均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总结怀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我们对此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
  我市林权制度变革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来,怀化集体林权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分离可以划分5个不同时期,发生了5次较大的变动。
  第一次是土改时期分林到户阶段(1949―1952年)。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段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 “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这一时期,农民拥有完整的森林资源产权,但时间很短,仅仅保持了3年左右。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1957年)。在这个阶段,农户将原来分给自己的山林折价入社,山林仍归个人所有,实行合作社集体合作经营。其实质是农民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两权分离”时期。
  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1980年)。农村集体化时期通过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将森林资源产权全部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成了森林资源产权惟一主体。
  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 阶段。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1121号)的颁布,在集体林区实施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政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次“两权分离”时期,但“三定”政策落实不彻底。如:林地所有者与经营者问的责权利关系划分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责任山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责权利关系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是在相关的政策中指出责任山是承包性质,一般靠合同来界定。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对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边界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农户得到的使用权具体有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义务不明确,使农户生产缺少一种合理的预期。又如:在集体林区的部分乡村,林业“三定” 时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由于婚嫁、生死导致的家庭人员的变动不定期地进行了调整,使用权具有不稳定性;再如:林地权属“四至”(即山林座落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界限不清。在产权的执行层面上,理想的产权状况要求产权是“来源合理” 、 “界定清晰”和“严格保护” 。林地产权的地理位置、边界和历史变更的完整记录非常重要,而集体林区的林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林业“三定”等几次大的变革,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工作中的失误和地籍管理未能跟上,林权证书重填、漏填、错填的现象不少,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界限不清,没有“四至”记录。这些产权变更不仅频繁,而且仓促,都没有留下详细的记录,从而导致日后的大量纠纷。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林业改革实验区阶段。1991年4月,林业部将怀化纳入全国林业改革实验区管理,取得一批改革成果:一是绿化基础工程,提前2年消灭了宜林荒山;二是积极引导全社会办林业,山地开发取得了重大进展;三是大力发展林产品加工,建立一批骨干森工企业。作为全国林业改革试验区,这次改革中怀化虽然先后创造了“多元主体开发、山林股份制改造、大户承包造林、工程封山育林”等在国内有影响的经验,但仍然没有触及到核心的产权问题。
  新一轮林权改革的主要做法
  我市新一轮林权改革始于2007年,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强化服务、加大投入、保护生态、抵御风险”的目标要求,于2007年底基本完成产权明晰任务,到 “十一末”和“十二五”初初步建立了产权归属清楚、经营主体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权产权制度。
  一、狠抓主体改革,明晰产权主体
  我市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广大林农虽然分到了自留山、责任山,但由于没有明晰产权,农民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同时,由于当时工作不彻底,措施不配套,造成许多山林界址不清、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证山不符、经营承包责任无法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在这次林改中,一是尊重历史,明确政策。即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如经营状况较好、分配方式合理的,可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若经营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公、群众意见较大、难以继续经营的,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林权明晰到农户,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群众不满意,要求承包到户经营的,待处置好债权债务后,再承包到户经营。不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充分尊重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由群众共同确定。林改中,对已流转的林地林木进行清理规范,2003年以前流转,合同完善公正、相关手续齐备的,维护原合同,林权证初始发证为林权所有者,由林权办变更登记,林权证直接发放至目前经营者手中;2003年以后流转的,林权证先发放至原林权所有者,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同时规定,对欲流转的林地、林木先确权再流转。二是扎实做好技术性基础工作。对确权发证的范围对象、现场勘界、合同签订、发放权证、资料建档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做了严格规定,并严格把关,全市共组织3700多名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和6万多名乡村干部,进村入户,深入山头地块现场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勘定四至界线。据统计,全市共有3899个村完成产权明晰,完成林权换发证外业面积核实2893.25万亩,发证2844.09万亩,分别占应发证集体林地面积的97.9%和96.2%。林改后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面积268万亩,仅占林业用地的9.07%。
