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法院结案证明范本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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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 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 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
第八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
(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案号编&执字&号;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
(四)申请复议案件。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
(五)执行请示案件。案号编&执他字&号;
(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九条 下列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
(二)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
(三)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据。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第十一条 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三条 原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回转应该重新立&执字&号案件,由执行机构办理。
原执行案件尚未终结的,执行回转仍应重新立案。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财产已被执行的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
(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立案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立案庭编&非诉行审&字案号移送行政庭审查;行政庭裁定后需要强制执行的,由立案庭编&非诉行执字&案号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异议案件是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四)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并记明当事人情况、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及证据等内容。
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以口头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自当事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二)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有证据证明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除外;
(三)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申请复议案件是指: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三)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复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执行法院就异议审查、程序性终结或强制措施制作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支持其复议申请的证据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复议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复议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要求其纠正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的指令有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复议的,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行依据;
(二)终结执行裁定书;
(三)重新执行申请书;
(四)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五)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上述材料,经执行部门审查核实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中止案件恢复执行不需要重新立案。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执行法院存在错误执行行为或执行不力的,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或执行督促案件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办理:
(一)上级法院要求审查或督办的;
(二)党委、人大等机关批示督办或转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
(四)本院院长要求监督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立案监督或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执行督促案件立案予以督办: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机构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来信来访,要求立案监督或督办;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要立案监督或督办的,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或督办的书面建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立案,立案庭在决定立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已经就同一执行案件立案予以监督或督办。
第三十条 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反映的情况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应的异议或者复议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下级法院报送请示的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正式书面请示报告;
(二)案件卷宗材料须与移送函注明内容一致;
(三)请示的问题必须是法律适用问题;
(四)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且有处理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送请示案件,立案庭应当予以退回,不予立案。
第三十二条 因执行管辖、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分配、委托执行等事项发生执行争议,相关执行法院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逐级书面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立案协调。
不属同一中级法院辖区的两个基层法院因执行争议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应首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协调;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报请高级法院协调。
下级法院违反上述逐级协调规定,未经协调直接报请上级法院立案协调的,立案庭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立案协调的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协调的正式书面报告;
(二)案件卷宗材料;
(三)与其他法院协调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结案: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或者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在受托法院依法结案前,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二)中止执行的案件;
(三)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可以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
(五)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当销案,不得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
(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原执行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局务会讨论;局务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合议和审批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范围,是否具备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人员是否完成应完成的工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执行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准确如实填报结案信息,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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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案了法院为什么不能开具结案证明?
山东-潍坊&05-19 13:35&&悬赏 25&&发布者:186780…… & 回答:(2)
我是做贷款的,我客户的案子是从广州转到昌邑当地法院执行的,已结案,可去法院却要与诉方协商才能开具结案证明。请问这符合流程嘛?协商不清当初怎么会结案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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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说让我开结案证明,可是去了法院说没有这项证明可以开,还有法院公布的信息是2013年
浙江-杭州&12-11 11:02&&悬赏 25&&发布者:李陈小西 & 回答:(3)
08年因敲诈罪被判缓刑罚款3000,现在要贷款买房子,法律执行网上显示2013年5月立案,现在银行让我处理这件事,怎么处理?银行说让我开结案证明,可是去了法院说没有这项证明可以开,还有法院公布的信息是2013年,能要求他们更改么?怎么更改。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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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的执行网是谁家办的就找谁家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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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日发表的“掇刀区人民法院违法解除查封财产、伪造结案证明”的帖子,现经过本人和法院相关办案人员核实,《结案证明》并非掇刀法院伪造,系被执行人所为。掇刀法院表示,将认真调查,追究提供虚假证明人员的责任。虽然该结案证明非掇刀法院伪造,但掇刀法院凭伪造的证明材料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的查封,以至申诉人正当权益严重受损,恳请掇刀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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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都是浮云,,原来不是法院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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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来搞克还不是法院的责任!
是单位没把人管好噻!
