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主犯在你身边逃跑,次犯被抓,怎样定次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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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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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私设“刑堂”吓死小偷 九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发表于: 12:52
浏览(16)摘要红网长沙4月9日讯(通讯员 汨罗分站) 小偷凌晨欲入室行窃,不料被人逮个正着,左邻右舍闻讯赶来,一哄而上,私设“刑堂”对小偷一阵拳打脚踢加捆绑恐吓,导致其冠心病发而亡。继2月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正文红网长沙4月9日讯(通讯员 汨罗分站)小偷凌晨欲入室行窃,不料被人逮个正着,左邻右舍闻讯赶来,一哄而上,私设“刑堂”对小偷一阵拳打脚踢加捆绑恐吓,导致其冠心病发而亡。继2月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后,4月2日,汨罗市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徐高等9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刘某欲撬门进入汨罗市黄市乡瑞灵村徐公平家实施盗窃,被徐公平发现并当场抓获,刘某见状想逃跑,被告人徐双果、徐甜蜜等人闻讯赶来将刘某摁倒,随后将其反绑在地坪里的电线杆上。绑好后,徐公平等人开始对刘某进行“审问”,但因认为刘某回答不老实,被告人徐岳便打了刘某两个耳光,并用其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夹其大腿,之后又用废旧皮带、竹棍对其进行抽打,舀水泼在其身上。“求求你们饶了我吧,我有心脏病。”刘某不停地求饶,但是徐岳等人认为小偷话不可信,他一定在说谎,并没有理会,于是继续对刘某拳打脚踢。此时,在场的围观村民提出通知刘某家属到现场了难,被告人徐海军等人便用刘某手机联系其家属。刘某家人到达现场后提出出钱私了,但是徐公平不同意,并表示要刘某的身份证。在刘某家属回家取身份证之时,徐公平等人发现刘某似乎身体不适,便将其从电线杆上解下来抬至路边,并将情况告知了村长,要村长报警。可是遗憾的是,凌晨5时许,刘某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刘某在遭到捆绑、泼水、殴打、恫吓条件下引发重症冠心病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其身患重症冠心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遭到捆绑、泼水、殴打恫吓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其生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几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男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5万元,取得了家属的谅解。2月10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高等9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4月2日,市法院继续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高、徐岳、徐浩、徐甜蜜、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高、徐岳、徐浩、徐甜蜜、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高、徐岳、徐浩、徐甜蜜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徐高等9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法院可酌情对9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9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9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9被告人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岳、徐浩、徐甜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徐公平、徐向荣、徐胜平、罗公平、徐双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律师说法抓小偷动“私刑”需担责司法局法援中心律师杨华平表示,“小偷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杨律师说,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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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face="楷体_GB年7月25日 北京 “他偷我们东西,我们就为了抓住他。警察说我们故意伤害时,我就觉得冤。”昨天,在北京打工的燕某、马某兄弟俩站在西城法院的法庭里接受审判。俩人在深夜抓住了一个入室盗窃的小偷,在打斗过程中,打折了小偷两根肋骨。他们也从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抓小偷兄弟成被告&涉案的兄弟俩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昨天在亲戚的陪伴下,自己到法院出庭,也没有请律师辩护。哥哥燕某今年26岁,在一家川菜馆帮厨。