  总体来说,此次改革,通过明晰产权,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交给了农民,赋予了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真正意义上第二次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二、改革采伐管理,放宽林木处置
  为了推进林权改革,我市于2008年7月适时出台了《怀化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放宽对林木采伐利用的限制和改革采伐指标分配方式,全面推行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力求改革木材采伐计划分配方式突破处置权难落实的障碍性难题。一是围绕林农平等享有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权,率先在全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变过去自上而下分配指标为“自下而上、上下结合、逐级把关、两榜定案”,按照大树龄优先、成片林优先、残次林改造优先的原则对林农申报采伐小班进行排序,在限额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将林木采伐计划按排列顺序“公开、公正、公平”安排到农户到山头。二是对2005年以后营造的商品林,面积在500亩以上的,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楠竹采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人工林抚育间伐材(胸径10cm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三是按照科学经营的要求,合理确定林木采伐年龄,对于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限,杉木可由21年下调为16年,马尾松由26年下调为20年。对达不到主伐年限,但林木平均胸径达到14cm或者亩平蓄积达到8 m3的工业原料可实施主伐。定向培育短轮伐期的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不受主伐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林木的经济成熟和工艺成熟,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年龄。
  三、规范资源流转,盘活森林资产
  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林农、企业等经营主体对林地林木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交易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多,建立相应的要素市场提上了议事日程。基于此,我市从打造林权流转“两大平台”着手,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组建两个机构,打造基础平台。全市13个县(市、区)设立县级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建立规范统一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参照房产部门对房产证的管理模式管理林权证。同时,以市、县林业局现有森林资源调查技术队伍为基础,成立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森林资产评估认证。两个机构列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负林权流转的服务、监管职能。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打造交易平台。洪江市、通道县、会同县、辰溪县等10个县(市)均组建了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产权拍卖、信息发布、变更鉴证、许可验证等综合服务,以加快森林资源变现。同时,积极引导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据统计,全市林业产权市场自组建以来,共受理主持林权竞、拍、挂流转交易1.99万宗,交易面积103万亩,交易蓄积302万m3,实际成交金额6.5亿元,林农山上“活的林木”可以变现为“活的资金”,森林真正成为“绿色银行”。
  四、狠抓税费改革,进一步落实收益权
  对各种涉林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属政策外收费坚决予以取消,共取消各种涉林乱收费达4000多万元。调整育林基金征收基价,由市物价局和林业局联合下文,先后两次对全市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2008年由每立方米120-150元下调至80-120元,2009年又下调为60元。通过规范税费和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基价,我市林改每年还利于民达1.6亿元,极大地减轻了林农负担,提高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五、深化融资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2008年,市政府相继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指导性意见》、《怀化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怀化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办法,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操作依据。到目前为止,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6.5亿元,各地利用贷款造林20万亩,建立种苗花卉基地0.3万亩,提升林产品加工能力50万m3。另一方面大力推进资源变现造林。积极引导大企业、大财团大量收购现有中幼林的产权或股权,推进滚动开发造林。
  六、狠抓社保改革,建立森林保险机制
  林业生长周期长,投资回收慢,同时面临着水、火、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为保护林农利益、调动社会造林的积极性,必须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长效机制。林改以来,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先后在部分县(市)开展了商业性森林保险试点,面积达740万亩。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于2009年4月份纳入了全国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保费按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市财政1%、县财政9%、林农自付35%分别承担。全市投保总面积2586万亩,涉及103.1万农户。2010年,全市森林保险理赔面积8.7万亩,赔付1920.6万元,受益林农8000多户。2011年,全市802万亩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全部纳入了政策性森林保险。
