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搬迁补偿拆迁建还建房的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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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sf() & 201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39武汉东湖高新区左岭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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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武汉东湖高新区左岭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2
偿款;1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以一户占用一处宅基地(以下;14、武汉市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一)拆除日以前建成,但未办;?回复收起回复;?2楼;?9:06;?举报|;?我也说一句113.57.220.*;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①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
偿款。13、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以一户占用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基)为计算单元,其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一户合法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可选择宅基地面积较大的一处参与计算补偿。14、武汉市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一)拆除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且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 回复 收起回复? 2楼?
19:06? 举报 |? 我也说一句113.57.220.*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①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95%计算。2)日以后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处理:①未取得如何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计算。②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90%计算,对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违建房,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的,将给予40元/O拆工费。15、拆除偏房、临时门面及其它建筑物只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不予以宅基地补偿。(二)还建政策及标准。符合政策规定的拆迁人具有购买还建房的资格,具体情况如下:1、拆迁还建严格按照当前现有户籍状况,本村村民(含世居村民)人平均安置房50平方米,安置房单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村集体商定以137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让利给拆迁户购买还建房。还建房为电梯小高层和高层,其户型分别为一室一厅50平方米,二室一厅80和100平方米,三室一厅100和130平方米,三室两厅150平方米等种类(具体见图纸),还建面积根据相关政策分配。2、对于有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但未分户的,每户可按1370元/O多购30O的还建房。3、对于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子女,子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也没有分户的家庭,有两个子女的每户可以按1370元/O多购30O的还建房。确定子女较多时,由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本村村民可单独算一户,可以按1370元/O多购买50O还建房。已结婚女方确实怀孕的拆迁户凭结婚证、医院证明、生育证及准生证可以按1370元/O多购买50O还建房。5、半边户凭结婚证按正常村民考虑还建房。6、因子女求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已迁出本村的,视同未迁出,享受村民待遇。7、因确实不够居住需要多买还建房的拆迁户,由其提出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购买,多出正常还建房面积按2000元/O购买。8、外来户按2000元/O购买还建房。面积不超过100/O.9、对于孤老又购买不起还建房的,由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照顾解决。10、拆迁户按照优惠价购置新社区房屋,购房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新社区房屋建设成本包括每亩土地征地平均成本,多层建设成本、报地成本、水电增容、配套设施,勘测、绿化、规划、设计费用等)。11、还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后,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顺序依次摇号确定楼层及房号。七、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1、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搬家费600元。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每户搬家费按二次计算为1200元。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时间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安置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O,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安置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由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套不超出360O,按国家规定计算支付,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个月。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1、城市居民和外地来汉人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住宅房屋,房屋拆除时对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重置价补偿,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的有关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2、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文件执行。3、被拆迁人未经批准将住宅或无法查证房屋用途的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九、在拆迁(签约拆迁协议)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左岭镇人民政府和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四月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39武汉东湖高新区左岭新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还建安置补偿细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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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
市政〔200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步伐,改善新区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桂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桂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桂林市临桂县城(临桂镇)总体规划()》规划范围,所称的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是指新区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成房屋的区域及农房。
第三条 新区村庄拆迁改造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确保改造与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相协调,被拆迁改造村庄人员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新区村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0.3亩)的,应在拆迁改造前按城镇管理体制要求进行改制,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有关社会保障暂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17号)执行。
第五条 新区村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村庄剩余的土地依法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其他财产所有权不改变。
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区村庄拆迁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村庄拆迁改造的重大问题,协调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种关系。临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临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临桂新区内村庄拆迁改造项目的管理。
临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负责临桂新区内村庄土地资产的处置。
发改、环保、公安、市政、民政、劳动保障、市容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庄拆迁改造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临桂县人民政府编制临桂新区范围内村庄拆迁改造年度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二)临桂县人民政府指导村庄拆迁改造业主单位编制村庄拆迁改造方案。村庄拆迁改造建设方案应由拆迁改造业主单位在拆迁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村庄拆迁改造业主单位依据审定的村庄拆迁改造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等手续。
新区村庄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其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在规划区域外超过0.02公顷(0.3亩),不符合“村”改“居”条件但又必须改造或搬迁的,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域外规划建设,继续执行农村建设住宅相关法律政策。
第二章 村庄拆迁改造方式
第十条 村庄拆迁改造可实行自行改造、合作改造和招商引资改造三种方式。
自行改造是指村庄内的集体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合作改造是指村庄内的集体经济实体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开发权后,与其他经济实体合作实施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招商引资改造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招商引资实施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由临桂县人民政府列入村庄拆迁改造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改造的;
(二)村庄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城市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范围内村庄需要拆迁改造的。
第十二条 村庄拆迁改造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明显改善市容市貌及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得到完善;
(四)村民(居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十三条 村庄拆迁改造以自然村或村委会为单位,实行整体就地拆迁改造或搬迁改造。
凡是列入拆迁改造的村庄,不再实行一户一宅建设方式安置,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对村庄实施拆迁改造房屋给予了补偿安置的村民,不再享受申请使用宅基地政策。
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改造安置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实施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国土、建规、公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住房面积进行核实,认定安置补偿面积。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偿安置: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二)经依法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四)经调查核实属继承性质的遗留合法房屋;
(五)经调查核实,属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发布前已建好的房屋;
(六)日至1998年12月 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第十八条 日至日已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过的村民房屋,维持原来的处理结论。
因城镇规划调整及实施中临桂新区原村庄村民申请未获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国土、建设、房产、公安等部门按一户一宅的规定逐户进行核实认定。
确属无住房户建的住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房)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部分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劳务补助。
被拆迁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以有合法批准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批准件没有载明建筑面积的,人均住宅面积(含附属房)6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面积确定产权;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日前建的房屋以及继承性质的遗留合法房屋,以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情形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强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所建临时建(构)筑物时限已过未拆除的;
(三)非本村人口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格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拆迁人应对装修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地上附属物按附表1的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和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拆迁时的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符合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实行改造实体实行产权调换;按规划要求不宜实行就地拆迁改造的村庄,必须实行异地安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另行选址。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具体实施按下列方式执行:
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调换;超过40平方米部分建筑面积按附表2的补偿标准补偿。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建设成本价格购足40平方米。建设成本价格由建设单位申报县建设、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第二十六条 拆迁原宅基地上房屋的附属设施、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居住房屋,由拆迁人按附表2的补偿标准补偿后不再安置。
第四章 拆迁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拆迁人员安排临时过渡房的,按拆迁人要求搬迁的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为住宅的,因拆迁置换需要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上述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拆迁人不支付过渡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过渡房的被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按1.5倍、12个月以上的按2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以下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搬迁奖励:砖混结构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木结构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元/平方米。
第五章 土地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原有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由临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村庄拆迁改造所需用地按应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实施拆迁改造村庄的建设用地除第三十条安排的村庄拆迁改造用地外,多余的土地依照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收入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村(居)民社会保障及投资兴办企业。
第三十二条
村庄实施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拆迁人部分以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村(居)民转让房产时,按转让时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用于经营性开发部分,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收取的村庄拆迁改造涉及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扣除国家规定应提留部份后全部划转给临桂县财政专户,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安置原村民还建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农民个人建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实施开发用地项目建设时,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其他规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政府所设立的村庄拆迁改造领导机构以及市、县政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村庄拆迁改造项目的监管,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市、县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查处不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庄拆迁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临桂县政府协调处理;跨区域的纠纷,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处理。经协调仍不能解决争议的,由有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拆迁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2. 临桂新区房屋重置价格总表
3. 临桂新区房屋价格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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