相对于刚刚高中毕业来北京打工的弟弟马某,燕某还算健谈,详细说了事发经过。“今年1月7日晚上,我和我弟正插着门睡觉。大概凌晨3点多,忽然听见屋里有响动,开始还以为是闹耗子,睁眼一看地上蹲个贼,正偷我们的包呢。”燕某回忆说,他腾地跳起来,连衣服都没顾上穿,追着小偷一直到院里,给他憋到了死胡同里。弟弟马某也立即赶来。“我撕着那小偷的衣服,他说给我钱,求我放了他。”燕某说,其实抓到小偷他们就没什么经济损失了,但他觉得不能放过小偷,坚持要报警。利诱这招不灵,小偷也急了。“他骂我们,很难听,还咬了我腿一口,一直想跑。”血气方刚的哥俩一边撕扯不让小偷逃跑,一边动手殴打。&监控记录殴打经过&“你怎么打他的?”公诉人问。“我就打了他几个耳光,给了胸口几拳,还照着屁股踹了一脚。”燕某回答。“你当时知道小偷被你们打伤了吗?”燕某答:“我不知道,没看出来。”公诉人追问:“你为什么打小偷?”“他反抗啊,还打我们呢。”燕某哥俩觉得当时的做法没什么不当。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小偷李某的证言,“我偷东西被他们发现,他们对我拳打脚踢,我没有打他们,只想往外跑,他们就一直打我。他们把我按在地上,用膝盖顶我的胸口,轮番用脚踢我。两个人抬起我往外拖,还把我往墩子上撞,说‘像你这样的贼,打死都不为过。’我就感觉肋骨疼。”“他说的不对,”燕某兄弟俩当即提出异议:“是他先打我们的。我们一直撕扯着,没把他往石墩上撞,也不知道他肋骨怎么折的。”不过,在案证据中有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从中可见,燕某、马某兄弟俩在院里和小偷发生撕扯,俩人将小偷拖到院门口,按到地上后还在不断拳打脚踢。&检察官建议可处缓刑&后经医院诊断,李某左侧第8、9后肋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燕某、马某兄弟俩也被警方传唤到案。听到警察说他们抓小偷反倒成了被告,燕某坦言当时就觉得“冤”,“想不明白”。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小偷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二被告人在此情况下继续殴打,就不能说是为了防止反抗,而是带有报复性质,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不过,鉴于兄弟二人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再考虑到案情和李某的过错在先,检察官建议法院判处他们拘役3至5个月,并可处缓刑。开庭之后,燕某小心翼翼地问法官是不是“没有其他事了?”言外之意是被打小偷的经济赔偿问题。燕某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也不清楚小偷的处理情况,也没有人要他们作出什么赔偿。“我们都是农村出来打工的,根本没有钱。要是赔偿的话,几百元还拿得出,再多就没有能力了。”据记者了解,小偷李某因涉嫌盗窃也被起诉。法院已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法官告诉兄弟俩,由于李某已在服刑,法院需要和监狱方面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今后再抓到小偷,可不能再动手了啊,等着警察来处理。”两名陪审员一个劲儿地嘱咐兄弟俩。“好,谢谢……”两人谢过之后离开法院。&律师说法:制服小偷再殴打就犯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斌律师介绍说,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关键是要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如果是在制止盗窃或者抓捕时侵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对侵害人造成了一些伤害,一般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果威胁已经解除,侵害人已经无力反抗,比如已经将小偷按在地上制服了,再拳脚相加,就不能属于正当防卫了。”王斌律师说,法律还规定了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小偷小摸还不能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比如在追捕过程中,拿着凶器追打造成侵害人伤亡,也可能形成防卫过当。因此,制止不法侵害也要掌握尺度。&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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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作案被打死 警员玩忽职守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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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32 发布在
通城小偷作案被村民打死 警员涉嫌玩忽职守被判无罪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蒋绶2002年冬,一名小偷窜至通城县沙堆镇一农户家作案,被捉住后遭村民痛打。村民先后5次电话报警,但警方5小时后才赶到现场。七天后,小偷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次年5月,该县法院认定,捉拿小偷的事主犯故意伤害罪,判其入狱10年。今年4月,县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沙堆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涉嫌玩忽职守,提起公诉。但法院判决二人无罪。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7月,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A、案发:抓到小偷,村民5次报警,警方5小时后才到现场日傍晚,记者来到通城县沙堆镇瑶泉村一个山坳里,山边有一栋独门独户的农舍,户主叫卢作克,因故意伤害罪已于1年多前服刑去了。