现在狗要伤了人还找主人赔钱大疫苗呢!{:soso_e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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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了哈,好像是在楼主发贴前之前就有付款协议,分期付款,近期好像就全部付清了。时间隔长楼主心里着急是可以理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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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又是一个下拖的故事& &和谐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北京市高院:去年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历史新高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张雷 王晓飞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作工作报告摄/法制晚报记者 付丁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雷 王晓飞)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2014年,全市法院全年收案465106件,同比上升10.6%,结案448246件,同比上升10.9%,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
  审结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湖南省原政协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4件,对307人判处刑罚。
  去年,民商事案件一审中,近六成案件调解、撤诉。刑事案件审判中,共对1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16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晚记者专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安凤德,解读2014年工作亮点以及2015年全市法院司法改革规划。
  数读案件
  亮点一: 职务犯罪案中 307名贪官被判
  报告摘要:2014年,全市法院全年收案465106件,同比上升10.6%,结案448246件,同比上升10.9%,收案、结案数量均达到历史新高。
  其中,市高级法院收案9456件,同比上升24.4%,结案9211件,同比上升18.1%。
  全市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2908件,对24764人判处刑罚,对1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16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
  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审结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湖南省原政协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4件,对307人判处刑罚。
  解读:2014年,北京法院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诈骗、网络造谣等危害范围大的犯罪,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审理了涉案金额26亿余元的朱梓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全国首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秦火火”案。
  此外,首次发布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
  亮点二:近六成民商事一审案调解、撤诉
  报告摘要:2014年,全市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816件、婚姻家庭案件41773件;准确适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结案件15438件;审结借款合同案件20836件,涉案金额4760亿元。
  审结破产案件200件,在北京海洋馆破产清算案件中,职工工资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37.6%,维护了市场稳定。
  解读: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9.5%,努力在解决纠纷基础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587件,同比上升25.3%。依法审理了微软公司诉北京合众思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知名作家诉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一批国内国际广泛关注的案件,发挥了司法保护激励创新的作用。
  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中关村软件园等地开展巡回审判。
  亮点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
  报告摘要:全年审结行政案件15930件,同比上升55.2%。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2.7%。
  解读:召开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促进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提升,有的区县法院达到60%。
  在棚户区改造、轨道交通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中,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推动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同时,发布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提出了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司法改革
  亮点四: 司法文书网上晒 手机APP能查案
  报告摘要:全市法院建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上网公开、执行信息上网公开。
  解读: 北京市法院系统自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全市三级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
  从日开始,案件当事人可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手机APP程序上,实时查询立案、审理、执行、审限、结案五大类93项信息,审判流程信息直接从法院案件信息系统同步采集。当事人可以实时了解案件进展,监督审判人员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
  日起,信息公开平台正式运行,平台自动将执行办案系统中的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变价、案款发还等信息向当事人推送,提供查询服务。
  亮点五:围绕审判权运行 对法官数量做“减法”
  报告摘要:经最高法院批复,市高级法院选择了部分法院的审判庭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市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二审案件43134件,审结再审案件662件,审级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通过试点,推动完善了审判责任制,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解读:审判机制改革主要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主,一是以法官员额制为基础,提高法官选任标准,减少法官数量,增加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探索组建适用于合议庭、独任制等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二是减少院长、庭长对案件的行政化审批,推行院长、庭长办案,建立主审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机制,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探索建立科学的审委会委员产生、履职、考评机制。
  四是规范审级监督关系,在审判工作上,减少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明确改判、发回重审标准。
  亮点六:让审理者裁判
  突出主审法官地位
  报告摘要:2014年底,成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外,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改变按照行政区划确定案件管辖的模式,对一些案件实行跨区划集中管辖。
  解读:司法体制改革突出四点:一是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院长、庭长各自的职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是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法官员额。
  三是成立了由资深法官、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
  四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在二中院、东城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着力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亮点七:着力解决立案难 公民网上可预约
  报告摘要:2014年全市法院法定期限内立案率达97.5%,收案数量创下近十年来最大增幅。着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有条件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预约立案,全市法院网上审核后立案3676件。
  法院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诉讼前化解纠纷61958件,同比增长34.5%。
  加大对拒不执行裁判当事人的信用惩戒。在媒体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12549人次。全年执结案件104562件,同比增加10.0%,执结标的额309.5亿元,同比增加28.9%。
  解读: 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市法院收到的28件建议全部办结,代表均表示满意或同意。
  办结政协委员提案7件,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22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71件。
  全年查处违法违纪案件6件9人。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查出六大类30个问题。
  亮点八:今年司改 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
  报告摘要:2015年将进一步明确各个审判工作岗位和环节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积极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已经成为2015年高院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之一。
  解读:按照中央、市委部署,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开展综合试点。研究并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同时,积极应对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趋势,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特别是在法官的遴选中, 2015年,法院将探索从法学专家、律师中遴选法官,从而加强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公正司法的能力。
  与此同时,高院还将进一步合理调整审判资源配置,逐步推动实现法官员额与审判任务量相匹配。
  本版文/记者 张雷 王晓飞
(责任编辑:un649)
原标题:市高院工作报告:全市法院收案46万件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数字之道:
谣言终结者: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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