  新一轮林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6年多的实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了广大林农的欢迎和支持,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了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初步实现了农民增收、资源增长、生态改善、林区和谐的目标,推动了林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一、激活了林业生产要素
  新一轮林权改革不是简单将山林划分到户,而是将林权作为一个生产要素用改革的手段加以激活。林改以来,全市造林绿化面积和造林质量突飞猛进,新造工业原料林210万亩,合格率均达90%以上,造林规模和质量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最高纪录。同时,通过出台一系列鼓励性措施,给予经济扶持,降低林业税费,引导培育新型林业经营组织,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参与林业开发。目前,全市已经形成了租赁造林、股份制造林、独资造林、党政机关造林、企业造林、林农自主投劳造林等多种新型主体参与的林业开发模式,每年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林业开发达5亿元,占总投资的80%。
  二、促进了林农增收
  一方面,通过林改,还利于民达1.6亿元,极大地减轻了林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林业资本化运作,大幅提高山林价值。通过流转,盘活了森林资源资产,各地交易市场日趋活跃,木竹价格和林地林木流转价格上涨,林地租金由每亩每年10多元提高到30至40元。同时,加快了林产工业发展,延伸了产业链条。到2012年底,全市木竹加工企业达300余家,年加工能力达320万立方米,年销售收入近60亿元。据统计,2012年我市农民纯收入中,林业纯收入达到了142.08元,比2007年增长了36.12%。
  三、加强了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增强了林农的山林自我管理意识,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通过联户管护、专业承包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一步落实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体,大大增强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量。林改过程中,不仅守住了生态保护这道底线,而且森林资源还得到了稳步增长。林改至今,全市新增活立木蓄积695 万m3,提高森林覆盖率2.53个百分点。
  四、维护了林区和谐稳定
  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许多因山林界址不清、有山无证、有证无山、证山不符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迎刃而解。林改期间,全市共调处山林纠纷23377件,调处面积133.31万亩,化解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林区和谐稳定。
  五、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林改催生了一批新的林业民间组织、中介组合和行业协会,为政府职能转变创造了条件。比如通过成立村级林业理事会,基层林业站从繁重的森林资源管护任务中解脱出来,用更多的精力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信息和法律咨询,初步实现了由过去的收费管理向目前的全能服务转变。同时,林改过程中,广大基层干部始终坚持体察民情、尊重民意、维护民利,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进一步融洽了干群关系,改善了政府形象。
  新一轮林权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难点
  6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市林改始终走在了全省前列,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成为全省林改样板市、标杆市。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困难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确权发证难以完全到位
  由于上个世纪“三定”时林地权属“四至”没有做到界定清晰,加上我市多处与外市、外省存在着交叉的插花山林,目前仍存在着较多的山林权属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难度较大,难以做到使所有林地实现100%全面发证。如:通道县各类涉林纠纷面积还有12.5万亩,占全县总林地面积的比重达4.58%;沅陵县尚有7.9万亩纠纷面积、1307宗纠纷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确权发证任务;中方县目前还有4万多亩山林没有明晰产权。
  二、限定林木采伐,处置权和收益权难以完全落实
  采伐权是农民对山林的经营权乃至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重要体现。通过新一轮林权改革,商品林木采伐的限制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宽,如:采伐的总量实行5年总控;采伐指标分配由乡村逐级下达采伐计划,并实行公示制度;林木的类型和年龄等尺度放宽。即便如此,在“限额采伐”管理总方针下,具体到一个区域、某一个时期、某一个经营主体很难完全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价格行情来自主采伐。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民自己包的山,自己栽的树,却不能自由处分,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因而,即使通过新一轮改革,林农的产权实质上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残缺。
  三、生态公益补偿低,山林难以精心管护
  我市自1997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以来,共有800万亩森林被确定为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重达三分之一。公益林被禁止采伐以来,确权到户的林农为生态效益作出了巨大的利益牺牲。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元/亩?年,其中有0.7元是省、县两级公共支出,用于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有0.8元为护林费,林农实得补偿金为8.5元/亩?年。按20年的标准计算,每亩生态公益林林农仅能获得170元的补偿。由于生态公益性补偿过低,仅占林农自主经营收益的3-5%,生态公益林区林农意见特别大,多数林分质量好的林地都强烈要求退出生态公益林。同时,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责任大,但护林费却只有0.8元/亩?年,按每个护林员每年管护3000亩山林计算,每位护林员每年的工资仅2400元,护林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政策法规不完善,林地难以规模流转