他的妻子柳国皇、女婿卢学斌等人抱着一大摞材料,向记者介绍了一个令他们永远难忘的冬天――那是日凌晨4时许,当年52岁的卢作克,突然在睡梦中被异动声惊醒。“有贼!”卢一惊,他跳下了床。果然,有小偷从墙上打洞,已窜进厨房。卢从背后将小偷死死抱住,大声唤醒家人。其子卢达等人迅速起床,合力将小偷捉住,痛打一顿。然后用布带绑住小偷的双腿,以防其逃跑。此前,卢家有10余万尾鱼苗被人毒死,事后卢作克请派出所调查,但派出所责怪卢没有及时报警。这次,卢吸取教训,打完小偷后,他立即要女儿向沙堆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尽管派出所距现场不过10分钟车程,但令人意外的是,迟迟不见警方来人。卢家只得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卢大学等人。不久,卢大学骑摩托车赶到了现场。至当日上午,卢作克家人及卢大学先后5次打电话到派出所报警。这期间发生两件事:早晨6时许,小偷借口上厕所,欲趁机逃跑,卢作克等人发现后,将其抓获,并用扁担再次痛打小偷一顿;上午8时30分许,有村民用半盆冷水从小偷的头上淋下去。小偷衣服被淋透,冻得瑟瑟发抖。后经气象部门查实,当天气温为2.7oC,是那年当地最冷的一天。直至9时05分,派出所终于给卢大学打来电话,询问现场位置。9时40分许,沙堆派出所一名警官终于来到现场。此时,距第一个报警电话已过去5个多小时。B、结果:小偷伤势严重,不治身亡,户主获刑十年据介绍,赶到现场的警官,系沙堆派出所指导员兼刑侦中队队长黎某。那时,卢家决定将小偷扭送到派出所,但小偷不肯走,众人便用木梯将其抬到了村前的马路边,但小偷已奄奄一息。“黎所长……”小偷见黎某到来,突然喊道。黎上前一看,此人系该县关卫镇村民吴寿根。黎某在另一派出所做所长时,吴寿根也因涉嫌盗窃,黎某审讯过他。黎某叫司机招呼一下吴寿根,就找卢作克取材料去了。直至上午11时许,吴寿根才被抬上警车,带至派出所。到派出所后,黎让吴寿根烤火取暖,但吴已坐不住了。下午1时40分许,吴寿根被送往沙堆镇卫生院,后被转送到县人民医院。当日下午,黎赶至县医院,取了一份吴寿根的讯问材料。日,41岁的吴寿根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系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及冻伤后,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吴寿根死后,卢作克迅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子卢达闻讯,外逃至今。2003年5月,通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作克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行为有过错,卢作克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C、检察院:两警官涉嫌玩忽职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通城县电信局的电话记录证实,卢作克家人及卢大学先后5次打电话报警,时间分别为:日4时13分、4时18分、6时31分、8时25分、9时20分。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实:日案发当晚10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沙堆派出所所长吴某、副所长、内勤三人在“斗地主”。凌晨4时13分,内勤接到第一次报警电话,随即到所长吴某住处窗前喊,吴被喊醒后,既未询问有关情况,也未作出任何出警安排。凌晨4时18分,内勤第二次接警,又到吴某窗前,再次喊醒吴某进行汇报。吴仍未作任何安排。内勤也回房睡觉了。6时31分,内勤第三次接警,认为前两次所长没安排出警,就没将接警内容告诉任何人,继续睡觉。上午8时25分,第四个报警电话系派出所一名司机接的。该司机立即将情况向指导员兼刑侦中队队长黎某汇报。当时,黎某正在起床。9时05分,黎某打电话给治保主任卢大学,询问事发的具体位置。上午9时20分,派出所一名户籍接到第五个报警电话,黎某才带着司机出警,9时40分许,赶至现场。该县检察院认为:如果派出所及时出警,吴寿根就不会有机会逃跑,也不会再次遭到殴打,更不会被村民泼冷水,其伤势就不会加重。而黎某到了现场后,没有主动询问、查看吴的伤势,任由其挨冻一个多小时。黎将吴寿根带回派出所后,也没向所长汇报,磨蹭到下午1时40分许,才将吴寿根送往医院。因此,吴寿根之死本可避免,但因派出所的不作为,而导致两个家庭的不幸。2003年11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吴、黎二警官刑拘。同年12月,二人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吴、黎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D、法院:两警官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无罪今年6月底,通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黎某两人无罪。其《判决书》称,被告人吴、黎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在接警后未及时出警属玩忽职守行为,但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其一,两被告主观上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过失”。嫌疑人吴寿根被卢作克抓获后,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消除,对卢作克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已不构成任何威胁和危险,卢作克完全可以等待派出所来人处理,或者将嫌疑人扭送至派出所。其二,两被告人也不知卢作克及家人的行为对盗窃嫌疑人吴寿根有任何威胁和危险。对于吴寿根被他人伤害致死,是两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其三,被告人在客观上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与吴寿根之死,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判决书》同时称:“两被告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有失职行为,建议其主管单位对两被告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理。”