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安机关对于卖淫被抓 如何处罚多次怎么处理?

卖淫第一次被抓怎么处理会劳教吗
卖淫第一次被抓怎么处理会劳教吗
09-10-25 &匿名提问 发布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由此看来国家对 卖淫、嫖娼从决定到随后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这一切都证明了国家对卖淫、嫖娼的严打.所以无论犯什么法都要付出代价. 第一次卖淫嫖娼的,应行政拘留15日后收容教育六个月。第二次卖淫嫖娼被查获的,应行政拘留15日后予以劳动教养,具体标准和期限由各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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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卖淫,以前被抓过一次现行,被拘留5天,现在被抓第2次现行,请问这次会被怎么处理呢
09-11-26 &匿名提问 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hFWK^]~ a  颁布日期
全国人大 4$!iw3N(  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 VB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j?n:&@!G/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LS+.bp%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zaB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cBpX+D    (四)不好后迫使卖淫的; (g@e=m7Q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Ng} AEAFp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L. xzI-I@D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X=p~`Ar M{     ^m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94mh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U!-|.N,     .Wq`q F(;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Ya-;&;`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yVxR||e  9b !+kJD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o\:rLZu  Ox&g#,@h  [释义:以上条款中的“他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男性,见下文所列《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 )*^PMf  f$k#\=2%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T.HI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xGqe )M&8?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c LbT0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规定见1997新刑法第358条----编者)” C did*hxJ  q!&`ci,uS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A1k2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新规定见1997新刑法第359条----编者)” J C1T033 r  CQ&IL;y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_ifkkLz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Z5-&a?{Y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j]r\EVKS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b3EW&^Ar  [CRy&hfV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zmf5!77  J%f5NSSU{6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1S+fUkiK/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pR 1v^m|  0gO2^m)W  “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ueq&|  3Ei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本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的规定。) Iy|]U&`  rI; e!EW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L-@j9hU{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Ha)w*1&w&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q+gqa&k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分别被1997年新刑法第358、359、360条吸收---- 编者) s}`=pk/FM  qhF/iUE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YD jQ&EH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bB)EJCPq&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tJHzhH)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y3;G&9K2c]  ,p$1n;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S'6(&&XC H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o5Pq&Y2T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3ufUB^@4v  s'} oVx]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q:L_zFj&&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x8zUGvtQ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c1MALgK~}\  c(YNv4*X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AbLOq@lrK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4C+w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zy+|)^E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j6IWdqXe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y#8z6\dx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_j &46^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KcNEB_i  oACuI|b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Iwri\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T4&+FTzP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A+wGR&r  &[qL l  [解析:两高的司法解释,实际上认定男性卖淫的存在可能,并规定了相应处罚,这一解释使得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起了对男性卖淫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RK&dPr  $&8+t&|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iJ-&$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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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栋房屋加建楼层,对邻居无任何影响,没有侵犯他人任何权利,符合所有法律手续。但是有一邻居多次故意破坏在建墙体,拦路抢下取证相机砸坏。并为此事殴打本人。另于一天晚上用胶水堵塞本人现住房屋门锁。以上事件均以多次报警,未得解决。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朋友初自卖淫被抓该怎样处理 卖淫被抓现场如何处理?
由于以前一朋友告我跟另外一人强迫她卖淫,后来被关了一个月,我要怎样才能销案呢?都过了快两年了,而且我常做这样的噩梦。
您好:我目前遇到一个问题,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一下。
我是外来人员 在津租的是平房,前面是居民楼。但是每户居民楼阳台上都设有护栏。说白了我租的那个平房就是她们的库房。因为这种房便宜。就是洗衣服吧,我这后面租平房的都将洗好的衣服挂到前面那个铁护栏上面。别的地方也没有要凉的地方。可就是我租房前面的那个老太太事太多了。经常找我的事。前天又去了,实在是忍无可忍,跟她吵了一架。那个老太说要起诉我。(唉 !1.我没有影响到她人的正常生活、2.也没有放置什么危险品)...
我父亲醉酒后骑摩托车与出租车有挂擦,出租车的问题已经解决了,现在会怎样处理我父亲呢?
我哥哥想资助我支付房款首付,想把资产公证归我本人所有,与配偶无关,由于想在支付首付之前把公证给确定,以免防止先支付首付丈夫不同意资产公证,(我和丈夫户口不在一起,且均不是武汉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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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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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他们自己联系的老板,让他们自己的女朋友出去做生意,得来的钱是一起花的,包括吸毒,被抓了,警察他们会怎么处理呢?拘留了可以去探望的吗?