  新一轮林权改革中,在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公开交易等林改的一些关键环节,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国家层面上的政策和法规作后盾。如:在森林资源的流转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民法通则》、《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林权流转原则性的意见较多,很难作为实际工作中的参照和依据,目前我市林改中实际操作执行的是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由于地方性的政策无法超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导致一些有利于集约经营、推动林业规模化的流转行为无法实现,即使流转了也无法实现登记办证得到法律的保障。据统计,到2012年底,全市林地流转面积近300万亩,流转率仅15%左右,其中:流转的林权真正进入了专业化生产、公司化经营的比例更低,远远落后于浙江等先进地区。
  五、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低,信贷支持与林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差距
  通过新一轮林权改革中,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创造了条件,使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破解了“无有效抵押担保难放贷款”的瓶颈,开辟了除土地、房产之外新的有效抵押方式,林业发展重获重大机遇。但是,目前我市森林资源资产达350亿元,是怀化农村最大的一笔增长性资产, 如果把这笔资产盘活,将会在农村形成巨大的资本市场。而目前我市林业信贷规模仅6个亿左右,与现有资产存量以及林业发展的需求都难以相称。主要原因在于:林权基础信息不对称。林业主管部门完成的外勘核查、登记造册、输机发证等基础信息,未能实现与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不能实时共享。二是林权证涵盖信息不充分。林木蓄积量、林木价值无法在林权证上得到及时反映。三是林业评估机构不合规。以林业调查队为主体林业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难以承担相应民事和法律责任。四是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不完善。金融机构最为关注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尚无一家,这也是影响怀化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最为主要的原因。由于没有成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没有设立担保基金,抵押物的砍伐、收储、处置、变现就无法落到实处,信贷资产缺乏安全保障,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
  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加大林权调处力度,夯实林权改革的基础
  到2012年底,全市尚未确权的纠纷林地近100万亩。为此,要进一步畅通调处渠道,建立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调处机制,加大林权纠纷调处力度,扩大改革面。通过改革,搞好林权换发证扫尾,进一步做好日常管理、纠错、建档等工作,彻底解决上个世纪“三定”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和林区社会稳定。
  二、取消林木采伐限额,对商品林实行市场调节
  采伐指标限额总量的限制的前提下,企业通过流转取得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没有采伐计划而不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这势必给企业带来损失,银行同样也因抵押权的实现无法保证而不敢放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广大森林经营者对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利用与经营管理,日渐成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为湖南省唯一试点市,我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在少部分乡镇可先实行试点,对商品林取消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实行自由采伐,何时伐、伐多少、怎么伐完全由农户自己决定,不用再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许可证,政府也不再限定采伐量的指标,采伐多少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三、提高对公益林的补贴标准,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
  国家应考虑公益林的景管价值、防护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林农少田少地的实际生活实际,将现行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8.5元/亩?年提高到30~50元/亩?年,同时将公益林的管护资金纳入国家投资范围,从现行的补偿资金单列出来,用中央社省级财政承担。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四、完善法律法规,消除政策性障碍
  实施集体林权改革后,林业经营呈现出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新形势。建议从国家层面对建国后各个时期中央和地方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疏理,保留可行的,废止不实用的,修改不符合、不适应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原有政策规定,破除政策性障碍,重新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文件,形成环环相扣、协调一致、运作顺畅的政策措施体系,指导管理林业生产发展。如:修订《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将其上升为国务院法规,并制定出配套的实施细则。又如:出台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评估、交易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
  五、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增强银行信贷支持