7月30日,通城县政法委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解释。他称,因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接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出警,因此,“卢作克完全可以等待派出所来人处理”;但《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吴、黎二人有失职行为。E、公安局:免去二人职务,调到县局机关今年7月30日,记者来到通城县公安局。该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吴鲁海告诉记者:沙堆派出所所长吴某、指导员兼刑侦中队队长黎某,已于2003年3月被免职,现作为普通民警,分别供职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法制科。记者随后采访了当事人之一黎某。记者问:为什么没有及时救助吴寿根?黎答:“吴当时神志清楚,看不出有生命危险。再说,警察也不是万能的。”F、争议: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提出抗诉今年7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书》,称: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黎二人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判决二被告人无罪,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有罪的人没有得到法律追究。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起抗诉。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就此向记者解释:第一,对方称,两警官主观上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过失”。关于“过失”,法律上有两种规定,一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吴、黎二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这两条都可够得上。第二,对方称,两警官的行为与盗窃嫌疑人之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就不是玩忽职守的罪名,而是其它罪名了。第三,对方称,法律上没有规定警方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的具体时间。那么,今年接的警,是否可以等到明年才出警?此外,县公安局名义上将两警官免职了,但二人却从乡村派出所调到了县局机关工作,岗位反而还安排好了。其中一人还安排在法制科,属于监督部门。这名办案人员还称,该案是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提起公诉的。据称,该案已引起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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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案让疑犯逃跑 湖北一荒唐检察官雇人受审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卢成汉特约记者刘正金实习生尹妮翁静)违规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结果嫌疑人一去不归。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检察官竟找人“顶包”代替嫌疑人受审。昨从有关部门获悉,这起闹剧的“主角”、荆门市检察院原检察官黄传洪已被判刑。据介绍,日,河南人周玉端因盗窃被荆门警方移送检方,时任东宝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的黄传洪承办该案。当年4月,黄传洪违规给周玉端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周被释放后,立即返回河南邓州市老家,其后逃匿,导致此案无法结案。2000年初,全国清理保外就医、取保候审案件,东宝区检察院责令黄传洪尽快将周玉端抓获归案。同年4月,黄赶赴河南抓捕周,但未成功。嫌疑人无法归案,怎么办?黄心生一计,与周玉端的“保人”李某一起,找到在荆门卖馒头的河南人卢某,让其代替周玉端出庭受审,并允诺给予一定报酬。其后,黄等人对周玉端案的审判员李德祥\(另案处理\说了此事,并奉送现金1000元、高档香烟两条,李对此表示同意。经过这一系列“导演”后,周玉端盗窃案于日开庭。卢某作为嫌疑人的“替身”,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玉端拘役45天,罚金4000元(由于此前周玉端已被羁押一段时间,所以“替身”卢某并不需被执行拘役)。去年经群众举报,此事才浮出水面。当年底,钟祥法院以黄传洪犯徇私枉法罪判刑两年半。黄不服判决上诉,荆门中院上月作出判决,对黄判刑两年半,缓刑3年。本月5日,东宝区检察院检察长边厚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还将按有关规定,对黄传洪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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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两年半,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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