公司员工在送货的路上遗失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公司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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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嫌组织多人多次去宾馆卖淫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女)涉嫌组织卖淫罪,案发后逃跑至江苏省某市。近日,嫌疑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但该黄某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并对公安机关的所有法律文书拒不签字。大观区检察院遂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对黄某某批准逮捕的决定。
  日晚,民警通过执勤巡逻发现在大观区市府路某足浴店里有卖淫嫖娼嫌疑,随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失足妇女许某某及嫖客方某某,而足浴店老板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趁乱逃离现场。
  经初查得知,该足浴店系黄某某经营管理,她长期雇佣、招募、容留失足妇女,以敲背按摩的名义组织、安排失足妇女在店内或直接去宾馆上门提供性服务,并与失足妇女以四六分账的方式从中牟利。
  针对“零口供”的现象,大观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一方面着重对足浴店失足妇女、嫖客及宾馆中介人等人关于卖淫活动过程中的上下线关系的言词证据问询;另一方面着重调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物证、书证,争取从实物证据上找到案件突破口。
  通过对相关间接证据进行调取与梳理,在经过近半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后,目前已形成了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的证据锁链。
  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较多,仅直接去宾馆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就牵涉到安庆市十几家宾馆,她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社会危险性极大。虽然嫌疑人黄某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仍拒不供述,但大观区检察院立足于现有证据,5月16日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安庆新闻网)
标签: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 宾馆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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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第A07版:中国
驻马店警方:
被抓民警妻子确实涉嫌卖淫
  河南消息&据人民网报道:连日来,关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民警妻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的舆情事件广受关注,11月28日,驻马店公安局针对此事公开发出“回复”,称此案是规范、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存在报道中的民警“打人”等情况,而是部分报道中的“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有偏向性”,使“正当执法行为变味儿”,引发网友误会。  记者注意到,该“回复”共分6个方面,针对网友热议的关键点进行了回复,其中重点是对网友热议的一些公安工作专用术语进行了辨析。如田某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民警是“抓嫖”还是“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一一做了详细回复(回复原文见右)。  另外,记者还从驻马店市公安局了解到,此案件中的关键点——“田某是否涉嫌卖淫”结果也已确定,据目前证据显示,田某确实存在涉嫌卖淫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涉嫌卖淫原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达不到“刑事拘留”标准,而田某遇到警方后做出的跺烂警车玻璃、闹事脱衣等过激行为,使自己最终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警方回复  群仙聚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查  田某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拘  近日,我市发生一起因查处妇女涉嫌卖淫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有媒体以《司法局干部妻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进行了报道,我们注意到,报道中有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有偏向性,使我局治安支队和东风派出所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变味儿”,这些词语含义的混淆,引起网民热议,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事件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首先确立了感谢媒体对我市公安工作关注的基本态度,并立即以最诚恳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报道中提到的所谓暴力执法等问题一一进行调查核实,现对网友、社会各界关注此案的“误解点”进行正式回应:  一、关于报道中提到田某是“受害人”问题  现已查明,田某(女,39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自2013年8月以来,以每次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在“群仙聚”饭店从事卖淫活动。饭店老板陈某(女,55岁,河南省驿城区人)每次从中抽取10-30元,并多次组织容留多名妇女在该饭店内实施卖淫活动。  田某的卖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称谓应为违法行为人。其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田某根本不能被称之为“受害人”,称谓应为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报道称民警“抓嫖”问题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辖区东风派出所共同对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群仙聚”饭店依法进行检查,民警进入饭店后首先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程序合法。对于报道中提到“抓嫖”一词,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规范用词,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三、关于报道中称陈某的饭店因为“得罪过人”被人举报问题  今年以来,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先后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群仙聚”饭店有妇女卖淫,市公安局控申接待大厅也有群众携带举报材料实名反映“群仙聚”饭店卖淫窝点问题。正是由于群众对该问题反映强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才会同辖区的东风派出所民警对该饭店依法进行检查。  我们认为,报道中提到的“群仙聚”饭店“得罪人”的情况,不能掩盖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另外,田某确实存在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卖淫窝点依法查处属正常执法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  四、关于反映公安民警打人使“田某倒卧在地毫无反抗能力”问题  11月12日中午,因田某拒不配合检查,辱骂执法民警,将现场1名民警脸部抓伤、另1名民警手部抓伤,且持两把菜刀向执法民警挥舞。民警现场依法对其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情发生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已迅速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从核查的情况看,整个执法活动不存在公安民警打人的问题。  五、关于喷辣椒水问题  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在带离田某途中,其在警车内又踢又打,将警车一块玻璃跺烂,车门踢开,然后翻滚到车下,在大街上把衣服脱光,情绪狂躁,路面巡逻民警在协助制服田某过程中,使用催泪喷射器对田某进行控制,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田某身上受伤的问题  事情发生后,根据田某家属的要求,法医人员对田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法医鉴定结果为田某身上的伤为“擦挫伤”,并非外力殴打所形成。&  目前,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11月24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群仙聚”饭店老板陈某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1月27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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