  怀化森林资源丰富,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具有雄厚的林业资源基础,也有现实的信贷需求。结合怀化实际,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做活“林业资源变资产”这篇大文章,要把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为推动林权制度深化改革,解决“三农”发展贷款难,加快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构建“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林业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林业部门要建立农户森林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涵盖林地面积、林木蓄积、资产价值、四至界限等基础信息,创造条件逐步推广“林权IC卡”,开通金融机构查询端口,实现信息共享,使林权资源动态信息在林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充分对称和透明。各县(市、区)要在完善林权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林权评估机构组织功能的基础上,加快组建森林资源收储中心。
  [供稿:怀化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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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预告登记制度 共有林权人都有证
&&&&&引入预告登记制度 共有林权人都有证
&&& &&解读《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
&&&&&&&&刚通过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就林权登记活动进行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 条例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特别是对&预期均山&实行预告登记、对共有林权分别发放林权证等规范,将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筑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预告登记保护未来经营权
&&&&&& 条例规定:&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
&&&&&& 通过&预期均山&,顺昌县双溪街道吉舟村5组的王丁财,和联户的40户林农均将分到3.5亩的山林,加上自家原有4亩自留山,面积增加了近一倍。这对他来说,等于多了一个&绿色&银行。
&&&&&& 林改的核心在于&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目的在于将集体林木、林地确权到户。林改前,我省一些村集体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林改时已无山可分,使林改的各项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 林改的核心在于&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目的在于将集体林木、林地确权到户。林改前,我省一些村集体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林改时已无山可分,使林改的各项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 为保障林农的家庭承包经营权,防治村集体再次将集体山林发包出去,有些地方开展了&预期均山&活动,对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在其流转期限尚未届满的时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成员签订该集体林地的使用协议,提前明确该集体林地到期后的承包经营权。这不仅解决了大户继续占有大量林地的问题,也使得少山、无山农户有了盼头,让他们吃下&定心丸&。&
&&&&&&&参照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备受林农关注的林权预告登记制度此次被明确写入法规,林农可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来保护其未来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此举有利于维护林区稳定,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
&&&&&&&&共有林权人分发林权证
&&&&&&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杨俊梅是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的一位林农,和其他70多户林农一起联合承包了270亩的山林种植杉树。他对记者说,林改以后,一起承包的70多户林农只拿到一本林权证,虽然林权证上写上了他这一户也是共有林权人,但他心里还是不踏实,&要是人人都有一本证,证明人人都有林地,那就实在了。&
&&&&&& 开展明晰产权主体改革,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我省的实际中,以林地家庭承包方式进行联合承包经营还普遍存在,并且按现有模式只能委托其中一人作为持证权利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而作为共有权人的联户农民手中没有产权证明。
&&&&&& 这种做法直接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因不放心林权证存放在持证人处,其他共有人往往将林权证寄在村集体,导致林权证到户率不高;一人持证,不利于其他共有人行使其正当权利,影响了对森林资源的充分利用。
&&&&&& 新规定意味着,今后所有的林权共有人,都可以拥有一本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林地产权的《林权证》正本。
&&&&& 拒绝签注不影响申请登记
&&&&&& 条例规定:&使用集体所有集体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 国家林业局统一设计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设有一栏要求签注&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林权登记发证实践中,经常出现林权权利人,主要是村委会不愿意签注意见,导致发证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已发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集体林地,问题更为突出。
&&&&&&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出现林权权利人拒绝签注意见多为两种情况:一是林改前,原村委会已把林地使用权流转给了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现任村委会不予承认;二是一些国有林场在林改前买走了集体林地,现在想在林改中进行登记,一些村委会也拒绝签注意见。拒绝签注的情况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无法申请林权登记。
&&&&&&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关键是保障了使用集体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的申请权。在被拒绝签注意见的情况,申请登记的权利仍保留。如果林权登记机关在接到登记申请后,应接纳申请,但同时可以依法审查不签注的理由。
信息来源:福建日报11月28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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